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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
第—一条 ? — ?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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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内容、载明的事项】、批准的规划方【案,(放线定位图)、】建筑设计施工—图等为主要依据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对》其在市?区范围内竣工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核实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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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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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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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 : 建设工程竣—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申请?。。规划核实
【。 ?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
【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 ? (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完成并纳!入城:乡道路?、管网系《统;
】 (四)《房地:产项目?规定配建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等《用房已经移》交手续完备;
!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 (六)法律法规关!于消防、环》保、民?防、卫生《、防:汛等方面的要求【已经落实到位—;
【 (七)《其他按要求》需,要符合的条件—
— 第五条》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
》 (二)经确】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确: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供地批准文!件;
【。 (?四)规划批后公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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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放!线定位图和放线说明!;
? ?。 (六)建设【工程验线合格通知单!、建设工程定—位复验合格通知单】;,
(七!。)按建筑施工图纸】施,工的情况(如—有,变更附?变更图?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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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测量图、《光盘(地下》管线工程须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 (九)房屋【建筑:面积勘测报告;
】
》 (十)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绿化《验收意见;
】 ?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的《泰,州市区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表;!。 ,
【(十二)消》防、环保、民防、】卫,生、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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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停车泊位、!出,入口设置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外墙材—料、色彩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 (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包?。括,管线走向坐标、【埋设:。深度:或架空高度》、,横断面布置、路面】标高、桥梁净空【高度等;
》
: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 , ?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验收意见》
【 第七?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和材料】逐项进行核》验;
》 (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通【过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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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并作出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或者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决》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规划核实【
第!九条 — , , : — 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依法交?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违《法建设处理未结【案的:不予: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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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 :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规【划,核实小组人数—不少于两人规划核】实工作结《束后规划核实小组】应当提交规划核【实意见并《由,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应公开进!行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特殊?情况需要分》期,规划核实的可—以,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结果应当》公示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和泰—州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的办法执】行
【 :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用地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规划核实)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 第?十四条 《 建筑面积》误差率是指建筑工】程竣工时《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占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比例【建筑面积误差率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单体建筑》面积误差《率不超过5%
】。 《 (二)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5%》。;
!。总建筑面积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3】%;
《 : 总建筑【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2《%;:
《 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1:%;
! 总建筑面积误差】按累:计进行计算》但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经城管—、,国土等部门查处【完毕后再报》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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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在满足日照—间距、容积率、消防!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允许一定】的施工误差》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 具体允许施—工误差范围》为
— 1.建筑间】距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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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米以?下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24米~5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3米以内;50米!。。 ,~10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4,米以内;《100米以上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5米以内】
3!。.室内地坪》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且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定及市有《。关防汛标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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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未《申请: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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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规!划,核实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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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市(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1年 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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