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5】。]15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保—障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实施:的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 !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城》。市,规划管理主要—。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违章:建设项目的查处【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 第六条 》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先】行的:原则     城!市的开发建设—。必须重视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环境保护  】。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 【 ,    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 第七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旗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总体规划在报批!。前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八条 【 设市城市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规模较大的单位!必须:根据需要《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申请建设的—依据 第十条 ! 驻市(镇》)的一切单》位都:应当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有责任《无偿提供编制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资料 ! 第十一条》 进行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    境外规划】设计单?位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城,市规划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编制的深度与内】。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它技术规定 【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程】序和审?批程序办理》其,中局部调《整的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的!总体规划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局部调【整是指由于城—市人:口规:模的变更需》要适当扩大城市建】设用:地某些用《地功能?或道:路宽度、《走向等在不违背总体!布局:基,本原则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和开发程!序的:。调整等局部性—的变更?,     —重大变更是指由【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人口规模!的大幅度《改变以及城》市铁路枢纽和—其它大型建设项目等!的调整造成城市性】质、: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化对城】市总体规划所必须进!行的重大修》。改 第三章 【 城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项目】需要申请使用—土地、扩建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包?括临时用地》)或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 ,】其,立项: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在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受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选《址,论证:等;:   《  (二)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报城市计划】部门审批;—  ?   (三)建设】单,位持城市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或《其它:批准文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六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   ?(二)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有关的批【复文件原件; !  :。  (三)建设【单位新征(》占)用地申》请文:件、选址《要求:及拟:建项目情况说明和拟!选址地?形图;  【   (四)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一)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有关文件; !  : , (三)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四)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五,。。)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六)!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第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界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发挥《。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天内核!发选址意见》。书,(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的选:址应当说明》理,由给予明确》答复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书和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四)!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    (五)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时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二,。。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附图(—复印件);   !  (二)需立项的!项目应有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     (【三)新征(占)集体!用地:的建设项《。目须有城市乡—镇,级人:民政府的书面同意】证明;新征(占【)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县以上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包括转让合】。同);   】。  (四《)拟:建项目?设计方案图纸(含】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    (五—)标明新征(占【)用:地位置?。、范围的地》形图(1500【1,2000《);  —   (《六)测绘或定—。桩成果?;,,  ? ,  (?七)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计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及建设!用地平面位》。置范围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答复对于!符合:条件的用地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对?于需分期《使用建设用地的要】分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有效期六个月超过】六个月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从发《证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自行作废 】     》建设工程开》工,。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拍—卖,的建设用地应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批准后在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公,共活动用地、—文教体育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时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最长期限》为二年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清退场地!   》  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市及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对征而不用、!多征未用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重新规划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和设置废渣、垃】圾土堆以及》从事其它《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外装:修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  《   可证等有关文!件和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即进行现场踏【勘;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五!)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六)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其》它     有】关,批准文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验《线并核发建设工程放!验线单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三十: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 ,(二)计《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基础图、效果图【及设计说明);】   《  (四)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   (五)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红线?等退让距离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   (二)居住】。组,团及居住《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各项!。公共:服务:设施;  【 ,  (三)涉及【文物古迹、环境保护!以及消防等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四《)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容量的停车泊位】;, :。     》(五)沿街建—筑的:。门厅、踏《步、橱窗、雨蓬【、检查井、化—粪池等不得》。占压:道路红线《;沿城市规划主要】道路两侧不准布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间等有碍!市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准建实体围【。墙围墙须采用—绿篱或栅栏要—求透景、美观;【。  《  : (六)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的建筑》物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 (七)沿铁—路、河道《、,。架,空电力线和》地下管线《的建筑物《后退规划控制—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八)!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定及其?它要求 第三十!四条 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文件和有关!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6个月内未!开工的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开—工、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特殊原因中途停工】的工:程第二年度》要求继?续施工的须持原【批准机关《文件和?已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年度:计划办理续建手【续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和文件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设计标准【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报送规划部】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凡: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城市房产!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 ,已有:建筑需加层的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外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原建筑结构的】承受安全情》。况出具鉴《定书 第三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栏,)、雕?塑和其它建筑小品】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其位置并提出设】计,。要求 》第四:十条: ,。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市容影响较大—的地区一般不得审】批临时性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临时建设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在期满前—两个:月须办理延期—手续:    — 临时性《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在,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无偿】拆除 第六—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市政设施【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批】准文件?;:     (【二)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    】 (三)审》核工程设计方案并】视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  :  (四《)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 签订档案报送责】任书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验线后开工建设【;,。     【(五)建设单位经】验收合?格,并报送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三:条 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需立项的建【设项目应《有,。城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 :     (二【)大中型市政项【目,应有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    (三—)重大项目(如城市!主干:路以上的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重要管线等)!应有工程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四—)施工图(》含概预?算)及平面》图: 第四十四条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道路、桥梁、涵】洞、河道、铁路、杆!线、管线以》及其它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城市各【项,专业规划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住宅区的市》政设施应设置在隐蔽!位置,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站、垃圾—收集站等配》套设施必须服从整体!景观规划要求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 !第四十九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 第五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建?议监督?城市规划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受理群众检举!与申诉的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 第八章 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已经占】用的土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于违法占用【土地已经形》。成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处以!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对于》。破,坏城市原《有地形地貌和—。环境的要责令有关当!人事:限期恢复原状 !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 ,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强制执行!拆除的?费用由违反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被,责令停止建设的【。工程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继续施工对—于,擅自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强—行制止并对继续施工!的部分予以强行拆除! 第五》十六条 对—于违法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 第五十七条 对!阻碍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部门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 则 第六十条 !对于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技术】规定由乌《兰察: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