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 》 第一条 ! !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内—容、载明的事项、】批准的规《。划方案(《放线定位图)—、建筑设计》施工图等为》主要依据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对其在!市区:范围内竣《工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核实的行》政行为 》 : 《第三条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核,实 》。 : :第四条 ! 》 建设工程竣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申请规划核实 !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 】   》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完成并纳《入城乡道路、—管网系统; —    (四】),房地产项目规—定配建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等用房已经移交手续!完备; 《。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   ?。。 ,(六)?法律法规《。关于消?防、环保、》民防、卫生、防汛等!。方,面的要求已经落实】到位;  】 , ,(七:)其他按要求需要符!合,的,条件: — 第五条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 《 ?   (《二,)经:确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三)经确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供地批准文件—;, ,    (四)!规划批后《公布:资料;? ?   ? (:五)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放线定位图!和放线说《明; —   ?(六)建设工程【验线合格通知单、】建设工程定》位复验合格通知【。。单; 《 ,    (七)按建!。筑施工图纸施—。工的情况(》如有变?更附:变更图纸原件—); 》    《(八)?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测量图!、光:盘(地下管线工【程须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 (九?)房屋?建筑面?积勘测报告; 【  《  (十)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绿化验收意见【。; :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的泰州市】。区,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表,; —   ?(十:二)消防、》环保、民《防、:卫,生、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 第六条 【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 ,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停车:。泊位、出入口设置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外墙材《料,、色彩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    (【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包括】管线:走向坐?标、埋设深度—或架空高度》、横:断面:布置、路面标高、桥!梁净空?高度等?; 《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 ,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验?收意见 》 《 第?七条 《 ? ?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和材料】逐项:进行核验《;    (!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通过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 】 第八】条 :。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并作出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或者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决,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规划核实 ! 第九条【。 — 【 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依法交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违法建设处理—。未结:案的不予《规划核实 》 第】十条 【。 —。 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规划核实【小组人数不》少于:两人规?划核实工作》结束后规划核实小】组应当提交规划【核实意见《并由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应》公开进行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特殊情况》需,要分期规《划,核实的可以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结果—应当:公,示 :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和泰—。州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的办!法执行?     】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用地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规?划核实?)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 : 第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率是?指,建筑工程《竣,工时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占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比例建筑》面积误差率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  (一)单体建筑!。面积误?差率不超过5% !    (二)】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5%;】  》   总《建筑面积《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3%—。; ?  ?  : ,总建筑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2%;》    【 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1《。。%; 》     总—建筑面积误差按累计!进行:计算但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经—城管、国土等部【门查处?完毕后再《报,。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第十六条《 在满足》。日照间距、容—积率、消防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允许一定的【。施工误差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     》具,体允许施工误—差范围?为    】 1.建筑间距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 —    《2.2?4米以下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24米~5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3米以《内;:。5,0米 ~10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4!米以内;10—0米以上《。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5米以内 【。 :    3》.室内地坪》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且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定及市有关防汛!标高要求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未《申请: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规划【核,实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各—市(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1年 10》月1日起实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