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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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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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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06〕1—0号)?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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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以下简【称实:物配租)适》用本规定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实【物配租?申,请人提供(》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相关情况按照【本规定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排,序轮候
【
》第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㈠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生活的【无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的住房困【难家庭;
【 ,
— ?㈡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并连《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满:一,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
! ㈢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 ㈣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以及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等生活】。。特殊困难的优先【考虑解决
!。
第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 ㈠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
【 :
《 :。 ㈡?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 第五条》。 实物配租》办法 ?
】 ? ㈠:。一个保障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
【 ㈡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
》 : , ㈢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为4人户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3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2《人户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保障标《准不得超出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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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㈣保障家—庭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维修《基金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担其租金!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租赁期间发【生的租金和水、电】、暖、物《。业等项费用由享【。受实物配租家庭【负担对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等】生活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给?予,租金:和费用上的减免【照,顾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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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按!评分的方法由镇【(办事处《),社区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评定分数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年能提供的实物配】租,。房源由高分到—低分划线确定保【障资格具体评—分标准
》
【 ㈠》符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的计30【分每低1《平方米加计1分【加计分不得》。超过5分《。
?
! 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满1?年的计2《5分每增加1个【年加:计1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
? ㈢》。对家庭?。。成员中有伤残—的申请人计》5分申请户家庭【成员每增加一名残】疾人员的加》1分
! ㈣对有!重,。大疾病患者的—申请人?计5:分每增加《1人:加计1分重症—病人特指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的患:者
》
— ㈤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被拆迁】申请人计5》分
【
㈥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的申请人计5分
!
《
㈦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55岁以上》的孤老申请》人计:5分申?请人家?庭保障人口》每,增加一人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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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可以重?新选择实物》配租原?。有租金补贴在准予实!物配租后取消
】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 ㈠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存申请人所在—居委会、镇(办事】。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 《 ㈡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证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
》 ㈢【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申请?人所在居委会、【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 ㈣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相?关,证明
》
— ㈤“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人员证明
【
《。。 《 ㈥?市级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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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㈦由市、旗县区!颁发的残疾》证,明, ,
《
㈧!属于被拆迁户—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㈨其他相关材—。料(烈属、》复转军?人,等证件)
【
第【九条 申请、—审查程序
》
? ㈠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社区、?居委会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印:章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评分《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送镇、—办事处
《。
】。 ㈡《。镇、办事处组成评】审,小组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送:至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 《 ㈢: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
】。 , ㈣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
?
? 》㈤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人》大、民政、镇(办事!处)、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实物房源数!量按照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确定实物【配租申请《家庭:并将确定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持住房保障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手续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条 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房号保【障家庭?取得房号后》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旗》县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一:。条 保障家庭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接受该申请—人,的实物配租》保障:申,请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管理和房屋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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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廉租:住房房源《的管理符合》享受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在【入住前保《障家:庭,成员按?。照房屋成《本价格缴纳10%】住房保证金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后方可入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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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成:员,如有经济能》。力也可以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廉《租住房给《予办理全部产—权并减免全部费用保!障,家庭缴?纳的保证金和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住房《的购:房款由房《管局管理《财政监督
】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并:责令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
【 ㈠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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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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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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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 : ㈤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连续3个月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㈥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 ㈦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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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㈧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其:他损坏?房屋行为的》
! ㈨有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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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㈩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
《 第十六《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在每】年3月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等;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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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待遇的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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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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