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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巴】彦淖尔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并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其》内,容应该包括 —   》  !  《 ㈠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 ?    【 ,    】 ㈡《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 ?    !  》  《。 ㈢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标准; 【   ? 》    【 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  :。  》   — : ㈤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 :。  》  》㈥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内容 》    】 : 第四条》 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做,好本系统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 》 第五》条 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单位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估和审【查同:意后到?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有关手续》   — —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    —。 》第七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   》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    — — 第九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备案【、核准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    》 :。 ?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内容进行单】。项验收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 , 《 第十二条 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进行节能《评估审查、验收工】作不得向项目投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 ,    》 ?。 第十四—条 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五条】 投资单位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