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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现将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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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内房《字〔2?005〕第》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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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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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发建—设,
》
第四?条 乌《兰察布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房委《办,。)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本级及驻市—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房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物价、【规划、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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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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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所在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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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
】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高【级技术人员、留学归!国人员、新》就业满?3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复原干部、归—国华侨侨眷、残疾】人,、连续进城务工【。3年以?上的新入户农—牧民、?旧城改造《中,实行回迁的被拆迁户!。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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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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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党政机关单位现【有的建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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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的选用须由】房委办组织进行项目!法人招标择优选择】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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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之内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之【内
【第十:条 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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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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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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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规定应收取的!企业服务《费用按低《限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
(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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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委办负责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 2503号【)的规定确定并将确!定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物价部【门、房委办会签后】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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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利润不—。得超过开发成—本的3?%;:利用单位自有建房】。。用地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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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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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
《
? (》一):购房人?从当地房《。委办领取统》一印制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按照要《求内容?如实填?写并签?。注单:位意见后(一般居民!、个体经营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当地】。房委办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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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单位凭购房人】所,持当地房委》办核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出售住房》并向购?房人出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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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申《请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除提供?办证所要求的—资料手续《。外还必?。须,。提交已经《批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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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
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准转售和出》。租;:。如确:需出售的需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根据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所得收益
【
第十六—条 :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时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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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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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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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划部门用地规划!。许,可;
】 : (?四)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来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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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项目建设《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 , (六)建【设,。资金:来源及筹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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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住:房建设?标准包括住房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
(!八)住房成本价【格构成、销》售,价格标准;
!。
《 (九)拟销售对!象;
?
《
(十)落!实物业管理事项;
!
《
? (十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以下步骤!审议审批
】
—(,一)各旗县市房委办!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接收】并进行初审整理【经当地政《府研究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市【房委会;
》
《
(—二)由市房委办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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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房委!办与市物价局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规定对?。建设项?目成本价格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销售价格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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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由:市房委办负责汇总】。整理后请市住房【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审批意见由市房!委办负责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行文下《达建设项目》规模指标并在本【地,区媒体公布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住宅标!准、销?售价格、《。销售办法《与对象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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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材料初审、材料】汇总由市房委办承办!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建】设工程要实行招投】标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竣工后》在进行了单位工程验!。收后由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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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批?准开工之《。日起必须《按季度向房委—办报送建设工程进】度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完成投》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及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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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要:对全市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半年一《次检查和年底全面】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上报市住房委员】。会并通?过媒体进《。行通报
《
】 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坚:决杜绝借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私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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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委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委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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