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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 《    —。 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06〕!10号?)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以下简称《实物配租)适用【本规定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实物《配租:申请人提供(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相关情况】按照本规定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排序轮【候 — 第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㈠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生活《的无: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的住房—困难家?庭; 】     ㈡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并,连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满一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 》  :   ㈢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 , :     ㈣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以及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等生?。活特殊困难》的优先考虑解—决 【 第《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 《    — ㈠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 —   — , ㈡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 》 : ,第五条 实物配租】办法 — 》。。    ㈠一个保障!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 ?     】㈡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 《     【㈢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为,。4人户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3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2人户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保—障标准不得超—出50平方米; 】 》 :     ㈣保【障家庭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维修基金【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担?其,租金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租?赁期间发生的租金和!水、电、暖、物业等!。项,费用由享《受实物配租家庭【负担对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等生活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给【予租金和费用—上的:减免照顾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按》评分的方法由镇(】办事处)社》区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评定?分数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年能提供的实【物配租房源由—高分到?。低分划?线确定?保,障资:格具体评分标准 】 《   —。  :㈠符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的计3》0分:每低1平方米加计】1分加?计分不得《超,。过5分 》 《。  《 ,  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满1年的—计25?分每增加《。1个年?加计:1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  — ,  ㈢对家》庭成员中《有伤残的申》。请人计5分申请户】家庭:成员每增加一名【残疾人员的加—1分 —   【  ㈣对有重—大疾:病患者的申请人计5!分每增加1人加计1!分重症病人特指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的患者 !     ㈤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被拆迁申请人—计5分 — —   ? ㈥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的?申请人计5》分 !  :。   ㈦《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55岁以上的】孤老申请《人计5分申》请人家庭保》障人口每增加一人加!1分: 【 第七条 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可以重新选择实物】配,租原有租金补—贴,在准:。予实:。物,配租后取消 —。 ? ,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㈠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存申请人《所在居委会、镇(】办事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     ㈡!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证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 : ,     !。㈢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申请人所在居委!会、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 ,   ?。 ㈣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相关证明 【 】  :  ㈤“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人】员,证明 ? :。   】  ㈥市《级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 】  》   ㈦由》市、旗县区》颁发的残疾证明【。 】     》㈧属于被拆迁户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㈨?其,他相关材料(烈属】、复转军人》等证件)《 !第九条 申》请、审查程序 】  :   ㈠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社区】、居委会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印:章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评分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送镇、办事处 ! 》   ? ,㈡镇、办事处组【成,评审小?组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送至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 , ?     ㈢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     【㈣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   !。。  ㈤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人大、民!。政、镇?(办事处)、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实—物房源数《。量按照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确定实【物配租申《。请家庭并将确定【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持住房】保障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手续?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条? 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房?号保障?家庭取得房号后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旗县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十一条 】保障:。家,庭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接受】该申请人的实—物配租保障》。申请 ? , 《。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管理?和房屋维护 】 ,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廉》租住房房源的管理】符合享受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在?入,。住前保?障,家,庭成员按照房屋【成本价?格缴:纳10%住房—。保证金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后方可入住》。 ? 第【十四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成员如有经济能【力也可以《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廉租:住房给予办》理全部产权并减【免全部费用》保障家庭缴纳的保证!金和: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住《。房的购房款由房管】局管理财政监督 ! —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并责令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     ㈠!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   !  ㈡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标准的》 ? 》 ,    ㈢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标准的 —。 《。     —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 《。    ㈤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连续3个】月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 《 ,     ㈥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   【  ㈦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㈧,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其他】损坏房屋行为的 !  】。   ㈨有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行为的 】 《    》 ㈩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 》第,十六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在—每年3月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等;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待:遇的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 :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