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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 》 第一条— — : 《。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内容、载明—的事:项、批准的规—划方案(放线定位】图)、建筑设计【。施工图等为》主要依据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对其在市区》范围内竣工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核】实的行政行为 【 ? : 第三《条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核实 【 ,。 ,。。 《第四条 ! ? 建设工【程竣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申请规划核【实  —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 !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  : , (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完成并《纳入城乡道路、【管网系统; !。   (四)—房地产项《目规定配《建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等用!房,已经移交手续—完备;  】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   (六》)法律法规关于【消防、环保、民防】、卫生、《防汛等方《面的要求已》经落实到位》; 《 ,  : (七)其他按要】求需要符合》的条件 【 : 第五条》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 【  : (二)经确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 (三?)经确?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供地批准文件!; 《   ? (四)规划批【。后公布资《料;:   — ,(五)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放线》定位图和《放,线说明?;, 《   (六》)建设工程验—线合格通《。知单、建设工程定】位复验合格通知【单; —   (七)按建】。筑施工图纸施工的情!况(如有变更附【变更图纸原件);】    【(八)?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测量?图、光盘(》地下管线工程须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九)房屋建筑面积!勘测报告《; :    (十)!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绿!化,验,收意见;  !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的泰州!市区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表; 【   》 (十二)消—防,、环保、民防、【卫生、?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 : 第六条 !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停《车泊位、出入口设置!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外《墙,材料、色彩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    (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包括管线走—向坐标、埋设深度或!架空:高度、横断面布置、!路面标?高、桥?梁净空高《度等:;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验收意见 — ? , 第七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和—材料:逐项:进行:核验;  】  (?。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通过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 《 第八条】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并作出?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或,者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决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规划核实 【 第九条! 》 ! 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依法交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违:法建设处理未结【案的不予规》划核实 — 《 第十条 ! — 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规划核《实,小组人数不》少于两人规划—核实:工作结束《后规划?核实小组应》当提交规划核—实意:。见,并由:。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应公开进行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特殊】情,况需要分期规划【核实的可以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结果应当公示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和:泰,州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的!办法执?行 : ?    《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用地: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规划核【实)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 第《十四条 《 建筑面积误—差率是指建筑工【程竣工时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占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比例建筑面积!。误差率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   ? (一)单体建筑面!积误差率不超过5%! 《。   (二)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5%; 《     总】建筑面积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3%; 【   《  总建筑》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2%; 】。     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1%;《。 :。     总【建,筑面积误差按累【计进行计《算但: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经城管!、国:土等部门《查处完毕《后再报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第十】六条 ? 在满?足日照间距、容积】率、消防《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允许一定的施!工误:差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    具体允许】施工误差范围为 】 ,。     1.建!筑间:距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 —    》 2.24米以【下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2【4米~?5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3米以内【;50?米, ~10《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4米以内【;10?0米以上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5米以内 !     3.室】内地坪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且?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定及市有关】防汛标高要求—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未申!请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规—划核:实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各市(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1年 1】0月1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