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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来:宾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来宾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来宾】市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来宾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资产状况、!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来宾【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 ?  :  市?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国土、监察》、,税务、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和兴宾区《、华侨区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用地、!信贷、申购》家,庭资格审《查,、配售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 :建设管?理 第九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条 》。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等:进行约定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国土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在项!目出让条件中要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及程序、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 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80平方米】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成本!。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要求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物业管—理,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 第四章 》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之前确定!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定价申请【材料应包《括: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适用房价格构成【。评审报告, —并附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预算书》、收费卡等相关【材料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请价格进行》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确定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交纳相关费用!。时,应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中标书和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  !   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第二十?。七条 我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在本市!。城,区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    》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四)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不低—于28周岁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确认】审核单位《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发放来宾!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其内容禁止更改【 第《三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准购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基准《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差【价 第三十二】条 已获得准【购证的申请人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以及【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人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准购证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三十三条】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并,已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未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将】原购住房退回产权单!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回购继续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市】人民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桂政办—〔1995〕—3,9号:。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三条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存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经市政?府批准专项》用,于来宾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审计和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与【购买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准购证等有】关,材料到市房产—和土地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市房产和【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 — ,    《市房:产部门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上要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市土!地登记部门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应【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   】 , 购房人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进》行回购   !  市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其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市《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以上标准》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上述规定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八条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市,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来宾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四十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企?业、无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利用—单位原有自用土【地进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限定》为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或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一律不得进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二条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回购:后继续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 :第四十三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四十?五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按—工程进度回》拨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建设、销售、—交,。易等各环节的管理】。定期检?查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单位限期收回!并对其?不良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未取得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责令:退还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五年内不《得申请购买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四十九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出租、闲置、出借和!用于经营经》查处拒不《整改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所购住房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 第八章《。 附 —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来《宾市人民政》府,2004年》11月18日印发】的来宾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来《政发:〔2004》〕5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建,及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有规定执行 !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