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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11〕289】号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     现将】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水资源实施》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行为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资源管理负—有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指导制定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功能区划;—研究确定《水资源利用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科,学划:分水资源《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对水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河道、湖泊!、水库等全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水资?源开发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实施集宁中心!城区周围的水—资源:。及河道由市水—利局统一管理— ,   ?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改委、财政、经信!委、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牧、》农机、扶贫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 【 第六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发地下水的原【则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矿井疏干水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本市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综合规!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坚持统筹兼!顾、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九条!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建设项目取水—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计划《。和回水利用方案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或用水户【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建设项《目批:准前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 第十!条 确立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用水户实】行监控加《强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管理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对不符合控制指标!的,项,目,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纳:入城市发展规划鼓励!用水行业使用中【水 《。。三、水资《源保护与节约— 第》十二:条 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类工矿》企业和生产》建设项?目需要新建、扩建排!污口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质》检测机构建设 【 第十四》条 : 在划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和:。。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自备】水源井?由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期封闭 《 , 第十五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 (二)开》凿自备?水源井; —  :   (三》),。新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   (四)—建设:垃,圾场、大型》。养殖场?和公墓;《    — (:五)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污》水;  —   ?(六:),利用废?井,排放污水及》填充:垃,圾废渣等 第十!。六条 对河—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河道采砂由!河道所?辖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禁止在河流、【沟道、?渠道、景区》水体:、,。湖泊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取土、倾【倒垃圾、废渣和杂】物污:染水:体 第十七【条 : 排放污水》必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排污费》 : 第十?八,条 市《、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资源《远程实时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和水质》监测站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长期动态监测】年取用水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用水《户,必须按照规》定安装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用水【必须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或者无计划用水!的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 , ,推广农?业,、生态节水灌溉方】式推行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水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每年对用水情】况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 】 第二十二条 【 要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生活用水器】。。具必须有国》家,认证:的技术标准标志【或,入选节水型产品名】录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规划:新建建筑《物,。。使用的用《水器具必须有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节水设计方案】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开垦湿地!。和在湿地兴》建建筑物的》行为城市《公用设施和道路建】设确需占用湖泊【湿地保护区》域陆地、空间及水面!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湖泊湿—地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水资】源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实行旗】县市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旗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取水总量控制!和地下水位升降【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地下取《水的要按照法律、】法规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 ,第二:十六:。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年度用水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取水设!施定额流量满负荷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水量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核销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在有效期满4】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水平衡测《试报告及审查意【见; 》。    《(二)取退水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 ,(三)节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     (四【)原取水许可事项的!变更说明;》     (五!)其他与取水许可】延,续有关的材料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评?估后在取水许可【证期满前决定延续或!者不延续《 第二十—七条: 所有取用水【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发展与改—革等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和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书、水资源】论,证报告、土地使用】证明; —     (三)】取水许可申请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第二十九】条 取水工程及】配,套设施?建成后?必须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试!运行:满30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申《。请验收申请验收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及技术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取!水工程及《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十,条 :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和新打机井的许可!申请初审《。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严格—限制开采深层地下】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 《 第三《十二条 《 除人?畜饮:水等:特殊情况外下列【区域范围内新打机井!不予审批 【  :  (一)》地下:水超采区域; 】  :  : ,(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  《   ?(,三)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区域《;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凡是在》全市辖区内打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打井取水—许可申请《打,井取水许《可申:请内容包括取水理】由、用途、井—位,、井深、《设计取水量、—智能计?量,水表型号《、井位?平面图、节水措施、!管理办法等 】第三十?。四条: 从事打》井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打井施?工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自来水?管网范围内取用【地下:水资:源对现有的自备水】源井责令限期封闭特!殊,情况:除外:对报:。。。废的、违《规的、?责令停止使》用,的机电井《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进!行封填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水、!蓄水、引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凡因新!建、改建水源工程对!原有用水户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井】管理建立机井所有人!自主管?理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实行一井一表、一!卡、一证、一牌【制完善运行管理【记录规?范管理活《动 第》三十:。八,。条 健《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加—收滞纳金管》理部门无权减收或】。。免收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征下《列情形除外 】    (一)【农牧区、农牧民用】于人畜?饮水的; —     (二【)零星散养》畜禽或不成规—模种植的; —  ?   (三)消防】、抗旱、应急—抽排水的; 】  : , (四)其》他特殊行业取—用水:的, : ,第三:十九条 水源用途!发生改变的取用水】单位要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新的用!水性质?类别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十—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超量取水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因!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用水【定额标准《核定用水《量收:缴水:资源费 第四十!一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预算管?理,专,户储:存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和滞】纳金按正常水资【源费征收渠道—纳,入同:级国库? 第四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  :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 第四十三条 【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 ?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执行水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 》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有关的设备!。。、工:具等有权进行—。扣押、收缴 — 五、处罚与奖】励, , ,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六》、附 ?。 则 》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