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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并!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其内容应该包括!    【 : , 《   —㈠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 ,    !    【 ㈡《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 》   》 》   ㈢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标准《;   【 ? :    【。 , 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 , , :    ㈤!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  《 》   《 :。㈥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内容 !   — 第四条 】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做,好本系统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 : 《 第五条 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单位—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估】和审查同《。意后:到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有?关手续 【  : ?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  — 第《七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    !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  》 : 第?九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备案、》核准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   》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 :   ?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内容进行《单项验收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二条 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进行节能评估】审查、验收工作不得!向项目投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  : 【第十四条《 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投资单位【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