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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   》    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06〕《10:号)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以下!简称实物配租—)适用?本规:。定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实物【配租申?。请人提供《(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相关情况按照本【规定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排序轮候】 , 》 : 第: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㈠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生活的》无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的住房—困,难家庭; —。 —     ㈡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并连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满一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 :  :   ?㈢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㈣,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以及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等生活特殊困【难的优?先考虑解决》 , , ? 第》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 : 《   《 , ㈠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 】 —    ㈡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 , 第—五条 实物配租【办法 】 : ,。。    ㈠一个保】障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     ㈡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 —  :  ㈢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为】4人户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3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2人》户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保障标《。准不得超出50平】方米; !  《  : ㈣:保障家?庭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维修基金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担其租金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租赁期间发生的!租金和水、》电、暖?、,物业等?。项费用由享受—实物配租《家庭负担对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等:生活: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给予租【金和费用上》的减免?照顾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按评分的《方法由镇(办—事处:)社区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评定》分数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年?能提供的《实物配租房源由高分!。到低分划线确定保】障资:。格具体评《分标准? ? ?     ㈠符!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的计】30分每低1平【方米:加计1?分加计?分不得超过5分 】  !   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满:1年的计25分每增!加1个年加计1【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   —  ㈢对家庭成【员,中,有,伤残:的申请人计5分申请!。户,家庭成员《每增加一名》残疾人员的加1分】 《 : ?    《㈣对有重大疾病【患者的?。申请人计5分—每增:加1人加计1—分重症病人特指【。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的患者】 】     ㈤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被拆迁【申请人?计5分 【 ? ,     》㈥,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的申请【。人计5分 — 【    《㈦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5:5岁以上的孤老申请!人计5?分申:请人家庭保》障人口每《增加:。一人加1分 !。。 第—七条 ?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可以重新选择实【物,配,。。租原有租金补贴在】准予实?物配租后取》消 — :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㈠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存申请人所在居】委会、镇(办事【。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   《  ㈡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证—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  《   ㈢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申请人》所在居委会、—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  :  : ㈣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相:关证:明 】  ?   ㈤“》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人】员证明 》  】   ㈥市级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 — 《  《   ㈦由市、【旗县区颁发的残疾证!明 —   —  ㈧属于被拆【迁户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  《   ?㈨其他相关材料(】烈属、?。复转军人等证件)】 【 ,。 ,第九条 《申请、审查程序【   》  ㈠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社【区、居委会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印章】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评!分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送镇、办事【处 !    ㈡镇、办】事处组成评审小【组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送至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 :     ㈢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 》     ㈣—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   —  :。。㈤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人大、民政、镇(】办事:处)、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实》物房源数《。量按:照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确定!实,物配租申《。请家庭并将确—定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持住房!保障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手?续,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条》。。 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房号保障家庭取得!房号后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旗县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一条 保》障家庭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接受该》申请人的实》物配租保《障,申请 【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管理和】房屋维护 !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廉租住房房》源的管理《符合享?受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在入住》前,保障家庭成员按【照房屋成本价—。格缴纳10%—住房保证《。金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后【方可入住 》 》 , 第十四》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成员如有—。经,济能力也可以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廉租《住,房给予办理全—。部产权并减》免全部费用保障家】庭缴纳的保》证金和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住—房的购?房款由房管局—管理财政监》督 《。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并责令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     !㈠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 : :     ㈡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标准的 《 — ,     ㈢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标准的 【   !。  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 —   ? ㈤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连续3个】月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  ㈥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㈦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  《 ,  ㈧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其他《损坏房屋行为的【 ? 《   《  ㈨有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行为的 !  》   ㈩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 ,。 : 第十六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在每年3!月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等;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待遇!的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