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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彦:淖,尔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并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其内:容应:该包括  】。  ? ,   【 ㈠》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  【 , 《    【。 ?㈡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 ?   》 , 【   ㈢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标准; 《   》 — :   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   ?。 :   】。 ㈤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   》。 《    【㈥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内容—  》  : 【第,四条 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做好本系统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 ,   》 第五【条 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单位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估和审查同意后【到,。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有—关手续 》    》。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第七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  】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 ,   — 第九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备案、核》准,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  《  【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    !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内容进?行,单项:验收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 :    】 第《十二:条, 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进行节能《。评估审查、验收【工作不得《向项目投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 第十四条 —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十五:条, 投资单《位,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    —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