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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 现将?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内—房字〔20》0,5〕第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发建设— 第四条!。  乌?兰察布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房委办)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本级及驻市》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房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物价、规划、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所在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 】 :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高级技术人员、】留学归国人员、新就!业满3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复原干部—、归国华侨侨—眷、残疾《人、连续进城务【工3年以上的新【入户:农牧民、旧城改造】中实:行回迁的被拆迁户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来源【    ! (一?)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   (二》)非党政机关单位现!。有,的,建,房用地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的选:用,须由房委办组织进】行项目法人招标【择优选择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第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之内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之内 第!十,条  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 ?   《  :(,。三):按,规定应收《取的企业服务费【用按低限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    》 ,。(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 !。    【 市房委办负责【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 第十《。一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 25》03:号)的规定确定并】将,确,定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物价部》门、房委办》会签:后向社?会公示?。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利润不得超!。过开发成本的—3%;利《。用单位自《有建房用地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有利—润 :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 】。     】(一)购房人从【当地房委办领—取统一印制》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按照要求内】。容,如实填写并签注单位!意见后(一般居民】、个体?经营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当地房委—办,核准; 《 ,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单,位,凭,购房人所持》当地房委办》核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出售住房并【向购房人出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申!请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除提供办【证所要求的》资料手续《外还必须提交已【经批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  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 第十五条》 , 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准转》售和出租;如确需出!售,的需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根:据,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所,。得收益 《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时》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 ,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 ,  —   (二)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 》 《     (三【)规划部《门,用地规划许可—; 》     (【四)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来源情况》; 《    —。。 (五)《项目建?设,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     】(六)建《。设资金来源及筹集】情况; 》。。 ?    《。 (七)住房建设】标准包?括住房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    《 (:八)住房成本—。价格构成、销售【价格标准; 【     】(九)拟销售—对象; 】     (十)落!实物业管理事项;】 ,     !(十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以下步骤审》议审批 》  》   (《一)各旗《县市房委《办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接《收并进行初审整理】经当地政府研究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市房委?会,; 》  ?   (二)由市房!委办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 】 ,     (三!)市房?。委,办与市物价局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规定对》建设项?目成:本价格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销!售价格最高限价【; 【    (四)由】市房:委办负责《。汇总:整理后请市住房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审批意《见由市房《委办负责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行文下达建设【项目规模指标并在本!地区:媒体公布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住,。。。宅标准、销售价格】。、销售办《法与:对象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     (五)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材料【初审、材料汇总由】市房委办承办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建设》。工程要实《行,招,。投标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竣工后在进】行,了单位工程》验收后由《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批准开》工之日起必须按【季度:向房委办报》送建:设工:程进:度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完成投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及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 【。 《     》市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要对全市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半,年一次检查和—年底全面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上?报市住?房委员?会,并通过媒体进行【通报 【     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坚】决杜绝借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私利的行为 】 第二十条 】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委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委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