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 第一【条 《 — : ,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内容、!载明的事《。项、批准的规划方案!(放线定位图)【、建筑设计施工图等!为主要依据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对其在市区范围【内竣工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核?。实的行?政行为 — , , 第三条 】 ,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  :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核实? 第!四条 《 《 《 ?。建设工程竣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申请规划【核实  【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 !  :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   (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完,成并纳入城乡道路、!管网系统; 】    (四)房】地产项目《规定配建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等用房已!经,移交手续完备; ! :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    (六】)法律法规》关于:消,防、环保《、民防、《卫,生、防?汛等:方面的要求已经落】实到位;  !  (七)其—他按要求需要—符合的条件 !。 : 第?五条 ? ,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  !  (?二,)经确?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  :(三)经确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供地批准—。文件; 【  : (四)《。规划批后公布资料】; :   》 (:五,。)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放线定位图和放线说!明; 》    (》六)建设工程—验线合格通知单、建!设工程定位复—。。验合:格通知单;》 《。   (《七)按?建,筑施:工图纸施工的情【。况,(如有变更附变更图!纸原:件):; ?  ?  (八)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测【量图、光盘》(地下管线工程须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 , , (:九)房屋建筑面积勘!测报告?; 《   ? ,(十)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绿化验收【意见; —。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的—泰,州市:区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表《; ?    (【十二)消防、环保、!民防、卫生、—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 》。第六条 《 ,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停—。车泊位、出入口设】置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外墙材料】、色彩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 : ,  : (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包括管线走向—坐标:、埋:设,深度:或,架空高度、横—断面布?置、路面标高、桥梁!。净空高度等; !   ?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  :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验收意【。见 — : ,第七条 —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和材料?逐项进行核验; 】    (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通过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 ! 第八条— ,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并作?出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或者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决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规划!核,实 【。 第九条》。 【 — 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依法!交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违》。法建设处理》。未结案的不予规划】核实: ? 第十条 ! 》 【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规划核实》。小组人数不少—于,两人规划《核实工作结束后【。规划核实小组—应,当提交规划核实意】见并:由,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 ?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应公《开进行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特殊情况》。需要分期规划核【实的可以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结果】。应当公示 !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和泰州【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的办法执行 !     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用!。地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规划核!实)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 ?第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率是《指建筑工程》竣工时?。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占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比例建筑面积】误差率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   (一》),单体建筑面积误【差率不?超过5% 】   (二》),。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5%;? : :    总建—筑面积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3!%,;   【  总建筑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2%; !    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1《%;   】  总建《筑面积误差按—累计进?行计算但《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经城管、国土】等部门查处》。完毕:后再:报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第十【六条: 在满《足日照间距、容【积率、消防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允许一?定的施?工误:差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    具》体,允许施工误差—。范围:为 ?     1.】建筑间距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   ! , 2.2《4米以下《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24米~!5,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3米以内;50米】。 ~:10: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4米以内》;100米以上【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5《米以内   !。  3?.室:内地坪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且:。。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定及市有关防汛】标高要求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未申请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规划核】实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各,市(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1年? 10月1》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