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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7〕—37号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 】 ,。   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第三《条 : 巴:彦淖尔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 ,  :市房管、《。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物》价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     旗县】区住房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 ,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做好》。房地:产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旗县区住房委【员会应当组织房管、!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每《年年底向《市住房委员会上【报,下年度本旗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占到当地住宅建设总!量的:2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房委办?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并按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的项《目不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坚【持,依法公平、公开透明!、市场运作、群众路!线的原则由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二章 ? 优?惠政策 》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费减【免项目 《     ㈠减【免的税收项目 【 》。    《⒈,所得:税免征;⒉营—业税执行零税率(】先征后?按季度返入哪—级财政?由哪级财政负责凭】完税:证返还);⒊土地增!值税执行《零税率;《。。⒋土地使用税—执行:。零,税率;⒌房产税执行!零税率   ! , ㈡减免《的,收费项目 【     ⒈—土地出让金免收;】⒉土地管理》费、登记《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⒋环保费免收;!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免收;⒍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地级市—减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旗县减按每—平方米20》元征收 》 ,第八:条 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没,有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用收费按最低限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条— 商业《银行向?符合个?。人住房贷《款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发贷款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市房【委办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全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提出?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报市住房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旗!县区执行 【 第十二条》 旗县区》房委办依据下达【的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具体建—设项目并对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内【容应:包括建设标》准、拟销售价—。格、户型结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标?的,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㈠具有相应!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㈡,企业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开,发项目投资总—额的35%以上【;     !㈢开发企业社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事】件没有重大投诉的 ! ,。 第:十四条 申请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应向当地房》委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  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     —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   !  ㈢住宅建设【标准包括《住,宅户内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 :  :   ㈣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证明; 【。     【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 ,    ㈥开发企】业自有资金》证明:; :。   》  ㈦填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经:济适用住房基—本情:况及:送,审资料表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每平方米的成本价!标准和计划》预销售价《格标准; 】    ㈧落实前期!物业:。管理; —     ㈨—房委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旗县区房【委办向中标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到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经济适用、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节能省!地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当地房委办、】监察局签订开发建】设项目保证书 【 第?十九条 》旗县区房委办—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地理位置以!及建设规模和户型套!数 ?。 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实行以项目》独核算政府限—价进行严格审批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可】以在:符合规划设计的条】件,下建设适量的—。。商业用房用于降低房!价和弥补住宅小区】非经营性《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对商业用】房部:分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在!项目中?标,后及时向当》地物价局和》房委办申报申请销】售基准价格》的相关?资料物价局》会同房委《办,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其它因素对》销售基准价》格进行核准由—物价:局下文批复其—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 第】二十三?条 : 当地房委》办要将核《准的销售基准价【格向社会公布未经核!准销售基准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不得销售— ?第五章 《。。 交易和》售后:管理 ?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且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低》收入家庭或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 第二十》五条 200【0年:以来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及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六条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㈠购房申请人】应带申?请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员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到当地房—委办提出购房申请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按:要求内容如实填写并!签注:单位意见《后(无?。。职业居民、个体经】营者由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当地房》委办登记 】 ,   ㈡《当地:房委办根据房源【数,量与符合《申请家?庭的数?量决定销售方式【(审批或摇号形【式确定)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对象的应【当在当地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申《请购房家庭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通过—审,批,方式确定和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的【购买对象都要在【当地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管局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明显?位置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五》年后方可进》入市场”;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上应》当注明“划拨土【地” 第—二十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所购房屋【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 《    《㈠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交3!。0,。%的收益 》。 , , ,  :  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内出售?必须经当地》房委办?审核:批准如购买人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房屋后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所》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㈣】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由当地】房管局设专户收缴收!益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实行全程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销售价格进行违!法销售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建设单】位,擅自: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房委办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旗县区政】。府负责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不得擅自制【定高于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对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要求不履行—开发建设项》。目保证书的开发【建设单?位旗县?区房委办视情节轻重!做出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废】除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取】消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资格等—处理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房:委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前将房屋】出租经营的由当地房!管局收缴《。。出租所得购》买人拒不《执行的房管局可【。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市房委!办要加强《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 第三?十五条 各旗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5月23日—发布的巴彦》。淖尔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巴署办?发〔20《。03〕27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