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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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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06—〕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以下简称实—物配租)适》用本:规定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实【物配租?申请人提供(—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相关情况按照】本规定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排序轮候《
》
: :第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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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生活的无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的住》房困难家《庭;
》
?
》 , ㈡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并连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满一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
? : ㈢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㈣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以及】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等生活】特殊困难的优先考】虑解决
!
?第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 :
》 , ㈠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
》
】 ?㈡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 第五条》 实:物配租?办法 ?
】 《㈠一个保《障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 ,
? 《 ㈡: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
!。 ㈢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为4人】户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3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2》人户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保障标准不得【超出50平方—米;
》
! ㈣保障家庭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维修基金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担其租金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租赁期间》发生:的,租金和水、电、【暖、:物业等项费用由享】受实物配《租家庭负《担,对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等生活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给予租《金和费用上的—减免照顾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按评分!的方法由镇》(办事处)社区【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评定分数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年能提供的实物配!租房:源由高分到》低分划线确定保【障资格具体》评,分标准
】
《 ㈠符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的计3《。0分:每低:1平方?米加计1分加计分不!得超过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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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满1年的计》25分每增加1个年!加计1?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
? ,
—。 ㈢?对家庭成员中有【伤,。。残,的申请人计5分申】请户家庭成员每增】加一:名残疾人《员的加1分》
》
【。。 ㈣对有重大疾病患!者的申请人计5【分每增加《1人加计1分重症病!人特指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的患者
】 ,
》 ㈤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被拆—迁申请人计》5分
》
! ㈥: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的申请》人计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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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㈦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55岁?以上的孤老》申请人计5分申请】人家庭保障人—口,每增:加一人加1分 【
《。
第七条 】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可以重新选择实【物配租原有租金补】。贴在准予实》物,。配,租后:取消
【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㈠】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存申请人所在居!。委会、镇(办事【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
》 》㈡,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证,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
》
《 , ㈢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申请人所在居!。委会、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
:
: : , :㈣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相关证【。明
! : ㈤“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人?员证明
【
? ㈥【市级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 【
》。
㈦由!。市、:旗县区颁发的残疾】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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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属!于被拆?迁户: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㈨其:他相关材《。料(烈属、复—转军人等《证件) 《
《
第九条 申!。请、审查程序
! ? ㈠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社?区、居委会》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印章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评分》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送镇、《办事处
】
》 ㈡镇、办事处】组成评审小组—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送至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
》
【㈢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
! ㈣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
! ㈤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人大、【民政、镇(》办事处)《、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实物房源数量按照】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确《定,。实物配租《申请家?庭并将确定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持住房保障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手续?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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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房号保障家【庭取得房《号后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旗县【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一条 保障》。家,庭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接【受该申请人的实物】配租保障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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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管理和【房屋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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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廉—租住房房《源的管理符合—享受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在入!住前保障家》庭成员按《照房屋成《。本,价,格缴纳10%住房保!证金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后方可入住
】
— 第十四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成员如有经济能力也!可以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廉租《住房给予办理全部】产权并减免全部【。费用:保障家庭缴纳—的,保,证金和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住房的购房款—由房:管,局,管理:财政监督 》。
—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并责《令,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 —㈠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 , : ㈡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标准的
】。 ,
》 : ㈢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标准的【
:
《
, 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 ㈤》。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连续3【个月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
㈥!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 ㈦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 ㈧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其他损—坏房:屋行为的 》
【 ㈨—。有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行为《的,。 ,
【 ㈩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 ,
,。
第十六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在每》年3:月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等—;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待遇的!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
: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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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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