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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并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其内容应》该包括?    !  —  《 ,㈠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    【。  】  《 ㈡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 !   】    】㈢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标准;—    】 ?    !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 —    — ㈤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 : ?    【㈥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内容 —   《 【 第四条《 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做好本!系统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   ? ? , 第五条 】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单,位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估和审查】同,意后到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有【关手续 》。    !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  》 第七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 ,。   ?。 第九!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备案、核准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   》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内容进行《。单项验收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   》 :。 第十】二,条 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进行节能评估—审查、?验收工作不得向项目!投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    ! , 第十四条 【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五条: 投:资单位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