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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 】第一条? —。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内容、载》明的事项、批准的】规划方案(》放线定位图》),、建筑设《计施工图等为主要依!。据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对其在【市区范?围内竣工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核?实的行政行为 ! 第三条】。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    —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核实 【 第—。四条 — 【 建设工程竣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申请规?。划核实   !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 !。 ,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    《(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完成并纳【。入城乡道路、管【网,系统;?    【(四)房地产项【目规:定,配建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等用:房已经移交手续完备!;  —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   (六)—法,律法规关《于消防、环保—、民防、卫生、防】汛等方面的要求【。已经落实到位—; 》。   (《七):。其他按?要求需要符合—的条件 》 : 《第五条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  【  (?二)经确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确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供地批《。准文:件; —。   (四》)规划批后公—布资:料,; 《    (》。五)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放线定位—图和放线说明—;  —  (六)建—设工程验线合格通】知单、建设》工程定?位复验合格》通知单; 【  :  (七)》按建筑?施工图纸施工的情】况(如有变更附变更!图,纸原件); 】    《(八)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测量【图、光盘(地下【管线工程须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    (【九)房屋建筑面积勘!测报告?; 》   (十)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绿化?验收意见; —   》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的泰州市区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表; —   — (十二)消防【。、环:。保、民防、卫生、】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 》 第六条 —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停车泊位—、出入口设置—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外墙!材料、色彩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 ?。   ?(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包括管线走向坐】标、埋设深》度或架空高度、横】断面布置、路面标】高、桥梁净空高度等!。;   【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验】收意见 ! 第七条 —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和材:料逐项进行核验;】   — (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通过?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 , 》 :第八条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并作出《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或者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决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规划核实 【 第九【条 : , , 【 《。 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依法交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违法建设处》理未结案的不予规划!核实 《 《 , 第十条 》。 【 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规【划核实小组人数不】少于两人规划核实】工作结束后规划【核实小组应当提交规!。划核实意见并由【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应公开进【行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 :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特,殊,。情况需要《分期规划核实—的可以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结》果应当公示 】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和!泰州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的?办法执行 【     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用地:。。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规】划核实)《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 第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率是指建筑工程【竣,工时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占《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比例建筑!面积误差《率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    (》一,)单体建筑面积误差!率不超过5% 】    》(二:)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5%;《。    【 总建筑《。面积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3%;【    【 总建筑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2%;  ! ,  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1%; 】 ,。     》总建筑面积误差【。按累计进行计算但】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经城【管、国土等部门查处!完毕后?再报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第十六条 】 在满足日照间距、!容积率、消防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允许一定的【施,工,误差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具体允许《。施,工误差范围为 【 ?    1》.建筑间距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 【    2》.2:4米以下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24米~5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3米以内【;50米 ~—1,0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4?米以内;100【米以上?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5》米,以内: ?     》。3.室内地坪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且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定及?。市,有关:防汛标高要》求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未申请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规?划核实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九条 各市【。(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1,年 10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