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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11〕28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   ?。现将: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一、总 【 :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水资源实!施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行为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资源》管理负有《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指导制—定,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功能?区划;研究》确定水资源利用【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科学划分水资源!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对水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河!道、湖泊、水—库等全?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水资源?开发: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实施集宁—中心:城区周围的水资源】及河道由市水—。利局统一《管,理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发改委》、财政、经信委、】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牧、?农机、扶贫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六: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发地下水的原则【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矿井疏】干水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本市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综合规】。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坚持:统筹兼顾、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九—条,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建设项目《取水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计划和回水利用方!案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或用水户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建】。设项目批准前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 第十》条 确立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用水户实行监—控加强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管:理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对不《符合控制指标的项】。目,。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纳入》城,市发展规《划鼓励用水》行业使用中水 【 三、水资源保】护与节约 】第,。十二条? :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类工矿企》业和生?产,建设项目需要新建】、扩建?排污口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质检测机构建设 】 第十《四条 《在划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和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自备水源井!由,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期封闭】 :。 第十五条 —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设置排污口!; :     —。(二)开凿自备水】。源井; 》。  :   (三)—新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四)建设垃圾【场、大型养殖场【和公:墓;     !(,五)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污水;    ! (六)利用废【井排放污水及填充垃!。圾废渣等 第十!六条 对河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河道!采砂由?。。河道所辖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禁止在河流、【沟道:、渠道、景》区水体、湖泊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取土、倾倒垃】圾、废渣和杂—物污染水体 【 第十?七条 《排,放污水必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排污】费 第十八条】 市、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资—源远程实时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和水质监测站—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长期动【态监测?年取:用水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用水户必须按照!规定安装《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用《水必须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或》者无计划用》水的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 推广农业—、生态节水灌溉【方式推行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二十一条》 , 工:业用水?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每年】对用水情况》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 【 第二十二条 】要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生活用—。水,器具必须有》国家认证《的技术标准标—志或入选节水型产品!名录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规划—新建建筑物》使,用的用?水器具必须有—。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节水设计方》案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开垦】湿地和在湿》地兴建建筑物的行】为城市公用设施和道!路建:设确需占用湖—泊湿地?保护区域陆地、空间!及水面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湖泊湿?地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水资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实行:旗,县市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旗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取水总【量控:制,。和地下水位升—降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地下!取水的要按照法【律、法规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年度用水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取【水设:施,定额流量满负荷【。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水量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核销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在,有效期满4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水平衡测【试报告及审查意见;!  《   (二)取退】水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    》 (三)节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     (四)】原取水许《可事项的《变更:说明;  【   (五》)其他与取水许【可延续有关的材【料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评估后在】取水:许可:证期:满前决?。定,延续或?者不延续 【第二十七条 所有!取,用水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发展与改》革等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和取水许可!申请书;   ! ,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书、水!资源论?证,报告、土地》使用证明; 【  ? ,  (三)取水【许可申请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 第二十九条 】取水工程《及配套?设,施建成后必须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试运行满【3,。0,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申!请验收申请验收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及技?术,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取水工—程及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十条 】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和新》打机井的许可申请】初审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严格限!制开采深层》地下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 【第三十二条》 除人畜饮—水等:特殊:情况外下列区域范围!内新打机井不予审】批  》   ?(一)地下水超采区!域; ? ,     (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     !。(三)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区域;—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凡是在全】市辖区内打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打井取水许可申请!打井取水许可申请】内容包?括取水?理,由、用途《、井位、井》深、设计《取水量?、智能计量水表型】。号、:井位平面图、节【水措施、管理办法等! 第三十—四条 ? 从事打井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打井施工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自来水管网范【。围内取用地下—水资源对现》有的自备水源—井责令限期封闭【。特殊情况除外对报废!的、违规的、—责令:停止:使用的机电井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进行!封填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水、蓄水、【引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凡因新建、改建水】源工程对原》有用水户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井—管理建?立机井所有人自主】。管理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实行一井一表】、一卡、一证、一牌!制完善运《行管理记录规范管】理活动 第三】。十八条 健—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加收—滞纳金管理部门无权!减收或免《收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征下列?情形除外 》。 ,     》(一)农牧区—、农牧民用于—。人畜饮水的;—     (二!)零星散养畜—禽或不?成规模种《植的;?  《   (三)消防】、抗旱、应急抽【。排水的;《  《   ?(,四)其他特殊行业取!用水的 》 第三十九条— 水源用途发生】。改变的取《用水:单位要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新:的用水性质》类别缴纳《水资源费 — ,第四十?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超》量取:水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因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用—水定额标《准核定用《水量收缴水资—源费 》第,四十一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预算管理专—户储存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和滞【纳金按?正常水资《源费征收渠》道纳入同《级国库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    《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 ,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执行》水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有关的设备、!工具等有《权进行扣押、收【缴 五》、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 第四十五条 !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六、!。附 则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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