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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彦淖尔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并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其《内容应该包括 】   《。 】   ㈠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   — : —   ㈡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 【    》 —   ? ㈢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标准; !    !  ?  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  【  ?  ㈤—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    《 【。。   ㈥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内容 】    — ? 第四条》 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做】好,本系:统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 【第,五条 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单—位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估—和审查同意》。后到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有关手续 》 ?   《 《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 第【七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 , 《。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  【 第九《。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备案、核【准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   》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 》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内容进!行单项?验,收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 , ,   !。 第十?二条: 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进》行节能评估审查、验!。收工作不得向项【。目,投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 , 第十《四条 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五条 投资【单位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