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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11〕!28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一、总 【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水资【源实施?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行为的适用》于本办法《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资源管理!负有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指导制定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功能区划;研究!确定水?资源利用《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科学划分水资源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对水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河道、—湖泊:、,水库等全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水资源开发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实施集】宁中心城区》周围的?水资:源及河道由》市水利局统一管理】 :。  :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 ,  :发改委、财政、经信!委、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牧!。、农机、扶贫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六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发地下水的》原则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矿《井疏干水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本市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综合】规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坚持统《筹兼顾、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九条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建设【项目取?水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计划:和回水?利用方案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或【用水户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建《设项目批准前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 第十条】 :确立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用水户》实行监控加强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管理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对不符合控》制指标?。的,项目: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纳入城市发展规划鼓!励用水行《业使用?中水 ? 三、《水资源保护》与节约 【第十二条《 :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类】工矿企业和生产建】设项目需要》新建、扩建》排污:口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质》检测机构建设 【。 第?十四:。条 在划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和: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自备水源井由—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期封闭 ! 第十五条 【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设置排污口; 【     (二】)开凿自备水—。源井;   】。 , ,(三)新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四】。)建设垃圾场、大】型养:殖场和公《墓,; 《    (》五,)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污水; 】     》(六)利用废井排放!污水及填充垃—圾废渣等 》 第十六》条 对河》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河道采砂由】。河,道所辖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禁,止在:河流、沟道、—渠道、景区水体、】湖泊: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取【。土、倾倒《垃圾、废渣和杂【物污染?水体 第十【七条 排放污【水必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排污费 【第十八条 市、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资源《远,。程实时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和水质《。监测:站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长【期动态监测年取用水!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用水户必须按—照规定安《装,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 【 第十九条 用】。水必须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或者无计划》用水的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 第:二十条 》推广农业、》。生,态节水灌《溉方式推行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水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每年对用水!情况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 第二十二!条 要《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生活用水】器,具必须有《。国家认证的》。技术:标准标志或入选【节水型产品名录【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规划新建建筑物!使用的用水器具必须!有,。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节水—设计方案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二十三条 ! 禁止围湖》造地、开《垦,湿地和在湿地兴建】建筑物的行为城【市公用设施和道路】建设确需占用湖泊】湿地保护区域陆【。地、:空间及水面》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湖泊湿地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水资源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实行旗县】市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旗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取水总量—控制和地下水位升】降考核指标体系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地:。。下取水的《要按照法律、法规】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年度用水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取水设施定额流量!满负荷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水量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核》销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在》有效期满4》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水平衡测试报!。告及审查意见; ! ,    (二)取】退水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  :   (三)节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 ,   (四)原取】水许可事《项的:变更说明; —   《  (?五):其他与取《水许可延续》有关的材料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评估》后在取水许》可证期满前决定【。延续或者《不延:续 第二十七】。条 所有取用水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发展与》改,革等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和取水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书、水》资源:论证:报告、土《地使用证明;—     (!三)取?水许可申《请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第二十九条 取】水工程及配套—设施建成后》必,须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试运行满3—0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申请验收《。申,请验收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及技术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取水工程—及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十,条,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和新打机井的!许可申请初审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严!格限:。制开采深层地下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 》 第三?十二条? :除人畜饮水等特殊】。情况外下《列区域范围内—新打机井不予审批】     【(,一)地?。下水超采区域—; 《    (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 》    》 (三)《。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区【域;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凡是在全市辖—区内打?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打,井取水许可申—请打井取《水许可申请内容【包括取水理》。由、用途、井位【、井深、设计取水量!、智能计《量水表型号、井位平!面图、节《水措施、管理办法等!。 :。 第三十《四条: , 从:事打井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打井【施工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自来水管!网范围内取用地下水!资源对现有的自【备水源?井责令限期封闭特殊!情况除外对》报废:的、违规的、责令】停止:使,用,的,机电井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进行《封,填,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水?、蓄:水、引?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凡因新建【、改建水源工程【对原有?用水户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 第三《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井管《理建立机井所有人】。自主管理《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实行一井一表、一】卡、一证、一牌制完!。善运行管理记—录规范管理活—动 《第三十八条 健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加收滞纳金管理【部门无权减收或【免,收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征—下,列情形?除外   【  (一)农—牧区:、农牧民用于—。人畜饮水的; !    《(二)零星散养畜】禽或不成规模种植】的;  —   ?。(三)消防、抗旱】、应急抽排水的【;  》 ,  (四)其他特】殊行业取用》水的 ? 第三十九条 】 水源用途发生【改变的取用水单【位要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新的!。用,水性质?类别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十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超量取水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因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用:水定:额标准核定》用水量收缴水资源费! 第四十一条 !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预算管】理专:户储存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和,滞纳:金按正常水资源费】。征收:渠道纳?入同级?国库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   ?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执行水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 :    》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有关的设!备、工?具等有?权进行扣押、收缴】 五《、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四【十五条 《 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 六、附 】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