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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政》发〔2008〕6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现将《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我市廉租住》房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坚持!“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 》 第: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和管理【费用的余额全—部;   (三)!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 《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廉租—住房房?源   (一)】腾退的并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二)低保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购】置、改造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 , (:七)以消化空置房】通过减免《有关税费抵顶—的部分房屋》 第五《条 乌兰察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3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 第】七条 200—8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为每月—每人5?元/其他旗县市区】为每月每人3—5元/以后每—年的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由:建设(房《产)、价格》、财政?等部门测《。算确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   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2—008?年年:底前中心城区—要做到应保尽保旗县!。城,区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中》。心城区?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市:区要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到2010】年前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 2、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   3、》申请人?及配偶现住房情况】证,明,;   4、申!请人及?配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   5、》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现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  提供证明的【单位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并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相应栏目内加盖!单位公章 【。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证明并连同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证明材料报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  (四)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审核—组予以审核》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廉租住】房补贴对象 【   (五)各旗县!市区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户数符合补贴标】准户数少《于计划补贴户数时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直!接对确定《的补贴对象》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申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户数时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组【织由:。监,察、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向评?审确:定的申请人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第》十条 取得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即—可享:。受廉租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补贴:发放采取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的办法年度廉】租,住房补?贴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城市廉租住房补!贴统计报表进行【审核认定经认—定后于每《年,的12?月份将补贴所需【资金拨付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专用账户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申请人发—放完毕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工作每】年办理一次各—单位、街道办—事处:在10月底前—完成收件审查工作】廉租住房《及其他?相关部门在11月至!。12月?。份,完成审核、公示、发!。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1?月份向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每年的12月份!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廉租?住房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   (一)购置了!私有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的家庭;!  《。 (二)家庭收入已!达到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人对审《核,、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补贴统一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第《十八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运:作实:施和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外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