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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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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政【发〔2008〕6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我市》。廉租住房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坚持“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 —
第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和管【理费用的《余额全部;
!(三)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
《。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四条 廉租【住房房?源
? (?一)腾退的并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二)低?保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购置、改《造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七,)以:消化空置房》通过减免有》关税:费抵顶的部分房【屋
第五》条 乌?兰察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3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
第【七,。。条, 2008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为每》月每人5元/其他】旗县市区为每—。。月每人3《5元/以后每—年的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由建设(房产)、!价格、财政等—部门测算确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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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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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2008年年底前中!心城:区,要做:。到,应,保尽保旗县城区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中心城区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市《区要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到2010年前!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
2、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 3、申请人及】配偶现住房情况证】明;:
》4、申?请人及配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5、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现!。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 ,提供:证明的?单位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并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相应栏目内加—盖单位公章
】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三)》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证明并连同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证】明材料?报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
? (四)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审!核组予以审》核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廉【租住房补贴》对象
(五!)各旗?县,市区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户数符合补》贴标:准户数少于计划【。补贴:户,数时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直接对】确,定的补?贴,对象: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申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户数时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组织由监察》、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向评《审确定的《申请人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第】十条 取得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即—可享受廉租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补贴!发放采取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的办法年—度廉租住房》补贴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城市廉租—住房补贴统》计,报表进行审核认定】经认定?后于每年的12【月份将补贴所需【。资金拨付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专用》账户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申请人发放完—。毕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工作—每年办理一次—各单位、街道办【事处:在10月底前完【。成收件审查工作廉】租住房及其他相关部!门在11月至12】月份完成审核—、公示、发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1月份向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每年的!12月份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廉—租住房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 (一)购置了【私有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的!家庭; 《
(二)家庭!。收,入已达到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 (三)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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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人,对审核、《。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补贴统一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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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运作实施和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外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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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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