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5]15】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保障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实施的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 第四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城市规划管!。理主要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 城:市,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违章?建设项目的查—处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先行的原》则     城市!的,开发建?设必须重《视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环》境保护《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    ! 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 第七《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旗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总体规》划在报批前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八!条 设市》城市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规模较?大的单位必》须根据需要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申请建设的依据】。, 第十条》 驻市(镇)的一!切单:位都应当《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有责?任无偿提供编—制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资料【 第十一条【 进行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    境外规【划设计单位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城市规《划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 城市规划编—制的深度与内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它技术规定 【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程序《和审批程《序办:理其中局《部调整的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的总体规《划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局部】调,整是指由于城市人口!规模的变更需要适当!扩大城市建设—用地某?些用地?功能或道路宽—度,、走:向等在?不违背总体布局基】本原则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和开发》程序的调整等局部性!的变更  【   重大》变更是?指由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人口规模的大—幅度改变以及—城,市铁路枢纽和其它】大型建?设项目等的调整造成!城市:。性质、?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化对城市总体规】划所必须进行—的重大修《。改 第三章 城!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项】目需要?申请使用土地—、扩建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包括临时用地)或】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 ,其立项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在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选》。址论:证等; 《     (—二)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报城】。市计划?部门审批; 】 ,   ?。(三)建设单位【持城市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或其?它批准文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六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有关《的批复文件原件【;    【。 (三)建设单位新!征(:占)用地申请文件】。、选址要求及拟建项!。目情况?说明和拟选址地形】图; 》 ,   (四)—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一)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有《关文件;  】 ,  (?三)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四)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五)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六—)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第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界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发》挥: ,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天内核发选址意见】书(: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的!。选址应当《说明理由给予明确】答复不得无故拖延 !。。 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书,。和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    《。(,四)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    (五)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时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二条 !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附图(复【印件);  【   ?(二)?需立项的项》。目应有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 《     (三【)新:征(占)《集体用地的建设项】目须有城《市乡镇级人民政府的!书面同意《证明;新《征(占)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县以】上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包括转》让合同); 】    (四—)拟建项《目设:计方案图纸》(含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     (五)标!明新征(占》)用地位置、—范围的地《形图(?。。15001200】0);    ! (六?)测绘?或定桩成果; !    (七—。)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计】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及建设用地】。平面位置范围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答复】对于符合条件的用地!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对于需分—期使用建设用—地的要分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有效期六个月【超过:六个月?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从发证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自行作《废  》  : 建设?工,程开工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四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拍】卖的:。建设用地应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批《准后在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公—共活:动用:地、文教体育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时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最!长期限为二年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清,。退场地   】  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市及?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对征而不用、多征!未用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重新?规划使用》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和《设置废渣、垃圾【土堆:以及从事其它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外装修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  — ,  可证《等有关?文件和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二【。)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即进行现】。场踏勘;》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    (五)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六)【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其它   】  有关批》准文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验线并核发建!。设工:。程放验线单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三十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  (二《)计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基础图、效》果图及设计说明);!,    》 (四)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    (》五)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红线等】退让:距离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 ,。  (二)居住【组,团,及居住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各项公》共服务设《施;?    》 (三?)涉及文物古—迹、:环,境保:护以及消防等—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容量的停车泊位【;     (!五)沿?街建筑?的门厅、踏》步、橱窗、雨蓬【、检查?井、:化粪池等不得占压道!路红线;沿城市规】划主要道路两侧不】准布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间【等有碍市《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准建实体围墙围【墙须采用《绿篱或栅栏要求透景!、美观;   !  (六)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的建筑物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   (七》)沿铁路《、河道、架》空,电,力线和地下管线的建!筑物后退规划控【制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   ?(八)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定及其它要!求 《第三十四《条 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文件【和有关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6个月内未开—工的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开工、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特《殊原因中途停工【的工程第二年度要求!继续施工的须持原】。批准机关《文件和已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年度计划办!。理续建手续 — 第三十六条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和文件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设【计标:。准, 第三十七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报送:规划部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凡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城市房【产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 第三十八条 】 已有建《筑需加层的》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外《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原建:筑,结构的承《受安全?情况出具鉴定—书:。 第三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栏【)、雕塑和》其它建?筑小品?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其位置并提出设!计要求 第【四十条 《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市容—影响较大的地—区一般不得审—批临时性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临时建设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在期满前】两个月须办理—延期手续 —    《 临时性《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在: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无偿拆除】 :第六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 第四?十一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市?。政设施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批准文件;》 :。    《 (二)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   !  :(三)?审核工程设计方案并!视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   (四)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 签订档案报送责任!书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验线后开工建【设;   【  (五)》。建设单位经验收合格!并报送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三条! 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 (一?)需立项的建设项目!应有城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    》。 (二)大中—型市政项目应有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  (?三)重大项目(如】城市主?干路以上的》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重—。要管线等)应—有工程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四)施工图(!含概预?算)及平面图【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道?路、桥梁、涵洞【、河道、铁路、杆线!、管线以及其它【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城,市,各项专业规划【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住—宅区:的市政设施》应设置在《隐蔽位置,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站、?垃,圾收集站等配套设施!必须服从整体景【观规划要求》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 第四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十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 》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建议监?督城市规划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 第五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受理群众《检举:。与申:诉的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 第八章《 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已经占用的—。土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于违法占—用土地?已,经形成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处以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对于?破坏城市原有地形地!貌和环境的要责令】有关当人事限期恢】复原状?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强制】执行拆除的费用由】违反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被责令【停止建?设的工?。程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继续施工对于【。擅自: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强行制止!并对继?续施:工的部分予以强行拆!除 《第五:十六条 对于违】。法,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阻,碍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部】门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九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 则 《第六十条 对于【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技术!规定由乌兰察—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