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巴,政办发〔20—07〕37号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
— 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 《 市房管、—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物价《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 旗《县区住房《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做:。好房地产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旗县区住房【委员会应《当组织?。房管:、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每年年底向》市住房委员》会,上报下年度本旗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占到当地住宅【建设总量的2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房委办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并按!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的项目不—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坚持依法公平、公】开透:明、市场运作、群众!路线的原则由—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费减?免项目
】 ㈠减?免的税收项目—
】 ⒈所得税免征;!⒉营业税执行零税率!(先:征后按?季度返?入哪级财政》由哪级财政负责【凭完税证返还);⒊!土地增值税执行【零税率;⒋土地使用!税执行零税率;【⒌房产?税执行零税率
】 》 ㈡:减免的收费项目【
【 ⒈土?。地出:让,金免收;⒉土地管理!费、登记《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⒋?。环保费免《收;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免收:。;⒍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地级!市减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旗县减按每平方【。米20元征》收
第八条【。 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没有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用收【费按:最,低限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
:第十条 商—业银:行向符合《个人住?房贷款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发贷款【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市房委办【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全: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提出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报市住房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旗:县区执行
】第十二条 —。旗县区?房委办依据下—。。达的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具《。体建设项《目,并对: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内,容应包括建设标【准,、拟销售价格、户】型结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标的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㈠具有相应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 , ㈡企业—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开发项目投资总额】。的35%《以,。上;
【。 ㈢开发企业社!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事件没—有重大投《诉的
《 第十?。四条 申请—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应向当》地房委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
, : 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
— ㈢住宅!。建,设标:准包括住《宅户内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 《 ㈣: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证明;
【 : , 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 —㈥开发?企,业自有资金证明【;
】 ㈦填?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经济适用住!房基本情况及送审】资,料表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每平方米的成本价标!准和计划预销售【价格标?准;
】 ㈧?落实前期物》业,管理;
】 : ㈨房委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旗县?。区房委办向》。中标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到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经,济适用、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节—能省地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建》设水平
《。
:第十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当地房委办!、监察局《签订开发建》设项目保证书
!第十九条 》 旗县?区房委办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地理位【置以及建设》规模和户型套数
】。
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实行以项目独【核,算政府限价进行严】格,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可以在符合—规划设计的条—件下建设适量的商】业用房用于降低房价!和弥补住宅》小,区非经营性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对【商业用房部分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在项目?中标后及时》向当地?物,价局和房《委办申报《申请销售《。基准价格的相关资】料物价局会同房【委办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其它【因素对销售基准【价格进行核》准,由物价局下》文批复其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
第二!十三:。条 当地房委办】要将核准的销售基】准价格向社会—公布未经核准销售基!准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不得【销售
第五【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且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低收?入,家庭或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
第二《十五:。条 ?2000年以来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及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㈠购房申—请人:应,带申请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员》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到当地房委办提!出购房申请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按要求内【。容如实填写并—签注单?位意见后(无职业居!民、个体经》营者由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当地房委办】登记
【 ㈡《当地房委办根据【房源数量与符—合申请家《庭的数量决定销售方!式(审批或摇号【形式确定)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对,象的应?当在当地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申请购房家庭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通过审批》方式确?定和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的购买对象—都要在当地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管局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明显位置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五】年后方可进入—市场”;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上应当注明“划!拨土地”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所购房【屋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
】。 ㈠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交30%的收益!
: —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内出—售必须经当地房委办!审核批准如购买【人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房屋后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所,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㈣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由当—地房管局《设专:户收缴收益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实行全程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销售价格进行】违法销售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建设单位擅自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房委办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旗县区政府负责【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不得!擅自制定高于—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对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要求不履行开发建!设项目保证书的开发!建设单位旗县区房委!办视情节轻重做出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废除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取消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资格等处理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房委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前:将房屋出租经营【的由当?地房管局收》。缴出租所得购买人拒!不执行的房》管局可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市房委办!要加强?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各旗: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
:第,三十六条 》 本办法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5】月23日发布—的巴彦淖尔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巴署办发《〔2003〕27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