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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政《发〔200》8,〕60号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现将《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我市廉《租住房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坚持“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
第【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和管理费用的余!额全部;
【 (三?)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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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廉租住房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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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腾》退的并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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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低保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购置、改造【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 (六)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七)以!消化空置房通过【减免:有,关,税费抵顶的部分【房屋
第五—条, 乌兰察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3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
】
第七条 20【08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为每月每》人5元/其》。他旗县?市区为?。每月每?人35元/以后每年!。的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由?建设:(房产)、价格、财!政等部门测算确【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2,0,08年年底前中心】。城区要做到》应保尽保《旗县城区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中心城区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市区要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到2010年前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配【偶现住房情况证明】;
《 :4、申请人及配【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 5、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现: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提【供证明的《单位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并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相应栏》目,内,加盖单位公章 【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证明并连同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证【明材料?报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
(四)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审核—组予以审核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廉租住房补贴】对象
》 (五)各—旗县:市区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户数?符,合补:贴标准户数》少于计划补贴—户数时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直接—对确定的补贴对象】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申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户数时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组织由监》。。察、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向评:审确定?的申请?人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第十条【 ,取得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即可?享受廉租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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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补贴发《放采取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的办法》年度廉租《住房补贴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城市廉租【住房补贴统计—报表进行审核认【定经认定后于每【年的12月》份,将补贴所需资金拨付!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专用账户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申请人发《放完毕?。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工作每年办理一】次,各单位、街道办事】处在1?0月底前完成收件审!。查工作廉租住房及】其他相关部门在1】1月至12月份【完成审核、公示、】发,。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1月份】向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每年的12》月份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廉:。租住房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一)?购置了私有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的家庭;》。
》(二)家庭收入已】达到: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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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人对审核、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补贴统】一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第十【八,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运作实》施和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外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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