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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 , 现将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第一条《  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内》。房字:〔2005〕第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发建设? 第四条!  乌兰察》布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房《委办)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本级【及驻市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房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物:价、规划、》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所在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 ,  :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 ?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高级技术人!员、留学归国人员】、新就业满3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复原干部、归国华!侨侨眷?、残疾人、连—续进:城,。务,工3年以上》的新入户农牧民、】旧,城改造中实行回【迁的被拆迁户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来源! , 》    (一)【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   【  (二《)非党政机》关单:位现有的建房用【地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的选用须由》房委办组织进行项】目法人招标择—优选择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之内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之内 《 : 第十条  【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   (三》)按规定应收取的企!业服务?费用按低限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  :  (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 》   》  市?房委办负责》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 : 第十一—条 :。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 250!3号)的规定—确定并将确定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物价部门》、房:委办会签后向社会】公示 《。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利润不得《超过开发成》本的:3%;?利用单位自有建房】用地:。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有利润 》 第十二条 !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 —     (—一,)购:房人从当地房—委办领取统一—印制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按照要求《内容如实《填,写并签注《单位意见后(—一般居民、》个体经营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当地》房委办核准; !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单位凭购—房,人所持当地房—委办核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出售—住房:。并向:购房人出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 ?第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申请!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除提—。供办证所要求的资料!手续外还《必须提交已经批【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 《 ,   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 第十五条 】 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准转—售和出租;如确需】。出,售的需?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根据【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所》得收益 【 ,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时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 》     (二)!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  !   (三)规【划部门用地规划许可!; 【。    (四)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来】源,情况;?    ! (五)项》目,建设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  《   (六)建【。设资:金来源?及筹集情况》; :    】 ,(七)住《房建设标准》包括住房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     (八)】住房成本价》格,构成、销售》价格标准;》。。    ! (九)拟销—售对象; —。 ?  :  : (十)落实物业】管理事项《。; 《  《   ?(十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以下步骤审议审批 !    】 (一)《各旗县?市房:委办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接收并进行初【审整理经当地政【府研究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市房委】。会; 《    【 (二)《由市房委办》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 !    (三)市房!委办与市物价局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规定对建设项目!。成本:价格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销?售价格最高限价【; 《     (四!),由市房委办负责【汇总整理《后请市住房》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审批意见由》市,房委:办负责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行文《下达建设项目规模指!标并在本地区媒体】公布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住宅标准!、,销售价?格、销售办法与对象!。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   《  (五)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材!料初审、材料汇总】由市房委办承办 !。 第十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建设》。工,程要实行招投—标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竣工【后在进行了单位工】程验收?后由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批准开工!之日起必《须按季度向》房委办报送建设工】程进度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完成投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及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 ?  《。   市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要对【全市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半年一次!检查和年底全面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上报!市住房委员会—并通过媒体进行通】报 :  —  :。。 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坚决杜绝借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私利的行为 — ,。 第二十条 !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   ?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委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委》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