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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并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其内容应该包—。括 《 , ,  ! ,  ㈠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   【 】   ㈡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 !   》 :    【 :㈢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标准《;   【 》 :    【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    !    — ㈤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    【   】 ㈥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内容 —    【 第—四条 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做好本系》统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 : : : :第五条 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单位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估和审查同意—后到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有关手续《   — 【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 《。 :第,。七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 :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  《 《 第九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备案》、核准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 》。。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 , :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内】容进行单项验—。收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二,条 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进行节】能评:估审查、验收工作不!。得向项目投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 , , 第十四条 【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五:条 投资单位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