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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巴】彦淖尔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并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其内容】应该包括 】   《 ?。 ?  : ㈠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  !  】 ,。   》 ㈡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 【    【 :    — ?㈢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标准;》 ,。。    【 : ,   》 ? 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    】 ?    《 ㈤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   ?  !。  ㈥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内容   !。。 — 第四条 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做》好本系?统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    — 第五条】 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单位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估和审!查同:。。意后到?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有关手?续    ! 《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    】 第七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 ? : 第九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备案、核准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  《 《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 , 《。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内容:进行单项验收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    — — 第十二《条 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进行—节能评估审查—、验收工作不—得向:。项目投?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 第十】四条 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五】条 投资单位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