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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政发〔2008】〕6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我市廉租住房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坚持?“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 第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和管!理费用的余》额全部; 》  :。 ,(,三)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 《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四条 廉租【。住房房?。源   》(一)?腾,退的并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二)—低保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购置、改造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  (六)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七):。以消化空《置房通过减免有【关税费抵顶的部分】房屋 《第五条 乌兰—察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3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 :第七条 《20:08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为每月【每人:5元/其他旗县市】区,为每月每《人35元《/以后每年的—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由建设(—。。。房产)?、价格、财政等部门!。测算确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200?8年:年底前中心城区要做!到应保尽保旗—县城区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中心《城区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市区?要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到201】0年前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   2、》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 3:、申请人及配偶【现住房情况证—明;: ,   4、申请】人及配?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5—、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现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   提供证明】的单位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并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相应—栏目内加盖单位【公章 》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证,明并连同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证明】材料报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   (四》),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审核组予以》。。审核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廉租住房补贴对】象,   (—五)各旗《县市区?。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户数符合补】贴标准户数少于计】划,补贴户数《。时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直接对》确定:的,补贴对象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申?。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户数时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组织由监察【。、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向评审】确,定的申请人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 :第十条 取得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即可享受廉租!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补贴发?放采取?。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的办法年度【廉租住房补贴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城市廉租住》房,补贴:。。。统计报表进行审核】认定经认定》后于每年的12月份!将补贴所需资金【拨付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专用账户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申请人》发放完毕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工作每年办》理一:次,各单位、街道—办事处?在10月底前完【成收:件审查工作》廉租住房及其他相】。关部门在11月至1!2月份完成审核、】公示、发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1【月份:向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每年的12—月份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廉租住房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 (一?)购:置了私有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的家庭; !   (二)家庭收!入已达到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 (三)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人》对,审核、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补贴统【一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 第十八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运作实?施和: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外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