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政发》〔2008〕6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我市廉租住房】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坚持:“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 : 第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和《管理费用的》余,额全部;《 ,   (《三)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  《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四条《 廉租住房房源【 , ,  (一《)腾退的并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二)低保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购置、改造》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  :(六)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七)以消!化空置?房通过减免有—关税费抵《顶的部分《房屋 第五条 乌!兰察: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3》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 第七条!。 2008》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为【每,。月每人?5元/其他旗—县市区?为每月?每人35元/—。以后每年的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由建:。设(:房产)、价》格,、,财政等部门测—算确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  : 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2008年年底】前中:心城区要做到应【保,尽保旗县城区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中心城》区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市区要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到2!010年前》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配【偶现住房情况证明;! ?  4、申请人及配!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   5、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现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 :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 提供证明的单【。位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并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相【应栏目内加》盖单位公章  !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三)【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证明并连同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证明材料》。报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   (《四):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审核组予以审!核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廉租住《房补贴对象  ! (:五)各旗县市—区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户数】符合补贴标准户数少!于计划补贴户数【时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直接对确定的【补贴对象《。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申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户数时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组织由监—察,、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向评《审确:定的申请人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第十:条 取得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即可享受廉租!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补贴发放《。采取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的!办法年度廉》租住房?补贴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城市廉【租,住房补贴统计—报表进行审核认定经!认,定后于每年的12】月份将补贴》所需资金拨付—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专用账户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申请人发放!完毕: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工作每年【办理一次《各单:位、街道办事—。。处在10《月底前?完成收件审查—工作廉租《住,房及其他相关部门在!11月?至12月份完成【审核、公示、发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1—月份向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每年的—。12月份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廉租住房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 (一)购》置了私有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的家庭; 【   (二)家】庭,收入已达到》。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的;  —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人对审核、—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补贴!统一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 第十八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运】作实:施和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外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