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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  《  ?  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06〕10—号)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以下简称实物—配租)适用本—规定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实物?配租申请人》提供:。(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相!关情况按照本规定】。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排【。序轮候 — : 第》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㈠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生》。活的无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的住房困【难家庭; 》 ?    】 ,㈡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并连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满,一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  : , ㈢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㈣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以及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等生活【特殊困难的优先考虑!解决 【 ? 第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 【     ㈠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 : : : , , ,    《㈡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 , —第五条 实》物配租办法 !    】 ㈠一个保》障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 : :。    【 ,㈡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 : :     】㈢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为4人户】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3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2人户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保障标准不!得超出5《0平方米; 【 : 《     ㈣保障】。家庭: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维【。修基金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担其租金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租赁期《间发生的租金和【水、电、暖、物业等!项费用由享受—实物配租家》庭负担对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等生活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给予》租,金和费用上》的,减免照顾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按评》分的方法由镇(【办事处)社区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评】定分数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年—能,提供的实物配—租房:源由高?分,到低分划《。线确定保障资格【具体评分《标准 【 ?  :   ㈠符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的计30分—每低1平方米—加计1分《加计分?不得超过5》分 】     —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满1:年的计2《5分每增加1个年加!计1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     !㈢,。对,。家庭:成员中?有伤残?的,。申请人计5分—申请户家庭成—员,每增:加一名?残疾人?员的加1分 】 ?     ㈣对!有重大疾病患者的申!请人计5分每增加1!人加计1分重—症病人?特指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的患?者 :。 》。     ㈤】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被拆迁申请【人计5?分 : 《    【 ㈥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的申请人计!5分 》  【   ㈦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55岁以【上,的孤老申《请人计5《分申请人家庭保障人!。口每增加一人加1分! : 第】七,条, 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可以》重新选择实物—配租原有租金补【贴在准?予实物配租》。。后取消 《 》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㈠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存申请人所在】居委会、镇(—。。办事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  ?   ㈡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证【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 :  《   ㈢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申请人所在》居委会、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 》     ㈣】。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相!关证明 !  《  : ㈤“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人》员,证明 》。 ?  《。   ?㈥市级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 】    】 ㈦:由,市、旗县区颁发的】残疾证明 【 , ,     ㈧!属,于被拆迁《户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㈨?其他相关材》料(烈属、复转军】人等证件) 】 《。 第九条 申请、!审,查程序 》     》㈠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社,区、居委会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印章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评分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送】镇、:办事处 【    【 ㈡镇、办》事处组成评审小组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送—至,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 ?  》   ㈢《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 ,     ㈣!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   ! , ㈤: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人《大、民政、镇(办事!处)、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实物《房源数?量按照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确定!实物配租申》请家庭并将确—定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持住房!保障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手续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条 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房号保障《家庭取得房号后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旗县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十一条 保!障家庭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接受该申【请人的实物配租保】。。障申请 【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管理和房屋维【护 :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廉租住房房源的管!理符合享受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在入?住前保?障家庭成《员按照房屋成本价格!。缴纳10%住房【保证金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后方可入住 ! 【 第十四《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成员:如有经济能力也可以!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廉租住房给【。予办理?全部产权并》。减免全部《。费用保障家》。庭缴纳的《保证金和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住房的购房款由房】管局管理财政监督】 【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并责令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  【。   ㈠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 , ,。  —   ㈡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标】准的 】  《   ㈢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标?准的 】     【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㈤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连续3】。。个月: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 —     ㈥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    ㈦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    — ㈧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其他?损坏房屋行》为的 ? 》   》 , ㈨有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行为《的 《 ? :     ㈩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 第】十六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在每【年3月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等?。;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待》遇的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