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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巴:彦淖:尔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并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其内容应该包【括 》   【    —。 ㈠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 《   》 》   》 ㈡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 ?   》 —    】㈢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标准】。;,    ! 》   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    》 :    ! ㈤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 ?    【 , ㈥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内容【。 ?   ? 《 第四条 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做好》本系:统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   》 第—五条 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单位—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估和审查同【。意后到?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有关手续  ! ,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 — ,第,。七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 ,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 》 第九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备案、核》准,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    】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 ?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内?容进行单项》验,收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进行节能评估审查】、验收工《作不得向项目投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 第十四条— 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五条 投》资,单位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