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5]!。151号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保》障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实施的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 ,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城市规《划管理主要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违】章建设项《目的:查,处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先行》的原则     !城市的开《发建设?必须重视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环境保—护    【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  —   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 ,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旗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镇总体—规划:在报批前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八】条 设《市城市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规模较大的单位必!。。须根据需要》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申】请建设的依据— 第十》条 :。 驻市(镇)—的一:切单位都《应当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有》责任无偿提供编【制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资料 第【十一:条 进行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    境外—规划设计单位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城市规划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编,制的:深度与内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它技术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程:序和审批程序办【理其中局部》调整的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的总《体规划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局》部调整是指》由于城市人口规【模的变更《需要适?。当扩大城市建设【用地某些用地功能或!道,路宽度、《走向等?在不违背总体—布局基本《原,则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和开发程序的调【整等局部性的—变更?     —重大变更是指由【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人口规模的大【幅度改变以及城市】铁路枢纽和其它【。大型建设项》目等:的调整造成城—市性质、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化对》城,市总:体规划所必须—进,行的重大修改 第!三章 城》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项目需要《申请使用土地、【扩建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包!括临:时用地)或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 ,【其立项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在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受理《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选址论证等; 】  : , (二?)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报城市!计,。划部门审批;— ?    (》三)建设单位—持城:市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或其它批准文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六条 !。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   (《。二):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有关的批复文件】原件:。。;     】(三)建设单位【新征:(占)用地申请文】件、选址要求及拟】建项目情况说明和拟!选址地形《图;    】 (四)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一)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有关文件;—  《   (三)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   (《四)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五)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六)!。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第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界【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发挥】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天内核发选址意见!书(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的选址应当说明【理,由,给,予,明确答复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书和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   (四)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 (五)《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时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二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附图】(复印件《); ?     (—二)需?立项的项目》应有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     (三!)新:征(占)集体用地的!建设项目须有—。城市乡镇级人民政】府的书面同意证【。明;新征(》占)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县以上—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包括转!让合同); 【  :   (四)拟建项!目设:计方案图纸(含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  :   (五)—标明新征(占)用地!位置、?范围的地形图(1】5001200【0):。。; 《 ,。   (六》)测绘或定桩成果】; ?     (七)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计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及》建设用地平面位置】范围: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答复对于—符合条件的用地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对于需分期】使用建设用地的要】。分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有效期六个—月超:过六个月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从发:证,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自行作废》   》  建设工程开【工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拍卖的建设用—地应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批准后在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公共活动》用地、文教体育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时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最长期限为》二,年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清退场地—,     —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市及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对征:而不用、多征未用】。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重新规划使用】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和设—置废渣、垃圾土堆以!及从事其《它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外!装修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等有《关文件和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二)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即进行现场》踏勘;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     (五)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  (六)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其它?     有关】批准文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验?线,并核发建设》工程放验线单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三,十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    (二)计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基础图、效果图【及设计?说明);  】   (四)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     (五)】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红线等退让】距离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二)居《住,组团及居住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各项公共服务!设施;?,  ?。   (三)—涉及文物古》迹、环境保护—以及消防等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四)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容《量,的停车泊位》;    【 (五)沿街建筑】的门厅、踏步、橱】窗、雨蓬《、检查井、化粪池】。等不得占压道路红线!;,沿城:市规划主《要道路两侧不准布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间等有碍市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准建实!体围:墙围墙须采用绿【篱或栅栏要求—透景、?美观;   】  (六)》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的建筑物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    《 (七)沿铁路【、河道、架空电力线!和地:下管线的建筑物后】退规划控《制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八)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定及其它要求 】 ,第三十四条 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文件和有关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6个月《内未开工《的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开工、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特殊原因中】途停工的工》程,第二年度要求继续施!工,的须持原批准机关】文,件和已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年度计》划办理续建手—续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和文件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设:计标准 》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报【送规划部《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凡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城《市房产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 已有建筑需—。加层的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外》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原,建,筑结构的承受—安全情况出具鉴【。。定书: 第三》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栏)、】雕塑和其它建筑【小品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其位置并提出设【计,要求 《 第:四十:条 :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市》容影响较大的—。地,区,一般:不得审?。批临时性建设工程】   《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临时】建设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在期满前两个月须!办理延期手》。续   —  临时性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在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无偿拆除》 :第六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市政设施!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 第四?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批准文件;!,     (二)!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     (三!)审核工程设—计,方案并视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 (四)《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 签订?。档案报送责》任书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验?。线后:开工建设;—  ? ,  (五)建设单位!经验收合格并报送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三:。条 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需立项】。的建设项目应—。有城: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  ? ,  (二《)大中型市政—项,目,应有: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   ? ,(三)重《。大项目(如城市主干!路以上的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重:要,管线等)应有工程】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四)施工!图(含概预》算):及平面图》 第四十四条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道路、桥梁【、涵洞?、河道、《铁路、杆线、—管线以及其它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城市各项!专业规划《。 :。 第四十五条 【 在城市规》划住宅区的》。市政设施应》设置在隐蔽位置,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站、垃圾【收集站等配套设施必!须服:从整体景《观规划要求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 ?第四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十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建》议监督城市》规划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 第五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受理群!众检举与申诉的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 第?八章 《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已:经占用的土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于违【法占用土地已经形成!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处以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对于破》坏城市原有地—形地貌和环境的要责!令有关当人事限期恢!复,原状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强制执行拆除【的费:用由违反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被责令停止!建设的工程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继—续施:工对于擅自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强行制止并【对继续施工的—部分予以《强行拆除 【第五十六条 对于!。违法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阻】碍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部门: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 ,。附 : ,则, , 第六十条》 对于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技术规?定由乌兰《察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