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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  现将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第一条  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内房字〔2】00:5,〕第: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发【建,设 — 第四条  乌【兰,察,。布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房委办)》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本级及驻市】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房《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 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物!价、:规划、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    《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所在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 ,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高级技术人》员、留学归国人员、!新就业满3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复原干部、归国!华侨侨眷、》残,疾,人、连续进城务【工3年以上的新【入户农?牧民:。、旧:城改造中实行回迁的!被拆迁户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来源》   】  (一)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 , 《    《(二:)非党政机关单位现!。有的建房用》地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的】选,用,须由:房委办组织》进行项目法人招标】择优选?择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 第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之内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之内 》 第十条  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  :  (三)按规定应!收取的企业服务费】。用按低限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 :  :  :(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 【    《。市房委?办负:责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 250【3号)的规定确定并!将确定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物价部门、房】委办会签《后向社会公示 【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利润!。不得超过开发成本】的3:%;:利用单位《自有建房用地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有利:润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 【    (》一,)购房人从》当地房委《办,领取统一印制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按照要求内容如【实填写并签注单【位意见后(》一般居民、个体经】营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当地房】委办:核准;? :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单位凭《购房人所持当地【房委办核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出售住房【并,向购房人出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申请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除提供办】证所要求《。的资料?。手续外还必》须提交已经批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   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准转】售和出租;如确需出!售的需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根》据,。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所得】收益 【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时?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 — 》 ,   (二)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   】  (三)》规划部门《用地规划《许,可; 《    【 (四)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来源—情况;?  【  : (五)项目—建设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 :     (六)!建设资金来》。源及筹集情况; 】 《。 ,    (七)【住房:建设标准包括住房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  (八)住房成本!。价格构成、销售价】格标准; 》 ?。     —(九:)拟:销售:对,象,; :  —   (《十)落实物》业管理事项; ! :  :   ?(十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以下?步,骤审议审批 】 ,   《  (一)各—旗县市?房委办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接收并进行初【审整:理经当地政府研究】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市房委?会; 【  :   ?(二)由市房—委办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 ?    】。 (三)《。市房委办与市物【价局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规【定,对建设项目成本价】格,。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销售—价格:最高限价; 【 :     (【。四)由市房》委,办负责汇总整理后】请,市住房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审批】。意,见由市房委》办负责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行—文下达建设项目【规模指标并在本地】区媒体公布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住《宅标准、销》售价格、《销,售办法与对象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 《  :  (五)》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材料初【审,、材料?汇总由?市房委办承办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建《。。设工程要实行—。招投标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竣工后在进!行了单位工程验收】后由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批准开—工之:。日,起必须?按季度向房委办报送!建设工程进度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完成投】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及》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 《   》  :市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要对全【市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半年一次检查和【年底全面《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上报?。市住房委员会并通过!媒体进行通》报 ? :    》 ,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坚决杜?绝借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私利的行为 — , ?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   ?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委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委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