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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7〕3—。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 —    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规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 市房?。管、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物价: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   旗县区住房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第四条 — 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做】好房地产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旗,。县区住房委》员会应当组织房管】、,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每年!年底:向市住房《委,员,会上报下年度本【旗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占到当》地住宅建设总量的】2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房委办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并按?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的项目《不,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坚持依法公平、公】开透明、市场运【。作、群?众路:线的原则由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费减】免项目? ,    《 ㈠减免的税收【。项目  !  : ⒈所得税免征【;⒉营业税》执行零税率(先征】后按季度返入哪级】财政由哪级》财政:负责凭?完税证?返还);⒊土—地增值税执》行零税率;》⒋土地?使用税执行零税【率;⒌房产税执行】零税率 【 ,   ㈡减免—。的收费项目》 ?     ⒈土地】出让金免《收;⒉土地管理费】、登记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⒋?环保费免收;—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免收;【⒍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地级市减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旗县减?按每平方米20元征!收 ?。 第八条 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没有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用收费按】最低限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 第十条 商业!。银行向符合个人住房!贷款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发贷款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市房委?办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全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提出》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报市住房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旗县区执行 】 第十二条》 , 旗县区房委—办依:据下:达的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具体:建设项目并》对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内容应?包括建设《标,准、拟销售价—格、:户型结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标的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㈠具【有相应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    《 ㈡企业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开:发项:目,。投资总?。额的35%以上; !   》  :。㈢开发企业社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事件没有【重,大投诉的 》 第十四条 【 申:请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应向当—地房委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  :。。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 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  !。  : ㈢住宅建》设标准包括住宅【户内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  ?   ㈣《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证明; 》     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  ㈥开发企业自】有资金证明》;   【  ㈦填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经济适用住【房基本情况及—送审资?料表: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每—平方米的成本—价标准和计划预销售!价格标准《。; ? : ,   ?㈧落实前期》。物业管理;》     】㈨房委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旗县:区房委办向中标【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到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经济适用》、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节能省地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当地房委办】、,。监察局签订开发建设!项目保证《书 第十九条】 旗县《区房委办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地理位置以及建!设规模和《户型套数 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实行以项目】独核:算政府限价》。。进行:严格审批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可以?在符合规划》。设,计的条件下建设适量!的商业用房用于降】低房价和弥补住宅小!区非经?营,性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对,。商业用房部分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在:项目中标后及时向】当地物价局》和房委办申报申请销!售基准价格的—相关资料物价局会】同房:委办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其它因】素对:销售基准价》格进行核准由物价局!下文批复其》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 — 第二十三条 】 当地房委》办要将核准的销售基!准价格向社会—。公布未?经核准销售》基准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不得销?。售, 第《。五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且【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低收入—家庭或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第二十五条】 2000年以来!。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及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㈠》购房申请人应带【。申请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员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到当地》房委:办提:出购房申请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按!要求内容《如实:填写并签注单位意】见后(无职业居【民、个体《经营者由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当地房委办登记 !    》 ㈡当地房委办根】据房源数量》与符合申请家庭的数!量决定销售方式(】审批或摇号形式【确定)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对象的应当—在当地?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申请购房【家庭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通过?审批方式确》定和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的购买对象都—要在当地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 第二十七条 】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管局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明显位置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五年后方《可进入市场”—;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上应当注明“划拨】土地” 第【二十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所《购房屋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 】 :     ㈠—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交《30%的《收益 《     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内】出售必须经》当地:。房委办审核批准【如购买人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房—屋,后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所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 ㈣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由—当地房管局设专户收!缴收:益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实】行全程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销—售价格进行违法销】售,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建设单位擅》自,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房委办—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旗县【。区政府负责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不?。得擅自制《定高于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 第三十《条 对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要求—不履行开发建设【项目:保证书的开》发建设单《位旗县区房委—办视情节轻重—做出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废除—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取消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资《格等处理《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第三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房》委,。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第三十二条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前将房屋出租经营的!。由当地房管局收缴】出租:所得购买人拒不【执行的?房管局可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第三十三条 !市房委办《要加强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旗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5月23日发【布的巴彦淖尔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巴】署办发〔2》003〕《27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