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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乌政发[2—005]15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保障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实施《的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城市规划管》理主要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第五条 》 城市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违章建设项目—的查处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先行》的原则
【 :城市:的开发建设》必须重视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环境保护【,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
《 , 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旗?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镇总体《规划在报批前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
第八条 设市城!市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规模较?。大的单位必》须根据需要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申:请建设的依据【
第?十条 驻》市(镇)的一切单】位都应当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有责任【无偿提供编制—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资料
第!十一:条 进行》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 境?外规划?设计:。单位: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城市规划《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编制?的深度与内》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它技术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程序和审批程序!办理其中《局部:调整的?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的】总,体规:划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局部调—整,。是指由于城市人口】规,模的变更需要—适当扩大《城市建设用地某些用!地功能或道路宽【。。度、:走,向等在?不违背总《体布局基本原则【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和开发程序的调整等!局部性的变》更
【 ,重大变更《是指:由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人口规模的大【幅度改?变以:及城市铁路枢—纽和:其它大?型建设?项目:等的调整造》成城:市性质、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化对城?市总体?规划所必须进行的】重大修改
—第三章 城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项目需要】。申请使?用土地、扩建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包括临?时用地?。)或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 ,其立—项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在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受理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选址?论证等;
》
(—二)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报《城市计划部》门审批;
—
? (三)建—设单位持城市—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或其【它批准文《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六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有关的批复文!件原件;
【 : (三)》建设单位新征—。(,占)用?地申请文《。件、选址要求及拟建!项目情况《说明和拟选址地【形图;
】 , ,(四)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一)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有关文】件;
】 (三)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四)!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 (五)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六?。)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第十八条 【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界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发挥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天内核发选址—意见:书(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的选址应当说!明理由给予明确答】复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书和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
? , (四)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 (五)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时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二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附图(复【印件);
— : (二《)需立项的项—目应:有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
》 (三《)新征?(占)集体用地的】建,设项目?须,有城市?乡镇:级人民政府的书【面同意证明;新【征(占)《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县以上—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包括—转让合?同);?
》。。 (四)拟建项】目设:计方案?图纸(含《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 ?(五)标《明新征(占)用【。地位置、范围的地形!图(1500120!00);
! (六)》测绘或定桩成果;】
《 ?(七)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计!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及建【设,用地平面位置范围】。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答【复对于符合条件的】用地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对于需分《期使用建设用地的】要分: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有效—期六个月《超,过六:个月: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从,发证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自—行作废《
《 建设《工程开工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拍卖的建设【用地应?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批准后在!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公共活动用》地、文教体育—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时?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最长:期限为二年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清退?场地?
? 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市及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对征而不用、【多征未用《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重新规划使用【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和【设置废渣、垃圾土】堆以及从事其它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外装修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
! : 可证等》有,。关文件和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 (二)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即进行现》场踏勘?;: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 (五?。)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六)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其【它
:
》有关批准《文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验线并核发】建设工程放验—线单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三十【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
》(二)计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基!础图、效果》图及设计说明);】
《 (四)—。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 (《五)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红线—等退让距离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
《 (二)居住组团】及居住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各项》公共服务设施;
!
》(三)涉及》文物古迹、环境保护!以及消防等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容量的停车泊位!;
《 , (五》)沿:。街,建,筑的门?厅,。、踏步、橱窗、【雨蓬、检查井—、化粪池等不得占压!道路:红,。线;沿城市规划主要!道路两?侧不准布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间!等有碍市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准:建实体围墙围墙须】采,用绿篱或《栅栏要求透景、美观!;,
— ,(六)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的建》筑,物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 ?(七)沿《铁路、河道、架空】电力线和地下管【线的建筑物后退规划!控制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 (八)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定及其】它要求《
第三十四条 !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文件和有关【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6个月内未】开工:的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开工、【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特殊【原因中途《停工的工程》第二年?度要求继《续施工的须持—原批准机关》文件和已《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年度计—划办理续建》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和文—件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设《计标:准: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报送规划部】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凡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城!市房产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已有建筑【需加层的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外—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原建筑结构的承】受安:全情况出具》鉴定书
—第三: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栏)、雕【塑和其它《建筑:小品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其位!置并提?出设计?要求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市:容影响较大的—地区一般不得审批】临时性?建设工程
!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临时建设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在期满前两】个月须办《理延期?手续
】 临时性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在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无!偿拆除
《
第六?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市政设—施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
第四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批【准文件;《
(】二)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
—(三:)审:核,。工程设计方案并视】。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四)!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 签订档案报送】责任书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验线后开工建设;】
— (五)《。建,设单位经验收合格并!报送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三条 》 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需?立项的?建设项目应》有城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
《
: (二》)大中型市政项【目应有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
》(三:)重大项《目(如城《市主干路以上的【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重【要管线等)应有工程!。。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施工图(含概预【算)及平面图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道路、桥梁、涵洞!、河:。道、铁路、杆—线、管线以》及,其它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城?市各项?专业规划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住宅区《的市政设施应—设置:在隐蔽?位置,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站、垃—圾收集?站等配套设施必须服!从整体景观规划【要求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
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四—十九: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建议【监督:城市规划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受理群!众检举与《申诉的?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
第八章《 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已经占用的土【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于违法占用土】。地已经形成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处以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对于【破坏城市原》有地形?地貌和环境的—要责令有关当人事限!期恢复原状》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强!制执行拆除的费【用由违反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被责令停止建!设,的工:程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继续施工—。对于擅自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强行制止—并对继续施》工的部?分予以强行拆除
!
第五?十六条 对于【违法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阻碍》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部门?。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对于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技术规定—由乌兰察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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