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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 第一条!。 》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内容、载明—的,事项、批准的规划方!案(:放线定位《图)、建筑设—计施工?。图等为主要依—据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对其在市—区范围内竣工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核实的—行政:行为 — 第》。三条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核实 【 : 第四条 】 — 建设》工程竣?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申请规】划核实 —   ?。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 !  :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  : , (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完成并纳入】城乡道路、管网系】统;  【  :(四)?。房,地产项?。目规定配建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等用房已经移】交手续完备》;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 ,。  (六)法律法】规关于消防、环保】、民防、卫》生、防?。汛等方面的》要求:已经落实到位; 】 :。    (七—。)其他按要求需【要符合的条件 ! 《 ,第五条 》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    !(二:)经确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 (三)经确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供地批准文》件; ?    —(四)规划批后【公布资?料; 《  ?  (五)》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放!线定位图和》放线说明《; 》   (《六)建?设工程验线》合格通知单》、建设工程定—位复验合格通知单】; 》   (七)按【建筑施工图纸施【工的情况(如有【变更附变更图纸【原件:);: ,    (八】),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测量》图,、光盘?(地:下管线工程须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    (九)!。房屋建筑面积—勘测报告; 】    (十)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绿化验—收意见; 》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的泰州市区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表】; 》   ? (十二)》消防:、环保、民》防、:卫生、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 ,。 第《六条 —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停!车泊位?、出入口设置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外【墙材料、色彩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 ?   (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包【括管线走向坐标【。、埋设深《度或:架空高度、横断【面布置、路面—。标高、桥梁净空【高,度等; 【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验收意见 ! ? 第七条 【 :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和材料逐《。。项进行?核验; —    (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通过】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 《 , 》第八条 》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并作出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或者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决【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规划《核实 ?。 ?。 , : ,第九条 ! — 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依法交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违法建》设处理未《结案的?。不予规划《。核实: 》 第十条— 《 ? , 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规划—核实小?组人数不少》。于两人规划核—实工:作结束后《规划核实小组—应,当提交规划》核,实,意见并由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应公开】进行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特殊情!况需要分期规—划,。核实的可以》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结果应当公示 ! ,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和泰州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的办法—执行 —    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用地?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规【划,核实)?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 第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率是指建!筑工程竣工时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占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比例建筑面】积误:差率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 (一)单》体建筑面积误差率不!超过:5%: ?   ? (二?。)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5%; 《     总】建筑:面积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3,%,; ?     —总建筑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2%—; ?     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1%; 《    —。 总建筑面积—误差按累计》进,。。行计:算但: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经》城,。管、国土等部门查处!完毕后再报》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第十六条【 在满足》日照:。。间距、容积率、消】防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允,许,一定:的施工误差》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     具体允许!施工误?差范围为  !   1.建筑间距!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 —。 ,   ?2.24《米以下?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24米—~5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3米以内【;50米 ~—10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4米以内!;100米》以上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5米以【内   【  3.室内—地坪: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且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定及市有关】防汛标?高要:求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未申请】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规划核实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各市(】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1年 】10月1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