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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现将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 ,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内房字〔2—005〕第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发建—设, : 《第四条  乌—兰察布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房委《办)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本级】及,驻市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房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物价、规》划、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协同《实施本办法 !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    》。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所,在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 !。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高:级技术人员、留学归!。。国,人员:、新就业满3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复》原干部、归国华【侨侨眷、残疾人、连!续进城务工》3年以上的》新入户农牧民、【旧城改造中》实行回迁《的被拆迁户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来源 — :     (一)】。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 ,    — (二)《非党:。。政机关单位》现有的建《。房用地?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的选用须由房—。。委办组织进行—项,目法:人招标择优选—。择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之》内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之内 — 第十—条,  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  《   (《三,)按规定应收取的】企业服务费》用按:低限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    《(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 !     市房委!办负责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 第十一】条 :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 !250?3号)的规定确【定并将确定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物—价部门、《房委办?会签:后向:社会公示 —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利润!不得超过开发成【本,的3%;《利用单位自有—建房用地《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有利润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 《    》 (一)购房人从】当地房委办领取【统一:印,制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按照要求内容如【实填写并签注单【位意见后《(一般居民、个体经!营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当地房委办核准;!。 : ,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单》位凭购房人所持【当地:房委办核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出售住房并向购房】人出:。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申请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除提供办》证所:要求:的,资料手续外还必须提!交已经?批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  :   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 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准!转,售和出租;如确需出!售的需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根,据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所得《收益 》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时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  ?。。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 《   【  (二)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 【     (三【)规划部门》用地规划许可; !     】(四)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来源】情况; 【 :  :  (五)》。项目建设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    《 (六)建设资金来!。源及筹集情》况; —     (【七)住?房建设标准包括【住房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 ,     】(八:。)住房成本价格构】成、销售价格标【准; 《    【。。 (九)拟》销售对象; —     !(,十)落实物业—。管理事项; 【  》。   (十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以【下步:。骤审议审批 !  ?   (一)各旗】。县市房委办》。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接收并进【行初审?整理:。经,当地政府《研究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市?。房委会?。; —     (—二):由市房委办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 , 》    《(三)市房委办【与市物价局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规定对建设项!目成本价《格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销》售价格最高限价【; 【    (四—)由市房委办—。负,责汇总整理后请市】住,房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审】。批意:见由市房委办负【责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行》文下达建设项目【规模指标并在—本地区媒体公布【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住宅标准、销售价格!、销:售办法与对象—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 ?    (五)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材料初审、—材料汇总《由市房委《办承办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建设工程要【实,行招投标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竣工后在】进行了单位》工程验收后由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批准开工之【日起必须按季度向】房委办?报送建设工程进度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完?成投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及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 ! ?  :  :。市,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要对全市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半年?一,次检查?和年底全面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上报市住房委—员会并通过媒体进】行通:报 【   ? 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坚决杜绝借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私利《的行:为 —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  :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委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委?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