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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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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5]15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保障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实?施的: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城》市规划管《理主要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违章建】设项目?的查处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
第六条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先行的原则
! 城市的—开发建设必》须重视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环境保护—
《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
:
》。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
第七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旗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镇总体规【。划在报批前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
第八条 设市】城市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规模较大的单—位必须根《据需要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申请建设的依据!
第十》条 : 驻市(《镇,)的一切单位都应当!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有责任无偿【提供:编制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资料》。
第十一条【 进行《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 境外《规划设计单位—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城市规划!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编制的深度与】内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它技术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程序和审】批程序办理其中【局部调整的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的总体规划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局部调整《是指由?于城市人口规—。模的变?更需要?适当扩大城市—建设用地某些用【地功能或道》路,宽度:、走:向等在不违背总体】布局基本原则—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和开《发程序的调整等【局部性?的变更《
》 重大变《更是指由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人口规模!的大幅?度改变以及》。城市铁路枢纽和【其,它大型建设项—目,等的调整造》成城市性质、—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化对城市总【体,规划所必须进行的重!大修改?
第三章 城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 第十四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项目需》要申请使《用,土地、扩建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包括临时用地】)或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 ,其【立项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在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受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选址论证等;
】
(—二,)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报城市计划部!门审批;
!。 :(三)建设单位持】城,市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或其它批准】文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六条 《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 (二)【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有关的批复【文件原件;》。
(三!)建设单位新征(】占,),用地申请文》件、选址要》求及拟建项目—情况说?明和拟选《址地形?图;
》 (四)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一)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有:。关文件;《
【(三)?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 , (四)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五)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六)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第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界: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发挥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天内!核发选址意见—书(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的选址《应当说明理由给予】明确答复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 ?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书和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
(—四)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 (五)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时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
第二十二条 【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附图(?复印件?);
?
, ? ,(,二)需立《项的项目应》有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
】(三)新征(占)】集体:用,。地的建设项》目须有城市乡镇【级人民政府的—书面同意证》明;新?征(占)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县,以上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包括转让合【同);
》
(四)】拟建项目设计方【案图:纸(含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
(五)标!明,新征:(占)用地位置、范!围的地形图(1【500120—0,0);
! (六)测》绘或定桩成果—;
— (七)》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计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及建设?用地平面位置—范围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答复对《于符合条件的—用地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对于—需,分期:使用建设用地—的,要分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有效期!六个月超《过,六个月?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从发证《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自行作废《
【建设工程开工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拍卖的?建设:用地:应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批【。。准,后,在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公》共活动用地、文教体!育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时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最长期限为二年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清退场地》
》 , ,。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市,及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对征而不用、】多征未用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重新规!划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和设置废渣、垃!圾土堆以及从事其】。。它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外装修!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等!有关文件《和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即进行《。现场踏勘《;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
, (五)【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六)》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其它
! 有关批准文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验线【并,核发建设工程放验】线单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三十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 , ,(二)计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基:础图、效果图及设计!说明);
! , (四)《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 : (五)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一) 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红线等退让距离【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
《。 (二)居》住组团及居》住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各项《公共:服务设?施;?
? (三》)涉:及文物?古,迹、环境保护以及】。消防等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四)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容量的《停车泊?位;
】 (:五)沿街建筑的【门厅、踏步》、橱窗、雨蓬、【检,查,井、化粪池等不得占!。压,。道路红线;沿城【市规划主要》。。道路两侧《不,准布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间等有【碍市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准建实体围墙—围墙须采用绿篱或】栅栏要求透景、【。美观:;
— (六《)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的!建筑物?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 (七)沿铁路【、河道、架空—电力线?。和地下管《线,的建筑物后退规【。划控制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
》(八)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定:及,其它要求《
第三十四条 ! 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文件和—有,关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6个】月内未开《工,的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开工、【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特殊:原因:中途停工的工程第】二年度?要求继续施工的【。须持原批准机关文件!和已: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年度计—划办理续建手续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和文件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设—计标准
—第三十七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报,送规划部《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凡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城:市房产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 已有?建筑需加层的—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外《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原建筑结构!的承受安全情—况出具?鉴定:书
第三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栏!)、雕?塑和其它建》筑小:。品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其位》置,。。并提出设计要求【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市容影响较》大,的地:区一般不得审—批临时性建设工程】
》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临时:建设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在《期满前两个月须【办理延期《手续
— 临时性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在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无偿拆除》
第六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市政《设施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批准文》件;
— ?(二:)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
?
(三)审!核工程?设计方案并视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四)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 【签订档?案,。报送责?任书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验《线后开工建设;】
? (五)—建设:单位经验收合格并】报送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三条 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
(一)】需立:项的:建设项目应有城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
?
(—二)大中型市政项】。目,应有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
(三)】重大:项目:(如:。城市主?干路以上的》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重:要管:线等)应《有工程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四)施工图!(含概预算)及平面!图,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道路、桥梁、涵】洞、:河道、铁路、杆线、!管线以及《。其它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城市:各项专业规划【
第四十五—条 : 在:城市规?划住宅区的》市政设施应设置【在隐蔽位置,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站》、垃圾收集站等配】。套设:施必须?服从整体景观—。规划要求
第七章! ,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
第?四十九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建议监督城市】规划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受理群众检举与申】诉的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
第八章 — 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已经占用的》土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于违法占!用土地已经形成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处【以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对于?破坏城市原》有地:形地貌和环境的要】责令有关当人事限】期恢复原《状
第五十四!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
: :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强制执?行拆除的费用由【。违,反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 被:责令:停止建设的》工,程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继续?。施,工对于擅自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强行制止并对继!续,施工的部分》予,以强行拆《除
第五十六条! 对?于违:法,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阻碍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部门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对于—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技术规定由乌!兰察:。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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