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钻探要求
5.2.1 钻孔深度应钻穿有供水或降水意义的含水层(带)或含水构造带。
5.2.2 钻孔应垂直。钻孔的孔斜率不宜大于1%。
5.2.3 抽水试验钻孔的直径宜满足安装抽水设备和设计抽水量的要求;观测孔的直径应满足止水和观测水位的要求。
5.2.4 钻孔的钻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岩体钻孔,应采用清水钻进;
2 松散层钻孔,可采用水压或泥浆钻进。当采用泥浆钻进时,在下过滤器和填滤料前,应将孔内的稠泥浆换为稀泥浆;
3 钻进有供水或降水意义的含水层或构造带时,严禁用白泥块和黏土球护壁。
5.2.5 当分层查明含水层(带)的水位、水质、水温、透水性或隔离含水层时,应进行止水工作。止水后应检查止水效果。
5.2.6 在钻进过程中,应对水位、水温、冲洗液消耗量、漏水位置、自流水的水头和流量、钻进现象、气体逸出情况、岩层变层界限、含水构造和溶洞的起止深度进行观测和记录。
5.2.7 岩体钻探过程中采取的岩芯应按顺序及时编录,并应标明岩芯的上、下方向深度。岩芯采取率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完整岩层不宜小于70%;
2 构造破碎带、风化带、岩溶带不宜小于30%。
5.2.8 同一钻孔应采用同一量具测量深度,测量读数应至cm。每钻进50m和变径及终孔时,应检查孔深。钻孔深度测量误差不宜大于2‰。
5.2.9 对需要回填的钻孔应根据含水层的水头、水质情况,分别进行回填或隔离封孔。
对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部位,不应采用黏土回填和隔离。
5.2.10 钻孔均应测量孔口坐标和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