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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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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 》。 《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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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内容、载明的事项!。、批准的规划方【案,(放线定位图—),、建筑设计施工【图等为主要依—据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对其在!市区范围《内竣工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核实的《行政行?为
【 第三条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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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 建!设,工程竣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申请】规划:核实
【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
【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 (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完成并纳入城】乡道路、管网系统;!
: 》(四:)房地?产项目规定配—建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等—用房已经移交手续完!备;
【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 (六)法律法规】关于消?防、:环保、民《防、卫生、防汛【等方面的要求—已经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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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按要求需要—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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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
—。 (二)经确—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三)经!确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供《地批准?文件;
【 ?(四:),规划批后公》布资料;
— (五)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放线!定位图和放线—说明:;
《 (》六)建设工程验线合!格通知单、建设【工,程定位?复验合格《。。通知单;《
【(七)按建筑施工图!纸施工的情况(【。如有变更附》变更图纸原件)【;
?。 : (《八,)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测量《图、光盘(地下管线!工,程须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 (—九)房屋建筑面积勘!测报告;
》
(【十):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绿化验收意见;【
—。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的泰州市区》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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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消防、环保、民【防、:卫,生、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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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 ,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停《车泊位、出入口设】置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外《墙材料、《色彩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 (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包括管《线走:向坐标、《埋设深度或架空高】。度、横断面布—置、路面标高、桥梁!。净空高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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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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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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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和材料—。逐,项进行?核验;
【 (《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通!过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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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并作!出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或者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决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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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 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依法《交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违法建设处理未结!案的:不予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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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规划核实小组】人数不少《于两人规划核实工】作结束后规》划核:实,小组应当提交规【划核实意见并由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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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应,公开进行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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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特殊情!况需要分期规划核实!的,可以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结,果应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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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和泰—州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的办法执行
—。
: 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用地【。。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规划核?实)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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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建筑面积》误差率是指》建筑工程《竣工:时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占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比例建筑面!积误差率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 , (:一)单体建筑面【积误差率不》超过5%
】 (二)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5—%,。;,
总!建筑面积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3%;【
? 总建【筑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2%》。;
》 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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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误《差按累计进行—计算:但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经城管、国土【等部门查《。处完毕?后再报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
《第十:。六条 在满—足日照间距、—容积率、消防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允许!一定的施工》误差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
《 ,。具体允许施》工误差范围为 【
— 1.建筑间距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
《。
2—.24米《以下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24米~—5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3米以《内;50米》 ~10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4》米以内?;100米以上【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5米以内
! , 3.室内地坪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且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定及市有关防汛标!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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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未》申请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规划核实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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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市(: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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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1年 10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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