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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 【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 :    《 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06:〕10号《)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以下简称实—物配租)《适,用本规定《。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实物配租—申请:人,提供(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相关情况【按照本规定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排—序轮候 】 第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㈠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生活的!。。无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的住房?困难家庭;》 】     ㈡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并连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满一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  —   ㈢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㈣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以及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等生:活特殊?。困难的优先考虑【解决 — 》第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 ,    ㈠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 ? 【     ㈡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 : 第五条】 实物?配租办法 【 , 》    ㈠一—个保:障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 《    ㈡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 》   ? , ㈢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为4人户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3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2人户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保:障标准?不,得超出50平方米;! 《 ?     —㈣保障家庭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维修基金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担其租金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租赁期间》发生的租金和—水、电、暖、物【业等项费《用由享受实》物配租家庭负担对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等生活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给予:租金和费用上的减免!照,顾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按评—分的方法《由镇(?办事处)社》区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评定分数》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年能提供的实物】配租房源《由高分到低分划线确!定保障资格》具体评分标准 !   】 , ㈠符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的计30分》每,低1平方米加计1分!加计分不得超—过5分 】    【 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满1年的计2【。5分每增加1个【年加计1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    — ㈢对家《庭成员中《有伤残的申》请人计5分申请户家!庭成员每《增加一名残疾人员】的加1分 》 ,  】   ㈣对有重【大疾病患者的申请】人计5?分每增?加1人加计1分重症!病人:特指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的患:者 ! ,   ? ㈤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被拆迁申请人计5】。分 《 ?     【㈥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的申请人计5—。分 【  《   ㈦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55岁】以上的孤老申请人】计5分申请人家【庭保障人口每增加】一人加?1分 】 : 第七条《 ,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可以重新选择!实物配租原有—。租金补贴在》准予:实物配租《后取:消 《 , 《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㈠】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存申请人《所在:居委会、镇(办事】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     !㈡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证《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 《     ㈢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申:请人所在居委会、】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    ! ㈣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相关证明 】。 : ,。     —。㈤“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人员证明 — 》 ,     ㈥市】级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 】。 ,     ㈦由市!、旗县区颁发—的残疾证明》 ! ,   ㈧属于—被拆:。迁户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   《  :㈨其:他相关材料(烈【属、复转军人等证】件): 《 第九条 !申请、审查程序【 , ,     ㈠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社区、居委】会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印章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评分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送镇、办事处— 《 ?    《 ,㈡镇、?办事处组成评审【小组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送至:。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 ,   ?  ㈢?。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    — ㈣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 《     》㈤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人大、!民政、?镇(办事处)、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实物】房源数量按照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确!定实物配租申请【。家庭并将确定—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持住房保障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手—续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第十条 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房号保障家庭【。取得房?号后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旗县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十一条— 保障家庭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接【受该申请人》的实:物配租保障申请 !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管理和—。。房屋维护 】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廉租住房》房,源,的,管,理符:合享受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在入住前!保障家?庭成员?按照房屋成本价格缴!纳,10%住房保证【。金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后》方,可,入住: 《 ? 第十四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成员如有经济能力!也可以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廉租住房给》予办理全《部产权并《减免全部费用—保障家庭缴纳的保】证金:和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住房的?购房款由《房管局管理财—政监督 》 ,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并】责令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 —    》 ㈠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 《     ㈡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标准的 ! :  【   ㈢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标准的 】 , :  ?   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  ㈤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连续3个月》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 ,   ?㈥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    ! ㈦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    》 ㈧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其他损【坏房:屋行为的 【   】  ㈨有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行为—的 — :     —㈩,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 第!。十六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在!每年3月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等;【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待遇的—。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 , ,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