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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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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并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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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其】内容应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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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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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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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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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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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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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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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做好!本系统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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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单位《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估《和审查同意》后到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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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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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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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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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备案:。。、核准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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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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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内容进行单项!验收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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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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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进行节能【评估审?查、验收《工作不得向项目投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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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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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投资单!位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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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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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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