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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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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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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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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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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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内房字〔2】005?〕第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发建设
!。第四条 乌—兰察:布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房委办)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本—级及驻市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房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物价、?规划、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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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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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所在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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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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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高级】技术人员、留—学归国人员》、新就业满3—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复【原干部、归》。。国,华侨侨眷《、残疾人《、连续进城务工【3年:以,上的新入户农牧民、!旧城改造中实行回】迁的被拆迁户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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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来【源
【 : (一)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 (二)非党政机】关单位现有的建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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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的选用】须由房委《办组:织进行项目法人【招标择优选》择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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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之内》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之内
】。
》第十条 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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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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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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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规定《应收取的企业—服务费用按低限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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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
】。
》 市房—。委办负?责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
第—十一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 2503—。号):的规定确定并—将,确,定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物】。价部:门、房委办会—签后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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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利润不】得超过开发成—本,的3%;利用单【位自有建房用地【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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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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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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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人从当地房!委办领取统一印制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按【照要求内容》如,实填写并《签注单位意见后(】一般居民、个—体经营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当地房委办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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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单—位凭购?。房人所持当地房委】办,。核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出售住房《并向购房人出—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申【请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除提供】。办证所要求的资料】手续:外还必?须提交已经批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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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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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准:转售和出租》;如确?。需出售的需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根据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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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时: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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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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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
】 (三)—规划部?门,用地规划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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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来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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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项目建设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 (六)建设资金】来源:及筹集情况;
【
!(,七)住房建》设标准?包,括住房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
》 (八)住房【成本价?格构成、销》售价格标《准;
?
《
》(,九)拟销售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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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落:实物业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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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以下步?。骤审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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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旗县】市房委办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接收并—进行初审整理经当】地,政,府研究?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市房!。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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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市房委办】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
【
《 : , (三)市房委办】与市:。物价局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规—。定对建?设,项目成?本价:。格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销售价格【最高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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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市:房委办负责》汇总整理后请市住房!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审批意见!。由市房委办负责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行文下达建—设项目?规模指标并在本地区!媒体公?布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住宅标!准、:销售价格、销售【办法与对象》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 (》五,)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材料:初审、材料汇总【由,市房委办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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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建设工【程,要实行?招投标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竣工后在】。。进行了单位工程验】收后:。。由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批准开工之日起必须!按季度向房委办报】送建:设工程进度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完成投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及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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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要对全市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半年一次检—。查和:年底全面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上报市住】房委员会并通过媒】体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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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坚决杜绝借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私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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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委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委《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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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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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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