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验 收
7.1 一般规定
7.1.1 轻钢轻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检验批、分项工程、轻钢轻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可按本规程附录C记录。
7.1.2 轻钢轻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轻钢工程、钢筋工程、免拆模板工程、轻混凝土工程、混凝土工程和现浇结构工程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和观感质量检查。
7.1.3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一般项目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其合格点率应达到90%及以上,且偏差不应超过其允许值的1.5倍;
3 应具有完整的质量检验记录。
7.1.4 轻钢轻混凝土结构工程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可统一划分检验批进行验收。
7.1.5 拌制轻混凝土用水泥、骨料、掺合料、拌合水和外加剂等原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7.1.6 轻钢轻混凝土结构体系中的普通模板、钢筋和混凝土工程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相关规定。
7.1.7 浇筑轻混凝土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 轻钢构件的品种、规格、数量和间距等;
2 预埋管线;
3 预埋件的规格、数量和位置。
7.1.8 轻钢轻混凝土现浇结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浇结构质量验收应在轻混凝土浇筑后、免拆模板表面未作修整和装饰前进行,并应进行记录;
2 已经隐蔽的不可直接观察和量测的内容,可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 修整或返工的结构构件或部位应有实施前后的文字及图像记录。
7.1.9 轻钢轻混凝土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应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按表7.1.9确定。
表7.1.9 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