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通知?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双河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制定?。的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证城乡】可持续发展实—现城乡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及自《治区与?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及《。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
编—制、规?划实施?其它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规划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 ? ,
第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定
: ㈠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划分【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㈡,。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划分:和使:用
:第四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
㈠—各类用地建筑容量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值
】 ㈡凡确定》。为城市重点改—造,的特殊地段按照【城乡各类用》地使用强度》实际情?况居住用地、办公用!地,、商业用地建—筑,容量:最大:值控制指《标按表一执行(【市政府确《定的极特殊改造【。地段其建筑容量最大!值由市政府经开发】改,。造成本测算后按照】用地实际情况确【定) ?
表一 】特殊地段建》筑,容,量最:。大值控制《指标 ?
》
,
,
类 别
【
居—住,用地
办!公用地
【。。 商业用地—。。
:
建筑!密度
】35%
》
4》0%
《
,。
5《0%
! 容积率
【
? 3.?5
【。4,.0
】5.0
注!特殊和极特》殊地段是指政—府无力投入依靠企业!对街景改善、交【通改:善、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对【基,础设施进行提升等的!项目地段
㈢基!。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划审?批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加建》、扩建、添建—
㈣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低层居住!建筑500m—2,;,。多层居住《及,公共建筑1》000m2;—高层:居住建筑2000】m2;高《层非居住建》筑,。30:。00m2《
注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与其它地—块合并的、》城,。市特殊?功能需要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
㈤!计算容积率等指标】的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用地红线图确定的】。为准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支路用地除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不计入《地块面积
㈥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以审—批给定的总指标进行!。控制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五》条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及标准
㈠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㈡日照—标准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日照标《准必须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可酌情降!低宜采用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最低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㈢》对,新建的高层建筑在】建,设,项目申办《时,开发建设方》应,提供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六条 居【住建筑?间,距的控?制
㈠建筑物】的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 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遮挡建筑为板式建】筑
⑴遮—挡建筑为低》层、多层《。板式建筑
— 板式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长边平行】布置:时应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长边之间】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表二的规定【即1:.6倍?、1.7倍》、,1.8倍执行 】
表二 《。群,体布置时《板,式,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
【 0:°~20《°(:含,。)
:
2—0°以上~60【°(含)《
:。
60°【以上
! 建筑间距系数
!。
,
,
1.8—
,
? 1.6》
《。 1.7
】
》⑵遮挡?建筑为高层板式居】住建筑
》 高层板式居住建筑!间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在24米至40米(!含)间按日》照不低于大寒日3】小,时和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且不小于40米【控制:;,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按《日照:不低:于大:寒日3?小,时和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50米?控制(当板》式高层建筑长—高比小于《等,于1且长度小于4】5米时可按塔式高层!建筑间距标准控【制)
《 ⑶板式高层居住】建筑间侧向间距
! 板式高《层居:。住建筑间侧向—间距不得小》于20米(两—栋建筑平行》或错:位布置均需执行【此条)
2【.遮挡建筑为—塔式:建筑
⑴单】栋塔式建《筑在其?东西两侧三倍(【含):。自身长度《的范围内无其它遮挡!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最小值【控制如下:
以!六层板?式,建筑标准建筑—间距系?数1.8计算后【的建筑间《距为基数单栋—塔式建筑《每增高一层》其平面建筑间距需增!加1米(即建筑每增!高1:米其平面建》筑间距需增加0.】33米)《如表三控《制
表三 单栋塔式!。建筑与其北》侧住宅间最小—间距控?制表
】
建筑
层数
!
6层
】
,
8层
【
1—。0层
1!2,层
【14层
】 1:6层
【 ,18层
《
20层
!
22层】。
?。
24层
】
? 26层《
?
28》层
【30:层
32!层
《
建筑
高】度
— 18
】。 24
》
3》0,
3【6
:
42
!
48
【
5—4
《
?6,0,
66
!
72【
—。78
》。。
: 84
—
90》
》 96
》
》最小
间距
—。
《。 32.《5
?
,
35
! :3,7
》 :3,9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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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
, 47
》
49
!
5》1
53!
55
!
57【
》 59
》
?。。 ⑵多栋塔—式建:筑群体布置》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控制: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正》。南北向间距
【 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35米;》当建筑高度》大于4?0米小于等于6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5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0倍《按,1.0倍计》算后当间《距大于80》米以上时可按8【0,米控制
②东西!向间距(《包括两?建筑物正东西向间】距和两建《筑东西最外轮廓线正!南、正北《方向延长《线之间的间》距)
《 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2《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4》0米:小于等于6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按—25米控《制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30米
— 3.住《宅日照间距计算时应!考虑地形坡差的影响!
,。 ㈢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当,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建筑退台、】跃层等全《部按最高层数计【。算建筑间距
㈣!被遮挡的临时建筑不!考虑日照
第七条 !。。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㈠非居?住,建筑:。南侧为居《住建筑居住》建筑为?2层(含《)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8米《;居住建筑为3-】8层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10米;居住【建筑为8《层(含)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13米
《 ㈡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照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执行且不小—于13米
㈢】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高度40米以—下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高度【大于等于40米【的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㈣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建筑物的3》小时日照分析阴【影线不?。得逾越道路北红【。线,。建筑物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围护设】施退用地界线、道路!红线(绿线)不得小!于5:米
: ㈤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呈—其他布置《方,式时建筑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
第八条》 ,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电力《和交通安全》以及巴彦淖尔—市国省干道、铁【路、渠系两侧规划】。管理:规,定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 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
!㈠为合?理,使用:城市各类用》地保障相邻》用地单位的权益沿建!筑基: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不小于自身拟!建建筑?与界:外同等高度建筑规】定间距的1》/2同时最小间【距应不小于10【米但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注⒈:高层:。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要求:的,前提下还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不得产生影响!
⒉《地,界相邻有《确定:的,建筑物时《按第六、《七、八?条规定执行
⒊!地界相?邻的建筑物因建【设时:序不能确定时主要】朝向界外建筑按【6层住宅间距的【1/2退让》
, ㈡界外邻地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距:离低、多层不小于0!.5倍的建筑高度、!。高层不小于20米】。
: ㈢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5》米
第十条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
: ㈠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应按表《四规定执行 —
表四《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最小》值,控制
注⒈高低层!组合的建筑》物后退?距,离按高层部》分控制?
, ⒉?城市改造特殊地【段的建筑退》红线要求仍按—巴彦淖尔市临河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及?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沿城市道路的餐【饮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最小—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场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连接《(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具体要求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㈢道路交》。叉口四周《(距道路红线—。50米)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第十条【表四规?定的基础上多、【低层建筑增》加2:米高层建筑增—加5米
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宽度以外的》200米用》地内(即每侧距单幅!道,路中心线250【米范围内)和国省干!道及各级公》路,。。规划控?制宽度以外的—100?米用:地内:(即每侧距》单幅道路中》心线13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不】允许审批、建设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对确!需建设与公路相关的!设施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须报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沿道】路有规?划绿:带,或其他公共设施【时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压并》退后绿带《及公:共设施不小》。于10米
第十三】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
第【十,。四,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㈠—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形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须符合各相关】规范要求《
㈡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可结合】表五的规定》合,理选:定,
表五》。 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
》线路电压等级—(KV)
】 高压走廊宽【度(m?)
?
:
,
,
50》0
《
60~—。75
?
】220
【 30~40
】
《
: 110
! 15~25【
—
35
! 12~2—0
【 ,㈢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
【第,五章 建设基地【的绿地及基地出入口!
第十五条【 各类新》。建建:设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 ㈠商业金融—业用地、市场用【地、:仓储用地绿地率应不!小于25%
【 ㈡:。行,政办公用地、—。文化娱乐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二类、三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5%【。
?。㈢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一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小于40%!
㈣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大于《20%且不小于10!%
? ㈤三类工》业,区与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之,间应:规划建设相应的【卫生防护《绿地其宽《度不得小于》30:0米同时根据工【业项目?。的类别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核定增加!。防护绿?带,的宽度
㈥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与居—住用地之间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小于300—。米
㈦绿地面】积计算规《则
1.城市】。道路:。绿地中对仅》种,植乔木行道树按1.!5米宽度计;对乔】。木下成带状配—置灌木及地被植物】宽度大于1.—5米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度【计,
, 2.《对预:制砖缝植草不计【入绿地指标
3!.建筑物屋顶的绿化!不,计入绿地率指标【
: ,4.地下车》库当覆土厚度大于】60厘米《且绿化条件达到【标准时可以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十六条 道路
】。 ㈠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按城市总—体规划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㈡,。城市各级道路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绿》化,。带设置?标准:
为保证城市】道路绿化《及使用功能划分【主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3!0%;次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25%》。。;,支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城【市景观性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第十八】条 建设基》地出入口与停车位】控制
㈠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在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设有交通、消防通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环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双车道不应小于7】。米
㈡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 ㈢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发生关》系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干】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过2个!开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需大于【80米?次干道大于7—0米;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应在起坡点以外设】置,
㈣居住区内的!。道路交通设置—。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 ㈤建设《。基地应做竖向—设计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量【并,。考,虑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基!地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㈥建》筑停车位标准
!⒈,居住建筑
居】住小区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0%(保障性住!房小:区除外)在小—区规:定,停车:率之外尚需配建不】低于总配建》停车面积15%【的室外停车场面【积
⒉》公共:建筑 《
表六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
,
名? 称
》。。
单》 位
! 小汽车
》
,
:。。 :。自行车
》
,
《 公共中心
【。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
! ≥0.45—
,
商!业中心
【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
≥1—.0
》
≥0.45
!
集!贸,。市场
?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 ≥1.0》
》 ≥0.45—
:
《
?饮食店
】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
≥1.【0,
≥0.!45
—
《 医院、门诊—所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0.!45:
》注1.在上表—规定停车位总量之外!尚需配建不低于总配!建停车面积1—5%:的室外停车场—面,积
2.—。车站、?。影院、博物馆等大型!公建在表六》标准基?础上每百平米建筑面!积增加0.2个停】车位
3—.小学、幼儿园在出!入口处应《。当设:置停车场 —
第六章《。 ,。。。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十九条 公共交】通
㈠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
! ㈡公交》车平均站《距宜在500-1】000米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站》距宜选择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㈢出租汽车》停,靠站:应在客流较多的火车!站、飞机《场、公路客运站、】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中心和大型居住区等!处设站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
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布置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 ㈡下列地—段应设置公共厕【所
《。⒈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
】 ⒉车站、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附近;
!⒊新建住宅》。区及旧居《住区;?
⒋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建筑
㈢公厕!间距或服务范—围
《。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设公厕】的间距不超过3【00米?;,一般街?道宜:。为,。300-500米】;未改造的旧—居民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民区》服务半?径不超过300米】
㈣生活垃圾的!。收集应?推广分类《、袋:装、定点《、定时收集》的方式有利于环境】卫生、垃圾回—收利用和处置
】 ㈤垃圾房及—垃,。。圾转运站的》布置要符《合,当地实?际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超过1】00米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线综合
【 ㈠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
㈡工程【管线的?布置要?充分:利用现?状管线并结合道【路远期规划的—横断面适当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工程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
㈢!工程管线一般应【和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同一》管线不?宜自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穿越》道路的管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
【㈣主要干《道管线应优先埋设】于绿化带(除热【力管道外)、人行】道、慢车道地下尽】量不将?管线布置在主干路】的快车道地下根【据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的要求及城市—规划确定各种管道】的,位置可燃、易燃、易!损和检修时对建筑】物,基础有?危害的管道》以及管径大》、埋设深的》管道应布置在距【。建筑:物较:远的位置
》 ㈤必》。须在桥、涵上通【过管线?。。的,桥涵在设计、施工时!应根:
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和设施
】 ,㈥在城市建成区【。域内的主、次干道及!各,类景观性道》路上新?建的各类线路—原则上不安排架空线!路的位?置(临时线路除【外):现有线路应逐步改为!地下
㈦各类城!市外围及支路—上的架空线路—不得:采取明线方式—跨越城市景观道路】跨越城市《其它道路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线综合情况【。确定 ?
第?七,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二十二条 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财产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对该类地区的范围!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 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和—技术审查中应对城市!景观的?创作和设计》。思想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 ㈠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建筑—物的性质《、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的实际需要灵—。活设置丰富城市【景观
? ㈡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立面设计、装!饰,应,达到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的效果?并在沿街立面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 ㈢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
㈣—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
㈤沿街不得!设,置围墙?特殊单位《需设: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㈥为保证】城市沿街建筑景观形!。态,及城市道路日照条件!对沿街布《置的建?。筑体量做《以下规定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物长度【不大于80米24】米以上的建筑物长度!不大于60米
第】二十五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内容:要健康造《型优美既要》讲求时代性、—艺术:性也要尽可能—体现河套文》化内涵要让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六条 沿街建】筑要进行《。室外装修其标准【要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设置!广告、灯箱、指示牌!、户外公用电话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位!置及:形式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八章 《 城乡统《筹
第二《十八条 村镇规划建!设执:行本规定的区域划】分两类
— ㈠:按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为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村庄(城【中村)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庄建设其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城,市建筑景《观、:城,市绿地、市政工程设!施等按照城市规【。。划布局和本规定一】至八:章,规定执?行
? ㈡参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为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和城市》规划区之间的—村,庄建设其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城市《建筑景?。。。观、城市《绿地、市《。政工程设施等—应参照本规定一【至七章?规定执行《具体情况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二十九条 】村镇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实,施标准为
】㈠按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必须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地块内?按城市标准设置【在此区域《不得独立设置基础】。设施运行系统—
㈡参》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尽?量与
? 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系统?衔接如暂时无法【衔接可以设》立符合规定》标准的独立系—统待条件成熟并入】城市系统《
第三十条》 村镇公共建筑】配套必须包括内【容村委?会(居?委会)?办公室?、卫生站、活动室】、托幼场所》以及与居《住用地规模相—适应的学《校等:。
第九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
第三十一条 【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安排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㈠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
—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中总平面【图,须使用11000】(或1:500)】地形图图纸坐标和标!高须是巴彦淖尔坐标!系统和1985【黄海高程系统
【。 :㈢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综合《经济技术指标须达到!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内:容外:。在居住户(套)【数的项内增加各类】户,型的套数、9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套!数和:。占总套数《的比例并要求小【区社区服《务配套设施》必须独立《集中布置于小区入口!处每个社区配—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不小于12!。。0平方米《;社区服《务(活动)中心【不小于400平【方米.
》 ,㈣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包:括日照?分析的的技术—内容
㈤—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为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上?报审:查的规划方》案须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专用章《须有设计主持—人、各分项设计人】的签字
第三十【二条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满足下列要求【
㈠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依《据城市规划》。、规划设计要点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
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城,市规划和《工程设计的》规定要?求,其中总平面图须使用!。110?00(?。。或1:?5,00)地形图
【。 ㈢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标明》总图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和位置—、标:明建筑物《及场地竖《向设计标高、建筑】。。物,外轮廓轴《。线,号和外轮廓》尺寸、?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尺寸的停!车位及非机动车位】、内部道路》的宽度、汽车库及自!行车库出入口位置及!宽度和用地》出入口位《置,及宽度
㈣上报!。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专用章—须有:设,。计主持人、各分【项设:计人的签字
第十】章 附 则 【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执行中】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标准【不,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标准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各类规】划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批《准下发的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巴政办!发,。[2:007]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巴彦淖?尔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
, ⒈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 ⒉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一—般四层至六》层
: ⒊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六层以上(不含】六层)
》。 ⒋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屋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⒌】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⒍在计算复!杂形体的遮挡建【筑与其正北方向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时建筑间】距是指两《复杂形体建筑分【别在东西、南北【方向上水平》投影最长的边所组】成的矩形之》间的:间距
《 ⒎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⒏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 ⒐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 10?.,板式:。住宅建筑任》意一个?方向的?长,边,与短边比值大—于等于2《。且,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住宅建筑为】板式住宅建筑
!11.塔式住宅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且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居住建筑为塔式居】住建:筑塔式居《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12.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3.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计算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同时住?宅建筑层高超过5.!。0,米时按两层》建筑面?积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