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 , :。 第一条 !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内】容、载明的事项【、批:准的规划《方案(放线定位图】)、建筑《设计:施工图等为》主要依据《。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对其在市区—范围内竣工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核实的行政行为! : —第三条 《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核实 》 第四】条 【 — 建设工《程竣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申请规划核!实 :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 《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  《  (?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完成并纳【入城乡道路、—管网系统; ! ,  :(四:)房地产项》目规定配建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等用房已经移!交手续完备》。; 《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六)法律法规关于】消防、环保、民防】、卫:生,、防汛等方面—的要求已经》落实到位《; ?。    (七【)其他按要求—需要符合的》条件 《 《 :第五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 》 ,   (二)经确】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三?),经确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供:地批准文件; 】。   《 (四)规划—批后:公布资?料; 》    (五—)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放线定位图》和,放线说?。。明;   】 (六)建设工程】验线合?格通知单、建设工】程定:位,复,验合格通知》单; 》  : , (七)按建筑施】。工图纸施工》的情况(《。如有:。。变更附变更》图纸原件《),; ?    (—八):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测量图、光盘(!地下管线工程须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    (》九)房?屋建筑面《积,勘测报?告; ?。 :    《(,十)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绿化验收意见; ! ,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的泰—州市区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表; —  》  (十二)消【防,、环保、《民防:、卫:生、: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 第【六条 — 《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   《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停车泊位、出入【口设置?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外墙材?料、色彩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 ?   ?(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包括管线《走向坐?标、埋设深度或架空!。高度:、横断?面布置、路面标【高、桥梁净空高度】等;  【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 ,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验收?意见 》 》。第七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和:。材料逐项进行核【验; 》    (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通过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 【。 第八条】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并】作出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或者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决:。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规划核实】。 【 第九条 】 ? —。 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依法交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违法建设处理未【结案的?不予规划《核实 》 ? 第十条 【 【 : 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规划核实小组】人数不少于两人规划!核实工作《结束后规划核—实小:组应当提交规划核实!意,见并由?。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 ? ,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应公开进行》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特殊情况需要分】期,。规,划核实的可》以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和泰:州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的办法执《行 ?  ?   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用地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规划核实)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 第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率是指《建筑工程竣工—时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占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比例建筑面积!误差率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单体建筑面积误!差率不超过》。。5%: 《 ,  :(二:)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5%; 》   》  总建筑面积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3%:;  —   总建》筑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2%;》   —  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1%; 】     总建筑】。面积误差按累计进】行计算但《。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经城管、国【土等部门查处完毕】后,再报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第十六条 在满!。足日照间距、—容,积率、消防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允许一定的【施工:。误差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  具?。体允许施工》。误差范围《为,   —  1.建筑间距】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 【  :   2.》24米?以下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24?米~5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3!。米以内;5》0米 ~《10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4米以》内,;,。100?。。米以上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5米以》内  —。   ?。。3.室内《地坪: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且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定及《市,有关防?汛标高要求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未申:请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规,。。划核实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各市(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1年 1》0,月1日起实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