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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   《  现将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 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内房字〔200【。。5〕第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发建?设 —。 ,第四:条  ?乌兰察布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房委》办)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本级—及驻市?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房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物价?、规划、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协同实施本—办法 》 ,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 ,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所在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 :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高级技术】人员、留《。学归国人员、—新就业满《3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复原干部、归国【华侨侨眷、残疾【人、连续《进城务工3年—以上:的新入户《农牧民、旧城改造中!实,行回迁?的被拆迁户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来!源 :。    】 (一)《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 ?。 : ,   (二)非党】。政机:关单位现有的建房】。用,地,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的选《用须由房委办组织进!行项:目法人招标择优选择!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之内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之内— 《 第十条  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   (三)按规定!应,收取的?企业服务《费用按低限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 ,     —(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 《     】市房委办《负责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 ? 第十一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 2503》号,)的规定《确,定并将?确定:。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物《价部门、房委—办会签后向》社会公示 !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利润不得超过—开发:成本的3%;利【用单:位自有建《房用地?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有利润 !。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 —     (【一,)购房人从当地【房委办领取》统一印制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按照【要求内容《。如实填写并签注单位!意见后(一》般居民、《个体经营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当!地房委办核准; ! 《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单位凭购房人】所持当地房委办核】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出售住房并向购】。房人出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第,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申请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除提供【办证所?要求的资料》手续外?还必须提交已—。经,批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  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准转售和出!租;如确需出售的】需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根,据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所!得收:。益 —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时》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 — ,     (—二)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 , ?     (三】)规划部门用地规】划,许可; 【    》。 (四)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来源《。情况:; ? :     —(五)项目》建,设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   》  (六)建设资金!来源及筹集情况;】 《   《  (七)住—房建设?标准包括住房—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 ,    》 (:八)住房成》本价格构成、销售价!。格标:。准; ? 》    (九)拟】销售对象; — 《     (十【)落实?。物业管理事项;【 《    》 (十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以下步骤审议审批! ?。 :  : ,  :(一)各旗县—市房委办《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接,收并进行《。初审整理经当地【。政府研究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市房委会;! 》。     (二【)由市房委办—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 】   —。 ,。 (三)市》房委办与市》物价局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规定对—建设项目成本—价格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销售价格《最,高限价?; : 》 ,   (四》)由:市房委?办负:责汇:总整理后请》。市住房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审批意见由市!房委办负责》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行文下达建设项目!规模指标《并在本?地区媒体公布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住宅标准、销—售价格、销售办【法与对象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 ?     —(五)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材料】初审、材料汇总由】市房委办承办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建设工程要实行招投!标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竣】工后:在,进行了单位工—程验收后由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批准开工《之日:起必须按季》度向房委办报送建】设工:程进度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完成投—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及—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  【   市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要对全市!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半年一次【检查和年《底,。全,面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上报市住房—委员会并通过—媒体进行通报 【   【  市及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坚决杜绝借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私利》的行:为,。 ?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委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委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