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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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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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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内容、载!明的事项、批准【的规划方案》。(,放线定位图)、【建筑设计《施工图?等,为主要依据》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对其在市!区范围内竣》工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核实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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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 ,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核?实
】 第四条 》 ? 《 建设工】程竣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申请规划核实
! ?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
【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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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完!成,并纳入城乡道路【、管网系《统;
— (四)房【地产项目规》定配建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等用《房已经移交》手续完备《;,
: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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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关于?消防、?环,保、民防、卫生【、防汛等方面—的要求已经落实【到位;
】 (?七,),其他:按要:求需要符合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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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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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
】 (二)经确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三,。)经确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供地批准文》件;
】 (四)《规,划批后公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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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放!。线定位图和放线说】明;
】 (六)《。建,设工程验《线,合格通知《单、建设工程定位】复验合格通》知单;
— (七—)按:建筑施工《图纸施工的》情况(如有变更附】变更图纸《原件:);
【 (八)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测《量图、光盘(—地,下管线工程须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 (九)房】。屋建筑面积勘测报告!;
? (十)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绿】化,。验收意见;
】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的泰州市区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表;】
? (十二】)消防?、环保、《。民防、卫生》、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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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 :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停车泊】位、出?入口设置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外?墙材料?、色彩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包括》。管线走向坐标、【。埋设深度或架空高度!、横断面布置、路】面标高?、桥梁净空高度等】;
》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验—收意见?
】第,七条 【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和材!料逐项进行》核验;
【 : ,(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通过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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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并作出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或—者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决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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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 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依法交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违法?建设处理未结案的】不予规划《核实
! 第十条 ! ? 《 ,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规划】核实小组人数不少】于两人规《划核实工作》结束后规划》核实:小组应?当,提交规划核实意【见并由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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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应公:开进行?。。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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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特殊情况需要分】期规划核实》的可以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结:果,应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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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和》泰州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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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用地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规划》核实)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率是指】建筑:工程竣?工时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占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比例】建筑面积误差率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
(【一)单体建筑面积误!差率:不超过5%》
》 (二《)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5%!;
!总建筑面积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3%;
! 总建筑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2%!。;
? 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1%;
【。 —总建筑面积误差【按,累计进行计算但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经城管、—。国土等部门查—处完毕后再报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第【十六条 在满【足日照间距、容积率!、消防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允许一定的施工【误,差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 具体允【许施工误差范围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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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间距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 ,
2.!24米以下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2—4米~5《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3米以内;!50米 《~1:0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4米以《内;100米—以上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5米以—内
【 3.室内—地坪: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且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定及市有关防!汛标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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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未申【请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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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规【划核实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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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市(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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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1年【 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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