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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双河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制》定的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证城乡可持—续发展实《现城乡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及自治区与】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及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
编制、】规划实施其它—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规划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 :
第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定
】 ㈠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划分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 ㈡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划分和使用】。
,第四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
㈠各类【用地建筑容量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值
㈡凡!确定为?城市重点改造的特殊!地段按照城乡—各类用地使用—强度实际情》况居住用地、办公用!地、商业用地—建筑容?量最大值控制指【标,按表一执行(市政府!确定的极特殊改造】地段:其建筑容量最大值由!市政府经开发改造成!本,测算后按《照用地实际情况确】定,) 《
表一 —特,殊地段建筑容量【最大值控《制指标
!
类 别
!
居—住,用地
》
办公用地
】
商—业用地
!
建筑密度【
《。 35《%
— 40%
】 50%
—
:
,
容积率
!
? 3.5
—
,
? 4.0
—
,
, 5.0
—
?
注特殊和》极特殊?地段是指政府无【力投入?依,靠企:业,对街景改善、交【通改善、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对基础设施进【行提升等的项目地段!
㈢《。基,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划审批》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加建、扩】建、添?建
㈣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低层居住建筑500!m2;多层居住及公!共建筑10》0,0m2;高》。层,居住建筑2000】m2:;高层非居》住,。建筑3000m2
!注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与其?它地块合《并的、?城市特殊功能—需要: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
【 ㈤计算《容积率等指标的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用地红线图确!定的为准《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支路用地】除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不计《入地块?面积
㈥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以,审批给定的总—指标进行《控制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五条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及,标准:。
㈠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 ㈡?日照标准
—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日?照,标,准必须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可酌情降《低宜采用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最低《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㈢对新《建的高层《建筑在建设项目申办!时开发建设》方应提供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六条 居】住建筑间距的控制
!。 , ㈠建筑《物的: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遮:挡建筑为板式—。建,筑
⑴遮挡【建筑为低层》、多层板式建筑【
板式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长边平行》布置时应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长,边之间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表二的规定即—1.6倍、》1.7倍、1.【8倍执行 —
表二 群体—布置时板式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
》。 0°~20【°(含)
》
? , 20°以上—。~60°(含)
!
《60°以上
】
建【筑间距系数》
:
: 1.8
—
》1.6
《
1.7】
⑵!遮挡建筑为》高层板式居住—建筑
高层【板式居住建》。筑间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在24米至40米(!含)间按日》照不低于大寒日【3小时和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且不小于40—米控制;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按日照不低于】大寒日3小时和【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50米》。控制(当《板式高层建筑长高比!小于:等于:1且长度《小于45米时可按塔!式高层建筑间—距标准控制》)
? ⑶板式高层居住建!筑间侧向间距
!板式高层居住建【筑间侧向间》距不得小《于20?米(两栋建筑—平行或错位布置均需!执行此条)
】2.遮挡建筑为【塔式建?筑
》⑴单栋塔式建筑在】其东西两侧三倍(】含):自身长度的范—围内:无,其,它遮挡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最小值控制》如,下:
以六【。层板式?建筑标准建》筑,间距系数1.—8计算后的建筑间】距为基数单栋塔式】建筑每?增高一层其平面【建筑间距需增—加,1,米(即建筑每增【。高1米其平面—建筑:间距需?增,加,0.33《米)如表三》。。控制
表三》 ,单栋塔式建筑与【其北侧住《宅间最小间距控制】表
【
,
:建,筑
层数《
—6层:
?
?8层
—。 10《层
— 12层
》
,
1》4层
》
, 16《层,。
?
1《8层
》
2《0层
【 2:。2层:
24层!
26层!
28层!
?。
30》层
— 32层《。
【。建筑
高度
】
?18
】24
— , 30
—
36
】
42
! 48
】 54《。。
?
?60
【 66?
7【2
— 78
【 84
【
?9,0,
?
96
【
,。
最小—
间距
!32.5
》
,
《35
?
? 3?7
【39
》
41
【
《43
【 45
】 4:7,
4【9
51!
53
!
》。55
?
:
57
】
59
【
?。 ⑵多栋塔式【建筑群体布置—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控制按下列规!定执行
》 ,①正南北向间距
! 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35】米;当建筑高度大于!40:米小于等于6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5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0倍按》。1.0倍计算后【当间距大《于8:0米以上时可按【80米?控制
②东【西向间距《(包括?两建:筑物正东西向—。间距和?两建筑?东西最外轮廓线正】南、正北方》向延长?线之:间的间距)
— 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2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40米小于等【于6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按?25米?控制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30米
【 3.住宅日照【间,距计算时应考虑【地形:坡差的影响
】。㈢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当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建筑退台、】跃层等全部按最【高,。。层数计算建筑间【。距
㈣被—。遮挡的临时建—筑不考虑日照
【。第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非居住建!筑南侧?为居住建筑居—住建筑为2层(含)!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8米—。;居住建筑为3-】8层: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10米;—居住建筑《为8层(含》)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13:米
: ㈡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照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执行且不小于—13:米
?。 ㈢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高!度40米以下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高度大于【。。等于40米》的,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㈣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建筑物的3小【时,。日照分析阴》影线不得逾越道路北!红线建筑物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围护设施】退,。用地界线、道路红】线(绿线)不得小于!5米
㈤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呈《其他布置方式时建筑!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
第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电力《和交:。通安全以及巴彦【淖,尔,。市国省干道、铁【路、渠系两侧规划管!理规定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 】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
㈠为合!理使用城市各类用地!保障相?邻用地单位的权益】沿建筑基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不小【于自:身拟建建筑与界【外同等高度建—筑规定间距的—1/:2,同时:最小:间距应?不小于10米—。但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注—⒈高层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要求的前提》下还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不得—产生影响
⒉地!界相:邻有确定《的建筑物时按第六】、,七、八条规》定执行
⒊地界!相邻的?建筑物?因建设?时,序不能确定时—。主要:朝,向界外建筑》按6层住宅间距的】1/2退让
】㈡界外邻《地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距离低、多层不【小于0.5倍的建】筑高度、高层不小于!20:米
㈢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5米】
第十条 》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
? :㈠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应按《表四规定执行 【
表四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最小值控制
】
注⒈高低层—组合的建筑物后退】距离:按高:层部:分控:制
⒉城市改】造,特殊:地段的建筑》退红线要求仍按【巴彦淖尔市临—河,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及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沿城市道路的—餐饮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最小?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场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连接(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具体要求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㈢道【路交叉口四周(距】道路红线50米)】。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第十条—。表四规定的基础【。上,多、低层建筑增加】2米高层建》筑增加5米
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宽度以外】的,2,0,0米用地《内(即每侧》距单幅道路中心线】250米范围内)和!国省干道及各级公】路规划控《。制宽度以外》的100米用—地内(即每侧距单】幅道路中心线—13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不允许审《批、建设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对确需《。建设与公路》相关:的设施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须报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沿道路》有规划绿带或—其他公共设施—时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压并退?后绿:带及公共设施不小】于10米
第—十三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
!第十四?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㈠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形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须符合各相!关规范要求
【 ㈡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可!结合表五的规定【合理选?定,
?表五 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
【 线路电压—等级(KV)—
—高压走廊宽度(【m):
?
500!
—60~75
【
【22:0
— ,。30~40
—
:
》 110《。
:
1》5~25
》
》
35
—
12~2!0
《
㈢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 —
第五章 建设基!地的绿地及基地【出入口? :
第十?五条 各》。。类新建建《设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㈠商业—金融业用地、市【场用地、仓储用【地绿地率应》不,小于25《%
㈡行政办公!用地、文化娱—乐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二类、三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5%
㈢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一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小于40%
】 ㈣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大,于2:0%且?不,。小于10%
】㈤三类工《业区与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之间应》规划建设《相应的卫生》防护绿地其》宽度不得小于3【00米同时根据【工业项目的类—别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核,定增加防护绿带的】宽度
㈥—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与居住?用地之间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小于300米
】 ㈦绿《地面积计算》规则
》1,.城市道路绿地中】对仅种?植乔:木行:道,。树按1.5米宽【度计:;对:乔木下成带状—配,置灌木?及,地被植物《宽度大?于1.5米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度计!。
2.对预制】砖缝植草不计—入绿地指标
— 3.建》筑物:屋顶的绿化不—计入绿地率指标
! 4.地下车—库当:覆土厚度大于6【0厘米且绿》化条件达到标准【。时可以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十六条 !道路
? ㈠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按城市《总体规划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㈡城?市各级道路》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绿化带设置标准!
为《保证城市道路绿【化及使用功能划分主!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30%》;次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25%;】支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城市景—观性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第十八条 建设基】地出入口与》。停车位控《制
? ㈠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在《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设,有交通、消防通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环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双车道不应小于【7米
㈡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 ㈢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发生关《系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干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过2个开—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需大于80米次!干,道大于?。70米;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应在起坡—点以外设置》
㈣居住—区内:的道路?交通设置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㈤建设基地》应做竖向设》计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量!并考虑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基地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㈥】。建筑停车位标准【
⒈居住建【筑,
居《住,小,区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0%(保—障,性住房小区除外)在!小区规定《停车率之外尚需配建!不,低于总配建停—车面积15%的【室外停车《。场面积
—⒉公共建《筑
表六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
名 ! 称
》
单 》 :位,
小汽车!
自行车!
!公共中心《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
【 ≥0.45
】
:
《 商业中心
【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1.0?
?
?≥0:.4:。5,
:
集】贸市场
《
《。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
≥1.0!
≥【。0,.45?
】 饮:食店:
: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1.!0,
》 ,。≥0:.4:。5,
—
医院、—门,诊所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 ≥0.4》。5
?
,
注1.在—上表:规定停车位》。。总量之?外尚需配建》不低:于总配建停车面积】15%的室》外,停车场面积
【 ,2,.车站、影院、博物!馆等大型公建在【表六标准基础上每百!平米建?筑面积增加0—.2个停车位
【 3.小学、【幼,儿园在出入口处【。应当设置停车场 !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十九条 公共交!通,
㈠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
㈡》公交车平均站距【宜在500-1【0,00:米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站距宜选择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㈢】出租:汽车停靠《站应在客流》较多的火《车站、飞《机场、公路》客运站、《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中心和《大型居住区》等处设站
第二十条!。 , 环境卫生》
, , 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布置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㈡【下列地段应设—置,公共厕所
— ,⒈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
【 ⒉:车站:、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附!。近;
》⒊新建住宅区及【旧居住区《;
⒋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建筑
㈢公】厕间距或服》务范围?
?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设公厕的》间距不?超过3?00米;一般街道宜!为300-500】米;未?改造的旧居民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民!区服务半径不超过】。300米
㈣生!活垃圾的收集—应推广分类、袋【装、定点、定—时,收集:。的方式有利于环【境卫生、垃圾—回收利用和》处置
》㈤垃圾房及垃圾转】运,站的:布,置要符合当》地实际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超过100!米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线综》合
? ㈠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
㈡工程管线的!布置要充分利用现】状管:线并结?。合道路?。远期规划的横断【。面适当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工程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
—㈢,工程管?线一般应和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同一管线不宜自!。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穿越道路的管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
?㈣,主要干?。道管线应《优先埋设《于绿化带(除热力】管道外)、人—行道、慢车道—地下尽量不》将,管线布置在主—干路的快车》道地:下根据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的要求及城》市规划确定各—种管道的位置—可燃、易燃、易损和!检,修时对建筑物基础有!危害的管《道以及管径》大、埋?设深的管道》应布置在《距建筑物较远的【位,置
㈤必须在!。。桥、涵上通过管线的!桥,。涵在设计、施工时】。。应根:
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和设【施,
? ,㈥在城市《建成区域内的主、次!干道及各类景观性】道路:上新建的各类线路原!则上不安排架空线】路的位?置(临时线路除【外)现有线路应【逐步改为地下
【 ㈦各类城市外】围及支路上的架空线!。路不得采取》明线方式跨越城【市景观道路》跨,越城市其它道—路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线综?。合情况确定
第!七章 ?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二十《二条 《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财产《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对该类《地区:的范围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和—技术审查中应对城市!景观:的,创作和设计思想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 ㈠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建筑物的性质、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的实际《需要灵活《设置丰富城市景【观
: ㈡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立面设计、—装饰:应达到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的】效果并在沿街立面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㈢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
》㈣,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
㈤沿街!不得设置围墙特殊单!位需设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 ㈥:为保证城《。市沿街?建筑:景观形态及》城市:道路日照条件对沿】街布置的建筑—体量做以《下规定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物长度不》大于80米24米以!上的建筑物长度不大!于60?米
:第二十五条》 ,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内【容要健?康造型优美既要【讲求时代性、—艺术性也要尽—可能体现河套文化】内涵要?让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六条 —沿街:建,筑要:进行室外装修—其标准要《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设置广告、灯箱【、指示牌、户外公】用,电话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位置及形式!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八章— 城乡统》筹
第二十八条 】村,镇规划建设执行【本规定的区》域划分两类
【 ㈠按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为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村庄】(城中?村)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庄》建设其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城市建筑景观、城】市绿地、市政工【程设施?等按照城市》规划布局和》本规定一《至八章规定执行【
, ㈡参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为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和城市规划》区之间的村庄—建设其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城市建筑景》观、城?市绿:地、市政工程—设施等应参》照本规定一至七章规!定执行具体》情况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二十九《条 : 村镇?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实施标准为
!㈠,按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必须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地块内按城市!标准设置在此区域不!得独立?设置基础设》施运行系统》
㈡参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尽量与
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系统衔接如暂时无!法衔:接可以设《立,符合规定标准的独】。立系统待条》件成:熟并:入城市系统
第三十!条 村镇公共建筑!配套必须《包括内容村》委会(居《委会:)办公室、卫—生站、活《动,室、托幼场所—以及与居住》用地:规模相适应的学校】等
第九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
?第三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安—。排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㈠【。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
《。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中总平】面图:须,使用1?1000(或1【:500《)地形图图纸坐标】和标高须是巴—彦淖尔坐标系—统和198》5黄海高程》系统
㈢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综合经济技术指】标,须达到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内?容外在居《住户(套)》数的:项内增加各》类户:型的套数、9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套,数和占总套数的比例!并要求小《区社区服《务配套设施》必须独立《集中:。布置于小区入口处每!个,社区配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不?小,于120《平,方米;社《区服务(活动)中心!不小于400平方】米,.
㈣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包括【日照分?析,的的技术内》容
㈤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为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上报审查的规—。划方案须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专用章须《。有设计?主,持,人,、各分?。项设计人的签字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满足下—列要求
《 , ㈠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依?据城市规划、—规划设计要点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
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城市规划》和工程设《。计的规定要求其中】总平面图须》使用1100—0(或1:50【0)地?形图
㈢—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标!明总图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和位《置、标明建筑—物及场地竖向设计标!高、建?筑物:外轮廓轴线号和外轮!。廓尺寸、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尺寸的停车【位及非机动车位【、内部?道路的宽《度、汽车库及自【行车库出入口位置】及宽度和用地出入口!位置及?宽度
》㈣上报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专用章须有设!。计主持人、》各分:项设计人《的,签字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执行中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标准不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标准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各类规划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批准下】发,的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巴政】办发[2007]】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巴【彦淖尔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
⒈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⒉【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一般四层—至六层
—⒊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六层以上(不【含六层)
— ,⒋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屋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⒌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⒍在计算《复,杂形体的遮》挡建筑?与其正北《。方向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时建筑间距【是,指两复杂形体—建筑分别在东西【、南北?方向上水平投影【最长的边所》组成的矩形之间【的间距
⒎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⒏—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⒐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10.】板式住宅《建筑任意一》个方向的长边与短边!比值大于等》于2且?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住宅建《筑为板式住》宅,建筑
》11.?塔式住宅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且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居住建!筑,为塔式居住建筑塔】。式居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1》2.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3.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计算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同时—住宅建筑层》高超过5《.,0米时按两层—建筑面积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