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彦淖尔—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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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并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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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其内容应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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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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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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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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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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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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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㈥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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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做好本系统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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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单位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估和审查【同意后到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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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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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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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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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备案、》核准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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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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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内容进行单】项验收?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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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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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进行节能评估审查!、验收?工作不得向项—目投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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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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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投资单位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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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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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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