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轻混凝土分项工程
主控项目
7.4.1 轻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轻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检查数量:对同一配合比轻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50盘且不超过5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不足5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连续浇筑超过500m3时,每1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按施工方案确定。
检查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和轻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7.4.2 首次使用的轻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原材料、强度、凝结时间、稠度应满足设计配合比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开盘鉴定资料和轻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7.4.3 轻混凝土拌合物稠度应满足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查数量:对同一配合比轻混凝土,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50盘且不超过5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不足5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每次连续浇筑超过500m3时,每1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稠度抽样检验记录。
7.4.4 施工缝和后浇带的留设位置应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确定,留设及处理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7.4.5 轻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时间及养护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轻混凝土养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