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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巴政办发〔》2007〕3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 !   ? 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 :     市房管】、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物》价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   ? , 旗县区住房—。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做好》房地产?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旗县区住房!委员:会,应当组织《房管、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每年】年底向?市住房委员会上报下!年度本旗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占到当】地住宅建《设总量的2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房委办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并按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的】项目不?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坚持依法》公平、公开透明【、市场运《作、群?众路:线的:原则由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二章— 优《。惠,政策 《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费减免项目 【     ㈠减免】的税:收项目 !    《。⒈所得税《免,征;⒉营《。。业税执行零税率(先!征后按季度返入哪级!财政由哪级财政【负责凭?完税证?返还);⒊土地【增值:税执行零税率;【⒋土地使用税执行零!税率;⒌房产税【执行零税率 】     ㈡—。减免的?收费项目《 《    ⒈土地出让!。金免收;⒉土地管】理费、登记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⒋环—保费免收《;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免收;【⒍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地级市减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旗:县减按每平》方米20元征收【 : 第八条 》。 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没:有,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用收】费按最低《。限,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条 商《业银行?向符合个人》住房贷款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发贷款 —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 市房委办》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全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提【出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报?。市住房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旗】县区执行 第!十二条 《 旗县区房委办依】据下达?的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具体建》设项目并《。对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内容应包—括建设标准、拟销售!价格、?户型结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 第十《三条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标的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㈠具有相—应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㈡企业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开发项目投资总】额的3?5%以上; 】。     ㈢开发】企业:社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事件没有重大—。投诉的 《 第十四条 【 ,申请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应向当【地房委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     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 】 ,    ㈢住宅建】设标准包括住宅【户内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     ㈣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证】明,; 》    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     ㈥【开发企业自》有资金证明; 【     【㈦填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经济—适用住房基本情【况及送审资料表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每》平方米的成本价标】准和:计划预销售》价格:标准; 《  《。   ㈧落实—。。前期物业管理;【 , :     ㈨房委】。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第十五《条 旗县区房委办向!中标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到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经济适用、】。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节能省地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当【地房委办、》监察局签订开发建】设项目保证》书 《。第十九条《 旗县区房委【办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地》理位:置以及建设》规模和户型套—数 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 】第二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实行以项目独】核算政府限》价,进行严?格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可【以在符合规划设【计,的条件下建设适量的!商业用房《用于降低房价和弥】补,住宅小区《非,经营性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对商:业用房部分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在:项目中标后及时向当!地物价局和房—委办申报申》请销售基准价格的】。相关资料《物,价局会同《房委办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其它因素对销售】基准:价,。格进行核准由物价】局下文批复其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 【 第二十三条 】 当地房委办要将核!准的销?售基准价格》向社会公布未经【核,准销售基准》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不得销售 ! 第五章 》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且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低收入家庭】或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第二:十五条 2—0,00年以来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及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㈠购房申请人】应带申请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员—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到—当地房委《办提出购《房申请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按要求内容【如实填写《并,签注单位意》见后(无职业居【民、个?体经营者由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当地房【委办登记 》   》  :㈡当地房委》办根据房源数量【与符合申《请家庭的数量决定】销售方式(审批或】摇,号形式确定)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对象的应《当在当地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申请【购房家庭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通过审批方—式确定和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的购买—对象:。都要在当地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管局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明显位置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五年?后方可进《入市:场”;?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上应当注明“!划拨土地”》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所购房屋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 》     》㈠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交30%的!收,益 :     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内出售】必须:经当地房《委,。办审核批《准如购买人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房屋后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所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㈣《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由当》地房管局《。设专户收缴收—益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实行全程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销!。售价格进行违法销售!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建设单位擅【自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房委办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旗县区政!府负责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不得擅—自制定高于》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 第三十条 【 对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要求不履行开发】建设项?目保证书的开发【建设单位旗县区房】委办视情节轻重做】出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废除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取《消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资格?等处理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第三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房委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前将房屋【出,。租经营的由当地房】管局收缴《出租所?得购买?人拒不执行的房管】局可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第三十三—条 市房委办要】加强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各旗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5月?23日发布的巴彦淖!尔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巴》署办发〔2003】〕27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