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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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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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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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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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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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内《房字〔200—5〕第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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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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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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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乌兰察布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房委办)】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本:级,及驻市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房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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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物价、规》划、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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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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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所【在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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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高《级技术?人员、留学》归国人员、新就业】满3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复原干部、归】国华侨侨眷、残【疾人、连续进城务工!3年以上的新入户农!牧民、旧城改造中实!行回迁的被拆迁【户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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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来源
】 (》一)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 (二)【非党政机关单位【现有的建房用地【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的选用须由房—委办:组织进?行项目法人招标择】优选择?。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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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之【内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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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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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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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规》定应收取的企业服】务费用按低限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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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
】 市房委办负责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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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 2503号!)的规定确定并【将,确定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物价部门、!房委办会签后向社会!公示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利《润不:得超过开《发成本的《3%;利用单位自有!建房用地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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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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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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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房人—从,当地:房委办领取统一【印制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按照】要求内容如实填【写并:签注单位意见后【(一般居民》、,个体经营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当《地房:委办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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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单位凭!购房:人所持当地》房委办核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出售住》房并向购《房人出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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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申请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除提供办证—所要求的资料—手续外还必须—提交:已经批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 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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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准转—售和出租;如—确需出售的需—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根据》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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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时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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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
!。 (二)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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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划,部门用?地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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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来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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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建》。设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 (》六,)建设资《金来:源及:筹集情况;
【
】(七)住房建设标】准包:括住房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 : (八?)住房成本价—格构成、销售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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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拟销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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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落实物业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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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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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以》下步骤?审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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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旗县—市房委办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接收并!进行初审《。。整理经当地政府研究!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市,房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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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市房委—办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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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房委:办与市物价局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规定对建设项目】成本价格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销》售价格最高》。限价;
! (四—)由市房委办负【责汇总整理后请市住!。房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审,。批意见由市房委【办负责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行文下—达建设项《目规模指标并在本地!区媒体公布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住宅标准、【销售价格、》。销售办法与对象【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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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材料?初审、?材料汇总《由市房委办》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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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建设【工程要?实行招投标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竣!工后在进《行了单位《工,程验收?后由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批准开工之日起必】须,按季:度向房委办报送建】设工:程进度?。。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完成投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及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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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要对全市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半?年一次检查和年底】全,面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上报市住房》委员会并《通过媒体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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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坚决杜?绝借: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私利!。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委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委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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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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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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