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巴—彦淖尔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并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其!内容应?该包括 【 ,  【    》 ㈠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 —    】。    】。。 ㈡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  !  【 :。   ㈢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标准; 》    】 :。 : ,。   ? 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 《    》 ㈤《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  】  》㈥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内—容 :  《  ? 第四条! 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做好】本系统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    【 : 第五条 —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单位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估和审查同意后到!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有关—手续   】 —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 , ? 第:七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    【 第九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备,案、核?准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    【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 ? :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内容进行单项验【收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二条】 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进行?节,能评:估审:查、验收工作—不得向项目》投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 , 第十四条》 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五《条 :投资单位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 :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