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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政发〔20》08〕6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我市》廉租住?房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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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坚持“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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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和《管理费用的余—额全部?;
(—三)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
—
: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廉租住房房源】
(一)腾】退的并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二)低!。保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 (四?)政:府出资购置、改造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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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
(六》)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 :(七)以《消,化空置房通》过减免?有关税费抵》顶的部分房屋—
:第五条? ,乌兰察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3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
】第七条 200【8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为每月每》人5:元/其他旗县市【区,为每月每人35【元/以后《每年的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由建设(房—产)、价格、财【。政等部?门,。测算确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 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2008!年年底?前中心城区要做到应!保尽保?旗县城区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中心城区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市区要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到2》。0,10年前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
2、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 3、申请人及配!偶,。现住房情况》证明;
— 4、《申请人及配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
5、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现?。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
《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 提供证明的单位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并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相应》栏目内加盖单—位公:章
》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三)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证明并连同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证明材料】报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 (四?),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审核?。组予以?审核: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廉租住房—。补,贴对象
】(五)?各旗县市区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户数符合》补贴标准户数少于计!划补贴户数时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直接】对,确定:的补贴对象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申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户数时【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组织《由监察?。。、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向评审确定—的申请人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
:第十条 取得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即可:享受廉租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补,贴发放采取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的办法?。年度廉租住房—补,贴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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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城?市廉租?住房补?贴统计报表进—行审核?认定经认定后于【每年的?12月份将补贴【所需:资金:拨付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专用账户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申请人发《放完毕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工作每年办》理一次各单位—、街道办事处在10!。月底前完成收—件,审查工作廉租住【房,。及其他相关》部门在11月至【12月?份完成审核、—公示、发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1月】份向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每》年的12月份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廉—租住房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
《(,一)购置了》私有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的家—庭;
(】二)家庭收入—已达到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
?(三)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的;
【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人对审核、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补贴!统一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
第十八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运作:实施和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外】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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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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