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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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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11〕28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 现将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一、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水资源实施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行为的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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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资源】管理:。负有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指导制》定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功》能区:划;研究确定—水资源?利用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科【学划分水资源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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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对水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河,道、湖泊、水库等】全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水资源!。开发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实施【集宁中心城区—周围的水资源及河】道由市水利局—统,一管理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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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财,政、经信委、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牧、农机!、扶贫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六【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发地下水的原则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矿井【疏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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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本!市,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综?。合规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坚持—统筹兼顾、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九条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建设项目!取水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计?划和回水利用—。方,。案,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或用水?户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建】设项:目批准前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
》第,十,条 : 确立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用水:户实行监《控加强?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管理》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对《不,符合控?制指标的项目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纳入城市发展】规划鼓励用水行业使!用中水?
?。三、水资源保护与节!约
》第十二条 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类工矿企业和!生产建设项目—需要新建、扩建排】污,口,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质检测?机构建设
【第十四条 在【划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和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自备水源井由【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期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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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设置排污口;
】。 (—二)开凿自备水【源井;
【 , (三《)新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四)建】设垃圾场、大—型养殖场和公墓【;
】(五:)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污,水;
— : (:六)利用废井排放】污水及填充垃—圾废渣等
第】十六条 《 对河?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河【道采砂由《河道所辖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禁止在河】流、沟道《、渠道、景区水【体、湖泊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取土、?倾倒垃?圾、废渣《和杂:物污染水体
【 第十?七条 排》。放污水必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排污费
第十!八条 ? 市、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资源远程实时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和水质【监测站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长期动》态监:测年取用水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用《。水,户必须按《照规定安装》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用水必【须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或者无计划用—水的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 推广农【业、生?态节水灌溉方式推】行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水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每:。年对用水情》况,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
第【二十二条 要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生《活用水器《具必:须有国家认》证的技术标》准标志或入选节水】型产品名录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规划新建建筑物使】用,的用水器具必须有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节水【设计方案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 第二十三条 【 禁:止围湖造地》、开垦湿地和在湿】地兴建?建筑物的行为城【市,公用:设施和道路》建设确需占用湖泊】湿地保护区》域陆地、空间—及水面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湖泊湿地》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水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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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实行旗县【市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旗【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取水:。总量控制《和地:下水位升降》。考核指标体系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地下取水的【要按照?。法律、法规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 第二十六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年度用水《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取水设》施定额流量满负荷】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水—量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核销《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在有效期】满,4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水平衡!测,试报告及审查意【见;
】 (二)《取退水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 : (三)节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四)原取水—。许可事项的变更说明!。;
(!五)其他与取—水许可延续有—关的材料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评估《后在取水《许可证?期满前决《定延续或《者不延续
第二!十七条 所—有取:用水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发展!与改革等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和取水—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书、【水资源论证报告【、土:地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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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取水许!。可申请?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第二十九】条 取水工—程及配套设施建成】后必须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试运行?。满30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申请验收申请—验收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及技术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取水工程及【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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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和新打机【井的许?可申请初审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严格限制开—采深层地下》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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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除人畜饮!水等特殊情况外下列!区域范围内新—打机:井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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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水超采—区域;
! (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
【(三)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凡是在全市辖】区内打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打井取水】许,可申请打井取水许】可申请内容包括取水!理由、用《途、井?位、井深、设计【取水量?、,智能计量水》表型号、井位—平面图、节水措施】、,管,理办法等
第三!十四条 从事打】井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打井施工《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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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自来!水,管网范围《内取用地《下,水资源对现有—的自备水源井责令】限,期封闭特殊情况【除外对报废的、违规!的、责?令停:止,使用:的机电井《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进行封【填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水,、蓄水?、引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凡【因新建、改建—水源工程对》原有用水户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井,管理建?。。。立,。机井所有人自主管】理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实行一井一】表、:一卡、一证、一【。牌制完善运》行管理记录规范【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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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健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加收:滞纳:金管理?部门无?权减收?或免收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征下列情—形除外
! (一)农牧区、农!牧民用于人畜饮水的!;
】(二)零星散养畜】禽或不成规模种【植,的;
— ?(三)消防、抗【旱、应急抽排水的】;
【 (四)其》他特殊行业取用【水的
第三十九!条 水源用途【发生改?变的取?用水单位要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新《的用水性质》类别缴纳水资源费】
: 第四?十,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超量取!水,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因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用水定额标准!核定用水量收—缴水资源费》
第四十—一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预算?管理专户《。储存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和滞纳金按》。正,常水资源费征收渠道!。纳入同级国库
【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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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执行水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
: ?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有【。关的设备《、工具等有权进行】扣押、收缴
五!、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 : 凡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 六、附 》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四《。十七条 《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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