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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乌政发?。[200《5]1?5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保障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实施的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 —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城市规划管理】。主要: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违章建《设项目的《查处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先行的原则 【 ,。 , , 城:市的:。开发建?设必须重视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环境保!护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 第七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  : ,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旗!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镇总体规!划在报批前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八条 设—。市城市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规模较》大的单位《必须根据需》要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申请建设的【依,据: :。第十条 驻市(】镇,),的一切单《。位都应?当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有责?任无偿?提供编制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资料 第!十,一条 进》行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 境外规划设—。计,。单位: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城市规划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编!制的深度与内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它技?术规定 》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程序和审批程序!。办理其中局》部,调整:的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的总体规》划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局部【调整是指由》于城市人口规模【的变更需要适—当扩大城《市建设用地某—些用地功能或道路】宽度、走向等—在不违背总体布【局,基本原则《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和开?发程序的调整等【。局部性?的变更《    》 重:。大变更是指由—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人口规》模的大幅度》。改变:以及城市铁路枢纽】和其它大型》建设项目等的调整造!成城市性质、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化对城市总体规划!所必须?进行的重大修—改 第三》章 城《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项目需要申请使】用土地?、扩建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包括临时用》地)或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 ,其立项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在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选址论!证等;? :    (二—。)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报城市计划部—门审批;   !  (?三):建设单位持城市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或其它批—准文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六条 】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     》(二)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有关的批《复文件原件; 】    《 (三)建设—单位新征(》占,)用地申请文件、选!址要求及拟建—项目情况说明和【拟选址地形图;【     【。。(四)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一)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   ?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有关文件;】     (【三)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    (四—)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五】)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六)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第十八?。条 :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界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发?挥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天内核发选》址意见书(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的选址应—当说明理由给予明确!答复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书和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   (四)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    (五—)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时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二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附图(【复印件); 【    《(二)需立》项的项目应》。有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     (【三)新?征(占?)集:体用:地的建设《项目须有城市—乡镇级人民政府的书!面同意证明;新征(!占)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县》以上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包括转让合同);!  ?   (四》)拟建项目设计【方案图纸(含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五)!标明新征(占)用】地位置、范围的地】形图(?150?012000);!   《  :(六)?测绘或定桩成果【; ?     (—七)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计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及建】设用地平面》位置:范围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答复【对于符合《条件的用地》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对于需分期使【用建设用地》的要分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有?效期六个《月超:过六个?月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从发证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自行作废》     建设!。工程开工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拍卖:的建设用地应—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批准后》在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公共活动用地】、文教体育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时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最》长期限为二年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清退场地!   》  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市及《。。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对征而不【用、:多,征未:用,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重新》规划使用》 第二十》。九条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和设置废—渣、:垃,圾土堆?以及从事其它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 第五?。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外装修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等?有关文件《和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 (二)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即进行现场—踏,勘;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   ?。  (五)》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六)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其它 —    有》关,批准文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验线并核—发建设工《程放验线《单,后方可正式施工 ! 第:三十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 , (二)《计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基!础图、效《果图:及设计说《明);   】  (四)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     (五)】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一) 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红线?。等退让距离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 ,   (二)居住】组团及居住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各项公!共服:务设施; —     (三)】涉及文物古迹、环】境保护以及消—防等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四)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容量》的停车泊位;—   》。  (五)沿街建】筑,。。的门厅、踏步—、橱窗、雨蓬—。、检查井、》化粪池等不得占压】道路红线;沿—城市规划主要—。道路两侧不准布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间等!有碍市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准建实体!围墙围墙《须采用绿篱或栅栏要!求透景?、美观; 【    (六)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的建《筑物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   (七)沿铁】路、:河,道、架空电力线和地!下管:线的建筑物后退规划!控,制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   (八)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定及:其它要求《 第三十四【条 ?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文,件和有关《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6个月】内,未开工的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开工、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特殊原因】中途停?工的工程第二年度】要求继续施工的【须持原批准机关【文件和已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年度计划办理续!建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和文件?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设】计标准 》 第三十七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报送《规,划部:。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凡《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城:市房产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已有建筑需加层!的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外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原!建筑结构的》承受安全情况出具】鉴定:书, 第三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栏)、雕塑和—其,它建:筑小品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其位置并提出设】计要求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市容影响较大的地】区一般不得审批【临时性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临时建设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在期《满前两个月》须办理延期手续】  ?   临时性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在《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无偿拆《除 第六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市政】设施: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批准?文件;?, :    (二)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   —  (三)》审核工?程设计?方案并视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   ?(四)?。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 签订档案报—送责任书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验】线后开工建设; !   ?  (五)建—设单位?。经验收合格并报送】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三条 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需立项的建【设项目应有城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 ! ,   (二》)大中?。型市政项目应有【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  (三)重大项】目,(如城?市主干路以上的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重要?管线等)应有—工,程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四)施?工图(含《概预算)《及平面图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道路、】桥梁、涵洞》、河道、《铁路、杆线、管线】以,。及其它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城市各项专!业规划?。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住宅区的《市政设施应设—置在隐蔽位置—,,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站、垃圾】收集站等配》套设施必须》服从:。整体景观规划要求】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 第四十九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 , ,第五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建议:监督城市《。规划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受理群《众检举与申诉的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 第八章 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已经—占用:的土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于违法【占用土地《。。已经:形成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处以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对:于破坏城《市原有地《形地貌和环境的【要责令有关当人【事限期恢复原状】 第五十四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强制《执行拆除的费用【由违反?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被责令停止建设的】工程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继续施工】对于:擅自: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强行制止并对!继续施工的部分予以!强行拆除 — 第五十《六条 ? 对于违法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阻碍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部门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 第六十条 对于】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技!术规:定由乌兰察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