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5:]15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加强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保障《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实施的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管《理主要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违章】建设:项,目的查?处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先行的原则
! 城市的开—发建设?必须重视《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环境保护】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
【 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旗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镇总体规】划在报?批前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八》条 ?设市城市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规《模较大的《单,位必须根据需要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申请建设的依!据:
:第十:条 驻市(—。镇)的一切单位【。都,应当: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有责任无!偿提供?编制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资料
【
第十一条》 进行《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 境外规划设计!单位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城市规划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 城市规划》编制的深度与内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它技《术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程序和审批程—序办理?。其中局部调整—。的,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的总】体规划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局部调整是指由于!城市:人口:规模的变《更需要适当扩大城】市建设用地某些【用地功能或道路【宽,度、走向等》在不:违背总?体布局基本原则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和?开发程序的》调整:等局部性的变更】
:。 重大变【更是:指由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人口—规模的大幅度—改变以及城市铁【路枢纽和《。其它大型建设项目】等的调整造成城【市性质、《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化对城市》总体规划所必须【进行:的重大修《改
:
,第三:章 城《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项目需要】申,请使用土地、扩建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包括:临时:用,。地)或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 ,其立》项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在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选址《。论证等?;
》 (二)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报城市计划部】门审批;
—
? ,。 (三)建设—单,位持城市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或】其它批?准文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六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 (二)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有关:的批:。复文:。件原件;
【 (》三,)建设?单位新征(》占)用地申请文【件、选址要求—及拟建项目情况【说明和拟选址—地,形图;《。
—(四)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一):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有关文件;—。
(】。三)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 ?(,四)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 (五)》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六?。)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第十八!。条 :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界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发:挥
第十九【。条 : 对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天内:核,。发选址意《。见书(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的【选址应当说明理【由给予?明确答复不》得无:故拖:延
:
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书和!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 (四—)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五)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时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二《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附图(【复印件?);
《 (二)需】立项的?。项目应有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
【(三)?新征(占)集体用】地的建设《项目须有城》。市乡镇?级人民?。政府的?书面同意证》明;新征(》占)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县以上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包,括转让?合同:);?
(四)!拟建项目《设计:方案图纸(含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
? (五)标—。明新:征(:占)用地位》。。置、范围的地形图】(150《012000—);
— (《。六)测绘《或定桩成《果;
【 (七)》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计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及!建设用地平》面位置范围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答复对于符合条【件的用地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对【于需:分期使用建》设用地的要分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有效《期六个?月超过?。六个月?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从发证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自行作!废
—。 ,。 ,建设:工程开工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拍卖:的,建设用?地应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批准后在《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公?共活动用地、文教】体育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时: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最长》期,限为二年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清退场》地
《 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市及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对征而不用】、多征未用》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重新【规划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和设置废渣、【垃圾土?堆以及从《事其它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
第五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外装修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
! 可《证等有?关文件和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二)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即】进,行现:场踏勘?。;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 , (五)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六)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其它
! 有关批《准文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验线并核发—建设工程《放验线单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三十二条 —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 (二)计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基础图?、效果图及设计说明!);
》 (四—)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 《(五)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红线等退让距!离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二)!居住组团《。。及居住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各项?公共服?务设:。施;:
》 (三)涉及文物!古迹、环境保护以】及,消防等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四)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容!。量的停车泊位;【
(】五)沿?。街建筑的门厅—、,踏步、橱窗、雨【蓬、检查井、化粪】池等不得占压道路红!线;沿城市规划主要!道路两侧《不准:布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间等有《碍市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准建—。实体围墙围墙—须采用绿《篱或栅栏要求透景、!美观;
【。 ?(六)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的建【筑物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 ? (七?。)沿铁?路、河道、》架空电力线和地下管!线的建筑《物后退规划控—制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 (?八)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定及:其它要?求
第三十四条! 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文件和有关!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6个月内未开工!的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开工、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特殊!原因中途停工的工】程第二年度》。要求继续施工的须持!原批准机关文件和】已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年度计划办理续建!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和文件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设计标准—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报送》规,划部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凡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城市房】产,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已有:建筑需?加层的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外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原—建筑:结构的承受》安全情?况出:。具鉴定书《
:
第三?十九条 《 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栏)、雕塑和】其它建筑小》品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其位:置并提出设计—要求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市容影响较大的地】区一般不得审批【临时性建设工程【
: :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临时建!设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在期满《前两:个月须办理延—期手:续
》 临《。时性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在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无偿拆除
第!六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市政设施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批准文件;
】。 (二)【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
(【三,。)审核工程设—计方案并视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 (四)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 签订档案】报送责任书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验线后》开工建设;》
》 (?五)建设单位经验】收合格并报》送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三!条 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需立项的建设项目】应有城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
《 (《二)大中《。型市政项目》应有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 : (三)重大项目!(如城?。市主:干路以上的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重要:管线等)《应有工程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四)施工图】(含概预算》)及平面《图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道路、桥【梁、涵洞、河道【、铁路?、杆线?、管线以及其它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城市各—项专业规划》
?第四十五条 — 在城市规》划住宅?区的市政设》施应设置在》隐蔽:位置,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站、垃?。圾收集站《等配套设施必须【服从:整体景观规划要求
!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四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建议监督城市规划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受理群众检举—与申:诉的: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已经占用的土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于违法占用!。土地已经《形,成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处—以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对于破坏【城市原有地形地貌和!环境的要责令—有关当?人,事限:期恢:。复原状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
: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强!。制执行拆除的费用】由违反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 被责令停》止建设的工程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继!续,施工对于擅自—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强》行制止并《对,继续施工的》部分予以《强行拆?除
《第五十六条 【。对,于违法?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
第五十七条— 对阻碍》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部门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五十九》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对》于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技术规定由!乌兰察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六十一条 【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