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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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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7〕3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
》 , 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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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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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 市房管、!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物价!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
— ,旗县区住房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做《好房地产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旗—县区住房委员会应】当组织?房管:、,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每年年底【向市住?房委员会上报下年】度本旗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占到当】地住宅建《设总量的2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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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房委办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并按】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的《项目不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坚持依法公平【、公开透明》、市场?运作、群众路线的】原则:。由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费减免项目】
《 :㈠减:免的税收《项目
【 , 《⒈所得税免征;⒉营!业税执行零税率(】先征后按季度返入哪!级财政由哪级财【政,负责凭完税证返还)!;⒊土?地增值?税执行零税率;⒋】土地:使,用,税执行?零税率;⒌房产税执!行零税?率
?。 —㈡减免的收》费项目
! ⒈土地》。出让金免收;⒉【土地管理费、—。登记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⒋环《保费免收;》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免收;!⒍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地!级市减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旗县减按》每平方米20元征收!。
: 第八条 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没有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用收费按【最低限?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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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条 ? ,。商业银行向符合个】人住:房贷款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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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市房委办《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全: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提出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报市住房!。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旗县区执行!。
第》十二条 旗县【区房委办依据下达】的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具体建设项—目,并对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内,容应包括建设标准】、拟销售《价格、户型结—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标的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㈠具有相】。应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 ㈡企业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开发项目【投资总额《的35%以上;【
》 ㈢《。开发:。企业社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事件没有重大—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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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申请【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应向当地房委—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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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 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
】 ㈢住宅建设标准包!。括,。住,。宅户内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
— ㈣:。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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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 : ㈥开发企】业自有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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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㈦填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经济适】用住:房基本?情况及送审资—料表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每平方米》的成:。本价标准和计划【预,销售价格标》准;
《 , 《 ㈧:。落,实前期物业管理【;
? , ㈨房委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旗县?区房:委办向中标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到】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经济适用、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节?能省地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当】地房委办、监察【局签订开发建设项】目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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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旗县?区房委办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地理位置以及建设】。规模和户型》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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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
第二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实,行以项目独核算【政府限价进行严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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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可以在符《合规:划设计的条》件下建?设适量的《商业用?房用于降低房—价和弥补住宅小区】非经营性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对商业用房部【分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在项目【中标后及时向—当,地物价局和房—委办申报申》请销售基准价—格的相关资》料物价局《会同房委办》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其它因素】对销售基准价格进】行核准?由,物价局下《文批复?其,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
第二—十三条 《 当:。地房委办要将—核准:的销售基准价格向】社会公布未》经核准销售基准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不—得销售
第五】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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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且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低收入家庭或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第二】十五条 2000!年以来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及《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㈠购房申请人应【带申请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员: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到—当地房委办》提出购房申请—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按要求内容如实!填写:并签注单位》意见后(无职业【。居民、个体经营者】由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当地房?委,办登记
】 ㈡当》。地,房委办根据房源数量!与符合?。申请家庭的数量决定!。销售方式《(审批或摇号形【式确定)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对?象的应当在当地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申!请购房家庭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通过审批方—式确定和《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的购买对象都要在】当地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管《局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明显位置】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五?年后方可进》入市场”;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上】应当注明“划—拨土地”《
?第二十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所购房屋》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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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㈠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交—30%的收益
】 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内出售《必须经当地房委办审!核批:准如购买人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房屋后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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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所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㈣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由当地房》管局设专户收—缴收益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实行全?程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销售《价格进行违法销售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建设单!位,。擅自: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房委办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旗县区【政府负责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不得擅自制定高】于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对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要求不【履行开发建设项目保!证书的开发》建设单位《旗县区房委办—视情节轻重》。做出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废除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取消《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资格等处!理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房委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前将房屋【出租经营的由当地房!管局收缴出租所得购!买,人拒:不执:行的:房管局可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市房委办要!加强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各!旗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5月23日发布的!巴,彦,淖尔: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巴署办发!〔,200?3〕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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