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钢轻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附条文说明] JGJ383-2016 建标库

7.4  轻混凝土分项工程

主控项目

7.4.1  轻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轻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检查数量:对同一配合比轻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50盘且不超过5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不足5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连续浇筑超过500m3时,每1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按施工方案确定。

    检查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和轻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7.4.2  首次使用的轻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原材料、强度、凝结时间、稠度应满足设计配合比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开盘鉴定资料和轻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7.4.3  轻混凝土拌合物稠度应满足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查数量:对同一配合比轻混凝土,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50盘且不超过5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不足5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每次连续浇筑超过500m3时,每1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稠度抽样检验记录。

7.4.4  施工缝和后浇带的留设位置应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确定,留设及处理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7.4.5  轻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时间及养护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轻混凝土养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