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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    现将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内房:。字〔2005—〕第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发建设 — 第四—条  ?乌兰察布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房委办)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本级及驻市—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房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  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物价、规》划、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  ?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所:在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 》 :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高级技术【人员、留学归—国人员、新就业满】3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复原干部】、归国华《侨,。侨眷、残疾人、【连续:进城务?工3年以上的—新入户农牧民—、旧城改造中—实行回?迁的被拆迁户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来源 《   —  (一)》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   ? , (二?)非党政机》关单位?现有的建房用地【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的选用须由房委办!组织进行项目法人招!标择优?选择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 :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之【内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之内: 第【十条:  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    (》三)按规定应收取】的企业服务费用按】低限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  :(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 ! ?。  :   市房委办负责!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 第十一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 2—503号)》的规定?确定并将确定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物!价部门、房》委办会签后向—社会公示 —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利润不得》超过开发成本的3】%;利用《单位自有建房—用地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有利润— , :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    ! (一)购房人从】当,。地房委?办,领取统?一印制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按照?要,求内容如实》填写:并签注单位》意见:后(一般居民、个体!经营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当地房委】办核准; 【。 :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单?位凭购房人所—持当:。地房委办核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出售住房并向!购房人出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申请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除提【供办:证所要求的资料【手续外还必须提交】已经批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     !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 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准转】售和出?租;如确需出售的需!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根据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所,得,收益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时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 》  》   (二》)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 —。   ? (三)《规,划部门用地规划许】可; 【。     (—四)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来!源情况; !     (五)项!目建设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     (六)建!设资金来源及筹集情!况; ? ,     】(七)住房建设标准!包括住房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  (八)住房【成本价格构》成、销售价》格标:准; 《    【 (:九)拟销售对象; !     !(十)落实物业管】理事:项; 》 ?。    《(十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以下步《骤审:议审批 — ,。  ?   (一)各【旗县市房委办—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接收【并进行?初审整理经当地【政府研究《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市房委会—; 【。 , ,  (二)由—市房委办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 ! ,     (三)市!房委办?与市物价局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规定!对建设项目成—本,价格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销售!价,格,最高限价; 【 《   ? (四)由市房【委办负责《汇总整理后请市【住,房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审批意见】由市房委办负责【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行文》下达建设《项目规模指标并【在本地?区媒体公布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住宅标准!、销:售价格、销售—办法与对象》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  》   (五)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材—料初:审、材料汇总—由市房委《办承办 — , 第十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建设》工程要?实行招投标》。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竣工后在《进行了单《位工程验收后由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批准开工】之日起?。必须:按,季度向房《委办报送《建设工程《进度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完成投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及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 】    市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要对《全市: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半年一】次检查和年底全面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上《报市住房委员—会并通过《媒体:进行通报 【 ,  ?   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坚决杜绝借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私:利的行为 》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委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委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