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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政发〔20》08〕60号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现将?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我市廉租住!房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坚】持“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 第【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和管理费】。用的余额全部; 】   (三)—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四条 廉租住】房,房源   (一】)腾退?的并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二)?。低保: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   ?(四)政府出资【购置:、改造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  (七)以—消化空置房通—。过,减免有关《税费抵顶的》部分房屋 第五】条 乌兰察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3】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 第七条! 2008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为每?。月每人5元/其他】。旗县市区为每月每人!35元/以后每【年的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由建设》(房产)、价格【、,。财政等部门测算确】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2:008?年年底前中心城【区要做到应保尽保】旗县城区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中心城区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市区》要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到2【010年前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  2、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   《3、申请人》及配偶现住房—情况证明;》   4—、申请?人及配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  5、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现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  ? ,提,供证明的单位—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并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相应栏!。目内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证明—。并,连同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证明?材料报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   (四—)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审】核组予以审》核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廉租住房补贴【对象 《   (五》。)各旗县《市区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户数符—。合补:贴,标,准户数少《于计:划补贴户《。数时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直接》对确定的补》贴对:象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申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户】。数时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组织—由监:。察、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向评审确定的申】。请人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第十条 取得—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即可享受【廉,租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补贴:发放采取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的办法年—度廉:租住房?补,贴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城市《廉租:住房补贴统计报表进!行审核认定》经认定后于每—年的12月份将补贴!所需资金拨付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专用账户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申请人发放完!毕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工作每年《办理一次各单位、街!。道办事?处在10月底前【完成收件审》查,工作廉租住房—及其他相关部门在】11月至12—。月份完成审核、公】示、发?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1月份—。向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每,年的12月》份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廉租住房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   (一)购【置了私有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的家庭《。。;   (二】)家庭收《入,已达到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人对审【核、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诉 【。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补贴统一》。。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 , 第十八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运《作,实,。施和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外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