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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乌政发[2005!]1:5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保障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实!施的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城市规划!管,理主:要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违章建设】项目的查处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先行的原则》     城【市的:开发建设必须重视】。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环境保护—   《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    ! ,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 :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 第七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旗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镇总《体规划在报》批前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八条 设市【城市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规模较大《的单位必《须根据?需要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申请建《设的依据》 第十条 驻】市(镇)的一切【单位都应《当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有责任无》偿提供编制》。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资料 第十一!。条 进行》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    境》外规划设计单位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城:市规:划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编制的深度与【内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它!技术规定 —。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程序和审批—程序办理《其中局?部调:整的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的总体规划】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   局部调整【是指:由于城市人口规模】的变更需《要适当扩大》城市建?。设,。用地某些用》地,功能或道路宽度、走!向等在不违背—总体布局基本—原则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和开发程—序的调整《等,局部性的变更 !    重》大变更是指由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人口—规,模的大幅度改变以及!城市铁路枢纽和其】它大:型建设项目等的调整!造成城市性质—、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化【对城市?总体:规划所必须进行的】重大修改 第三章! :城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项目需要申—请,使用土?地、扩建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包】括临时用地)或【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 ,其立项!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在!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选址【论,证等;?     (【二)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报城市计划部门审】。批;?    》 (三)建》设单位持《。城市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或其它批!准文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六》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   (二)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有》关的批?复文件原件; !    (三—)建设单位新征(占!)用地申请》文件、选址要求及拟!建项目情《况说:明和拟选《址地形图;— :。  :  (四《)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 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一)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有关文件;》     (】三):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     (四)】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五)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六)【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第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界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发挥?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天内核发》选,址意见?书(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的选址!应,当说明理《由给予明《确,答复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书和—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 (四)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五)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时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二条 】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附图(—复印:件);    】 (二)需立项【的项:目应有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     —(,三)新征《(占)集体用—地的建设项目须【有城市乡镇》。级人民政府的书面同!意证明;新征(占】)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县以上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包?括转让合《同,);? :    (四—)拟建项目》设计方案图纸—(含: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五,)标明新征(占)用!地位置、范》围的地形图(1【5001200【0);《     (六)!测绘或?定桩成果; 【  :  : (七)《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计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及建设用地平面】位置范围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答复对?。于符合?。条,件的用?地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对!于需分期使用建设用!地的要分《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有效期六《个月:超过六个月》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从发证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自行作《废     建!设工程开工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五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拍卖的?建设用地应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批《准,后在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公共活动!用地:。、文教体育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时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最长期限为》二年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清退:场地    】 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 】 第二十八条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市,及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对征—而不:用、多?征未用?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重新》规,划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和设置废渣、【垃圾土堆以及从【事其它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外装修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   【  可证等有关文】件和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即进?行现场踏勘;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   (《五)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六)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其它  —   有《关批准文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验?线并:核发:建设工程放》验线单后《方可正式施工【 , 第三十二条 【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   (《二)计?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基础图、效果【图及:设计说明《);?  ?   (四)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  (五《)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红线等退让距离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  :。(二)居住组团及】居住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各项《。公共:服务设?施; 》 ,   (三)涉及】文物古?。迹、环境保护以【及消:防等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容量的停车—泊位; 》     (五)沿!街建筑的《门厅:、踏步、《橱窗、雨蓬》、检查井、化粪【池等不得占压道路红!线;沿城市规划主要!道路两?。侧不准布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间等有碍!市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准建【实体围墙围墙须采用!绿篱或栅栏要求【透景、美观;—     (六!)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的建筑?物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七)沿铁路》、河道?、架空?电力线和地下管线】。的建:筑物后退规》划控制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   ?(八:)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定及》其它要?求 第三十四】。条 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文件】。和,。有关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6,。个月内未开工的【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开《工、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 】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特殊原因中途停【工的工程《第二年度《要求继续施工的须】持原批准机关文件和!已,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年,度,计划办理续建手续】 , ,第三十?六条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和文!件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设?。计标准 》 第:三十七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报送?规划部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凡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城市房产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 第三十八条【 已有建》筑需加层的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外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原建筑】。结构:的承受安全情—况出具鉴定书 】 第三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栏)、《雕,塑,和其它建筑小品【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其:位,置并提出《设计要?求: :第四十条 》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市容影响较大【的地区一般不得审】批临时性《建设工程  【  :。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临时:建设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在期满前两【。。。个月须办《理延期手《。续 《    临时性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在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无偿拆】除, 第六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市政设施《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批准文!件;    】。 (二)《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  !   (三)—。审核工?程设计方案并—视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  (四《。)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 签订档案报!送责任书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验》。线后开工建设;】    》 (五)建设单位经!验收合格《并报送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三?条 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需!立项的建设项—目应有城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  《   (二)大【中型市政项目应【。有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三!)重大?项目(如城市主干】路以上的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重要管线【。等):。应有:。工程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四)《施工图?(含概预算)—及平面图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道《路、桥梁、涵洞、】河道、铁路》。、,杆线、管线以—及其它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城市?各项专业规划 】 第四十五条 【 在城市规划住【。宅区的市《政设施应设置在【隐蔽位置,》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站、垃圾【收集站等《配套设施必》须服从整《体景观规划要求 】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 第四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 第五—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建议监?督城市规划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受理群众检举】与,申诉的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 第?八,章, 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已经占用】的土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于违法》。占用:土地已经《形成: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处】以,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对于—破坏城市原》有,地形地貌和环—境的要责《令有关当人事限期】恢复原状《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强【制执行拆《除的:费用由违反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被—责令停?止建设的工程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继续《施工对于擅》自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强行!制止并对继续施工的!部分予以强行拆除】 第五》十六条 《 对于违法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五十七?条 : 对阻碍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八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部:门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对于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技术】规定由乌《兰察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 !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