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15-2010 建标库

6  水文地质试验与测试

6.1  抽水试验

6.1.1  抽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抽水孔的布置,应根据工程性质、勘察阶段,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等因素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详查阶段,在可能富水的地段均宜布置抽水孔;

      2)勘探阶段,在含水层(带)富水性较好和拟建取水构筑物的地段均宜布置抽水孔。

    2  抽水孔占勘探孔(不包括观测孔)总数的百分比,不宜少于表6.1.1的规定;

    3  抽水试验的工作量中,宜包括带观测孔的抽水试验。观测孔的布置,应根据试验目的和计算公式的要求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以抽水孔为原点,宜布置1条~2条观测线;

      2)布置1条观测线时,宜垂直地下水流向布置;布置2条观测线时,宜分别垂直和平行地下水流向布置;

      3)每条观测线上的观测孔不宜少于3个;

      4)观测孔与抽水孔的距离,宜根据具体水文地质条件确定;与抽水孔距离最近的第一个观测孔,应避开三维流的影响;最远的观测孔距第一个观测孔的距离不宜太远;并应保证各观测孔内有一定水位下降值;

      5)各观测孔的过滤器长度宜相等,并应安置在同一含水层中。

    4  对富水性强的大厚度含水层,可划分几个试验段,根据需要可对其中一段或几段进行分段抽水试验;

    5  当需对多层含水层作分层研究时,应进行分层抽水试验;

    6  采用数值法评价地下水资源时,宜进行大流量、大降深的群孔抽水试验;

    7  抽水试验前和抽水试验时,应同步测量抽水孔和观测孔、周边水文地质点的自然水位、动水位;当自然水位的日动态变化很大时,应掌握其变化规律和对抽水试验的影响;

    8  抽水试验时,应防止抽出的水在抽水影响范围内回渗到含水层中;

    9  在同一试验中,应采用同一方法和工具观测水位;抽水孔的水位测量应读数到cm,观测孔的水位测量应读数到mm;

    10  当采用堰箱或孔板流量计测量出水量时,水位测量应读数到mm;采用容积法时,量桶充满水所需的时间不宜少于15s,应读数到0.1s;采用水表时,应用秒表测定流出10m3水所需的时间,并应精确到0.1s;

    11  水质分析和细菌检验的水样,宜在抽水试验结束前采取;其件数和数量应根据用水目的和分析要求确定;

    12  抽水试验停止后,应测量抽水孔和观测孔的恢复水位;恢复水位的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第3款的规定;

    13  抽水试验结束后,应检查孔内沉淀情况;孔内沉淀物较多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应进行处理;

    14  抽水试验时,井水稳定含砂量不得大于1/20000(体积比)。

6.1.2  稳定流抽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抽水试验时,水位下降段次宜为3次,也可根据试验目的和水文地质条件减少为2次或1次;进行3次下降的试验时,其中最大下降值宜接近孔内的设计动水位,其余2次下降值宜分别为最大下降值的1/3和2/3;各次下降的水泵吸水管口的安装深度应相同;

    2  抽水试验的稳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抽水稳定延续时间内,抽水孔出水量和动水位与时间关系曲线只在一定的范围内波动,且没有持续上升或下降的趋势;

      2)当有观测孔时,应以最远观测孔的动水位判定。

    3  抽水试验的稳定延续时间可根据试验目的和水文地质条件适当调整,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卵石、圆砾和粗砂含水层为8h;

      2)中砂、细砂和粉砂含水层为16h;

      3)岩体含水层(带)为24h。

    4  抽水试验时,动水位和出水量观测的时间,宜在抽水开始后的第5min、10min、15min、20min、25min、30min各测一次,以后每隔30min或60min测一次。

    水温、气温观测的时间,宜每隔2h~6h同步测量一次。

6.1.3  非稳定流抽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抽水孔的出水量,应采用出水量为常量的方法;

    2  抽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应按水位下降与时间关系曲线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位下降与时间关系曲线有拐点时,则延续时间宜到拐点后的线段趋于水平;

      2)水位下降与时间关系曲线没有拐点时,则延续时间宜根据试验目的确定。

    3  抽水试验时,动水位和出水量观测的时间,宜在抽水开始后第1min、2min、3min、4min、6min、8min、10min、15min、20min、25min、30min、40min、50min、60min、80min、100min、120min各观测一次,以后可每隔30min观测一次。

6.1.4  群孔抽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群孔抽水试验。

      1)验证勘察区出水能力和工程降水的可能性;

      2)验证勘察区局部地段阶段性成果,编制或调整后续勘察方案;

      3)确定勘察地段适宜的开采量、开采井数量和合理布局;

      4)需查明勘察地段对勘察区周边或区内其他地段可能产生的影响时。

    2  群孔抽水试验的抽水孔数量、总抽水量及延续时间宜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试验目的确定;

    3  群孔抽水试验时,应对勘察区内及勘察区周边水文地质点、地表水体进行同步观测;

    4  当进行两个抽水孔的互阻抽水试验时,其抽水孔间距、水位下降值宜根据试验目的确定。

6.1.5  开采性抽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枯水期进行;

    2  总出水量宜等于或接近委托水量;

    3  下降漏斗的水位能稳定时,稳定抽水延续时间不宜少于1个月。下降漏斗的水位不能稳定时,则抽水试验宜延续至下一个补给期来临;

    4  应对勘察区内及勘察区周边水文地质点、地表水体进行同步观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