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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政】发,。。〔2008〕60】号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现将》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我市】廉租住房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坚持【。“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 — , 第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和管理!费用的余额全部【;   (三)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  【。。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四条 廉租住房!房源:  ? (一)腾退的【并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二)低保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购置、改—造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 (六)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  :。 (七?),以消化空《置房通过减免有关】。税费抵顶的部分房】。屋 ?第五条 乌兰察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3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 第七条 !2008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为每月每人5】元/:其他旗县市区为每】月每人35元/【以后:。每,年的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由建设(房产—)、:价,格、财政等部门测算!确,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   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2008年】年,底前中心城区要做到!应保尽保旗县城区】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中心》城区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市区要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到2《。010?年前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 , 2、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   3、申—请人及配偶现住【房情况证明;—。   4、申】。请人及配《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5】、,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现】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   ?提供证明的单位【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并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相应栏目内》加盖单位公章— ?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证明并连同】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证【明材料报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   (》。四)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审核组予以审核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廉租住房补贴】对象 》  (?五,。)各旗县市区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户数符合】补贴标准户数—少于计划补贴户数时!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直接对确定的补!贴对:象,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申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户数时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组《织由:监察、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向评!审确定的《申请人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第【十条: 取得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即可享受廉》租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补贴发放采取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的办法年度【廉租住?房补贴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城市廉《租住房补贴统计【报表进行审核认定经!。认定后于每年的【12月份将补—贴所需资《金拨付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专用账户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申请人发放—完毕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工作每》年办理?一,次各:单位、街《道,办事处在10—月底前完《成收件审查工作廉租!住,房及其他相》关部门在《11月至12月【份完成审核》、公示、发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1月份向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每年—的12?月份: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廉租【住房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   (一)购置了!私,有,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的家庭!;  》 (二)家庭收【入已达到《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的; ?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人】对审核、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补《贴统一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第【十八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运作—实施和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外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