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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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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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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并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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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其内容应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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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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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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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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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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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㈤?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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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㈥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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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做好—。本,系统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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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单位!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估和审—。查同意?后到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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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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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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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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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备《案、:核准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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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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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内容进行单项验!收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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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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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进行节】能,。。评,估审查、《验收工作不得向【项目投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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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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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投资单!位,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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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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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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