6.4 回灌试验
6.4.1 回灌试验宜在下列地区进行:
1 增加地下水开采量,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或利用地表水作为地下水资源调节的地区;
2 防止海水入侵,咸水越流或改善地下水水质的地区;
3 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或塌陷的地区;
4 利用含水层储存冷、热源的地区;
5 适宜应用水(地)源热泵技术的地区。
6.4.2 回灌试验选用的方法,应根据回灌水源情况、回灌地层特点和技术经济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地表水(含农田灌溉水)作为储备,采用地面入渗增加地下水补给时,回灌试验宜采用地面入渗法;
2 利用地表水作为水源,采用管井、大口井等设施增加地下水的补给时,回灌试验应采用地下灌注法。
6.4.3 回灌试验所用水源,宜与拟提供回灌用水的水源一致。
6.4.4 回灌试验用水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回灌试验用水应清洁,严禁地下水水质因进行回灌试验而遭受污染;
2 采用水井进行回灌试验时,回灌用水不应含有使井管和过滤器腐蚀的气体、离子和微生物等。
6.4.5 回灌试验时,应在回灌用水提供(开采)处和回灌试验处设立适当数量的观测孔。
6.4.6 当采用水(地)源热泵技术进行回灌试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以地下水作为热(冷)源时,经热交换的水在确保未受污染的情况下,可再回灌地下并进行回灌试验;
2 以其他水(如地表水、中水等)作为热(冷)源时,水质未经验证许可,热交换后的水不可回灌地下。
6.4.7 长期回灌时,应进行长期回灌的环境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