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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政【发〔20《0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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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现将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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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我市廉租住【房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坚,持“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
第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和管理费用的!余,额全部;
(!。三)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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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廉租【住,房房源?
《(一)腾退的并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二)低》保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购置、改造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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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以消化!空置房通过减免【有关税费抵顶的部】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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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乌兰察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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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3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
第七条 —2008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为每月每!人5:。元/其他旗县市区为!每月每人35—元/以后每年的【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由建!设(房产)、价【格、财政等部门测算!确,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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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 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20?08年年底》前中心城区要做到】应保尽保旗县—城区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中心城区—。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市区要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到2010—年前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 2、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 3、申请人及【。配偶现住房情况证明!;
》 4、申请人及配】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
5、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现,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
?提供:证明:的单位?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并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相—应,栏目内加盖单位公章!
?。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三)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证明并】连同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证明材《料报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 (:。四)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审核组予以审】核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廉租住房补》贴对象 《
《(,五)各旗县市区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户数符】合补贴标准户数【少于计划《。补贴户数《时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直接对确定的—补贴对象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申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户《数时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组织由【监察:、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向》评审确?定的申?请人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第十【条 取得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即可《享受廉租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补贴发放采取【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的办?法年度廉租》住房补贴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城市廉《租住房?。补贴统计《报表进行审》核认:定经认定后于每年】。的1:2月份将补贴所【需资金拨付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专用账户】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申请人发!放完毕?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工作每【年办理一次》各单:。位、街道办事处在1!0月底前完》成收件审查工—作廉租住房及其他】相关部门在》。11:月至12月》。。份完:成审核?。、公:示、:发证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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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1月份《向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每年的【12:月,份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廉租住—房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 (一)购置—。了私:有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的?家庭; 《
(二—)家庭收入已—达到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
(三)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人对【审核、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诉 《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补,贴统一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第十】八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运作实施和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外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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