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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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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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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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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将《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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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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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内房字!〔2005〕第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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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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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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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乌兰:察,布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房】委办)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本—级及驻市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房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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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物价、规—。划、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所】在,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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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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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高级技?术人员、留学归国】人员、新《。。就业满?3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复原干部、!归国华侨《侨眷、?。残疾人、《连续进城务工3年以!上,的新:入户农牧民》、旧城改造中实行】回,迁的被拆迁户—。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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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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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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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非党政【机关单位现》有的建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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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的选用须由【房委办组织进—行项目法人招标择】优,选择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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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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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之】内,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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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
(三】)按规定应收取【的企业服务费—用按低?限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
】 (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
【 市》房委办负《责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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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 2503—号)的规定确—定并将?确定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物价部门、【。房委办会签后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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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利润不得【。超过开发成本的3】%;利用单位自有】建房用地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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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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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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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人从当地!房委:办领取统一印制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按照要求内【容如实填写》并签注单《位意见后(一般居民!、个体经营》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当地房委办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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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单》位凭:购房人所《。持当地房委办核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出售【住,房并向购《。房人出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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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申】请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除:提,供办证所要》求的:资料手续外》还必须提交》已经批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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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准转售和出租!;如确?需出:售的需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根据!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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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时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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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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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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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划部门用地—。规划:许,可;:
】 (四)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来!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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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项目建设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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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设资金来源及【筹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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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住,房,建设:标准包括住房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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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住房成?本价格构《成、销售《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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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拟销—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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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落实物业!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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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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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以下步骤审】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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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旗县市》房委办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接收并进【行初审整理经当【地政府研究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市房—委会;
【
: (二)由】市房委?。。。办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
【
(【三)市房《委办与市《物价局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规定对建设》项目成本价格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销售》价格:最高限价;
!。。
(四)!由市房委办负—责汇总整理后请市】住房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审批意—见,由市:房委:。。办负责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行文下】。达建设项目》规模指标并在本地】区媒体公布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住?宅,标准、销售价格、】销售办法与对象【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
》(五)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材料初审、材】料汇总由《市房委办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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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建—设工程要实》行招投标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竣工】后在进行了单位工】程,验,。。收后:由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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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批准开!工之日起必须按季】度,向房委办报送建设】工程进?度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完成投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及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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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要?对全市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半年一《次检查和年底—全面:。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上?报市住房委》员会并通过媒—体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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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坚决—杜绝借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私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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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委【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委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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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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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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