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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现?将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内房字〔】2005〕》第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第三?条 :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发建设 !第,四条  《乌兰察布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房委办?。)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本》级及驻市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房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    《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物价、规划、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所在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 《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 】 :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高级技术人员!、留学归国》人,员、新就业满3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复—原干部、《归国华侨《侨眷、残疾人、【连续进城务工—3年以?上,。的新入户农牧民【、,。旧城改?造中实行回迁的【被拆:迁户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来源 — , :    (一)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    】 (二)非党政【。。机关单位《现有:。的建房用地》 第【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的,选用:须由房委办组—织,进行:项目法?人招标择优》选择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之内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之内 ! : 第十条《  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 :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    【 (三)按规定应】。收取:的企业服务费—。用按:低限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     (!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 —   ?  市房委办负【责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 第十《一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 ,2503号)的规】。。定确定并将确—定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物》价,部门、房委办—会签后向社会公示 ! ,。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利,。。润,不得:。超,过开发?成本的3%》;利用单位》自有建房《用,地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有利润 —。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 !     】(一:。)购房人从》当地房委办》领取统一《印制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按照要求!内容如实《填写并签《注单位意见后(一般!居民、?个体经营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当地《房委办核准》;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单位凭购房!人所持当地》。。房委办?核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出《售,住房并向购房人【出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申请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除提供!办证所要求的资料手!续,外,还必须提交》已经批?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   ?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 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准转售和—出租;?如确需出《售的需?。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根据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所得收益 【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时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 : 《    (二)【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    ! (三)《规划部?门用地?规划:许,可; 》     (四!),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来源情?。况; —     (五)!项目建设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     (六【)建设?资金来源及筹集情况!;   !  :。(,七)住?房建:设标准包括》住,房,。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 (八)住房成【本价:格构成?、销售价格标—准;  !。   (九)拟销售!对象; 】     (—十):落实物业管理事项;! ?     (】十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以?。下步:。骤,审议审批 —  》 ,  (一)各旗县市!房委办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接收并进《行初审整《理经当地政》。府研究?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市!。房委会;《 ?     (二!)由市房《委办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 ,  —   (三)市房委!办与市物价》局,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规定对!建设项目成本价格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销售价格最高】限价;? ? ,     (四)!由市房?委办负责汇总—整,理后请市《住房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审批意】见,由市房委办负责【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行?文下达建设项—目规模指标并在本地!区媒体公布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住宅标准《。、销售价格、销售办!。法,与,对象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    》 (五)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材】料初审、材料汇总】由市房委办承办 】。 第十【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建设工】程要实行招投标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竣工后在》进行:了单位?工,程验收后《。由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批准:开,。工之日起必须按【季度向房《委办报送建设—工程进度《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完成投!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及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 — ? ,   市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要对全市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半年一次检查—和年底全面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上报《市住:房委员?会,并,通过媒体进行通报】。 》     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坚决杜—绝借: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私利的行为 】 第二十条 】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委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委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