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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来—宾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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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来《宾,市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来—宾,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资产状况、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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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来宾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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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
市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国土、监察、—。税务、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和兴宾区、华—侨区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用地、】信,贷、申购家庭—资格审查《、配售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六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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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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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等【进行:。约定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国土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在,项目出让条》件中要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及】程序、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80平方米—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成!本,。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要求: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物【业管理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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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之前确定】销售价格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定价申请材料!应包括?: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适【用房价格构成—评,审报告, 》并附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预:。算书、收费卡—。等相关材料》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请【价格进?行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确定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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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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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交纳相关费用时!应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中标书和】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
!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五条 !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第二十》七条: 我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在!本市城区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四—)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不低于【2,8周岁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确认审核单位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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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发放来宾》。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其内容禁《止更改
第三】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准购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基,准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差价
《 第三十二条— 已获得》准购证?的申:请人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以《及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人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准购—证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 ,。第三:十三条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并已》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未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将原】购住房退回产—权单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回?购继:续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市人民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桂政办【〔199《5〕39《号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三条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存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经市政府批准专!项用于来宾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审计和?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与!购买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准购证等有关【材,料到市房产和土地】。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市房产和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
】市房:。产部门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上要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市土地?登记部?门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应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
】 购房》人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进行回购
】 市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其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市【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以上标准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上,述规定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第三十七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八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市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来【宾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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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企业、无【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利用单位原!有自用?土地进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限定为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或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一律【不得进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二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回—购后继续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第四十三条 !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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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按工】程进度回拨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建!设、销售《、交易等各》环节的管理定期【检查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 第四?十,七条 ?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单位限期!收,回并对其不良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 《未取得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责令》退还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五年内不》得申请购买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出【租、闲置、》出借和?用于经?营经查处拒不整改】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所购住房
】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来宾市人民政府【2004年11月1!8日:印发的来宾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来政发】〔2004〕—。5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建及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有规定执行
! ?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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