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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 】 第一条 — — :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内容、载明—的事项?。、批准?的规划方案(放线定!。位图)、《。建筑设计施工图等为!主要依据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对其在?市区范?围内竣工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核实—的,行政行为 【 《 第:三条 】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   》 ,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核实 ! 第四条 】 ? 《 建设工程竣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申,请,规,划核实 【  :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   ? (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完成并纳入城乡!道路、?管网系?统; ?    (【四)房地产项—目规定配建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等用房已经移】交,手续完备; —   》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六!)法:律法规?关于:。消防、?环保、民《防,、卫:生、:。防汛等方面的要求已!经落实到位;—  》  (?七)其他《按要求需要符合【的条件? , ? :。 第五条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 】    》(二)经确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    《(三)经确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供—地,批准文件;》    (四!)规划?批后公布资》料;:。   — (五)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放线定位】图和:放线说明; 】   ? ,(,六):。建设工程《验线合格通知单、】建设工?程定位复验合格【通知:单;:    【(七)按建筑—施,工图纸施工》的情况(如有—变更附变《更图纸原件)—; 》 ,  (八)》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测量图、光盘(】地,下管线工《程,须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   (九)房屋建!筑面积勘测报告; ! ?   (十》)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绿】。化验收?意见; 《。 ?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的泰州市》区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表?; 《 :。  : (十二)消防、环!保、:民防、卫生、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 , 第六条 ! 《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停车泊位、出入】。口设置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外墙材料、色彩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    (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包括管线】走,向坐标、埋设深度或!架空高?度、横断面布置、路!面标高、桥梁—净空高度等;—  》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验收意《见,。 , 》。 :第七条 !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和材料逐项进—行核验;《。 《   (《。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通过?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 ! 》。 第八?条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并作:出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或者】。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决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规划核】实 》 《第九条 《 : , 》 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依】法交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违,法建设处理》未结案的《不予规划核》实, 】第十条 》 ? 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规划核!实小组人数不少于】两人规?划核实工作结束后规!划核实?小组应当提交规【。划核实意见并由【。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应:公开进?行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 》 ,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特《殊情况需《要,分,期规划?核实的可以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和泰州—。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的办法执行 【     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用》地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规—划核实?)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率—是,指建筑工程》。竣工时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占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比例建筑面—积误差率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 ,  : (一)单体建【。筑面积误《差率不超过5% 】   》 (二)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5%; 【     总建】筑,面积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3%; 【     【总建筑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2!%; 《   《 , 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1%; 《     【总建筑面积误差按累!计进行?计,算但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经》城管、国《土等部门查处—完毕:后再:报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第十六—条 在满足日照间!距,。、容:积率、消防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允】许一定的施工误差】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  具?体允:许施:工误差范《围为    !。 1:。.,建筑间距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    】 2.24米以【下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24米?~5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3米以》内;50米》。 ~10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4米以内;100!米以上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5【米以内   !  3.室》内地:坪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且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定及市!有关防汛标高要求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未申请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规《划核实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各市(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1年 !10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