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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11〕28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 ,   现将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 一?、总 ?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水资《源实施?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行为—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资?。源管理负《有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指?导制定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功能】区划;研究确定水】资源利用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科学划分水资【源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对水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河道、】湖泊、水《库等:全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水资源开发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实】施,集宁中心城区周围的!水资源及河道—由市水利《局统一管理  】。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发改委【。、财政?、经信委、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牧、》农机、扶贫》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六:。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发地下水的】原则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矿井:疏,。干水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本市【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综合规!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坚持统筹兼顾、【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九条 ?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建设项》目取:水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计《划和回水利用方案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或用!水,户,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建设项目批准前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 【 第十条 确立】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用水户实行!监控加?强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管理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对】。不符合?控,制指标?的,项目: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纳《。入城市发展》规划鼓励用水—行业:使用中水 三】、水资源保护与节约! 第十二【条 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类工【矿企业和生产建设】项目需要《新建、扩《建排污口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质检测【机构建设 第十!四条 《在,。划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和?。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自备水—源,井由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期封闭 第!十五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设置排污口; !    (二)【开凿:自备水源《井; 》    (三)新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 (四)建设垃【圾场、?。大型养殖《场和公墓《;  》  : (五)《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污水;  】 ,  (六)利—用,废井排放污水及填】充垃圾废渣等—。 第十》六条 对河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河?道采砂由河》道所辖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禁止在—河流、沟道》、渠道?、景区?水体:、湖泊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取土、倾倒垃!圾、:废渣和杂物污染【水体 第十七条! 排放污水必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排【污费: 第十》八条 市、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资》源远程实时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和—水质监测站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长,。期动态监《测年取用水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用【水户必须按》照规:定安装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用水必须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或者无计—划用水?的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 第二十《条 : 推广农业、—。生,态节水灌《溉,方式推行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二十一条 ! 工:业用水?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每【年,对用水情况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 第!二十二条《 要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生活用水—器,具必:须,有国:家认证?。的技术标准标志或】入选节水《型产品名录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规:划新建建筑》物使用的用水器具】必须有?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节水设计方》案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开垦湿地—和在湿地《兴建建筑物的—。行为城市《公用:。设施和道《路建设确《需占用湖泊湿—地保护区域陆—地、:空间及水面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湖【泊湿地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四、水资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实【行旗县市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旗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取【水,总量:。控制和地《下水位升降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地下取水的要按!照法律?、,法规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年度用水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取水设施】定额:流量满?负荷: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水】量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核销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在有效期满4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水平衡测试!报告及审查意见; !    》 (二)取》退水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     (【三)节?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四!)原取水许》可,事项:的变更说明;—     【(五:)其他?与取水许可延续【有关的材料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评估后在取!。水许可证期满前【决定延续或》者不延续 第二!十,七条 所》有,取用水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发,展与改革等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和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书、水资源论证报!告、土?地使用?证明:;  —   (三)取水许!。可,申请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第—二十九条 取【水,工程及配套设—施建成后必》须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试运行满30—。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申请验收《申,请验收?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及技术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取》水工程及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十条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和新打机井的许】。可申请初审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三十》一条 ?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严格限制开采【深层地?下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 — 第三《十二条 除人畜饮!水等特殊情况外【。下列区域范围内新】打机:井不予审批  !   (一)地下水!超采区域;  !。  : (: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     (!三)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区域;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凡是】在全:市辖区内打》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打井取水!许可:申请打?井取:水许可申请内容包括!取水理由、用途、】井位、井深、设计取!水,量,、智能?计量水表型号、井】。。位平面?图、:节水:措施、管理》办法等 第三十!四,。条 从事打井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打井施工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自:来,水管网范围》内取用地《下水资源对》现,有的自备水源井责令!限期封闭特殊情况】除外对报废》的、:违规的、责令停止】。使用的机电井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进,行封填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水、蓄水、引!。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凡!因新建?、改建水源工—程对原有《。用水户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井!管理建立机井所【有人自?。。主管理?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实行一井一】表、:一卡、一证、一牌】制完:。善运:行,。管理:记录规范管理—活动: , , ,。第三十八《条 健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加收滞纳【金管理部门无权减】收或免收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征》下,。列情形除《外 ?     (一)农!牧区、农牧民—用,于人畜饮水的; 】     —(二:。)零星散养》畜禽或不成》规模种植的;— ,     (三】)消:防、抗旱、》。应急抽?排,水的; 》    《 (四)其他特【殊行业取《用水的 》 第三十九条 水!源用途?发生改变的取用【水单位要《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新的用水性》质类别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十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超量取水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因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用水定!额标准?核定用水量收缴【水资源费 第】。四十:一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预算管理专户储【存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和】滞纳金按正常水【资源费?征收渠道《纳入同级《国库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 ,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执行水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 》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有关的设《备、工具等有—。权进行扣押》、收缴? 五、处罚与奖!。励 ?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六、附— 则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