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通知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双!河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制定的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证城乡可持—续发展实《现城乡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及—自治区与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及—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
编制、规划】实,施其它?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规划?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
第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定
㈠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划分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㈡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划分和使用
第四!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
㈠各类用地】建筑容?量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值—。
㈡凡确定【为,城市重?。点改造?的特殊地段》按照:城乡各类用地—使用:。。强度实际情况居【住用地?、办:公用地、商业—。用地建筑《容量最大《值控制指标按表一执!行(市政府确定的】极,特殊:改造地段其建—筑容:量最大值由市政府】经开发改《造成本测《算后:按照用地实际情况确!定) ? :
表一》 特殊地段建筑【容量最大《值控:制,指标
—
类【 别
!居住用地
】。 办公用》地
?
:。 , 商业用地》
《
建筑密】度
【35%
】 40%《
,
50%】
】 容积率
》
《 ,3.:5
4.!。。0
— 5.0
!注特殊和极特殊地】段是指政《府无力投入依靠企业!对街景改善、交通改!善、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对基础》设施进行《提升等的项目地【段
《㈢,基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划审批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加建、扩】。建、添?建
: ㈣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低》层居住建筑50【0m2;多层—居住及公共》建筑100》。0m2;高层居【。住建筑2000m】2;高层《非居住?建筑300》0,m2
注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与其它—。地块合并的、城市特!殊功能需要》。。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
: ㈤计算容积率等】指标的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用地—红线图确《定,的为准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支路用地除【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不计:。入地块面积
— ㈥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以审批—给定的总《指标进行《。控,制
第三》章, , 建:筑间距 《
第五条《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及标》准
《㈠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㈡日照—标准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日,照,标准:必须: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可酌!情,降低宜采《。用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最?低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㈢】对新建的高层建【筑在建?。。设,项目申办时开发建】设方应提供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六条 居!住建筑间距的—。控制:
㈠建筑物的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 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遮—挡建筑为《板式建筑
》 :⑴,遮挡:建筑为低层》。、,多层板式《建,筑
板》式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长边平行布置时应】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长》边之:间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表二的规定!即1.6倍》、1.7《倍、1.8》倍执行 《。
表二 》群体布置时板式【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
》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
— 0°~20【°(含)
—
20°以】上~60°(含)】
60°!以上
【
,
建筑》间,。距系数
!1,.8
》
, 1.《6
【1.7
》
》 ,⑵遮挡建筑为高层】板式居住建》筑
高层板式居!住建筑间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在24米《至40?米(含)间按—日照不低于大寒【日3小时和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且不—小于40米》控制:;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按日《照不低于大》寒日3小《时和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50:米控制(当》板式高层《建筑长?。高比小于等于1【且,长度小?于,4,5米时可按塔式【高层建筑间距标准】控,。制)
? :⑶板式高层居住建】筑间侧向间距
】 板式?高层:居住:建筑间侧向间距【不得小于20米(】两栋建筑平》行或:错位布置均需执行】。。此条)
2【.,。遮挡建筑为塔—式建筑
《。 ⑴《。。单栋塔式建筑在其东!西两侧三倍》(含)自身长度的范!围内无其它遮—挡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最小值控制【如下:?
, , 以六层板式建筑标!准建筑间距》系数1.8计算后的!建,筑间距?为基数单《栋塔式建筑每—增高一层其平面建筑!间,距需:增加1米(即建【筑,每增高1米》。。其,平面建筑《间,距需增加0》.3:3米:)如表三控制
表】三 :单栋塔?式建筑与其北—侧住宅间最小间【距控制表
》
:
建【筑
层数
】。 6层
—
8层
】
1》0层:
《 12层
—
:
14层
【
16层
!
? , 18层
】 2?0层:
》 22层
】 , 24层
》
2—6层
2!8层
》
30层
【
32层
!
建筑
!。高度:
》 18
《
》24
3!0
《
, :3,。6
:。
42
】
》48
《
,
?54
— 60
!。 66
!72
7!8,
,
84
!
? 90
【。 96
!
最小《
间距
】 32.5
! 35
》
,
:。 37
】 ,。 39
!41
4!3
》 , 4:5
:
47
】
? 49
! ,51
【 5:3,。
55】
,
? 57《
?
59
—
》 ⑵多栋塔式建【。筑群体?布置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控制【按下列?规定执?行
? ①:正南北向间》距
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35米;当建筑高度!大,于4:0米小于等于—6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5】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0倍》。按1.0倍计算后】当间距?大于80米以—上时可按8》0米控制
②】东西向间《。距(包括两建—。筑物正东西向间距】和两建筑东西最【外轮廓线正》南、正北方向—延长线之《间的间距)》
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2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40米小于【等于6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按25米控制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30米
【。3.住宅日照间【距计算?时应:考,虑地形坡差的影【响
:。 ㈢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当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建?筑退台、跃层等【。全,部按最高层数—计算建筑《间距
㈣—被遮挡的临时建筑】不,。考虑日照《
第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㈠非居住建筑】南侧为居《住建筑居住建筑【为2:层(含)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8】米;居住建》筑,为3-8层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1?0米;居《住,。建,筑为8层(》含,)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13米》
, ㈡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照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执行且不—小于13米
— ㈢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高度40米以下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高度大?于等于40米的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㈣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建筑物的3小时【日照分析阴影线不得!逾,越道路北红》线建筑物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围》护设施退用地—界线、道路红线【(绿线)不得—小于5米
㈤】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呈其他布—置方式时《建筑: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八条 !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电力和】交通安全以及巴彦淖!尔市国?省干道、铁路、【渠系两侧规划管【理规定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 : 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
】㈠为合理《使用城市各类—用地:保障:相邻用地《单位的权《益沿:建筑基?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不【小于自身《拟建建筑与界外同】等高度建筑规定间】距的1/2》。。同时最小间距应【不小于10》米但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注⒈高层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要求的前提!下还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不得产生】影响
⒉地【界相邻?有确:定的建?筑物:时,按第六、七、八条】规定:执行:
⒊地》界相邻的建筑物【因建设?时序不能确定时主要!。朝向界外《建筑按?6,层住宅间《距的:1/2退让
— ㈡界外邻地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距》离低、多层》不小于0.》。5倍的?建筑高度、高层不】小于20米》。
?㈢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5《米
第十条》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
【 ㈠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应》按表:四规定执《。行 :。 ,
表四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最小值控制
】注⒈高低层组—合的建筑物后—退距离按高层部分】控制
⒉城市】改造特殊《地段的建筑退红线要!求仍按巴彦淖—。尔市临河《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及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沿城】市道路的餐饮—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最《小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场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连接(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具《体要求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㈢道路交叉口!四周(距道路红线5!0米)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第十条表《四规定的基础上多、!。。低层建筑增加2【米高层建筑增加5】米
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宽度以外的2】00米用地》内(即每《侧,距单幅道路中心线2!。。5,。0米范?围内)和国省干【道及:各级公路《规划控制宽度以【外的100米—用地内(即》每侧:距单幅道路》中心线13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不允许审批、】建,设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对确需建设与公路】相关的设《施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须报》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沿道路有规划绿!带或其?他公共设施时—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压并退后绿带及【公共设施不小于1】0米
?第十三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
第?十四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㈠《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形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须符合各相关【规,范要求
《 :㈡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可结合表五的规【定合理选定 【
表五 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
,
线路电压等!级(:KV)
》。
: 高压走》廊宽度(m)
!
《 500
—
? 60~75
!
— 220《
?
30~—40
—
》11:。0
》 15~25
!
《
35》
12】。~20?
【㈢,。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
】第五章 建设—基地的绿地及—基地出?入口:
第《十五条 各类【新建建设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㈠【商业金?融业用地《、市:。场用地、仓储—用地绿地率应不【小于25%
【 ㈡行政办》公用地、《文化娱乐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二类、】三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5%
《。。 ㈢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一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小于40—。%
《㈣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大:于20%且不小【于10%
》 ㈤三《类工业?区与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之间应《规划建设《相应的?卫生防护绿地—其宽度?不得小于300米】同时根?。据工业项目的类别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核定?增加防护绿》带,的,宽度
㈥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与居—住用地?之间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小《于300米
— ㈦绿《地,面,积计算规则
】1.城?。市道路绿地中—对仅种植《乔,木行道树按1.【5米宽度计;对【乔木下成带状配置灌!木及地被植物宽度】大于1.5米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度】计,。
: 2.对《。预制砖缝植》草不计入《绿地指标
【3.建筑物》屋顶的?绿化不计入绿—地率指标
》 4?.地下?车库当覆土厚度【。大于60厘》米且绿化条件达到】。标准时可以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十六:条 : 道路
》。 ㈠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按城市总】体规划?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㈡城市各级道】路,。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绿化带!设置标准《
为保证—城市道路《绿化及使用功能【划分主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30%;次【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25】。%,;支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城市景观】性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第—十八:条 :建设基地出入口与】停,车,位控制
㈠【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在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设有交通、消防!通,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环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双车道?不应小于7米
】 ,㈡,。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㈢【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发生关系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干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过2】个开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需大于80【米次干道大于70米!;,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应在起坡点【以外设置
㈣居!住区内的道路交【通设置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 ㈤建设基地应做!竖向设计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量并考!虑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基地】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 :㈥建筑停车》。位,标准
⒈—居,住建筑
—居住小?区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0】%(保?障性住房小区除外)!在,小区规定停车—率之外尚需配建不低!于总配建停车面积1!。5%:的室:外停车场面积
!⒉公共建筑 —
表六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
名 ! 称
— 单 位
】
》小汽车
《
自行车
!
》。
公共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
≥0【.45
【
》商业:中心
【。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1.0
【 :≥0.45
—
《
集》贸市场
】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 ≥1.0—。
—≥,0.45
!
? 饮食店
!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 ≥:1.0
》
? ≥0.45—
》
医院、门】诊所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
≥【0.45
【
注1.在上表规!定停车位总》量,之外尚需配建不低于!。总配建停《车面积1《5%的室《外停车场《面积
2.车站!。、影院、博物—馆等大型公建—在表六标准基础上每!百平米建筑面积【增加0.2》个停车位
3.!小学、幼儿园—在出入口处应当【设置停车场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十九条 ! 公:共交通
㈠【。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
《 ㈡公交《车平:均站距宜在5—00-?1000米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站距宜选择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㈢出租!汽车停靠站应在客】流较多?的火:车站:、飞机场、公路客运!站、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中心和大型居住区】等处设站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
? 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布置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 ㈡下列地段应设!。置公共厕所》
⒈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
⒉车【站、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附:近;
⒊新建】住宅区及旧居住区】;,
⒋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建筑
】 ㈢公厕间距【或服务范围
【 ,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设《公厕的间距不超过】300米;》。一般街道宜为3【00-500—米;未改造的旧【居民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民区—服务半径不超过【300米
㈣】生活垃圾的收—集应推广《分类、袋装、定【点、定?时收集的方式—。有利于?环境卫生、垃—圾回收?利用和处置
㈤!垃圾房及《垃圾转运《。站的布置要》符合当?地实际?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超过100米—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线,综,合
㈠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
㈡—工程管线《。的布置要充分利用】。现状管线并》结合道路远期规【划,的横断?面适当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工程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
? ㈢工程管—线一般应和》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同!。一管线不宜自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穿越:道路的管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
— ㈣主要》干道管线应优—先埋设于绿》化带:(除热力管道外)】、,人行道?。、,慢车:道地下尽量不将管】线,布置在主干》路的快车道地下根据!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的要《求及城市规》划确:定各种管道的位置】可燃、易燃、易【损和:检修时对建》筑,物基础有《危害:的管:。道以及管径大、【埋设深的管道应【布置在距建筑物【。较远的位置
【 ㈤必须在桥、】涵上:通过管线的》桥涵在设计、施【工时:应根
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和设施
【㈥在城市《建成区域内的—主、次干道及各类景!观性:道路上新建的各【类,线路原则上不安【排架空线路》的位置(《临时线路除外)现有!线路:应,逐步改为《地下
㈦各类】城市外围及》支路上的架空线路不!得采:取明线?方式跨越《城市景观《道路跨越城市其它】道路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线【综合:情况确?定 :
第七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二十二条【 :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财产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对该类—地区的范围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和技术审查中应对城!市景观的创作—和设计思《想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㈠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建筑物《的性质、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的实【。际需要灵活设置丰】富城市景观》
㈡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立面设计】、装饰应达到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的效果并在沿—街立面?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㈢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
㈣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
! ㈤?。沿街不得设置围墙】特殊:单位需设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㈥为保【证城市沿街建筑【景观形态及城—市道路日照条件对沿!街布置的建筑体量做!以下规定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物长度不《大于80米》24米以上的建【筑物长度不》大于6?0米
第二十五【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内【。容要健康《造型优美《既要讲?求时代性、艺—术性也要尽》可能体现《河套文化内涵—要,让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六条 沿街建【筑要进行室外装修其!标准:。要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设置广告、灯—箱、指示牌、户外】公用电话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位置及形式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 》
第八章《 城乡《统筹
第二》十八条 村镇规划建!设执行本《规定:的区域划分》两类
㈠按】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为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村庄(城中村)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庄建设其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城市】建筑景观《、城:市绿地、市》政工程设施等—按照城市规划布局和!本规定一《。。至八章规定执—行
: ㈡?参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为》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和城市规划区!之间的村庄建设其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城市建筑景观、城】市绿地、市政工程】设施等应参》照本:规定一至七章规定】执行具体情况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二十九条 村【镇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实施标】准,为
》㈠按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必—须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地块:。。内按:。城市标准《设置在此区域不得独!立设置?基础设?施运行系统
㈡!参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尽量—与
: 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系统《衔接如?暂时无法衔接可以】。设,立符:合规定标准的独【立,系统待条《件成熟并入》城市系统
第三【十,条 : 村镇公共建—筑配套?必须包括内容村委】。会(居委会)—办公室、卫生站【、活动室、》托幼场所以及与居住!用地规模相适应【的学校等
》。第,九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
第三十一条 !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安【排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㈠?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
【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中总平面图》须使:用1100》0(或1:》50:0)地形图图纸坐标!和标高须《是,。。巴彦淖尔《坐标系统和1985!黄海:高程系统
㈢】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综合经济技术指】标须达到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内容外在居!住户(套)》数的:项内增?加各类户型的套数、!9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套数和占总!套数的比例并要求】小区社区服》务配套设《。。施必须?独立集中布置于小】区入口?处每个社区》配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不小于120平!方,米;社区服务(【。活动)?中心不小于40【0平方米.》
㈣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包括日照分析的的!技术内容
㈤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为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上报审查的规划方!案须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专用!章,须,有设计主持人、各】分项:设计人的签字
第三!十二条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满足下列要—求
《㈠,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依据城市!规划、规划设计要】点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
?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城市规划和工】程设计?的规定?要求其中总平面【图须使?用110《00(或1:5【00)?地形图
》 ㈢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标明总图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和位置、【标明建筑物及场地】竖向设?计标:高,、建筑物外轮廓【。轴线号和外轮廓尺】寸、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尺!寸的停车位及非机】动,车位:、内部道路的宽度、!。汽车库及自》行车库出入口位【置及宽?度和用?。地出入?口位:置及宽度
》 ㈣上报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专用章须有设【计主:持,人、各分项设计【。人,的签字
第十章 】。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执行中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标准不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标准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各类规划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批准下发的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巴政办发》[2007]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巴彦淖尔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
, ⒈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 ⒉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一般四层《至六:层
? ⒊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六层以上(不含六层!)
: ⒋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屋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⒌,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⒍在计算复杂—形体的遮挡建筑与其!正北方向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时建筑间距》。是指两复杂形体【建筑分别在东西【、南北方向上水平】投影最?长的边所组成的【矩形之间的间距【
⒎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⒏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⒐【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 10.板式住】。宅建筑任《意,一个方向的》长边:与短边?比值:大于:等,于,2且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住宅建筑为板式住】宅建:筑
? 11.塔式住【。宅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且?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居住建筑为塔式居】住建筑塔《式居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 12.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3.!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计算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同时【住宅建筑层高超过】5.0米时》按两层建筑面—积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