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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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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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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并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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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其内容应】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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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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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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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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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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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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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㈥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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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做好本系—统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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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单位?。。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估和审查同【意后:到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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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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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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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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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备案、核准—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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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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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内容进【行单项验《收,。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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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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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进行节能评估【审查、验收》工作不得向项目【投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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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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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投》资单位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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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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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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