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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政发〔?2008〕60号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我市廉租住房【。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坚持“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 第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和管理费》。。用的余额全》部;   —(三)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 《。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廉】租,住房房?源   (一)腾!退的并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二》)低保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  (四《),政,府出资购置、—。改造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  (六)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七)以《消化空置房通过减】免有关?税费抵?顶的部分房屋 】第五条 乌兰察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3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 ! 第七条 》20:08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为】每月每人5元/其他!旗县市区为每月每人!35元/以后每年】的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由建设(房产)、!。价格、财政等部【门测算确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 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200【8年年底前中心【城区要做到应保【尽,保,旗县城区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中心城区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市区要?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到—2010年前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   2、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   3、申请】人及配偶现住—房情况证明; 】   4、》申请人及配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5】、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现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提供!证明的单《位,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并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相应栏目内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三)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证》明并连同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证明材!料报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  (四)》。。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审核组予以审核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廉【租住房补贴》对象   【(,五,)各旗县市区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户数符合补贴标准户!数,少,于,计划补贴户数—时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直?接对确定的补—。贴对象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申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户数时】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组织由【监察:、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向评审《确定的申请人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 第十条 》取得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即?可享受?廉租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补贴发放采取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的办【法年度廉租住房补】贴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城市廉租住房—补贴统计报》表进行?审核认?定,经认:定后于每《年的12月份将补】贴所需资金拨付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专用账户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申请【。人,发放完毕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工作每】年办理一次各单位】、街道?。办事处在《。10月底前完成【收件审查工作廉租】。住房及其他相关部门!在11月至12月份!完成审核、公—示、发证等》工作 ? , 第十?四条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1月份向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每?。年的12月份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廉租住房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  (一)购—置了私有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的家庭;  】。 (二)家庭—收入已达到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  (三)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人对审!核、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补贴统一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第十》八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运作—实施和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外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