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双河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制定的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证城乡可—持续:发展实现《城乡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及—自治区与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及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
, 编制、规划实】施其它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规划?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
第!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定
㈠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划!分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 ㈡: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划分和【使用
第四条 【 建筑容量的控制】
㈠各类—用地建筑容量—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值》
, ㈡凡确定—为城市重点改造的特!殊地段?按照城乡《各类用?地使用强度实际情况!。居住用地、办公【。用地:、商业用地》建筑容量《最大值?控制指标按表—。一执行(市政府确定!的极特殊改造地【段其建筑容量最大】值由市政府经—开发改?造成本?测算后?按照用地《实,际情况确《。定)
】表一 特《殊地:段,建筑容量最大值控制!指标
】
类 【别
》 居住《用地
办!公用地
》
商》业用地
】
建筑密度】
3【5%
】4,0,%
— 5:0%
?
,
》 容积率
—
,
? 3.?5
:
4.0】
:
5》.0:。
?。
注特殊和—极特殊地段》是指政府无力投入】依靠企?业对街景改善—、交通改善、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对:。基础设施《进行:提升等的项目地段
! ㈢基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划审批《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加建、扩建、添建】
㈣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低《层居住?建筑500》m2;多层》居住及公共建筑1】0,00m?2;:高层居住建筑20】00m2;高层非居!住建筑30》00m2
注—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与其—它地块?合并的、城市特殊功!能需要?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
—㈤计算?容积率等指标的【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用地:红线图确定的为准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支路用《地除:。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不计入地块面积
】 :㈥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以审批给定的】总指标进《行,控,制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五条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及?标准
? , ㈠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 :㈡,日照标准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日?照标准必须》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可酌情降《低宜采用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最低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 ㈢对新建的高层】建筑在建设项—目申:办时开发建设—方应:提供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六条 居住建筑!间距的控制
】㈠建筑物的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遮挡!建,筑为板式建筑
【 ⑴遮挡建筑【为低:层、多层板式建【筑
? 板:式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长边》平行布?。。置时应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长边?之,间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表二的—规定即1.》6倍、1.7倍、1!.8倍?执行
》。表二 群体布置时】板式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
?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
0】°,~20°(含)
】
,。
: 20°》以,上~60°》(含)
【 , 60?°,以上
【
建筑间距】系数
【 1.?8,
1【.6
?
,
《1.:7,
】⑵遮挡建筑为高层板!式居住建筑
— 高层板》。。式居住建筑间—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在24米!至40米(含)间按!日照不低《于大寒日3小时和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且】不小于40米控制】;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按日照》不,低于大寒日3小时】和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5:0米控制《(当板式高层建筑】长高比小于等于【1且长?。度小于45》。米,时可按塔《。式高层建《筑间距标准控制)
!。 ⑶板式高—层居住建筑间侧【向间距?
板《式高:层居:住建筑?间侧向?间距不得小于—20米(《两栋:建筑平?行或错位布置均【需执行此条)
】 ,2.遮挡建》筑为塔式建筑
! ,。。⑴单栋塔式建筑在】其东西两侧三—倍(:含)自身长度的【范围内无其它—遮挡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最!小值控制如下:【
?以六层板式建筑【标准建筑《间距系数1》.,8计:算后的建筑间—。距为基数单栋—塔式:建筑每?增高一层其平面建筑!间距需增加1米(即!建筑每增高1米其】平面建筑《间距需增加》。0.:33米)如表三【控制
表三 单栋】塔式建筑与》其北侧住宅》间最小间距控制表
!
?
建筑
层!数
:。
《 6层
—
8层
】
?10层
《
《 12层
》
:
14层
【
16【层
【18层
—
20》层
》 22层》
:
24层
!
26—层,
28层!
3【0层
】3,2层
》
建筑—
,。高度:
1【8
2】。4
— 30
】 3:6,
《 42
】 48
】 54
! 60
《
? 66
》
72【
7【8
:
》84:
?。
?90
9!6
—
最小
间距【
?
: 32.5
—
《 3:5
【37
?
《 39?
》 41
!43
— , 45
】 47?
?。
4《。9
【51
【 53
》
,。
5《5
?。
57
】
59
【
:
《⑵多栋塔式建筑群】体布置?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控制按下列!规定执行
》。 ①正南》。北向间距
—。。。 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35!米;当建筑高度大】于40米小于等于】6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5!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0倍】。按1.0倍计算后】。。当间距大于8—0米以上《。时可:按80?米,控制:
②东西向间距!(包括两建筑物【正东:西向间距和》两建筑东西最外轮廓!线正南、《正北方向延长线【之间的间距)
【 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2: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40米小!于等于6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按25【米控制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3》。0米
3.住宅!。日照间距计算时应】考虑地形坡差的影】响
《㈢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当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建筑退台、跃】层等全部按》最,高层数计算建筑间距!
㈣被》遮挡的临时》建筑不考虑》日照
第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非居住】建筑南?侧为居住《。建筑居住建》筑为2层(含—)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8米;居《。住建筑为3》-8层?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10米;居住建筑!为8层(含)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13米
㈡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照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执行且不!。小于13米
】㈢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高度4!0米以?下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高度大于等于—。。40米?的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 ㈣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建】筑,。物的3小《时日照分《析阴:影线不得逾》。越道路北红》线建:筑物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围【护设施退用地界线、!道路红线《(绿线)不》得小:于5米
㈤【。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呈《其他布置《方式时建筑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八条 【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电力【。和交通安全以及【。巴彦淖尔《市,国省干道、铁—路、渠系两侧—规划:管理规定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 ?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
—㈠为合理使用城市】各类用地保障相邻】用地单位的权益沿】建筑基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不小《于自:身拟:建建:筑与界外同等—高度:建筑:。。规定间距《的1/2同时—最小间距应不小于1!0米但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注—⒈高:层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要求的前提】下,还,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不》得,产,生影响
⒉地界!相邻有确定的建筑】物时按第六、—七,、八条规定执行
! ⒊地?。。界相邻的建筑—物因建设时序不【能,确,定时主要朝向—界外:建筑按6层住—宅间距的1/2退让!
, ㈡界外》邻地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距离:。低、多层《不,小于0.5》倍的建筑高度、【高,层不小于2》0米
《 ㈢: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5米
第十条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
? ㈠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应按表四规定执!行
表》四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最小值控制
【注⒈高低层组合【。。的建筑物后》退距离按《。高层部分控》制
: ⒉城市》改造:特殊地段的》建筑:退红线要求仍—按巴彦淖尔市临河】。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及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沿城市道》路的餐饮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最小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场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连—接(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具体《要求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㈢道!路交:叉口四周(距道路红!线50米)》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第十【条表四规定的基础上!多、低?层建筑增加》2米高?层建:筑增加?5米
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宽度以外的200!米用地?内,(即每侧距单幅道】路中心线250【米范围内)和国省干!道,及各级公路》。规划控制《。宽度以外的10【0,米用地内(即—每,。侧距单?幅道路中心线13】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不》允许审批《、建设?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对确需建设与】公路相关《的设施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须报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沿道路有规划绿带】或,其他公共设施时【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压并退《后绿带及《公共:。设施不小于10米】
第十三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
】第,十四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 ㈠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形《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须符!合,各相关规范要求
! ㈡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可结】合表:。五的规?定,合,理选定
表【五 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
《。
线【路,电压等?级(K?V)
高!压走廊宽度(—m,)
! 50?0
6】0~:75
《
?
220【
—。30~40
】
?
11》0
15!~25
!。
: 35
《
12~2!。0
㈢!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
第五章 !建设基?地的绿地及基地出】入口 ?
第十《。五条 各类新【建建设?。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 ㈠商业金融【业用地、市场用地】、仓储用地绿地率应!不小于2《5%
㈡行政办!公用地、文化—。。娱,乐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二类—、三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5%
》 ㈢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一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小于40!%
㈣》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大于2!0%且不小于10%!
㈤三类工业】区与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之间》应规划?建设相应的卫—生防护绿地其宽【度不:得小于300—米同:时,根据工?业项目的类别—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核定增加防护绿!带的宽度
㈥】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与居住?用地之间《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小《于300米
—。 ㈦绿地面积计】算规则
《 1.城》市道路绿地中—对仅种植乔》木行道树按1.5米!。宽度计;对》乔木下成带》。状配置灌木及地被】植物宽度《大于1.5米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度计《
2.对预制砖!缝植草不计》入绿地指《标
?。 3.建筑》物屋顶的绿化不计入!绿,地,率指标
—4.地下车》库当覆土厚度—大于60《厘米:。且绿化条件达—到标准时可以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十六条【 道?路
㈠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按!城市总体规划—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㈡城市各】。级道路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绿化带设置!。标准:。。
: 为保证城市道路绿!化及:使用功能划》分主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30%;次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2《。5%;?。支,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城市景观性》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第十八!条 建设基地出入】口,与停车位控制
!㈠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在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设有交?通、消防通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环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双车?道不应小《于7米
㈡【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 ㈢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发】生关系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干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过2个开—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需大于?80米?次干道大《。于70?米;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应在起坡点以【外设置
㈣【居住:区内的?道路交通设置—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 ㈤建设基地—应做竖向《设计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量并考】。虑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基地: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㈥—建筑停车位标—准
: ⒈居住建—筑
居》住小区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0%《(保障?性住房?小区除外)》在小区规定停车【率之外尚《需配建不低》于总配?建停车面积15【%,的室外停车场面积
! , ⒉公共《。建筑
表六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
名》 称
》
单》 位《
小【汽车
自!行车
》
公【。共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
≥】0.45
》
— :商业中心
】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 ≥1.0
】
《≥0:.45
《
【。 集贸市场
!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1:.0
【 ≥0.45—
】。 ,。饮,食店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1.0
》
《 ≥0.《45
?
,
《
, 医?院、门?。诊,所,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
≥0.45】
:
注1.在上表!规定停车位》。总量之?外尚需?配,。建不低?。于总配建停》车面积1《5%的室外停车【。场面:积
2.—车站、影院、博物】馆等:大型公建在表—六标准基《础上每百平米建【筑面:积增加0.》2个停车位》
3.小学【、幼儿园在》出入口处应》当设置停车场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十九条! 公共交通
【 , ㈠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
, ㈡公交》车平均站距宜—在500-100】0米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站距—宜选择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㈢出租汽车停】靠站应在客流较【多的:火车站、飞机场、公!路客运站、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中心和大型居住!区等处设站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
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布置【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㈡下列地段应!设置公共《厕所
? ⒈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
⒉车站—、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附近;【
⒊新》建,住宅区及旧居住区】;
⒋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建筑
㈢公【厕间距或《。。服务范?围,
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设公厕的》间,距不超?过300米;—一般街道宜为—30:。0-500米;未】改造的旧居民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民区—服务半径《不超过300米
】 ㈣生活垃圾的】收集:应推广分类、袋装、!定点、?。定时收集的》方,式,有利于环境卫生、垃!圾回收利用和—。处置
㈤—垃圾房?及,垃圾:转运站的布》置,要符合当地实际【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超过100【米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线综合
㈠【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
㈡!工程管线《。的布置要充分—利用现状管》线并结合道路远【期规划的横断面【适当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工程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
?㈢工程?管线一般应和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同一《管,线不:宜自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穿越道—路的管?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
㈣主要【。干道管线应优先埋设!于绿化带(除热力管!道外)、人行—道、:慢车道?地下尽量不将管【线布置在《主干路的快》。。。车道地下根据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的要求及城市规!。划确定各种管道的】位置可燃、易燃、】易损和检修时—对建筑物基础有危害!的管:道以及管径大—、埋设深的管道应】布置在距《建筑物较远的位置】
㈤必—须在桥、涵上通【。过管线的桥涵在设】计、施工时应—根
:。 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和设【施
㈥在【城市建成区域内的】主、次干道及—各类景观《性道路?上新建的各类线路原!则上不安排架空线】路的位置(临时【线路除?外,)现有线路应—逐步改为地》下,
㈦各类城市外!围及支路上》的架空线《路不得?采取明?线方式跨越城市景】观道路跨越城市其】它道路?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线综合情况确定!
第《七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二十二条【 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财产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 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对该类地区的范围】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 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和】技术审?查中应对城》市景观的创作—和设计思想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㈠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建筑?物的性质《、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的实际》需要灵活设置—丰富城市景观
】 ,㈡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立面设计】、装饰应达到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的效:。果,并在沿街立》面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㈢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
㈣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
㈤沿【。。街不得设置》。围墙特殊单位需【设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㈥为:保,证城:市沿街建筑景观【形态及城市》道路日照条件对沿街!布置的建筑体量做以!。下规定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物【长度不?大于80米24米】以,上的建筑物长—度不大于6》0米:
第二十五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内容要健康造】。型优美既要讲求时】代,性、艺术性也要尽可!。能体现河套文化内】涵要让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六条 —。沿街建?筑要:进,行室外装修其标【准要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设置广告《、灯箱、指》示牌、?户外公用电话—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位置及形【式,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八章 ! 城:乡统:。筹
第二十八条 】村镇规划建》设,执,行本规?。定的区域划分—。两类
》 ,㈠,按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为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村庄(城中—村):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庄!建设其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城市建筑景观、城市!绿,地、市政工程设施等!按照:城市规划布》局和本?规定一至八章—规定执行
㈡参!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为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和城市规》划区之间的》。。村庄建设《其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城市建筑—景观、城市绿—地,、市政工程设施等应!参照:本规定一《至七章规定执行具体!。情况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二】十九条 》村镇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实施标准—。为
? ㈠按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必须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地块内?按城市标准设置【在此区域不》得独:立设置基础设施运】。行系统
—。㈡参: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尽量与【
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系统衔接如暂时无】法,衔接:可以设立符合规定】标准的独立系统待】条件成?熟并入城市系统
第!三十条 村—镇公共建《筑配套必须包括内容!村,委会(居委会—)办公室《、卫生?。站、活动室、—托幼场所《以及与居住》用地规模《相适应的学校—等
第九《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
》第,三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安【排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㈠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
《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中总平面—图须使用11—000?(或1:500)地!形图:图纸坐标和》标高须是巴彦—淖尔坐标系统和1】98:5黄海?高,程系:统
? ㈢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综合经济技》术指:标须达到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内容外在居住—户(套?。)数的项内增加各】类户型的套数、9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套数和占总套数的比!例并要求小》区社区服务配套设】施必须独立集—中布置于小区入【口处每个《社区配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不小于120平!方,米;社区服》务,(,活动)中心不小于】400平方米.
!。 ㈣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包《。括日照分析的的技】术内:容
㈤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为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上报审?查的规划方案—须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专用章须有!设,计主持人、各分项】设计人的签字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满足下列要求!
㈠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依据城市规划、规划!设计要点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
】 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城市规划和!。工程设计的》规定要求《其,中总平面图须使用】。110?00:(或1:500)】地形:。。图,
㈢《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标明总图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和位!置、标明建》筑物及场地竖—向设:计,标高、建筑物外轮】廓轴线号和》。外,轮廓尺寸、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尺!寸的:停车位及非》机动车位、内—部道路的宽度、汽车!库及:自,行,车库出入口位置及】宽,度和用地出入口【。。位置及宽度
— ㈣上报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专用章须】有设计主持人—、各分项设计人【的签字
第》十章 ?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执行!中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标准不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标准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各:类规划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批准下发的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巴政办发】[200《7]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巴【彦淖:尔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 ,
⒈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⒉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一般四层—至六层
》 ⒊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六层以上》(不含六《层)
《 ⒋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屋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⒌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 ⒍在计算复—杂形体的遮挡建【筑与其正北方—向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时建筑间距—是,指,两,复杂形体建》筑,分别在东西》、南:北方:向上水平投影最长的!边所组成的》矩形之间的间—距
⒎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 ⒏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⒐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10.板!式住宅?建筑任意一个方【向的长边与短边比】值大于等于2且【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住宅建!筑为板式住》。宅建筑
1【1.塔式住宅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且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居住建?筑为塔式居》住建:筑,塔式居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 12《.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3【.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计算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同《时住宅建《筑,层高超过5.0米】时按两层建》。筑面积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