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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政发〔20!08:。〕60号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我》市廉租住房》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坚持》“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 《 第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和管理费用的】余额全部;   !(三)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 ?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廉租住房》。房源  》 (一)腾退的【并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二《),低保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   (四)政府出!资购置、改造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七)】以消化?空置房通《过减免有关税费抵】顶的部分房》屋, , 第五条《 乌兰察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3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 第《七条 2008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为每!月每:。。。。人5元/其他旗县】市区:为每月每人3—。5元/以后每年的】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由!。建设(房《。产)、?价格、财政》等部门测算》确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 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2008年年底【前中心城区要—做到应保《尽,保旗县城区》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中心城区!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市?区要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到《。20:。10年前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   《3、申请人》及配偶现住房情况证!明;:   4、申请!人及配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   5、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现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提供证明的》单位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并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相应栏目内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三)?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证明》并连:同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证明材料报【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四【)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审核组予以—审核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廉租住房补—贴对象 《。   (五)各】旗县市区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户数符合补贴标准!户数少于计划补贴户!数时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直接对确定的补】贴,对象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申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户】数时: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组织由监察、!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向!。评审确定的申—请人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 第十条 取得【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即可享受廉租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补贴发放采》取,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的】办法年度廉租住房补!贴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城市廉租】住房补?贴统计报表进行【审核认定经认定后】于每:年的12月份将补】贴所需资金拨—付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专用—账户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申请】人发放?。完毕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工作—每年办理一次—各单位、街道—办事处在10—月底前?完成收?件审查工作》廉租住房及其他相】关部门在1》1月:至12月份完—成审:核、公示、发—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1月份向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每年的1】2月份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廉租住房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一)购置了私有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的家庭?;   (【二)家庭收入—已达到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   (《三)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的; ?。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人对【审,核,、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诉? ,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补贴】统一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第十八【。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运作?实施和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外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