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双】河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制定的!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证城乡可!持续:。发,。展,。实现城乡《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及:自治:区,与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及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
— 编制、规划实施】其它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规划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
《第三:条, ,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定
㈠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划分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㈡【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划分和使【用
第?四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
《㈠各类?用地建筑容量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值
㈡凡!确定为城《。市重点改造的—特殊地段《按,照城乡各类用地使用!强度实?际情况居住用地、办!公用地、商业用地】建筑容量最》大值控制指标—按表一执行》(市政府确定的极特!殊改造?地段其建《筑容量?。最大值由市政府经开!发改造成本测算【。后按照用地实—际情况确定)—
表一 !特殊地段建筑容【量最大值控》制指:标
【
:。
:。类 别
【
居住用—地
》 办?公用地
《
商业用地!
《。
,
《建,筑密度
!35%
【 40%
【。
5》。0%
?
— , 容:积率
》
3.》5
:
4.【。0
5.!0
注特殊!和极特殊地段是指政!府无:力,投入依靠企业对街景!改善、交通》改善、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对基!础设施进行提升等】的项目?。地段
㈢基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划!审批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加建、扩建、添【建,
㈣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低层居住建】筑500《m,2;多层居住及【公共:。建筑1?000m2》;高层?。居住建筑2》0,00m2;高层非】居住建?筑,300?0m:2
注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与其!它地块合并的、城市!特殊功能需要—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
㈤计算容积率!等指标的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用地红线图确—定的为准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支路—用地除?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不计入地!块,面积:
㈥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以审批》给定的总《指标进?行,控制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五条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及标准!
?。㈠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 ㈡日照》标准: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日照标】准必:须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可酌】情降低?宜采用?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最低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㈢对新?建的高层建筑在【建设项目《申办时开《发建设方应提供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六条 《 居:住建筑间距的—控制
? ㈠建筑物—。的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遮挡建筑《为板式建《筑
⑴遮挡【建筑为低层、多【层板式建《筑
:。。 板式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长,边平行?布置时应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长边?之间: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表二的规定即】1.6倍、1—.7倍、1.—8,倍执行 》
表二? ,群体:布置时板式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
《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
—
》0°~?20°(含)
【
《 20°以上~【60°(含)—
6【0,°以:上,。
:。。
【建筑:间距系数
—
1.—8,
1【.6
】1.7
》
,
,
,
⑵遮挡建筑】为,高层板式居住建筑
! 高层板式居住】建筑间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在24米】。至40米(》含)间按日照—。不低:于大寒日3小时和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且不《小于:40米控制;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按】日,照不低于大》寒日3小时和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50米控—制(当?板式高层建筑长高比!小于等于《1且长度小于4【5米:时可按塔式》高层建筑间距标准控!制)
⑶—板式高层居住建筑】间侧向间《距
: 板式高层居【住建筑间侧向间【距不得小于20米(!两栋建筑平》行或错位布置均需执!行此条)
2】.遮挡?建筑为塔式建—筑
⑴—单栋塔式建筑在其】东西:两侧三倍(含—)自身?长度的范围内无其】它遮挡?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最小值控】制如下:
以】六层板式建筑标准】建筑间距系数1.8!计算后?的,建筑间距为基数单】栋,塔式:建筑每?增高一层其》平面建筑间距—。需增加1米(—即建筑每增高—1米其?平面建筑间距需【增加0.33米)】如表三控制
表三 !单,栋塔式建筑》与其北侧《住宅间最《小间距控《制表
】。
?建,筑
层数
】 6层
! 8层
—
, 1?0层
】12层
—
?14层
!16层
】 18层
—
《。20层
—
, :。22:层
:
24层
!
26【层
《
28》。层
【3,0层
《
《32层
《
?。
:
建筑
高度
】
18
【
? 2?4
— 30?
:
:。 :36
《
42
!
, 48
》。
54
!
: , 60?
》 66
】 72?
?
7《8
?
8》4
《
, 9?0
:
96
!
》最小
间距
【
? 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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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39
【
41
!。 43
! 45
》。
47—
49
!
:
, 51
》
,
: 53
! 55
《
? 57《
?
59
】
⑵多栋塔式!建,筑群体布置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控制【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正南北向间距
【 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3—5米;当建筑高度】大于4?0米小于等于6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5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0《倍按1.0倍计【算后当间距大于80!米,以,上时:可,按80米《控,制
? ②东西《向间距(包括两建筑!物正东西向间—距和两建筑东—西最:外轮廓线正南、正】北方向延长》。线之间的间》距)
《 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2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40米—小于等于6》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按】25米控制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30》米,
3.住宅日照!间距计算时应考【虑地形坡差的—影响:
㈢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当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建,筑退台?、跃层等《全部按最《高,层数计算《建筑间距
㈣被!遮挡的临时》。建筑不考虑日照
第!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非居住建筑!南侧为居住建—筑居住?建筑为2层(—含)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8米;居住建!筑为3-8层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10】米;居住建筑为8层!(含)?。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13米》
: ㈡:。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照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执—行且不小于13米】
: ㈢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高度40米以【。下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高度—大于等于《4,。0米的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㈣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建筑物的3》小时日照分析—阴影线不得逾越道】路北红?线建筑物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围护设施】退用地界线、—道路红线(绿线)】不,得小于5米
】㈤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呈其》他布置方式》。时建筑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电》力,和交通?安全以及《巴彦淖尔《市国省干道、铁【路、:渠系两侧规划管理规!定,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 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
㈠为】合理使用城市—各类用地保障相【。邻用地?单位的权益沿建【筑基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不:小于自身拟建建筑】与界:外同:等高度建筑规定间】距的1/2同—时最小间距》应不小于10米【但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注⒈!高层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要求的!前提下还《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不得—产生影响
【⒉地界?相,邻有确定的建筑【物时按第六、—七、:八条规定执行
【 ⒊地界相邻的建!筑物因建设时序不】能,确定时?主要朝向界》外建:筑按6层住宅间【距的1/2退—。让
㈡界—外邻:地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距离低、—多层不小于0—.5倍?的建筑高度》、高层不小于20】。米
㈢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5米
第十》条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
【㈠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应按表四规【定执行?
?表四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最小值控!制
注⒈高低层】组合的建筑物后【退距离按高层部分控!制
⒉城市【改造:特殊地段《的建筑退红线要求仍!按巴彦淖尔市临【河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及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沿城?市道路?的餐饮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最小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场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连》接(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具体要求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㈢道【路交叉口四周—(距道路红线50米!),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第《。十条表四规定—的基础上多、低【。层建筑?增加2米高层建【筑增:加5米
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宽度!以外的200米用】地内(即每侧—。距单幅道路中心线】。250?米范围内《)和国省干》道及各级公路规划控!制宽度以外的10】0,米用:地内(即每》侧距单幅道路中心线!13: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不允许审批、—。建,设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对确需建设【。与公路相关的设施】。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须,报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沿道路有—规划:绿带或?其他公?共设:施时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压并退后绿【带及公共设施不【小,于10米《
第十三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
第?十四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㈠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形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须符合》各相关?。规范要求
【㈡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可结合表五的规定合!理选定
表【五 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
线路电压等!级(KV《)
高压!走廊宽度(m—)
—
,
5《00
?
?。 60~75【
》
220
!
30—~40
《
《。
11—0
》 :15~25
!
? , ,35
《
12~【2,0
》
㈢《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
第五章! 建设?基,。地的:绿地及基《地出入口 》。
第十五条 各!类新建建设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㈠商业金融业!用地、市场用地、】仓储用地绿地率应不!小于25《%
㈡行—政办公用地、文【化娱:乐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二类、《三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5%
《 ㈢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一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小】于40%《
㈣《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大于20%且不!小于10%》
: ㈤三类《工业区与《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之间应》规划建?设相应?的卫生?防护绿地其宽度不】得小于30》0,。米同时根据工业项】目的类别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核定增加防【护绿带的宽度
!㈥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与居【住用地之间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小于《300米《
㈦绿地面积计!算规则
1.】城,。市道路绿地中对仅种!植,乔木行道《树按1.《5米宽度计;对乔】木下成带状配置【灌木:。。及,地被:植物宽度大于—1,.,5米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度计
【 2.对预制砖缝!植草不计入》绿地指?标
3.建【筑物:屋顶的?。绿化不计入》绿地率指标》
4.地下车】库当覆土厚度大于6!0,厘米且绿化条件【达到标准时可以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十六?条 : 道路?
: ㈠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按城市总—体规划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㈡》城市各级道路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绿化带》设置标准
【为保证城市》道路绿?化及使用《功能划分《主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30%—。;次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25%;支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城市景观性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第十:八条 建设基地出】入口与停车位控制】
㈠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在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设《有交通、消防通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环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双车?道,不应小于7米—
㈡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 ㈢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发生关系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干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过:2个开?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需—大于80米次干【道大于70》米;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应在起坡【点以外设置
— ㈣居住》区,内,的道路交通设—置,。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㈤建》设基地?应,做竖向设计》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量并考《虑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基地《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㈥建筑!停车位?标准
? ⒈?居住建筑
【居住小区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0%(【保障:。性住房小区除外【)在小区《规定停车率之外尚需!配建不低《于总配?建停车面积》15%的室外—停,车场:。面积
⒉—公共建筑
表六!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
】 名 《称
:
:
单 【位
?
小汽—车
:
自行车
!
】公共中心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1.0
》
≥0【。.45
】
商业中【心
—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
《 ≥1.0
】
≥《0.45
》
集!贸市:场
: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
≥1.】0
≥0!.45
【
:
饮食店—
,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
,
≥1.0
】
≥0【.45
【
《 医院、门诊所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
≥0】.45?
:
注1》.在上表规定—停车位总量之外【尚需配建不低于总】配建停车面积15%!的,室外停?车场面积
— 2.车站、—影院:、博物馆等大型【公建在表六标准基】础上每百平米建筑】面,积增加0.2—个停车?位,
3.小学、幼!儿园在出入口处应当!设置停车场
第!六章 ?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
第十九条—。 公共交通
!㈠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
㈡公—交车平均《站距宜在50—0-1?0,00米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站距宜选》择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㈢出租汽车停!靠站应在客流较多的!火车站、飞》机场、公路客运站】、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中心和】大型居住区等处设】站
第二十条 【 ,环境卫生
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布置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㈡下列地段应设【置,公共:厕所
⒈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
— ⒉车站、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附近;
—。 ⒊新建住宅区】及旧居住《区;
? ⒋?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建筑
【㈢,公厕间距或服务范】围
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设公:厕的间距不超过【30:0米;一般街道宜】为,3,00-500—米;未改造》的旧居?民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民区服!务半径不超》过30?。0米
㈣生【活垃圾的《收集应?推广分?类、:袋,装、定点、》定时收集《的方式有《利于环境卫生、垃圾!。。回收利用《。和处置
㈤垃】圾房及垃圾》。转运站的布》置要符合当地实际】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超】过100米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线综合
㈠】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
㈡工程管】线的布置要充—分利用现状管—线并:结合道路远期规划】的横断面适当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工程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
《㈢工程管线一—般应和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同一管线不》宜自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穿越道路《的管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
㈣主要【干道管线应优先埋】设于绿?化带(除热力管【道外)、人行道【、慢车道地下尽【量不将管《线布:。置在主干路的—快,车道地下根据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的要求及—城市规划确定各种管!道的位置可燃、易】燃、易损和检—修时对建筑》物基:础有危害《的管道以及管径大、!埋设:深的管道应布—。置在距建《筑物较远的位置【
㈤必须在桥!、涵上通过管线的】桥涵在设计、施工】时应:根
《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和—设施
? ㈥在》城市建成区域内【。的主、次干道及各类!景观性道《路上新建的各类线】路原则上《不,安排:架空线路的位置【(临时线路》除外)现有》线,路应逐步改为地下】
, , ㈦各?类城市外围》及,支路上?的架:空线路不得采取明线!方式跨越城市景【观道路跨越》城市其它《道路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线综!合情况确定 【
第七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二十二条 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财产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对该类—地区的范围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 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和技?术审查中应对城【。市景观的创》作和设计思》想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㈠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建筑物的【性质、?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的实:际需:要灵活设置丰富城】市景观
—㈡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立!面,设计、装饰应—达到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的效果—并在沿街立面—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 ㈢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
㈣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
? ㈤:沿街不得设置围墙】特殊单位需设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 ㈥为?保证城?市沿街建《筑景观形态及城【市道路日照条件对】沿街布置的》。建筑体量做以—下规定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物长《度不大于《80米24米以上】的建筑物《长度不大于60【米
第二十五—条 :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内容要健康!造型优美既要—讲求时代性》、艺术性也》要尽可?能体现河套文化【内涵要?让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六条 沿街—建筑要进行室外【装修其标准要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设置广告、灯箱、】指示:牌、户外《公用电话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位:置及形式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 【
第八章 —城,乡统筹
第二—十八条 村》镇规划建设执行本】规定的区域划分【两,类 :
?㈠按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为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村庄(城中!村)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庄建设?其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城市》建筑景观、》城,市绿地、市政—工程设施等》按照:城市规划布局—。和本规定一至—八章规定执行
【 ㈡参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为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和城市规划】区之间的村庄—建设其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城市建—筑景观、城市绿【地、:。市政工程设》施等应?参照本规定一—至七章规定执行具体!情况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二十九条 —。村镇: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实施标准为
】 :㈠按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必须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地块内按城—市标准设置在此【区域不得独立设置】基础设施运行系统】
㈡参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尽量与
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系统衔!接如暂时无》法衔接可《。以,设立符合《规定标准的独立系统!待条件成熟》。并入城市系统
第三!十条 村镇公共建!筑配:套必:须包括内容村委会(!。居,委会)办《公室、卫《生站、活动室、托】幼场所?以及与?居住用地《规,模相适?应的学?校等
第九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
第—三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安排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㈠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
【 :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中总平面图—须,使用11000【(,或1:50》0)地形图图纸坐标!和标:。高须是巴彦》淖尔坐标系统和【19:85黄海高》程系统?
㈢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综合经济技术—指标须达到》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内容外在居住户(!套)数的《项内增加各类户型的!。套数、?9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套数和占总】套数的?。比例并要求小区社】区服:务,配套设施必须—。独立集中布》。置于小区入》口处:每个:社区配?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不小于12】0平方米;社区【服务(活《动):中心不小《于400平》方米:.
㈣》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包【括日照分析的—的技术内容
— ㈤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为】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上报审查的!规划方?案须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专,用章须有设计主持人!、,各分:。项设:计人的签字》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满足下列要求
】 , ㈠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依据城!市规划?、规划设计要点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
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城市规划和》工程设计的规定要】求其中总平面图【须使用1100【0,(或1:5》00)地形图
【 ㈢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标明总图》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和!位置、标《明建筑?物及场?。地竖向设计标高、】建筑物外轮廓轴线】号和外?轮,廓尺寸、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尺寸的停车【位及非?机动:车位、内部道—路的宽度、汽车【库及:。自行车?库出入?口位置及宽度和用】地出入口位置及宽度!
㈣上报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专用章须有!设计主持人、各分】项设计人的签字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执行中!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标准不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标准】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各类规划【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批准下发的!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巴政办发[!200?7]: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巴彦?淖尔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
⒈《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⒉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一!。般四层至六层
【 ⒊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六层以上(不含六!层)
《 ⒋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屋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⒌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 ⒍在计算复杂形!体的遮挡建》。筑与其正北方向【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时建》。筑间距是《指两复杂《形体建筑《。分别:在,。东西、南《北方向上水平投影最!长的:边所组成的》矩形之间的间距【
⒎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 ⒏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 ⒐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 10.》板式住宅建筑任意一!个方向的长边与短边!比值大于等》于2且?。。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住宅【建筑为板《式住宅建筑
1!1.塔式住宅—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且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居住建】筑为塔式居住建【筑塔式居《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 12.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 13.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计算【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同时住宅建—筑层高超过5.0】米时按两层建筑【面积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