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双《河,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制定的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证?城乡可持《续发展?实现城乡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及自》治区:与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及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
? 编制、规》划实施其它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规划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
第—。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定
㈠》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划分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 ,㈡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划分和使!用
第四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
㈠各类用!地建筑容量》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值
㈡凡】确定为城市》。重点改造的特殊地段!按照城乡各》类,用地使用强度实际】。情况居?住用地、办》。公用地、商业用【地建筑容量最—大值控制指标按表一!执行(市政府确【定的极?特殊:改造地段《其,建筑容量最》大值:。由市政府经开发【改造成本测算后【按照用地实》际,情况确定) 【 ?
表:一 特殊地段建【筑容量最大值控【制指标
】
》。。。类 别
》
居住用地!
办公用!地
》。。 :商业用地《
!建筑密度
【
: 35%
! 40%
》
5—0%
?
?
? 容积率》
3【.5
】4.0
】 5.?0
?
注《特殊和极《特殊地段是》指政府无力投入依】靠企业对街景—改善、交通改善、】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对基础设施进行提!升等的项目地段【
㈢基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划审:批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加建【、扩建、添建
【 ㈣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低层居?住建筑?500m2》;多层居住及公共建!筑1:0,0,0m:2;高层居》住建筑20》0,0m2;高》层非:居住建筑30—00m2
》注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与其它地块!合并的、城市特殊】功能需要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
㈤》计算容积《率等指标的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用?地红线图确定的【为准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支路》用地除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不计!入,地块面积
【。㈥,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以审批给《定的总指标》进行控制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五条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及标准
— ㈠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 ㈡日照标准
】。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日照标准必须—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可酌情降低宜采用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最低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㈢对新建的高层】建筑在建设项目申】办时开发建设方应提!供,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六条】 居?住建筑间距的控制
! ㈠?建,筑物的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遮挡建筑!为板式建《筑
⑴》遮,挡建筑为低层、多层!板式建筑《
板式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长—边平行布置》时应: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长边之间!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表二的规定》即1.6倍、1.】7倍、1.8—倍执:行 :
表二 群体【布置时板《式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
【 0°~20°(】含)
【 20°以上~【60°(含)
!。
60°—以上
!。 建筑间距系数】
1【.8
?
1.【6
1】。.7
! ⑵遮挡建筑—为高层?板式:居住建筑《
, 高?层板式居住建筑间】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在24米至!40米(含)间按日!照不低?于大寒日3小—时,和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且不小】于40米《控制;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按—日照不低于大寒日3!小时和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50米控】制(当板式高层建】筑长高比小》于等于1且长度小】。于45米时可—按塔式高层》建筑:间距标准控制)
! ⑶板?式高层?居住建筑间》侧向间距
— 板式高《。层居住建筑间—。侧向间距不得小于】。20米(两栋建【。筑平行或错位布【置,均需执行此》。条)
2.【。遮挡建筑为》。。塔式建筑《
? ⑴单栋塔式建【筑在其东西》两侧三倍《。(含)自身》长度的范围内无其】它,遮挡: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最小】值控制如下:
【 以?六层板?式建筑标《准建:筑间距系数1—.,8计算后的建筑【间距为基数单栋塔式!建筑每增高》一,层其平面建筑—间距需增加1米(即!建筑每增高1米其】平面:建筑间距需增—加0.33米)如表!三控:制
表三 单栋塔式!建筑与其北侧住宅】。间最小间距控制【。表
!
建筑
层数
!。
, 6层
—
8层
【
? 1?0层
?
12【层
【14:层
《
16层—
,
18【层
《
: 20层
》
22层】。
?
?24层
》。
26层
】
2—8层
?
《 30层《
《 32层
】
建筑
高度!
?
1《8
《
: 24
《
《 30
!36
— , 42
】 48
!54:
》 60
】 66
!72
】78
》
8《4
— 90
《
96
!
最小
间!距
— 32.5
—
《 ,35
】3,。7
3】9
4】1
:
43
】
:
, :45
— 47《。
49】
》 ,51
5!3
》 55《
?
57》。
—59
》
⑵多栋塔式!。建筑群体布置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控制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正南】北向:间距
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35米;—当建筑高度大于【4,。0米小于《等于6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5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0《倍按1.《0倍:计算后当间距大【于80米《以上时可按80米】控制
》②东西向间距(【包,括两建筑物正东【西向间距和两—建筑东西最》外轮廓线正》南、正北方向延【长线之间的间距)】
: 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2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4:0米小?于等于6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按25米控【制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30米
3.住!。宅日照间距计算时应!考虑:地形坡?差的影响《
㈢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当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建筑》退,台,、跃:层等全?部按最高层数计算建!筑间距
㈣被遮!挡的临时《建筑不考虑日照
】第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非》居住建筑南》侧为居住建筑居住建!筑,为2层(《含)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8米《。;居住建筑为3-】8,层,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10米;居住!建筑:为8层(含)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13—米
㈡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照—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执行且不小于13】米
? ㈢:。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高度40米以下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高度》大于等于40—米,的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㈣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建筑物的3小时】日,照分析阴影线不得】逾越:。道路北红线建—筑,物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围】护设施退《用地界线、道—路,红线:(绿:。线)不?得小于5米
㈤!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呈《其他布?置方式时建筑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 ! 建筑物退让 【
第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电力《和交通安全以及巴】彦淖尔市《国省干道、铁路、】渠,系两侧规划管理【规定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 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
㈠为合】理使:用城市各类用地保障!相邻用地单位的权】益沿建筑基》。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不小于自身拟建】建筑与界《外同等高《度建筑规定间距的1!/2:同时最小间距应【不小于10米但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注⒈高层!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要:求,的前:提,下还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不得产生影响
【 , ,⒉,地界:相邻有确定的建筑物!。时按第六、七、【。八条规定执行
【 ⒊地界相邻【的建筑物因建设时序!不能确定《时主要朝向》界外建筑按》6层住?宅间距的1/2【退让
》㈡界外?邻,地,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距离?低、多层不小于0.!5,。倍的建筑《高度、高《层不小?于20米
【㈢,。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5米
第十条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
㈠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应按表四》规定执行
表四!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最!小值控制
注⒈高!。低层组合的》建筑物?后退距离《按高层部分控制
! ⒉城市改造特殊地!段的建筑退》红线要求仍按—。巴彦淖尔市》临河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及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沿城市道路的餐饮!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最小—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场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连接(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具体要求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㈢道路交—叉,口四周(距道路【红线:。50米)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第?十条表四规定的基础!上多、低层建筑【增加2?米高层建筑》增加5米
》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宽:度以外的200【米用:地内(即每》侧,距单幅道路中心线2!5,0米范围内)和国省!干道及?各级公路《。规划:控制:宽度以外《的100米》用地内(即每侧距单!。幅道路?中心线13》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不允许审批—、建设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对确需建【设与公路相关—的设:施,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须报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沿道】路有规划绿带或其】他公共设施时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压并退后绿—带及公共设施不【小于:10米?。
第十三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
第十四】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㈠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形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须符》合各相关规范要求】。
㈡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可结合》表五的规定合理选】定
表五 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
:。
? 线路?电,压等:。级,(K:V)
】高压走廊《宽,度(:m)
【。
《500
—
: 60~75
!。
—220
—。。
?30~?。40
《
《
, 110
】
: 15~《25
》
?
35
—
1—2~20
》。
:
㈢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 :
第五章 建—。设基地?的绿地及基地出入口!
第十五条【 :各类新建建》设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 ㈠商业《金融业用地、市【。场用:地、仓储用地—绿地:率应不小于25【%
㈡行政办公!用,地、文化娱乐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二类、三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5?%
㈢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一》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小:。于4:0%:
㈣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大】于20%且不小于】10%
㈤【三类工业区与—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之间应规划—建设相应的卫—生防护绿地其宽度不!得小于300米同时!根据:工业项目《的类别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核!定增加防《。护绿带的宽度
【 :。㈥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与居?住用地之间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小于《300米
— ㈦绿地面积计算】规则
《 1.城市》道路绿地中对仅种植!乔木行道树按—1.5米宽度计;对!乔木下成带》状配置灌《木及:地,被,植物宽度《大于:1,.5米?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度计—
2.》对预制砖缝植草不】计入绿地指标
【。 3.建筑—物屋顶的绿化不计】入绿地率指》标
4》.地下车库当覆【土,厚度大于60—厘米且绿化条件【达到标准时》可,以,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十六?条 : 道路
㈠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按城:市总体规划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㈡!城市:各,级道路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绿化带设置标—准
: 为保证》城市道路绿化及使用!功能划?分主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30%;次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2!5%;支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城市景观性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第十八《条 建设基》地出:入口与停车》位控制
㈠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在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设—有交通?、消防通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环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双车道》不应小?于7米?
㈡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㈢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发生关系—。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干?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过:2个开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需大于80米次!干道大于70米【;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应在起坡点以外!设置
㈣居住】。区,内的道路交通设【置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㈤建:设基地应做竖向设】计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量?并,考虑: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基?地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 ㈥建筑》停车位?标准
⒈—居住建?筑,
居住小区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0%(—保障性住房小区除外!)在小区《规,定停车率之外尚需配!建不低于《。总配建停车》面积:15:%的室外停车场面】积
⒉公共【建筑
表六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
名》 称
》
单 位!。
—小汽车
!自行车
】
公共中心
!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
:
《≥0.45
!
商—业中心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
≥1.】0
【≥0.45》
【 集贸市场
!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 ≥1.0—
《 ≥0.45
!
》 :饮食店
》
?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1.0
—。。
≥》0.45《
《
,
医院、门诊!所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1.:0
≥】0,.4:5
:
:
注1.在上【表规定停车位—总量之外《尚需配建不》低于总配建停—车面积15%的室】外停车场面》积
2.车站、!影院、博物馆等大型!公建在表六标准基础!上每百平米》建筑面积增加—0.2个停车—位
: 3.小学、幼儿!园在出入口处应【当设置停车场 【 ,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
第十九条 公】共交通
》。。 ㈠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
》 ㈡公交车平均站!距宜在500—-1000米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站》距宜选?择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㈢出租汽》。。车,。停靠站应《在客:流较多的火车站、】飞机场、公》路客运站、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中—心和大型居》住区等处设站—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
!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布置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㈡下—列地段应设》置公共厕所
】⒈,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
》⒉车站?、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附近;
⒊新建!住宅区及旧居住【区;
《 ⒋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建筑
】 ㈢公厕间距或】服务范围
— 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设!公厕的间距不超【过300米;一【。般街道宜为300】-500米》;未改造的旧居民】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民!区服:务半径?不超过30》0米:。
?㈣生活垃圾的收【集应推?广分类、袋装—、定点、定时收【集的方式有利—于环境卫《生、垃圾回收利用和!处置:
: ㈤垃圾房及垃【圾转运站的布—置要符合当地实【际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超过1《00米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线综合
!㈠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
: , ㈡:工程管线的布—置要充分利用现【状管线并结合道路远!期,。。规划:的横断面适当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工程《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
】㈢工程管线一般应和!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同一管线不宜【自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穿越?道路的?管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
㈣主—要干道管线应—优先埋?设,于绿化带(除—热力管道外》)、人行《道、慢车《道地下?尽量不将管线布【置在主干路》的快车?道地下?根据: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的要求—及城市规划确—定各种管道的位置可!燃、易燃、易损【和检修时《对建筑物基础有危害!。的管道以《及,管径大?、埋设深的管—道应布置在距建筑物!较远的位置
】 ㈤必须在桥、【涵上通过《管线的桥《涵在设计、》施,。工时应?根
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和【设施
—㈥在城市建成区【域内的?主、次干道及—各类景观性道—路上新建的各类线路!原则上不《安排架空线路—的,位置(临时》线路除外)现有线】路应逐步改为—地下
? ㈦各类城—市外围及支路—。上的架空线路—不,得,采取明线方式跨【。越城市景观道—路跨越城市》其它道路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线综合情况确定 !
第:七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二,。十二条 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财产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 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对该!类,地区的范围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和技术审查中应对城!市景观的创作和设计!思想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 ㈠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建筑物的性质!、,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的实】际需:要灵活设《置丰富城《市景观
《。 ㈡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立面设计、!装饰应达到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的效果并在沿街立】面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 ,㈢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
】 ㈣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
㈤沿街不【。得设置围墙特殊单位!需设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㈥为保证城市!沿街建筑景观—形态:及,城市道路日照—条件:对沿街布《。置的建筑体量做【。以下规定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物长度不大于8【0,米24米以上的建】筑物长度《不大于60》米
第二十五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内容要健康造!型优美?既要:讲求:时代:性、艺术性》也要尽可能体现【河,套文化内涵要让【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六条 ! 沿街建筑要—进行室外装修其【标准:要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设】置广告、灯》箱、指示牌、户外公!用电话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位置!及形式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八】章 城乡统筹【
第二十八条 村镇!规划:。建设执行本规定的】区域划?分两类
【㈠按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为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村庄(!城,。中村)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庄建!设其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城市建筑景】观,。、,城市绿地、》市,政工程设施等按照城!市,规划:布局:和,本规定一至八章规】定执行
㈡【参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为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和城市规划区之间的!村庄建设其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城市!建筑景观、城市绿地!、市政工程设施【等应参照本规定一】至七:。章规定执行具—。。体情况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二】十九条 村镇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实施》。标准为
㈠】按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必须】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地块内!按城市标准设置在】此,区域不得独立—设置:基础设施运行—。。系,统,
㈡参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尽量与
! ,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系统衔接如【暂时无法衔接可以】设立符合规》定标准的独立—系统待?。条,件成熟并入城—市系统
第三—。十,条, 村镇《公共建筑配套—必须包括内容—村委会(居委会【。),办公室、《卫生站、《活动室、《。托幼场所以及与居】住用:地规模相适应的【学,。校等
第九》。。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
】第三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安排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㈠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
】 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中总平》面,图须:使用:11000(或1】:50?0)地形图图纸坐】标和:标高须是《巴彦淖尔坐》标系统和1985】黄海:高程系统
【㈢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综合《经济技术指标—须达到?。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内容外在居【住户(套《),数的项?内增加各类》户型的套数》、9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套数和占总套】数的比例并要求小】区社区?服,务配套设施必—须独立集《中布置于小区入【口处每个《。社区配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不小于120平!方,米;:社,。区,服务(?活动)中心》不小于400平方米!.
: ㈣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包括日?照分析?的的技术内容
【。 ㈤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为: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上,。报审查的规划方案】须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专用章—须有设计主持人、各!。分,项设计人的》签字:。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满足下!列要求?
㈠《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依据城市》规,划、:规划设计要点—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
《 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城市规划和】工程设计《的规定要求其中总平!面图须使《用11000—(或:1:500)地形图!
㈢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标明总图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和位置、标!明建筑物及》场地竖向设》计,标高、建《筑物外轮廓轴线【。。号,和外轮廓尺寸、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尺—寸的停车位及非机】动车位、内部道路的!宽度、汽《车库及自行车—库出入口位》置,及宽:度和用地《出入口?。位置及宽度
】㈣上报?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专用?章须有设《计,主持人、各分项【设计人的签字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执《行中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标准不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标准》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各类规】划,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批准【。。下发的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巴政办发》[2007]—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巴彦《淖尔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 ⒈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⒉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一般四层至六】层
⒊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六《层以上(不含六【层):
⒋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屋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⒌!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⒍在计算复杂形体的!遮挡建筑与其—正北方向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时建筑间距】是指两?复,杂形体建筑分别在东!西、南北《方向上水平投影最长!的边所组成的矩形】之间的间距
】⒎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⒏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⒐《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 10.板式住】宅建筑任意》一个方?向的长?边与短边比值大于】等于2且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住宅建》。筑为板式住》宅建筑
《 11《.塔式住《宅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且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居:住建筑为塔式—居,住建筑塔式居—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12.【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 13.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计算【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同时住宅》建筑层高超》。。过5.0米时按【两层建筑面积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