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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11〕2【8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   《  现将《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一—、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水资源实施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行为!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资源管理负【有,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指导制定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功能区划《;,研究确定水》资源利用《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科学划分水》资源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对,水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河道?、,。湖泊、水库等全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水【资,源开发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实施集—宁中:心城区周《围的水资《源及河道由市水利】局统一管理 【。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发—。改委、财《政、:经,信委:、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牧、农机、扶贫!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六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发!地下水的原则—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矿井疏干】水 第七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本市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综合规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坚持统筹—兼顾、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第?。九条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建设:项目:取水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计划和回水利用方案!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或用】水户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建设项目批准前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 —。第十条 确—立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用水户实行—监控加?强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管理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对不符合控制!指标的项目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纳入城【市发展?规划鼓励用水行【业使用中水 三!、,水资源保护与节约 ! : 第十二条 — 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类工矿【企业和?生产建设项目—需要新?建、扩建排污口【。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质检?测机构建设 】。第十四条《 在划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和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自】备水源井由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期封闭?。 第十五—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设置排《污口; 《     (【二)开凿自备水【源井;   】  (三)新—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四)建设垃圾场、!大型养殖场和公墓】; 《    (五—),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污水;   】 , (六)利》用废:井排放污水及填充】垃圾废渣《。等 第十六【条 对河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河道采砂由—河道所?辖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禁止在》河,流、沟道、》渠道、景区》水体、湖泊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取:土、倾倒垃圾、【废渣和杂《物污染水《体 第十七条 ! 排:放污水必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排污费? 第十八条 !市,、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资源远《程实时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和水质监测站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长期—动态监测年取—用水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用水《户必须按照规—定安装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 》 第十九《条 用水必须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或者无计!划用:。。水,的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 推广】农业、生态》节水灌溉方式推行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 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水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每年对用水情况【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 第》二十二条 —要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生活用水器具必须】有国家认证的技【术标:准标:志或入选节水型【。产品名录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规划【新建建筑物使—用的用?。水器具必《须有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节水设计—方案: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开垦湿地和—在湿地兴建》建筑物的行为城市】公用:设施和道路建设确】需占用?湖泊:湿地保护《区域陆地、空间及】水面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湖泊湿地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水【。资,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实行旗县市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旗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取水总量—控制:和,地下水位升降—。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地下取—水的要按照法—律、法?规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年度用水—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取水设—施,定额流?量满负荷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水—量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核销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在有效期满》4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水平衡】。测试报?告及审查意见—。;  》   ?(二)取退水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     (三)】节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    (四)原】取水许可事项—的变更说《明; 《     (五)其!他与:取,水许可延续有关【的材料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评估后在取水许【可证期满《前决定延续》或者不延续 — 第二十》七条: 所有《取用:水,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发展与—改革等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和》取水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书、水【资源论?证报告、土地使用】证明:;,   —  (?三)取水许可申请】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第二十九】条 取水工程及】配套设施建成—后必须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试运行满30!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申请验!收申请验收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及,技术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取水工程》及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十条《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和新!打机井的许可—申请初审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严格限制开》采深层地下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 第三十【二,条 除人畜饮【。水等特殊情》况外下?列区域?范围内新打》机井不予审批 !    (一—)地下水《超采区域; 【     》(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     (三!)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区域;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凡是在—全市辖?区内打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打井取】水许可?申请打井取水许【可,。申请内容包》括取:水理:由、:用途、井《。位、井深、设—计取水量、智能【计量:水表型号、井位平面!图、节水措施、管】。理办法?。。等 第三十四】条, 从?事打井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打井施!工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自来水管网》。。范,围内取用地下水资源!对现有?的自备水源》井责:令,限期封闭特殊情况】除外对报废的、【违规的、责令停止使!用的机电井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进行封》填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水【、蓄水、引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凡因新建、—。改建:水源工?程对原有用》水户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井管理建【立机井所有人—自主:管理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实行一《井,一表、?一,卡、一证、一—。牌制完善运行管理】记录规?。范管理?活动 第三十八!条 健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加收滞纳金管理部门!无权减收或免—收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征下列情形除外 】 :  :  (一)农牧【区、农牧民》用于人畜饮》水的; 《     (二】)零星散养畜禽或】不成规?模种:植的; 《 ,     (—三)消防、抗旱、】应急抽排水的; !     (四)】。其他:特殊行业取用水的 ! 第三十》九条 水源用【。。途发生改变的取用】水单位要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新的用水性质!类别缴纳水资源【费 ? 第:。四十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超量取水—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因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用水【。。定额:标,准核定用水量收缴水!资源费 —第四十一条 —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预算管理!专户储存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和滞纳金按正常水】资源费征收渠—道纳:入同级国库》 第四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 :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 ,第四十三《条 :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执行《水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 —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有关的设备、工【具等有?权进行扣押、收缴】 ?五、处罚与奖励 】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 第四?十五条 》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六》。、附 则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