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 现将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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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内房字〔2005!〕,第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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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发建设—
第四】条 乌兰察布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房委办)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本级及!驻,。市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房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物价、规划!、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 ,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所在: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
!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高?级,技术人员、留—学归国人员、新就业!满3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复原干部、!归国华侨侨眷、【残疾人、连续进城务!工,3年以上的新—入户农牧民、旧城改!。造中实行回》迁的被拆迁户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来源
】 (一)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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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党政机关单位现有!的建房?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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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的选用】须由房委办组织【进,行项:目法人招标择优选择!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之内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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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
《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
, : (?三)按规定应收【取的企业服》。务费用按低》限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 (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
!
》市房委办负责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 250】3号)?的规:定确定并《将确定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物价部—门,、房委?办会签后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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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利润不得超过开】。发,成本的3%;—利用单位自有建房用!地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有利润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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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人从当地《房委办领取统一【印,制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按照要求内容【如实填写并签注【单位意见后(一般】。居民、个《体经营?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当地房委办】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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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单位凭?购房:人所持当地》房,。委办核?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出【售住房并向购房【人出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申请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除提供办证【所要求?。的资料手续外—还必须提交》已经批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
》 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
》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准《转售和出租;—如确:需出售?的,需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根据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所得收益
】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时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
》
《。 (二)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
【 (》三)规划部门用地规!划,许,可;
》
:
? (四)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来源》情况;
【。
《 (五)项目建】设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
(六)建!设资金来源及筹【集情况;
【
(七!)住:房建设标准包括住房!。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
【 (?八)住房《成本价格构成—、销售价格》标准;?
— , (九)拟销售!对象;?
— ?。 ,(十:)落实?物业:管理事项《;
】 (十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以下步骤审议审批】
?。
,
: (一—)各旗县市》。房委办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接收!并进行初审》整理经当《地,政府研究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市房】委会;
》
》 (二)—。由市房委《办,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
!
】 ,(三)?市房委办与市—物价:局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规定对—建设:项目成本价格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销售价格最高】限价;
—
— (四)由市—房委办负《责,。汇,总整理后请市住【房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审批意见!由市:房委:办负责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行文】下达建?设,项目规模指标—并在本地区媒—体公布?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住!宅,标准、销售价—格、销售办》法与对象《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
【 (五?)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材料—初审:、材料汇总》由市:房委办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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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建设工程—要实行招投标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竣!工后在?进行了单位》工程:验收后由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批准】开工之日起必须按季!度向房委办报送建】设工程进《度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完成投《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及,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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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市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要【对全市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半》年一次检查和年底】全面: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上,报市住房委》员会并通过媒—体进行通《报
》
,
: 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坚决杜?绝借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私,。。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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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委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委?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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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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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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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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