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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巴政《办发〔?2007〕3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 《   ?  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   《  市房管、—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物价《。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     旗【县区住房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做好房地产】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旗县!区,住房委员会应当【组,织房管、《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每!年年底向市住房委员!会上:报下年度本》旗,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占到:当地住宅建》。设总量的2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房委办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并按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的项目】不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坚持:依法公平、公开【透明、市场运作【、群众路线的原则】由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 第二章 》 , 优惠政策 —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费】减免项目  【   ㈠《减,免的税收项目 ! : , ,  : ⒈:所得:税免征;⒉营业税】执行:零税:率(:先征后按季度—返入哪级财》政由哪级财政负【责凭完税证返—还):;⒊土地增》值税执?行零税率;⒋土地】使用税执行零税【率;⒌房产》税执行零税率 !    《 ㈡减免的》。收费项?目, , ?    ⒈土—地出让金免收;【⒉土地?管理:费、登记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⒋环保费免收;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免收;⒍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地级市减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旗—县减按每平方—米20元《征收 第八条】 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没有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用收费按最低限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 第十条》 商业银》行向符?合个人住房贷款【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发贷《。款 ? ,第,三章 开发建】设 ? 第十一条》 , 市房委办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全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提出【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报市住房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旗县区执行 — : 第十二《条 ?旗县区房委办依【据下达的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具?体,建设项目并对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内容应》包括:建,设标准、拟销售价】格、户型结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 第十三》条,。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标:的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㈠具有相应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㈡企业》。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开发项目》投,。资总额的35%【以,上; 《     ㈢开发!企业社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事件》没有:重,大投诉的 第】十四条 申请【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应向当地房委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     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     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 《     ㈢住】宅建设?标准包括住宅户内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   》  ㈣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证明:;     !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    ㈥》开发企业自》有资金证明; 【 ?    ㈦填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经《济适用?住,。房基本?情况及送审资料表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每平方米!的成本价标准和【计划预销售价格标准!;,     】㈧落实前期物业【管,。理,;  —  : ㈨房委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旗县?区房委办向》中标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到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经济适用、》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节》能省:地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当地:房委办、监察—局签:订,开发建设项》目保:证,书 第十九条】 旗县区房—委办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地理位置】以及建设规模和户】型套:数 第四章 】 价格的》确定:。。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实行】以项目独核算政【府限价进《行,。严格:审批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可以:在符合规划设计的】条,件下建设适量的商】业用房用于降低房价!和弥补住宅小区【非经:营性: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对商业用房部分!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在项目中《标后:及时向当地物价局和!房委办?申报申请销售基准】价格的相关资料物价!局会同?房委办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其它因素【对销售基准价格进】行核准由物价—局下文批复其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 : 第:二十三条《 当地《房委办要《将核准的销》售基准价《格向:社会公?布未经核准》销售基准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不得销《售 《第五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且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低收入家庭或【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 第二十五条 !2000年以来【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及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六条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㈠购房!申请人应带申请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员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到当地!房委办?提出购房申请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按要求《。内容如实填写并【签注单?位意见后(无—。职业居民、个体经营!者由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当地房委办!登记 》  :   ㈡当地房【委办根?据,房源数量与符合申请!家庭的?数量决定销售—方,式(审批或摇—号形:式确定)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对象?的应当在《当地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申请:购房家庭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通过审批方式确定】和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的购—买对:象都要在当地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管【局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明显位【置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五年后方可!进入市场”;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上应当注《明“划?拨土地”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所购房!屋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 《 :    ㈠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交3—0%的收益 】    《 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内出售必—须经当地房》委办审核批准如购买!。。人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房,屋后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  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所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   ㈣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由:当地房管局设专户收!缴收益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实行全《程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销售价格《进行违法销售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建设单位擅!自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房委办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旗县!区政府负责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不得《。擅自制定高》于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 第三十条 【 对:。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要求:。。不履行开《发建设项《目保证?。书的:开发建设单位—旗县区房委办视【情节轻重做出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废除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取消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资格等处理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房委: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第三十二条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前将房屋出租经营】的由当地《房,管局收缴出》租所得购买》人拒不执行的房【管局可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第三十《三条 ? 市房委办要加强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旗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5月23日【发布的巴彦》淖尔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巴【署办发〔20—03〕?27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