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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11〕28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    现将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一【、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水《资,源实施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行为的适《用于本办法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资?源管理负有》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指:导制定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功能区划;【研究确定水资—源利用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科学划【分水资?源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对水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河道、湖泊、【水库等?全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水资源开发】。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实】施集宁?。中,心,城区周围的水资【源及河?道由市水利局统【。一管理   【。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发改委、财》政、经?信委、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牧、农机》、扶贫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 《 第六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发地下水的原则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矿井疏!干水 》第七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本市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综合规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坚持统筹兼顾、!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九条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建设项?目取:水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计划和回》水利用方案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或用水户!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建设项【目批准?前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 ?。 第十条 确立!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用水:户实:行监控?加强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管,。理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对《不符合控制指标的】项目: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纳入《城市:发展规划鼓励—用水行?业使用中水 【 三:、水资源《保护与节约 — 第十二—条, 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类工矿企业和!生产:建设项目《需要新建、》扩建排污口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质检测机构建!设 : , 第十四条 — ,。在划: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和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自备水】源井:由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期封闭— 第十五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设置【排污口; 》 :    (二)开凿!自备水源井; 【     (三)!新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  :  :(四)建《设垃圾场、大型【养殖场和公墓;【  《   (《五):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污水; 【     (六)】利用废井排放污【水及:填充:垃圾废渣《等 第》十六条 对河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河道采砂!由河道所辖》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禁《止在河流、》沟道、渠道、景【区水体、湖泊—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取土、倾倒垃—圾,、废渣和杂物污【染水体 第十七!条 排放污水必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排污费》 第十》八,条 : 市、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资源!远程实时《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和水!质,监测站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长期动态监测年取】用水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用水《户,必须按?照规定?安装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用水必—须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或者?无计划用水》的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 推广农!业、生态节水灌溉】方式推?行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水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每年对《用水:情,况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 》第二十二条 【。。要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生活《用,水器具必须有国家认!证的技?术标准标《。志或入?。选节水型产品名录】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规划新建《。建筑物使用》的用:水器:具必须有《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节《。水设计方案》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二!十三条 《 禁止围湖造—地、开?垦湿地和在湿地兴】建建筑?物的行为城市公用】设施和?道路建设确需占用湖!泊,。湿,。地保护区域陆地、】空间及水面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湖,泊湿地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四:、水资源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实行旗县】市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旗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取水总量控制和】地下水位《升降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地下取水》的要按照《法律、法规》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 第二十六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年度用水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取水【设施定额流》量满负荷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水量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核销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在有效期满》4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平衡测试【报告及审查意见;】。  《   (二)取【退水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 (三?)节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   ?  (?。四)原取水许可【。事项:的变更说《明;     !(五)其他》与取:水,许可延续《有关的材料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评估后》在,取水许可证期满前决!。定延续?或者不延续 】第二十?七条: :所有取用水》。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发展与改《革等: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和取水?。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书《、水资源《论证:报告、土《地使用证明; 【 ?。    (三)取】水许可申请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第二十—九条 取水工【程及配套设》施建成?后必:须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试运《行满30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申请《验收:申请验?。收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及:技术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取水工程及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报告 — 第三十条 【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和新打—机井的许可申请【初审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严,格限制开采深层【地下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 : 第:三十二条 除【人畜饮水等特殊【情况外下列》区域范围内新打机井!不予审批 【    《(一)地下水超采】区域;?   》。  (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  【   (三》)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区域;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凡是在—全市辖区内》打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打井:取水:许可申请《打井:取水许?。可申请内《容包括取水理由【。。、用途、井》。位、:井深、设计取—水量、智能计量水】。表型号?。、井位平面图—、,。节水措施、管—理办法?等 第》三十四条 从【事打井?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打井施工【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自来水管!网范:围内取用《地,下水资源对现有的自!备水源井责》令限期封闭特—殊,情况:。除外对报废》的,、违规的、》责令停止使用的机电!井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进行封填《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水【、蓄水、引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凡因新建、改建水】源工程对《原有用?水户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 第?三十七?条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井管理建立机井【所,有,。人自:主管理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实行一井一表、一!卡、一证、一—牌制完善运行管【理记录规范管理活动! 第三十八条】 , 健:。。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加收滞纳【金管理部门无权【减收:或,免收: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征下列情—。形除外 —  :  :(一)农牧区—、农牧民用于人畜】饮水的?; ?   ?  (二《),零星散养畜禽或不成!规,模种植的; —   《  (三《),消防、?抗旱、应《急抽排水的; 】     (四【)其他特殊行业取】。。用水的 》 第三十九条 水!源用途发《生改变的取用水单位!要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新的用水性质类!别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十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超量?取水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因?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用》水,定额标准核定—用水量收缴水资【源费 《 第四十《一条 ?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预—算管理专户储—存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和—滞纳金按正常—水资源费征收渠道纳!。入同级国库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 第四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执行水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 【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有关《的设备、工具等有】权进:行扣:押、收缴 》 五、处罚与【奖励: :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 第四十《五条 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 六、附 【 , ,。则 第四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