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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11〕2】8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 一、总 】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水资源《实施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行为【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资源管!。理负:有,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指导制定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功能区划;研—究确定水资源利用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科《学划分水资源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对水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河道、湖】泊、水库等》全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水资源?开发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实【施,集宁中心城区周【围,。的水:资源及河《。道由市水利》局,统一管理   】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发改《委、财政、经—信委、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牧、【农,机、扶贫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六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发《地下水的原则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矿井疏!干水: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本市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综合规!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坚?持统筹兼顾、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九条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建设项目取!水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计划和回水利—用,方案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或—用水户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建》设项:。目批准前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 【第十:条, 确?立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用水户实【行监控加强》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管理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对—不符:合控制指标的项【目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纳入城市发【展规:划鼓励用水行—业使用中水 — 三、《水资源保护与节约】 ? 第十二条 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类工矿企业—和生产建设项目【需要新建、扩建排污!口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第十三条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质检测!机构:建设 第十四】条, 在划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和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自《备水源?井,由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期封闭 —第十五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设置排污口;【。 ,     —(二)开凿》自备水源《井; 《。    《 (三)新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四)建?设垃圾?场、大型养》殖场和公墓; !    (五)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污】水; ?   《  (六)利用废】井,排放污?水及填?充,垃圾废渣等 第!十六条 对—河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河道—采砂由河道所辖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禁止在河流、沟!道,、渠道?。、景区水体、湖泊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取土、倾倒—垃圾、废渣和杂物】污染水体 — 第十七条 【排放污水必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排污费 【第十八条 市、】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资源远—程实时?。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和水质监测站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长期!动态监测年》取用水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用水户】必须按照规定安【装,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 【 第?十九条 《 用水必须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或者无计划用】水的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 推广—农业、?生态节水灌溉方式】推行: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 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水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每:年对用水情》况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 , :第二十二《条 ?要,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生活用【水器具?必须有国家认证的技!术标准标志》或入选?节水型产品名录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规划新建建筑物使】用的用水器具必【须有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节水:设计方案《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开垦?湿地和在湿地兴建】建筑物的行》为城市公《用设施和道路—建设确需占用湖泊湿!地保:护区域陆地》、空间及水面—。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湖泊】湿地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四?、水资源《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实行旗县市】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旗,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取水总《量,控,制和地下水位升降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地下《取水:的要按照法律、法】规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年度【用水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取—水设:施定额流量满负荷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水量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核销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在》有,效期满4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水平衡测《试报告及审查意见】;   —  (二《)取退?水,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   ?(三)节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四)原取《水许可事项的变更】说明; 《     (【五):其他与取水许可延】续有关的材料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评,估后在取《水许:可证期?满前决定《延续或者不延—续 第二十七条! 所有《取用水?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发展与改革等】。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和取水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书】、水资源论证—报告、土地使—用证明; 【     (三)取!。水许可?申请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 第二十九条 取!水工程及配套设【施建成后必须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试运行满30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申请验收申请验!。收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及技术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取水工程及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十条 《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和,新打机井的许可申请!初审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严!格限:制开采深层地下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 第三十【二条 ? 除人畜饮水等【特殊情况外下—列区域范围》内新:打机井不予审—批     (!一)地下水》超采:。区域; —    (》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 ?     (—三)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区域】;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 】 第三十三条 】 凡是在全市辖区】内打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打井取水许—可申请打井取水许】可申请内容包括【取水理由、用—途、井位、井深、】设计取水量、—智,能,计量水?表型号、井位平面图!、节水措施、—管理办法《。。等 第三—十四条 》从事打井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打井施工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自来水管网—范围内取《用地下水资源对现有!的自备水源井责【令限:期封:闭,。特殊情况《除外:对报废的、》。违规的、《责令停?止,使用的?机电:井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进行封填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水、蓄《水、引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凡因《新建、改建水源工】程对原?有用:水户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井管理》建立机?。井所有人自》主,管理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实行一井【一表、一卡》、一证、《一,牌,制完善?运行管理记录规【范管理活动 】第三:十,八条 健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加收《滞纳金管《理部门无权》。减收或?免收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征《下列情形《除外  —   (《一):农牧区、农牧民用于!人畜饮水《的,。; 《    (二—)零星散《养畜:禽或不成规模—种植的;《     (】三)消防、》抗旱、应《急抽排?水的; 》   ?  (?四):其他特殊行业取用水!的 《第三十九条 水源!。用途发生改变的取用!水单位要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新的用?水,性质类别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十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超量取水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因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用】水定额标《准核定用水》。量收缴水《资源费? : ,第四十一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预算管?理专户储存》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和滞纳金按】正常水资源费征收渠!道纳入同级》。国,库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 , 第四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执行水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有关的—设备、工具等有权进!行扣押、收缴 【 五、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 第四十五条 】 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六、附 】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