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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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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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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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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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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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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内房字】〔2005〕—第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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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发!建,。设
【第四条 乌兰察】布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房】委办)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本级及【。驻市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房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物》价、规划、》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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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所《在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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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高级技?术人员?、留学归《国,人员、?新就业满3》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复原干部】、归:国华侨侨眷》、残:疾人、连续进城务工!3年以?上的新?入户农牧民、—旧城改?造中:实行回迁《。的被拆迁户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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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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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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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党政机关单位现】有的建房《用,地
【第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的选【用须由房委办组【织进行项目法人【招标择优选择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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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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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之内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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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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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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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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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规定应收取的企业服!务费用按低限—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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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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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房委》办负责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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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 25】03号)的规—定确定并将确定【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物价部—门、房委办》会签后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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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利润不】得超过开发成本的】3,%;利用单位自有】。。建房用地《。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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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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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人从—当地房委办领取【统一印制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按照要求内容如】实填写并签注单【位意见后(一般居】民、个?体,经营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当地房】委办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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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单位凭购房!人所持当地房—。委办核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出:售住房?并向购房人出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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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申请】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除提供【办证所要求的资料手!。续外还必须提—交已经批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 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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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准!转售和?出租;如确需出【售的:需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根据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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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时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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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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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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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划部门用地规】划许可;《
【 (四)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来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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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项目建设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
(—六)建设《资金来源及》筹集情况;
】
》 (七)》。住房建设标准包括】。住,。。房,。。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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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住房成本价】格构成、销售价格】标准:;
《
? (九)拟】销售对?象;
【
, (十)落】实物业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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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以下步】骤审议审批》
【 (一)—。各旗县市房委办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接收并进行初审】整理经当地政府研】究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市】房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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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市房委办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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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房委办?与市物价《局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规定对—建设项目成本价格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销售价格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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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市?。房委办负责》汇总整理后请—市住房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审批意见—由市房委办负责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行文下达建》设项目规模指标并】在本地区媒体公布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住宅标】准,、销售价格》、销售?办法与对象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 (:五):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材料初审、!材料:汇总由市房委办承办!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建设工程要—。。实行招投标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竣工后?在进行了单位—工程验?收后由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批准开【工之日?起必须按季度向房委!办报送?建设工程《进度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完成投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及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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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要对全市《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半年:。一次检查和年底【全面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上!报市住房《委,员会并通《过媒体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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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坚决杜绝】。借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私—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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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委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委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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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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