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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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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11〕!28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 , 现将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水资源实《施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行为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资源管理负!有,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指导制定《。。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功能区划】;研究?确定水资源利用【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科学划—分,。水资源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对水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河道、湖泊—、水库等全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水资源开发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实施集宁》中心城区周围—的水:资源及河道》由市水利局统一管理!
》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 : 发改委《、财政、《经信委、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牧、农机、扶】贫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
! 第:六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发,地下水的原则—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矿井疏!干水
》。第七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本—市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综《合规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坚持统筹兼顾、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九条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建设项目】取水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计划!和,回水利用方案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或用水户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建】设,项目批准《前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
第十条【 确立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用—水户实行监控加【。强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管?理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对—不符合控制指标的】项目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纳入城市发展规划鼓!励用水行《。业使用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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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资源保护与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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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类工矿》企业和生产建设项目!。需,。要新建、扩》建排污口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质【检测机构建设—
第十四条【 在划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和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自?备水源井由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期封闭
— 第十五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 (二)开凿自备】水源井;
】 (三》。)新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四【)建:设垃圾场、大—型养殖场和公墓;】
》。 :(五)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污水;
! , (六)《利,用废井排《放污:水,及填充垃圾废—渣等
第十【六条 对河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河道采砂由河道!所辖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禁】止在河流《、沟道、渠道、景】区水:体、湖泊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取土、倾倒】垃圾、废渣和—杂物污?染,水,体
第十七条 !。 ,排放污水《必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排污费
】第十八条 —市、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资源远程【实,时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和《水质监测站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长】期,动态监测年取用水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用水户《必须按照《规,定安装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用水必?。。须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或者无计划》用水的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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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推!广,农业、生态节—水灌:。溉,方式:推行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水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每年!。对,用水情况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
第二十二【条 要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生活用《水器具?必须有国家认—证的技术标准标志】或入选节水型产品名!录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规】划新建建筑物使【用的用水器具—必须有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节水设计》方案: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开垦湿地《和,在湿地兴建建筑【物的行为城》市公用设施和—。道路:建设确需《占用:湖泊:湿地保护区》域陆地?、空间及水面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湖泊湿地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水资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实行旗县》市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旗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取—水总量控制和地【下水位升《降考核指标体系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地:下取水的要按—照法律、法规—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年度用水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取水:设施定额流量—满负荷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水量》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核销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在有》效期满4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平衡测【试报告及审查意见】;
】(二:)取退水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 ? (三)》。节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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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原取水许】可事项的变更说【明;
—。 : (五?)其他与取水许可延!。。续,有关的材《。料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评估:后在取水许可证期满!前决定延续或—者,不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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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所有取!用水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发展与—改革等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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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和取》水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书】。、水资源论证报告】、土地使用证—明;
!。 (:三,)取水?许可申请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第二》。十九条? :取水工程及配—套设施建《。成后必须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试运行满】30:。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申请验收!申请验收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及技术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取水工程及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十条 《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和新—打机:。井的许可申》请初:审,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严格!限制开采《深层地下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
第三十!二,条 除人畜饮水】。等特殊情况》外下列区域》范围:内新打机井不予【审批
!(,一)地下水超采【区域;
! (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
《 :。 (三》)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区域;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凡是在全】市辖区内《打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打井取?水许可申《。请打:井取水许《可申请内容包括取】水理由?。。、用:途、井位、》。井深、设《计,取水量、智能计量】水表型号、》井,位平面图、节—水措施、管理—办法等
第三十!四条 从事打井】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打》井施工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 严禁在《自来:水管:。网范围?内取用地下水—资源对现《有的自备水源井【责令限期封》闭特:殊情况除外对报【废的、违规的、责令!停止使?用的机电井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进行封填—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水、蓄水、引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凡因》新建、改建水—源工程对原有用水户!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井管:理建:立机井所《有人自主《管理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实行—一井一表、一—卡、:一,。证、一牌制完善【运行管理《记,录规:范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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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健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加收滞纳金【管理部门无权减收】或免收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征下!列情:形除外?。
: 《 (一)农牧区、】农牧民用于》人,畜饮水的;》
》 , (二)零星散养畜!禽或不成规模种植】的;
》 (》三,。)消防、抗》旱、应?急抽排?水的;
! (四)其他特【殊行业取《用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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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水源用途发【生改变的取用水单位!要,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新《的,用水性质类别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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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超量—取水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因—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用水定额标—准核定用水量收缴】水资源?费
第四十一】。。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预算【。管理专户储存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和?滞纳金按正常水资】源费征收《渠道纳入同级—国库
第四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 :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执】行水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
【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有?关的设备、工具【等有权进行扣—押、收缴
【五、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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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 —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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