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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5】],15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加强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保障《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实施的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 第四?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城《市规划?管理主?要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违章建设项目!的查处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先行的原则 —     城—市,的开发建设必—须重视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环】境保护   】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 【     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 第:七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旗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城镇总体规划在报!批前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八】条 设市城—市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规!模较大?的单位必《须,根据:需要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申请建设的依据【 第十条 】驻市(镇)的一切单!位都应当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有责任无《偿,提供编制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资—料 第》十一条 《 进行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     》境,外规划设计单位【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城市》规划: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 城市规划》编制的深度与—内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它技!术规定 》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程序和?审批程序办理其【中局部调《整的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的总体】规划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局》部调整是指由于城】市人口规模》的变更需《要适当扩大城市建设!用地某些用地—。。功能或道路宽—度、走向等在不违背!总体布?局基本原《则,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和开发程序的调【整等:局,部性的变更—   《  重大《变更是?。指由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人口规模的—大幅度改变以及城】市铁:。路枢纽和其它大型】建设项目等的调【整造成城《市性:。质、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化对城市总体规【划所必须进行的重】大修改 第三【。章 城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项目—需要申请使用土地】、扩建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包括临《时用地)或》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 ?,其立项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在》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受理程序 !  :  :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选址论证】等;  》   ?(二)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报城市计划部门】审批; —    (三—),建设单?位持城市《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或其—它批准文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六条 !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 (二)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有关的批】复文件原件;【     —(三)建设单位新】征(占)用地申【请文件、选》址要求?及拟建项目情况说】明和拟选址地—形图:;,    — ,(,四)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一)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有关文件;【     (三)!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四】)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五)】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六)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第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界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发挥【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天内核发选【。址意见书(》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的选址—应当说明理由—给予明?确答复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书和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四)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  (五《)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时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二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附,图(:。复印件)《;,     (二】)需立项的项目应有!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   【 ,。。 (三)新征(【占)集体《用地的建设项目须】有城市?。乡,镇级人民《政府的书面同意证明!;,新征:(占:。。)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县以上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包括转—让合同);  !   (《四)拟建项目设计】方案图纸(含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五)!标,明新:征(占?)用地位置、范围的!地形图(15—00120》00); 【    《(六)测绘或定桩】成果; —    (》七)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计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及建【设,用地平面位置范【围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答复对于《符合条件的用地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对于需分—期使用?建设用地的》。要分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有效期六个月】超过:六个月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从发证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自行作废  】   建设工程开工!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四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拍卖】的建设用《地,应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批】准后在?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公共活动用地、文教!体育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时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最长期?限为二年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清退场地  !   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市及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对征而?不用、多征未用【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重新规划使用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和设置》废渣、垃圾土—堆以及从《事其它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外装修《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等有关》文件和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二)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即进:行现:场踏勘;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 (五)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六,)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其它!     有关】批准文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验线并核—。发建设工程》放验线单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三十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 (二?。),计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基?础图、效果图—及设计说明);【,。   《  (四)》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 ,  :  (?五)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红线—等退让?距离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  (二)》居住组团及居住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各项公共服务设【施;    】 (三)《涉及文?物古迹、环境保护以!及消防?等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四)《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容量!的停:车泊位;《     (】五)沿街建筑的门】厅、踏步、橱—窗、雨蓬《、检查?井、化粪池》等不得占《压,道,路红线;沿城市规划!主要道路两侧—不准布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间等有碍—市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准建实体—围墙围墙须》采用绿篱或》栅栏要?求,透景、美观; 】     》(六)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的:。建筑物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    (七)【沿铁路?、河道、架空电【力,线和地下管》线的建筑物后—退规划控制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 (:八)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定及其它要】求 第三十四】条 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文:。件和有关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6个月内未开工的】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开工、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 】。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特殊原因!中途停工的工程第二!年度要求继续施工】。的须持原批准机【关文件和已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年度》计划办理续建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和文件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设计?标准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报送规划部】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凡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城市房《产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已有建筑需】加层的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外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原建筑结【构的承?受,安全情?况出具鉴定》书 第三—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栏)】、雕塑和其它建筑小!品,。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其位置并提【出设计要《求: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市容【影响较大的地区一】般,不得:审,批临时性建设工程】    》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临时建设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在期满前两个月须!办理延期手》续, :。     临时【性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在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无偿拆!除 第六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市《政设施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 ,第四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批?准文件;  】   ?(二)?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 【  :   ?(三)审核工程设计!方案并视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  : ,  (四)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 —签订档案报》送责任书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验线后开【工建设;》   《  (五)建设单】位经验收合格并报】送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 第四十三条 【 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需立【项的建设《项目应?有城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 》 ,   (二)大中型!市政项目应》有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  (三)》重大项目《(如:城市主?干路以上的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重要管线等)应!有工:程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施工图(含概【预算)及平》面图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道路、桥梁、涵洞】、河道、铁路、杆线!、管线以及》其它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城市》。各项专业规划—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住宅区的市》政设施应设置—在隐:蔽位置?,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站、垃圾收!集站等配套设—施必须?服从整体景观规划】要求 第七章 】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 —。 第四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建议监督城市!规划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 ,第五: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受,理群众?检举:与,申诉的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责?任 : 第五十三条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已经占用的土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于违法占《。用土地已经》形成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处以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对】于破坏城《市原:有地形地貌和环【。境的要责令有关当人!事,限期恢复原状 !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   ?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强制】执行拆除的费用由违!反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 被责令停》止,建设的工《程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继:续,施工对于《擅自: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强行?制止并对继》续施工的部》分予以强行拆除【 第五十六【。条 对《于,违法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 第五十《七,条 ?对阻碍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部门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 第六十条》 对于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技术?规定由乌《兰,察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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