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通知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双河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制定的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证城乡可持续】发展:实现城乡《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及》自治区与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及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
编】制、规划实》施其它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规划—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 《
第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定
! ㈠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划分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㈡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划分:和使用
第四条 】 ,建,筑容量的控制—
㈠各类用地建!筑容:量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值
《 ㈡凡《确定:为城市重点》改造的特殊地段按照!城乡各类用》。地使:用强度实际情—况居住用地、—。办公用?地、商业用》地,建筑容量最》大值控制指标按表一!。执,行(市政府确—定的极特殊改—造地:段其建?筑容量最大值由市】政府经开发改—造成本测《算后按照用地—实际情况确定—) ? ?
表一 特殊地段建!筑容量最大值—。控制指标
【
:
类 别!
?
居《。住用地?
办公】用,。地
商】业用地
【
建筑密度!
35%!
:。
4》0%
— 50%
!。
,。
容积率
】。
》3.5
》
,
: 4.0
】 5.0
—
注特殊和】极特殊地段是—。。指政府无力》投入:依,靠,企业对街《。景改善、交通改善】、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对基《础,设施进行《提,升等的项目地段【
㈢《基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划审批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加建】、扩建、添建
【 ㈣?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低层居住建筑50】。0m2;多层居住及!公共建筑1》00:0,m2;高层居住【建筑2000m2】;高层?非居住建筑3000!m2
注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与其—它地块合《并的、城市特殊【功能需要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
】 ,㈤计算容积率—等指标的《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用地红》线,图确定的为准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支:路用地?除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不《计入地块面积
【 ㈥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以审》批,给定的总指标—进行:控制
《第,三章: , 建筑间距
【第五条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及?标准
㈠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㈡日照标准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日照?标准必须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可酌情降低宜采用!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最低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㈢对新建的【高层建筑在建设【。项,目申办时开发—建设方?。应提供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六条 【居住建筑间距的【控制:
?㈠建筑物的》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 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遮挡建】。筑为板式《建筑
⑴遮挡建!筑为低层、多—层板:式建筑
板【式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长边平行布》。置时:应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长边】之间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表二的规【定即1.6倍—。、1.7倍、1【.8倍执行 —
表?二 群?体布置时板式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
,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
—
0°~】20°(含)—
2【0°以?上~60°(含)
!
60【°以上
【
建—筑间距系数
【
: 1.8》
》 ,1.6
—
1.7
【
》 ⑵遮《挡建筑为高层板式居!住建筑
高层板!式居住?建筑间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在!24米至40米【(,含)间按日照不【低于大寒日3小时和!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且?不小:。于40米控》制;:。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按日?。照不低于《大寒日3小时和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50】米控制(当板式高】层建:筑长高比小于—等于1且长度—小,。。于45米时可按【塔式:高层建筑间距标【准控制)
— ⑶板式高层居住建!筑间侧向间距
!板式高层居》住建筑间侧向间距不!得小于20米(【两栋:建筑平行《或错位?布置均需执行此【条):
2《.遮挡建《筑为塔式建筑
! ⑴单栋塔式—建筑在其东西两侧】三倍(含《)自:身长度的范围内无其!。它遮:挡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最?小值控制如》下:
? :以六层板式建筑标】准,建筑间?距系数1.8—。计算后?的建筑间距为基数】单栋:。塔式建?筑每增高《一层其?平,面建筑?间距需增《加1米(即建筑【每增高1米》其平面建《筑间距需增加0【.33米)如表【三控制
表三 单栋!塔式:建筑与其北》侧住宅间最小间【距控制表
【
,
《
建筑
层数
】
6》。层
:
? 8?层
10!层
— ,12层
《
1—4层
?
,。
《16层
】 ,18层
】 20层
—
22层
】
24层】
?
26层—
《 28层
! 30层
】
32层—
:
》建筑
高度
—
》18
】24
】30
】。36
—。 ,。。 ,42
【 48?
:
54
】。
60—
—66
》
7《2
《
78
! , 84?
—90
《
96
!
最小—
间:距
》 32.5—
—。35
《
37
】
39
【
《 4:1
43!
4【5
【47
4!9
【51
— 53
—
,
55
! 5?7
》 59
】
, ⑵多栋塔式建筑!群体布置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控制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正南北向间距【
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3,5米;当建》筑高度?大于40米小—于等于6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5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0倍按1.0倍!计算:后,当间距大于80米以!上时可按80米控制!。
②《东西向间距(包括两!建筑物?正,东西向?间距和?两,建筑东西《。最外轮廓线正南、正!北方向延《长线之?间的间距)
【 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2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40米】小于等于6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按2《。5米控制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30:米,
3.住—宅日照?间距:计算时应考虑地形坡!差的:影响
? ㈢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当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建,筑退台、《跃层等全部》按最高层数》计算建筑间距—。
: ㈣被?遮挡的临时建—。筑不考虑日照—
第: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非居:住建筑南侧为—居住建筑《。居住建筑为2层(】含,)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8米》;居住建筑为—3-8层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10米;【居住建筑《为8层(含)—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13》米
《㈡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照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执行且《不,小于1?3米
? ㈢?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高度40米—以下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高度?大于等?于40米的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 ㈣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建—筑物:的3小时日照—分析阴影线》不,得逾越道《路北红线建筑物【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围护设!施退:用地界线、道路红】。线(绿线)不得小于!5米
㈤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呈其他布置方式时】建筑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电【力和交通《安全以及巴》彦淖尔市国》省干道、铁路、渠系!两,侧规划管《理规定?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 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
㈠为!合理使用城市各类】用,地保障相邻用地单】位,的权益?。沿建:筑基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不小!于,自身拟建建》筑与界外同等高【度建筑规定》间距的1/》2同时?最小间距应不—小于:10米但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注⒈高【。层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要—求的前提下还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不得》产生影响《。
⒉地界相【邻有:。。确定的?建筑物?时按:第,六、七?、,八条:规定执行
⒊】地界相邻《的建筑物因》建设时序不能确定】。。。时主要朝向界外建筑!。按6层住宅》间距的1/2退让
! ㈡?界外邻地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距离低、多层【不小于0.》。5倍的建筑高度【、高层不小于20】米
? ㈢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5!米
:。第十条?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
㈠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应按表四规【定执行
表四】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最小值控制】
注⒈高低层组合!。的建筑物后退距离按!高层部分《控制
⒉城【市改造特殊地段【的建筑退红线—要求仍按巴彦淖【尔市临河《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及《。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沿城!市道路的餐》饮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最小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场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连接(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具】体,要求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㈢道《路,交叉口?。四周(?距道路红线》50米)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第十条表四】规定的基础上多【。、低层?建筑增加2米—。高层建筑增加5米】
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宽度以】外的200米用地内!(即每侧距单—幅道路中心线—250米范围内)和!国省干道《及各级公路规划【控制宽度以外的10!0米用地《内(即每《侧,距单幅道《。路,。中心线13》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不允许审批、建】设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对确【需,建,设与公路相关—的设施?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须报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沿道路《有规划绿带或—其他公?共设施时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压并退《后绿带及公》共设施不小》于10米
》第十三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
第?十,四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㈠—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形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须符合各】相,关规范?要求
㈡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可结合表五的规定合!理选定
—表,五 :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
! 线路电压》等级(KV)
【
:
高压走廊宽】度,(m)?
:
— 500
!。 60~75
【
,
《
22》0
?
30~4】。0
?
【110?
15~!25:
:
?。
? 35
!12~20
【
㈢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
《第五章 建设—基地的绿地及—基地:。出入口?
?第十五条《 各类《新建建设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 ㈠商业金融业】用地、市场用地【、仓储用《地绿地率《应不小于25%【
㈡行》政办公用地、文【化娱乐?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二类、《三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5,%
? ㈢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一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小于4?0%
》㈣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大于20%且不小!于10%
㈤三!类工业区与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之间应规划建设相】应的卫?生防护绿地其宽【度不得小《于300《米,同时根据工》业项:目的类别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核定】增,加防护绿带的宽【度
: ㈥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与居住用地—之间: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小于300米
】 ㈦绿?地,面,积计算规则
1!.城市道路绿地中对!仅种植乔木》行道树按1.5米】宽度计;《对,乔木下?成带状配置灌—。木及地被《植物宽?度大于1.5—。米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度计
— 2.对预制【砖缝植草《不计:入绿地?指标
3.建】。筑物屋顶的绿化【不计入绿地率指标
! 4?.地下车库当—覆土厚度大于6【0,厘米且绿化》条件:达到:标准时可以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十六条 —道路
? ㈠?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按城市总体—规划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㈡城市各—级道:路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绿化【带设置标准》
为保证城市道!路绿:。化,及使用功能划分主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30—%;次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25%;【支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城市景》观,性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第十八?条 建?设基:地出入口与停车位】控制
? ㈠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在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设有交通、】。消防通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环?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双!车道不应小于7【。米
㈡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㈢【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发】生关系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干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过2?。个开: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需!大于80米次干【道大于70米;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应在起!坡点:以外设置
【㈣居住区内的—。。道路交?通设:。置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 ㈤建设《基地应做竖向设计】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量并考虑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基地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 ㈥建筑《停车:位标准
⒈居】住建筑
居住小!区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0%(—保障性住房小区除外!)在小区规》定停车率之外尚需】配建不低于总配【。建停车面积15%的!室,外停:车,场面积
⒉公共!建筑 ?
表六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
:
?
名 》。 称
— , 单 位
】
小汽—车
自行!车
! 公共中《心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
【
≥0.45
!
— 商业中心
】
,
,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
? ≥1.0—
≥【0.45《
:
【集贸市场《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
:
≥《1,.0
≥!0.45
】
饮食店】
》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1.!0
?
≥》0.45
【。
?
, 医院《、门诊?所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1《.,0
》 ≥0.》45
—
注1.在上表规】定停:车位总?量之:外尚:需配建不低于总配】建停车面积15【%的室外停车场面积!
?2.车站、》。影,院、博物馆等大【型公建在表六—标准基础上》每百平米建筑面积】增,加0.2个停车【位
3.小学、!幼儿园?在出:入口处?应当:设置停车场 【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十九条 公—共交通?
?。㈠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
— , ㈡:公交车平均站距宜在!500?-10?00米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站距宜选择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㈢出?租汽车停《靠站应在客流—较,多的火?车站、飞《机场、公路客运站、!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中心和大型居住区!等,。处设站
第二—十条 ? 环境卫生
】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布置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㈡下列地段!应设置?公共厕?。所
? ⒈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
】。⒉车站、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附近【;
? ⒊新建《住宅区?。及旧居住区;—
, ⒋?。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建筑
—㈢公:厕间距或服》务范围
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设公厕的!间距不超过300米!;一:般街道宜为3—00-?500?米;未改《造的旧居民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民区服务半径【不超过300—米
㈣》。生活:垃圾的收集应推广分!类、袋装、定点【、定时收集的方式】有利:于环境卫生、—垃圾回收利用和处】置
㈤垃—圾,房及垃圾转》运站的布《置要:符合当地实际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超过100】米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线,。综合
㈠—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
【㈡工程?管线的布置要充【分利用?现状管?。线并:结合道路远期规【。划的横断面适—当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工程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
!㈢工程管线一般应和!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同一管【线不宜自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穿,越道路的管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
: ㈣:主要干?道管线应优先埋【设,于,绿化带(除》。热力:管道外)《。、人行道《、慢车道地》下尽:量不将管线布—置在主干路的快车道!地下根?据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的要求?及城市规《划确定各种管道的】位置:可燃、易燃》、,易损和检修时对【。。建筑物基础有—危,害的管?道以及管径大、【。埋设深的管道应【布置在距建筑物较】。远的位置
㈤!必须在桥、》涵上通过管线的桥涵!在设计、施工时应】。根
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和设—施
㈥在【城市:建成区域内》的主、次《。。干道及?各类景观性道路上】新建的各类线路【原则上不《安排架空线》路的位置(》临时线路除外)现有!线路应逐步改为地】下
㈦各类城市!外,围及支路上的架【空线路不得采取明线!。方式跨越城市景【观,道路跨越城市其它】。道路: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线综合?情况确?定
第七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二十二条 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财产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 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对该》类地区的范》围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和技【术审:查中应对城市景观的!创作和设计思想【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㈠,。。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建》筑物的性质、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的实!际需要灵活设置丰富!城市:景,观
: ㈡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立面设计、—装饰应达《到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的【效,果并在沿街》立面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 ㈢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
: ㈣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
㈤《沿街不得设置围墙】。特殊单位需设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 ㈥为保证—城市沿街建筑景观形!态及城市道路日【照条件对沿》街布置的建》筑体量做《以下规定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物长度不大于】80米24米以上的!建筑物长度不大于6!0米
第《二十五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内容要健康造型!优美既要讲》求时代?性、艺术性也要尽可!。能体现河套文化内涵!要让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六《条 沿街建筑要】进行室外装》。。修其标准《要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设置广告】、灯箱、《。。指示牌?、,户,外公用电话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位置及形式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 》
第八章 城乡】统筹
第二》十八条 村镇规划建!。设执行本规定的区域!。划分两类
— ㈠按《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为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村《。庄(城中村)—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庄建设其!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城市建《筑景观、《城市绿地、》市政:工程设施等按照城市!规划布局和本规定】一至八章《规定:执行
㈡参【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为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和城市规划区!之间的村庄建设【其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城市建《筑景观、城》市,绿地、市政工—程设:施等应参照》本,。规定一?至七章规定执行具体!情况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二十九条—。 , 村镇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实施标《准为
㈠按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必?须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地》块内按城市》标准设置在此区域不!得独立设《置基础设《施运:行系统
—㈡参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尽》量与
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系统衔?接如暂时无法—衔接可?以设立符合规—定标准的《独立系统待》条件成?熟并入城市系—统
第三十条— 村镇公共建筑配!。套必须包括内容村】委,会(居委会》)办公室、卫生【站、活动室、托幼】场所以及与居住用】地规模相适应的【。学,校等
第九》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
第三十一条 【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安排【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㈠?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
】 :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中总平面图须—使用11000(或!。1:500)地形】图图纸坐标和标高】须是巴彦淖尔坐【标系统和《1,985黄海高—程系统
㈢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综合经济技术【。指标须达到》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内:容外在居住户(套】。)数的项内》增,加各类户型的套数】、,。9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套数和《占总:套数的?比例并要求小区社】区服务配套设施必须!独立集中布置于小区!入口处每个社区【配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不小于120平】方米;社区》服务(?活动)中《心不小于400【平方米.
㈣】。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包:括日照分析的的【技术内容《
㈤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为,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上报审查—的规划?方案须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专》用章须有设计主【持人、各《分项设计人的签字】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满足下【列要求?
㈠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依据城市规划、【规划设计要点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
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城】市规划?和工程?设计的规定要—求,。其,中总平面图须使用】11000(或1:!5,00)?地形图
》 ㈢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标明总《图,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和位《。置、标明建筑物及场!地竖向?设计标高、建筑【物外轮廓轴线—号和外轮廓尺寸、】。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尺寸的停—车位及非《机动车位、内—部道:。路的宽度、汽车库及!自行车?库出入口位置及宽】度,和用地出入口位置及!宽度
? ㈣上报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专用—。章须有设计主持人、!各分项设计》人的签字
第十章 !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执行中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标准不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标准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各类规划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批准下发【的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巴政办发[2007!]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巴彦】淖尔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
⒈》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 ⒉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一—般四层?至六层
《 ⒊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六层以上(不含六】层)
⒋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屋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 ⒌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⒍在计】算复杂形体的遮挡建!。筑与其正《北方向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时建筑?间距是指两》复杂形体建筑—分别在东《西、:南北方向上水平投影!最,长的边所组成的矩形!之间的间距
⒎!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⒏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⒐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 10?.板式住宅建—筑任意一个方向的】长边与短边比值大】于等于2且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住宅建筑!为板式住《宅建筑
1【1.塔式住》宅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且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居住建筑为塔式居住!建筑塔式居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12.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 13《.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计】算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同时住《宅建筑?层高超过5.—。0米时按两层—建筑面积《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