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15-2010 建标库

6.2  渗、注水试验

6.2.1  渗、注水试验方法应根据试验目的要求和场地地质条件进行选择。

6.2.2  渗、注水试验点(试坑或钻孔)应布置在有代表性的地段。试验数量应根据岩(土)层的变化程度确定。

    利用已有钻孔进行注水试验时,应了解钻孔结构,并应测量孔深。

6.2.3  渗、注水试验前,应对场地地下水位进行观测。

6.2.4  渗、注水试验应使用清水,并应保证试验用水充足且对实验场地的水土环境不产生污染。

6.2.5  渗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选择试坑法、单环法、双环法;

    2  采用试坑法应保持环内水位在10cm高度,其波动幅度允许偏差为0.5cm,流量观测精度应达到0.1ι;稳定延续时间不应小于4h;

    3  采用双环法渗水试验时,渗水结束后应立即开挖或钻探,并应按规定方法判明水的渗入深度。

6.2.6  注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选择常水头或降水头钻孔法;

    2  钻孔法注水试验时,钻孔结构应能满足注水试验要求。注水试验前应洗孔,并应清除钻探岩粉和孔底沉淀物;

    3  采用常水头法钻孔注水试验时,应保持固定水头不变,其波动幅度允许偏差为1cm,流量观测精度应达到0.1ι;稳定延续时间应大于2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