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7〕》3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
— 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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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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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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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房管、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物价—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 旗:县区住房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做好房地产】。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旗》县区住房《委员会应当组织【房管、?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每《年年底向市住房【委员会上报下—。年度本旗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占到当地住—宅建设总量的—2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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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房委办?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并按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的项目】不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坚!持依法公平、—公开透明、》市,场运作、群》众路线的原则由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二章 】 优惠政》策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费减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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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减:免的税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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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⒈所?。得,税免征;⒉营—业,税执行零税率(先】征,后按季度《返入哪级财》政由哪级《财政负责凭完税【证返还);》⒊土地增值税执行零!税率:;⒋土地《使用税执行零税率】;⒌房?产税执行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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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减免的!收费项目
【 ? ⒈土地出让金免!收,;⒉土地管理费【、登记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⒋环保费《免收:;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免收—;⒍:。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地级市减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旗县减按每平方米2!0元征收
— 第八条 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没有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用收费按》最低限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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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商业:银行向符《合个人住房贷款【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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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市房委【办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全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提出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报市?住,房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旗县区执—行
第十【二条 旗县—区,房委办依据下—达的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具:体建设项目》并对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内容应包》括建设标准、拟【销,售,价格、户型结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 第十三条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标的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㈠具》有相应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㈡企?业,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开发项目】投资总额的》3,5%:以上;
】 , ㈢开发企业社】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事》件没有重大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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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申!请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应向当地房委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 , 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 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
㈢!。住宅建设标准包括住!宅户:。内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 ㈣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证明;
! 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 ㈥开】发企业自有资金证】。明;
》 ㈦填【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经济适用!住房基本情况—及送审资料表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每平—方米的?成本价标准和计划】预销售价格标准;
!。
》。。 ㈧落实》。前期物业《管理;
! ㈨房委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第十五条《 旗县?区房委办向中标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到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经【济适:用、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节能【省地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当地房—委办、监察局签【订开发建设项目保证!书
《第十九条 》 旗县区房委—。办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地】理位置以及建设【规模:和,户型套数
【第四章 《 价格的确定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实:行以项目《独核算政府限价【进行严格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可以在符合—规,划设计的条件下【建设适量的商—业用房用于降低房】价和弥?补住宅小区非经营性!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对商《业用房?部分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在项目《中,。标后及时向当地物价!局和房委办申报【申请销售《基准价格的相—关资料物价局会同】房委办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其它因素对销售基准!价格进行核准—由物:价,局下文批复其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
】第二十三条》 当地房》委办要?将核准?的销售基准价格向社!会公布未经核—准销:售基准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不得销售
【 第五?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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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且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低收入家庭—。或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 ,第二十五条 2】0,00:年以来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及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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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购房申【请人应带申请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员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到当地房委办提出!购房申?请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按要求!。内容如实《填写:并签注?单,位意见后(无—。职,业居:民、个体经营者由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当】地,房委办登记
【 , ㈡当【地房委办《根据房源数量与符】合申请家庭的数量】。决,定销售方《式(审批《或摇号形式确定)】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对象《的应:当在当地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申请购房家庭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通过审—批方式?确,。定和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的购买对象都要】在当地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管局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明显位置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五年后方可进入市!场”;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上应当注明“划】拨土地?”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所购】房屋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
《 ㈠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交30%的收益】
— , 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内出】售必须经《当地房委办》审核批准如购买人】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房》屋后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所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 ㈣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由!当地房管局设专【户收缴收益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实行全程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销售价《。格进行违法销售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建设单位擅自—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房委办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旗县【区政府负责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不得擅自制—定高于?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对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要】求不履行开发建【设项目保证书—。的开发?建设单位旗县—区房委办视情节轻】重做出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废除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取消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资!。。格,等处理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第三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房【。委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前【将房屋出租经—营的由?当地房管局》收缴出租所得—购买人拒《不执行的房管局可】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市房委办要加强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各旗《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5月2》3日发布的巴—。彦淖尔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巴署办发〔200!3〕: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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