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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11〕28】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   现将》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一、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水资源实施【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行为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资源》管理负有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指导制定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功能区划—;研究确定水资源利!用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科学划分水资源】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对》水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河道、》湖,泊、水库等全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水资?源开发?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实施集宁中》心城区周围的—。水资源及河道—。由市水利局统一【管理   —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  :发改委、财政、经】信委、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牧、农机》。、扶贫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 ? 第?六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发地下水的【原则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矿井!疏干水?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本市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综合规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第八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坚持统筹兼顾、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第九条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建设项目取水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计划和回【水利:用方案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或【用水户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建】。设项目?批准前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 —第,十条 《确立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用!水户实行监控加强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管理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对?不,。。符合控制指标—的项目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纳入:城市:发,展规划鼓励用—。水行业使用中水 ! ,。三、水资源保—护与节约 】第十:二条 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类工矿企业和!生产建设项目需要】。新,建、扩建排污口【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质检测机构建设】 第十四条 】 在划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和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自备水源》。井由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期封闭 —。 第十五条 —。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    《(二)开《凿自备水《源井; 《     (三)!新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四)!建设垃?圾场、大型》养殖场和公墓; 】     (【五,)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污水;   】  (六)利用【废井排放污水及【填充垃圾废渣等【 第十六条 !对河:。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河,道采:砂由河道所辖—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禁止在河流、沟【道,、渠道、《景区水体、湖泊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取土、—倾倒垃圾《、废渣和杂物污染水!体 第十七条 ! 排放污水必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排污费 — 第?十八条 》市、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资源远程实时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和水—。质监测站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长【期动态?监,测年取?用水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用水户必【须按照规定安装【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 用水必《须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或者无【计划用?水的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 , 第二十条 推】广农业、生态—节水:灌溉方?式推行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 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水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每年对用水【情况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 第二十】二条 要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生活用水器【具必须有国》家,认,证的:技术:标准标志或入选节】水型产品名》录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规划新建建筑!物,使用的?用,水器具必须》有,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节水设?计方案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开垦湿地和—。在湿地兴建》建筑物的行为城市公!用设施和道路建设】确需占用湖泊湿地保!护区域陆地、空间】及,水,面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湖:泊湿地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水资?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实行旗县《。市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旗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取水总量》控制和地下水位升降!考核指?标体系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地下取水的要】按照法律《、,法规: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 第二《十六条 《。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年—度用水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取水设施定额!流量满负荷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水量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核销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在?有效期满4》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水平》衡测试报告》及审查意见; !    (二)取退!水,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  (三)》节,。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 (四)原取水【许可事项的变更说】明;    】 (五)其他与取水!许可延续有关—的材料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评估后在取水许可】证期满?前决定延续或者不延!续 第二十【七条 ? 所有取《用,水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发展与【。改革等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和取水!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书、【水资源论证报告、土!地,使用:证明; 《     (】三)取水许可—申,请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第!二十九条 取水工!程及配?套设施?。建,成,后必:须,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试运行满30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申!请,。验收申请《验收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及技术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取】水工程及《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十—条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和新打机井!的许可申《请初审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三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严《格限制开采》深,层地下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 !第三十二条 除】人畜饮水等》特殊:情,况外:下列区域范围内新】打机:井不予审批》   》  (一《)地下水《超采区域;》 :     (—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 《     (【三)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区,域;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 》。 第三《十三条 凡是在全!市辖区内《打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打井取水许可!申请打井取水—。。许可申?请内容包括取水理】由、用途、井位、】井深、设计》取水量?、智能计量水表型】号、井位平》面图、节水措施、管!理办法等 【第三十四条 【。从,事,。打井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打】井施:。工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 严禁在自来水管网!范围内取《用地下水资源对【。现有的自备水源井责!令,限期封闭特》殊情况除外对报【废的、违规的、【责令停止使用的机电!井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进行:封填: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水—、蓄水、引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凡因新【建,、改建水源》工程对原有》用水户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井管理!建立机井所有人自】。。主,管理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实行:一井一表、一卡、一!证、一牌制完—善运行管《。理记录规范管—理活:动 第》三十八条 》 健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加收滞纳金管理【部门无权减收—。或免收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征下列情!形除外   】  (一《)农牧?区、农牧民》用于人畜饮水的;】 :  :   (二)零【星,散养:畜禽:或不:成规模种《植,的; 《。     》(三)消《防、抗旱、应急抽排!水的; 》。     (—四)其他特殊—行业取用水》的 ? ,。。第三十九条》 水源用途—发生改?变的取用水》单位要?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新的用水【性质类别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十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超?量取水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因: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用水定额标准!核定用水量收缴水】资源费 》。 第四十《一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预:算管理专《户储存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和滞纳!金按正常水资源费】征收渠?道纳入同级》国库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  ?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 第四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执行水!。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  :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 —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有关的《设备:、工具等有》权进行扣押、—收缴: 五、处—罚与奖励 —。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 六、附 】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