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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乌政发[20】05]?15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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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保:障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实施的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 】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管理主要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 城市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违章建设项!目的查?处,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
第六条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先【行的原则《
?。 ?城市的开《发建设必须重视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环境保?护,
《 ,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
【 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旗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镇总:体规划在报批前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八】条 设市城—市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规模较大的!单位必须根据需要】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申请建设—的依据
第【十,条 驻市(镇)的!一切单位都应当【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有—责任无偿提供编制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资料【
:第十一条 进【行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 境外规—划设计单《位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城》市规划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编!制的深度《与内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它技术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程序和审《批程序办理》其中局部调》整的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的!总体规划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局部调整!是指由?于城市人《口规模的《变更需要《适当扩大城市—建设:用地某?些用地功能》或道:路宽度、走向—等在不违背总体布局!基本原?则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和开发程—。序,的,调整:等局部性《的,。变更
【 重大变更是【指由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人口规模的大】幅度改变以及城市铁!路枢纽和《其它大型建设项【。目等的调整造成城】市性质?、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化!对城市总《体规划所必须进行】的重大修改》
第三章》 城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项目需要》申请使用土地、扩】建,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包《括临时用地)或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 】,其立项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在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受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选址论证》等;
》 (二》)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报城【市计划部门审批;!。
? ?(三)建设单位持城!市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或其它批》准文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六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 (二》)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有关的?。批,复文件原件;【
,。
(三)建!设单位新征》(占)用地》申请文件、选址要求!及拟建项《目情况说明》和拟选址地形图;】。
? 《(四)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
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一)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 :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有关:文件;
— ? (三)《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四)!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 (五)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六)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第?。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界《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发【挥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天:内核发选址意—见书(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的选》址应当?说,明理由给予明—确答:复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书和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四)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五)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时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二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附图(—复印:件);
【 , (二)需立项的项!目应有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
《 (?三)新?。征(占)《。集体用地的》建设项目须有城市乡!镇级人民政府的【书,面同意证明;—新征(占)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县以上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包括【转,让合同);
】 《(,四,)拟建项目设计方】案图纸(含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 , (五)《标明新征《(占)用地位置、】范围的地形图(1】50012000】);:
(六!)测绘或定桩成果】;
《 (七—)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计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及建设用地平—面位置?范围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答《复对:于符合条件的用地】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对?于,需分期使《用,建设:用地:的要分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有《效,期六个月超过六个月!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从发证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自行作】废
建!设工程开工》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五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拍卖的建》设,。用地应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批准后在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公共【活动用?地、文教体育—。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时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最长期限《为二:年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清退】。。场地?
—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市?及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对征而不】用,、多征未用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重新》规划使用》
第二十九条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和—。。设置废渣《、垃圾土堆以及【从事:其它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外装?修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等,有关文?件和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二)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即进行现场踏—勘;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 《(五)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六)》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其》它
》 有?关批准文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验线并核【发建设工程放验线】单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三—。十,。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 (二)计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基础?图、效果图及设计】说明);《,
: (四)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
, ? (五)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红线等退让距】离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
: (二)—居住组团及居住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各项?公共服务设施;【
— ,(三)涉及文物古迹!、,。环境保?护以及?消防等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四《)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容!量的停?车,泊位:;
(!五)沿街建筑的【门厅、踏《步、:橱窗、雨蓬、—检查井?。、化粪池等不得占】压道路红线;沿【城市:规划主要道》路,两侧:不准布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间【等有:碍市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准—。建实体围《。墙,围墙须采《用绿篱或栅》栏要求透景、美观;!
— (六)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的》建,。筑物:。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七)沿铁路、河道、!架空电力《线和地下管》线的建筑《物后退规《划控制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
《 (八)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定【及其它要求
第!三十四条 》。 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文:。件和有关《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6,。个月:内未开工《的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开,工、: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 《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特殊原因中途停!工的工程第二年度要!求继续施工的—须,持原批准机关文【。件和已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年度计划办理续建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和【文件: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设,计标准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报》送规划部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凡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城—市房产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已有—建筑需加层的—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外【。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原建!筑结构的承》受安全情况出—具鉴定书《
第三》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栏)、雕塑和其!它建筑小品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其位置并【提出设计要求【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市容影响较》。大的地?区一般不得》。审批临时性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临时建设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在期满前两】个月:须办理延期》。手续?
临时】性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在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无,偿拆除
第六章 !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市—政设施?。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批准】文件;
— (》二)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
【 , (三?),审核工程设》计方案并《视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 (四)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 签订档案【报送责任书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验线后开—工建设;》
》 (五)建设单【位经验收合格并【。报送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三条 — ,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 (?一,)需立项的建设项目!应有城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
? (二)大】中,型市政项目应—有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 , (三)》重大项目(如—。城市主干路以上的】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重要管—线,等)应有工程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四,)施工图(》含概预算)及—平面图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道】路、桥梁、》涵洞、河道、—铁路:、杆线?、管线以及其它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城市各》项专业规划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住宅区的市政设施应!设置在隐《蔽位置?,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站、垃圾收!集,站等配套设施—必须服从整》体景观规划要求【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四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建议监督城市规划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受理《群,众检举与申》。诉,的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已经占用的】土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于违【法占用土地已经形成!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处以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对于:破坏城市《。原有:地形地貌《和环境的要责令【有关当人事限—期恢复原状— ,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强制执行拆除的费】用由违反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 被责令停止建设的!工程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继续施工对—。于擅自?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强行制止并【对,继续施工的部分予以!强,行拆:除
第》五十六?条 对于违法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阻》碍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部门: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五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对于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技术规定由乌—兰察: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