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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 【第,一条 】 —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内容、】。。载明的事项、批准】的规划方案(放线】。定位图)、建筑设计!施工图等为主要依】据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对其!在市区范围内竣【工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核!实的行政行为— ? 第三条 !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 ,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核实 】 : 第四条 — 【 《建设工程《竣,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申请—规划核实 】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 《 :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   (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完成【并纳入城乡道路、】管网:。系统; 《    (四)!房地产项《目规定配《建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等用房已经移】交手续?完备; 》   《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   》 ,(六:)法律?法规:关于消防、环保【、民防、卫生、防汛!等方面的要求已经落!实到位;《 ?   ? (七?)其他按要求需要】符合的条件 — : 《 第五条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 《 ,   (二》)经:确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确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供,地批准文件; 】    (四)】规划批?后,公布:资料;   ! (五)《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放线定位【图和放?线说明; 【    《(六)建《。设工:程验线合格通知单】、,建设工程定位—复验合格通知单; ! ? ,  (七)按建筑施!工图纸施工》的情况(如有变【更附变更《图纸原?件); 【   (八)—。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测量图、光》盘(地下管线工程】须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 ,    (九)】房屋建筑面积勘测】。报告; 《    (十】)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绿化?验收意见; !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的泰州市区!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表《;  【  (十二》)消防、环保、【民防、卫生、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 第【六条 》 《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 ,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停车泊《位、出入口设置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外墙】材料、?色彩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 (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包括管线》走向坐标、埋设深】度或架空高》度、横?断面布?置、路面标高、桥】梁净空高度》等; 《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 :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验收意?见 ? 《 第?七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和材料逐项进行【。核验; 》。  ?  :。(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通过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 【 第八条 》 》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并作出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或者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决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规《。划核实? 《 ? 第九条 — 】 》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依法交》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违法建》设处理未结案的不予!规划核实 ! :。 ,第十条 【 ? 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规划核【实小组人数不少于】两人规划核实—工作结束后规划核】实小组应当提—交规划核《实意见并《由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应公【开进:行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特殊—情况需要分期规【划核实的可以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结果应当》公示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和泰州》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的办法】执行 — ,   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用地?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规划核—实)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 第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率是》指建:筑工程竣工时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占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比例建》筑面积误差率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单体建筑【。面积误差《。率不超过5% 】    》。(二)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5:%;:     】总建筑面积》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3,%; —。    总建筑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2%; 》   《  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1%; 《。 :。。     总—建筑面积误差按累计!进行计算但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经城管、!国土等部《门查处完《毕后再报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第十六条 ! 在满足日》照间距?、容积率、消防【。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允许》。一,定的施工误》差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   具体允许施工!误差范围为 —     【1.建筑间距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 》     2.【24米以下》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24米《~5: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3米以内《;50米 ~10】。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4米—以内:;,100米以》上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5米以内 】     3—.室内地《坪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且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定及市—有,关防汛标高》要求 —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未—申请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规划核!实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各市(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1年 10月1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