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乌政发[2【005]1》5,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保障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实施的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管理主要【。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违章建—设项目的查处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先行!的原则
— : 城市?的开:发建:设必须重视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环境保护《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
! 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旗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镇总体规划》在报批前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八条 】 设市城市》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规:模较大的《。单位必须根据—需要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申【请建设的《依据
第十条】 驻市《(镇)?的一切单位都—应当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有】责任:无偿提供《编制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资料
第十】一条: 进行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
》境外规划设计单【位,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城市?规划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编制的深度与!内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它技术—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程序和【审批:程序办理其中—局部调整的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的总体?规划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 局部调整是指由于!。城市人口规》模的:变更需要适当—。扩大城?市建:设用地某些用地功能!或道:路宽:度、走?向等在?不违背总体布局【基本原则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和《开发程序的调—整等局部性的—变更
【 重大变更—是,指由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人口规!模的大幅度改变以】及城市铁路枢纽和其!它大:。型,建设项目等的调【整造成城市性—质、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化对城市【总体:规,划所必须《进行的重大修改
!第三章 城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项目—需要申请使用土【地、扩建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包—括临时用地)或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 ,其立项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在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受理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选址论《证,等,;
【(二)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报】城,市,计,划部门审批》;:
? (三)建【设单位持城市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或其它!批准文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六条 !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
: :。。 ,(二)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有关的批复文件】原件;
【 , (三)建设单位!新征(占)用地申】请,文件、选《址要:求及:拟建:项目情况说明—和拟选址《地形图?;
(!四)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 (一)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
,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有关文件;》
【(三)?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
(四)】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五:),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六):。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第十】八条 ?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界?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发挥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天内核发选】址意见书(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的选址应【当说明理由给予明确!答复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 【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书和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
, 《(,四)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 (五)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时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二条 !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附图(复印!件);?
: 《(二)需立项的项】目应有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
— (三)【新征(?占)集?体用地的建设—项目须有城》市,乡镇级人民政—府的书面同意—证明;新征(占【)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县以上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包括—转让合?同);?,
(四】),拟建项目设》计方案图纸(含【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五):标明新征(占)【用地位?置、:范围的地形》图(150》012?000);
】。 : (六)》测绘或定桩成果【。;
《 (七—),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计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及建设?用地平面位》置范:围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答复对于符合】条件的?用地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对《于需分期使用建【设用地的要分—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有:效期六个月超过【六个月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从发证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自行】作废
【。。 建设工》程开工?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五: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拍卖的建设—用地应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批准》后在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公共活动用—地、文教体》育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时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最长期限为【二年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清退场地
【
: : 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市及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对征而不用、多】。征,未用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重新规划—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和设《置废渣、垃》圾土堆以及从事【其它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
第五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外装修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等有关文件和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 (:二)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即进行现—场踏勘;》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五】。)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六)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其它
【 有关批准—文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验线】并核发建设工程【放,验线单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三十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
(二)】计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基础【图、效果《。图及设计说明—);
【 (?四):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
(五)】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红线等】退让距离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 (二?)居住组团及居住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各项公共—服,务,。设施;《
《 (三)涉及【文,物古迹、《环境保护以》及,消防等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四《)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容量的】停,车泊位;《
(五!)沿街建筑的—门厅、踏步》、橱窗、雨》蓬、检查井、化粪】池等不得《占压道路红线;沿】城市规划《。主要道路两侧不准布!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间等—有碍市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准建实体!围墙围墙《须采用绿篱或—栅栏要求透景、美观!;
】(六)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的建筑—物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 (七)沿铁路】、河道、架空—电力:。线和地下管》线的建筑物》后退规划控制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
(—八)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定及其它要—求
第三十四条! :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文件和有—关,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6个月—内未开工《的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开工、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特殊原因】中途停工的工程【第二年度要求—。继续:施工的须持》原批准机关文件和已!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年》度,计划办理续建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和文件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设计标准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报送规】划部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凡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城市房产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 已有建《筑需加层的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外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原建筑?结构的承受安—全情况出具》鉴定书《
第三《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栏,)、雕塑和其它建】筑小品?。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其】位置并提出》设计要求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市容?影响较大的地区一】般不得审批临—。时性:建设工程
!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临时建?设,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在期满—前,两个月须办理延【期手续?
临时!性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在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无偿拆?除
?第,六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市政设施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
第四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批准》文,件;
— (二》)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
— (:三)审核《工程设计方案并视】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 (》。四):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 签》订档案报送责—任书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验线后》开工建设;—
(【五)建设单位经验收!合格并报送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三条 — 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需?立项的建《设项目应有城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
》 ?(二)大中型市政】项目应有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 (三)重大项目!(如城?市主干?路以上的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重要?管线等)应》有,工,程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四)施工《图(含概预算)及平!面,图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道路—、桥梁、《涵洞、河《道、铁路、杆线、】管线以及其》它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城市?各项:。。专,业规划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住宅区的市政设】施应设置在隐蔽位置!,,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站、垃圾收》集站等配套设施必须!服从整体景观—规划要求
》。。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
第?四十九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
第五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建议监督》城市规划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受理群众检举与申诉!的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
第:。八章 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已经占用的】土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于违《。法占用土地已经形成!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处以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对于破坏城市!原有地?形地貌?和环境的《要,责令:有关当人事》限期恢复原状
!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强制执—。行,拆除的费用由—违反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被!。责令停止《建设:的工程?。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继续施工对于擅【自,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强!行制:止并对继续施工的】部分予以《强行拆除
【第五十六《条 对于》违法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五十七条 —。 对阻碍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部门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五?十九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 附 《则
第六十条 对!。于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技—术规定由乌兰—察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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