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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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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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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内容、【。载明的事项、—批准的规划方案(放!线定位图《)、建筑设计施【工图等为主要依据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对其在市【区范:围内:竣工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核实的行政》。行为
!。 第三条 》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 ?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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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 建设工程竣—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申:请规划核实
!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
》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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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完成并【纳入城乡道路、管网!系,。。统;
!(四)房地产—项目规定配建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等用房》已经移交手》。续完备;
】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 (六)法律】法规关于消防、【。环保:、民防、卫生、防】汛等方面的要—求已经落实到位;】
(】七)其他按要—求需:。。要符:合,的条件
! 第五条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
》
—(二)经确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确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供地批准文件;!。
(】四):规划批后公布资料;!
(】五)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放线定!位图和放线说明【;
? (—六):建设工程验线合格通!知单、建设工—程定位?复验合格通知—单;
》。 ?。 (:七)按建《筑施工?图纸施工的情况(如!有变更附变更—图纸原件《);:
》。 (八)》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测量图、!光盘(?地下管线工程须【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 《 (九)《房屋建筑面积—勘,。测报告;《
— ,(十)?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绿化验】收意见;
!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的泰】州市区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表; 》
(】十二)消防、环保、!民防:、卫生、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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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 :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停车!泊,位、出入口设置【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外墙材料【、色彩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 (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包括管—线走向坐《标、埋设深度—或架空高度、横断】面布:置、路面《标高、桥梁净空【高度等;
!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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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验】收意见
! 第七条 — , ?。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和【材料逐项进行核验】。;
《 ? (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通过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
第!。八条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并】作出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或者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决】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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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 》 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依法》。交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违法建设处】理未结案的不予规划!核实:
【。 第十条 》 ? 【 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规划核实小组人】数不少于两》人规划核实工作结束!后,。。规划核实小》组应当?提交:规划核实意见并由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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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应公开进行—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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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特【殊情况需《。要分期规划核—实的可以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结】果应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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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和泰州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的办法执行
】 《 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用地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规划?核实:)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 第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率是【指建筑工程竣—工时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占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比例建?筑面积?误差率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 (一)单体建】筑面积误差》率不超过5》。%
】(二)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5%;
! , 总建筑面积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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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2%;
— ? 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1%;
!。 总建筑—面积误差按》累,计进:行计算但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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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经城《。管、国土等部—门查处完《毕后再报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第十六条 在!。。满足日?照间距、容积—率、消防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允许一定的施工误!差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 具体允许施!工误差范围为 【
》 1.建筑间距】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
! 2.24米以下!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24!米~5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3米以内—;50米 ~—10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4米》以内;?100米以上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5米以内《 ,
3】.,室内地坪《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且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定及市【有关防汛标》高要求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未申请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规,划核实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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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市(】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1年 !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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