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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乌政发[2》0,05]151号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保障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实施的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城,市规划管理主—。要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违章?建设项目的》查处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先?行的原则《     —城市的开发建设必】须重视?。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环境保【护 ?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 】     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旗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镇总》体规划在报批—前,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八条 设市城市】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规模较大的单位必须!根据需要《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申请建设】的依据 第十条! 驻市(镇)的】。一切单?。位都应?当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有责任无偿提供编!制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资《料 第十一条 ! 进行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    境外—。规划设计《单,位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城市规?划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编制的深《。度与内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它技术规定 【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程序和》审批程序办理—其中局部调》整,的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的总体规划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局部调整是】指由:于城市人口》规模的变更需要【适当扩?大城市建设用地某】。些用:地功能或道路—宽度、?走向等在不违背【总体布局基本原则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和开发程序的】调整等局《部性的?变,更    【 重大变更是指由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人》口,规模的大幅》度改变以及城市铁路!枢纽和其它》大型建设项目等的】调整造成城》。市性质、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化对城?市,总体规划所必须进】行的重大修改 】第三章 城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项,目需:要申请使用土—地、扩建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包括临时用地!)或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 ,其立项—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在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选址论证等; 【     (—二)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报城市计划》部门:审批;  【 , , (:三)建设《单位持城《市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或其它批准文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六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有关》的批复文件原件;!   《  (三)》建设单位《新征(占)用地【申请文件、选址要求!。及,拟建项目情况说明和!拟选址地形图;】     (四】)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一)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有关文?件,;     】(三)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 ,(四)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五)!。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六)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 第十八条 —。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界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发挥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天:内核发选址意见书(!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的选址应当》说明理由给予明确】答复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书和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四,)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   (五)—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时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二条 》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附图?(复印件); 】。  :  (二《。。。)需立项的项目【应有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    】。 (:三)新征《(占:)集体用《地的建?设项目须有城市乡】镇级人民政》府的书?面同意证明;新征(!占)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县以上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包括转让合同【);     !(四)拟建项目设计!方案图纸(含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  (五)》标明新?征(占?)用地位置、—范围的地形图(1】。5,0012000)】;     (!六,),测绘:或,定桩成果; 【  :   (七)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计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及建设用】地平面位置范围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答复对于符合条件的!用,地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对《于需分期使用建设】用地的?要分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有效期六个月超过!六个:月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从】发证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自《行,作废: ?    建设工【程,。开工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四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拍卖的—建设用地应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批准后在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公共?。活动用地、文教体育!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 第二十七》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时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最长期限!为,二年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清退场地 】   ?  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市及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对—。征而不用、多—征,未用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重《新规划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和设置废渣—、垃圾土《堆以及从事其它【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 第五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外—装,修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 !    可》证等有?关,文件和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二)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即进行】现,场踏勘;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 (:五):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六)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其》它 ?    有关批准文!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验线并核发建设】。工程放验线单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三十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  (二《)计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基础图、—效果:图及设计说明);!   《  (四)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五)!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红【线等退让距离—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  : (二)居住组团】及居住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各】项公共服《务设施; —  : ,。  (三)涉及文物!古迹、环境》保护以?及消防等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四)—。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容—量的停车泊位—。;,     (五!)沿街建《。筑的门?厅、踏?。步、橱窗、雨蓬、】检查井、《化粪池等不得占压道!路红线;沿城—市规划主要道路【两侧不准布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间等有碍市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准建实?体围墙围墙须—采,用绿篱或栅栏要【求透景、美观;】     (六)!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的建《筑,物,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     (—七)沿铁路、—河,道、架空《电力:线和地下管线的建筑!。物后退规划》控制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 ,。 (八)《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定及其它要求【 第三十四—条 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文件和有—关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6】个,月内未开工》的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开工!、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 ,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特殊原因中途停工】的工程第《二年度要求继续施工!的须持原批准—机关文件和》已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年度计划办理】续建手续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和文件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设计—标准: 第三十七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报【送,规划:部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凡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城市房产》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已有建筑】需加层的《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外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原建【筑结构的承受安【全情况出具鉴定书】, 第三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栏)《、雕塑和其它—建筑:小品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其位:置并:提出设计要求 !第四十条 》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市容影响!较大:的地:区一般不得审批【临时性?。建设:。。工程    【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临时建设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在《期满:前两:个月须办《理延期手续 【。     临—时,性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在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无偿拆?除 第六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市政设施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批【。准,文件:;     (!二)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 ,     (三)】审核工程设计方案并!视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    (四)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 :签订档案报送责【任书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验线!后开工建设;—   》  (五)建—设单位经《验收合格《并报送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三条 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需立项的建设项】。目应:。有城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  《。   (《二)大中《。型市政?项目:应有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     (三)重!大项目(如城市【主干路以上的—。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重要管线等)【应有工程《。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四》)施工图(含概预算!)及平面图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道》路、桥梁、涵—洞、河道、》铁路、杆线》、管线以及其它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城市各项《专业规?划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住宅区》的市政设施应—设置在隐蔽位置,】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站、垃圾收!集站等配套设—施必须服《从整体景观规划【要求: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 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 第四【十九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 第五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建议监《督城:。市规划?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 第五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受理群众检举!与申诉的《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 第八章 责】任 第五十三条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已经占【用,的土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于违法占用】土地已经形成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处以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对于破坏城市原【有,地形地貌和环境的】要责令有关当人事限!期恢复原状》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强【制执行拆除的费用】由违反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被责令?停,止建设?的工程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继续施工】对于擅自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强行:。。制止并对《继续施工《的部分予以强行拆除! 第五十六条】 对于违法—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阻碍—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部《门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对于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技?术规定由乌兰察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