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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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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11】〕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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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 》。。现将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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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一!、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水资源实—施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行为的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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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资源管?理负:有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指导制定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功能区划;】研究:确,定,水资源利用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科学划《分水资源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对水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河道!。、湖:泊、:水库等?全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水资源开—发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实,施集宁中《心城区周围的水资】源及河道由》市水利局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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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发改委、财!。政、经信委、—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牧、农机、【扶贫: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六,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发:地下水的原则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矿井疏干水
】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本市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综合!规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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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坚持统筹兼顾【、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第九条 》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建设项目】取水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计划和—回水利用方案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或用水户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建设项目》批准前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
?第十:条, , 确立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用水户实行监控加】强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管理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对不【符合:。控制指?标的:。项目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纳入城市发展规划鼓!励用水行业》使用中水
— 三、?水资源保护与节约】
第十二【条 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类工矿企!业和生产《建设项目需要新建】、扩建排污口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质检测机构建!设
《第十四?条 在划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和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自备水源井由】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期封闭
》 第:十五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设置排污口—;
《 : (二)开凿自】备水源?井;
《 : , (三)》新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四)建设垃圾!场,、大型养殖场—和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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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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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利,用废井排放污—水及填充《垃圾废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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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河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河道采—砂由河道所》辖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禁止《在河流、沟道、【渠道、景区水体【、湖泊?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取土】、倾:倒垃圾?、废渣?。和杂物污染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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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排放污【水,必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排污费
】第十八条 市、】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资源》远程实时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和【水质监测站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长期动?。态监测年《取用水?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用水户必须按!照规:定安装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 ,用水必须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或》者无计划用水的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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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推广?农,业、生态节水—灌溉方式推行—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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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水《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每年对用水情!况,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
第二十!二条 要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生活用—水器具必须有国家】认证的技术》标准标志或入选节水!型产品名录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规划新建建筑物】使用的?用水器?具必:须有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节,水设计方案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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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禁止围湖造地、】开垦:湿地和在湿地兴【建建筑物的行为【。城市公用《设施和道路建设确】需占用湖泊湿地【保护:区域陆?地、空间及水面【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湖泊:湿,地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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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资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实【行旗县?市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旗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取水总量控》制和地下水位升【降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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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地下《取水的要按照—法律、法规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年度用水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取水设施【定额流量满负—荷,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水量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核—销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在—有效期?满4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水平衡测】试报告?及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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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退【水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 (三)节【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 :。(四)原取水许可事!项的变更说明;【
》 , (五)其他与【取水:许可:。延续有关的材料【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评:估后在取《水许可证期满—前决定延续》或者不延《续,
第《二十七条 所有】取用水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发展与改革等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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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和取水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书【、水资源论证报告、!土地使用《证明;
! (三)取水【许可申请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第二十九条 取】水工程及配套设【施建成后必须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试运行满30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申请—验收申请验收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及技》术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取!水,工程及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十条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和新】打,机井的许可申—请初审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严格》限制:开采:。深层地下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
第三十二【条, :除人畜?饮,水等特殊情况外下列!区域范?围内新打机井不【予,审批
!(一)地下》水超采区域;
! (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
— : (三)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区域;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
《 ,第三十三条》 凡是在全—市辖区内打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打井取】水许可申请打井【取,水许可申请内容包】括取水理由、—用途、井《位,、,井深、设《计取水量、智能【计,量水:表型号、井位平面图!、节水措施》、管理办法等
!第三十四条》 从事《打井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打井:施工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自来水?管网范围《内取用地下水资源对!现有的?自备:水源井责《。令限期?封,闭特:殊情况除外》对报废的、违规的】。、责令停《止使用的《。机电:井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进行封填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水、蓄水】、,引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凡因】新建、?改建水源工》程对原有用水户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井《管理建立机》井所有人自主—管理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实行一井一—表、一卡《、一证、一牌制【完善运行管理—记录规范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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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健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加收滞纳金管理部!门无:权减收或免收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征下列情!形,除外
【 (?一)农牧区、农【牧民:用,于人畜饮水的;
】
《 (二)零—星散养畜禽》或不:成规模种《植的:;,
(】三)消防、抗旱、应!急抽排水的;
! , (四)—。其他特殊《行业取用水的
!第三十九《条 : 水源用途发生改】变的取用水单位要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新的用水】性质:类别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十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超量?取水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因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用水定额标准!核定:。用,水量:收缴水资源费
【
, 第四?十,一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预算管理专户】储存: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和滞—纳金按正常水资源】费征收渠道纳入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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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 第四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执行水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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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
》 :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有关的》设备:、工具?等,有权进行《扣押、收缴
五!、处罚与奖励
【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
第?。四十五条 》 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 六:、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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