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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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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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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06〕10号)【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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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以,下简称实物配—租)适用《本规定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实物配租—申请人提供(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相【关情况按照本—规定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排序轮候 】。
【。 第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㈠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生活的无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的!住房困难家庭—;
》
? : ㈡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并】连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满一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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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㈢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 , : ㈣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以—。及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等,生活特殊困》难的优先考》虑解决?
!第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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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㈠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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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 :第五条 实物配【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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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一个:保障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
—。 ㈡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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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为4人!。户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3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2人户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保障标准不得—超出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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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㈣保】障家庭?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维修基》金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担其租】金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租赁期—间发生的租金和水、!电、:暖,、物:业等:项费用由《享受:实物配租家》庭负担对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等生:活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给》予租金和费用上的减!免照顾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按评分的方【法由镇(办事处)】社区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评定分数】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年能提—供的实物《配租房源由高—分到低分划线确定保!障,资格具?体评分?标准
》
】 ㈠符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的计3》0分每低1平方米】加计1分加计分不得!超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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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满1年的《计25分每增加1】个年加计1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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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对家庭成】员中有伤残的申请】人计5分申请户家庭!成员每增加一名残疾!人员的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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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㈣【。对有重大疾病患者的!申请人?计5分?每增:加1人加计》1分重症《病人:特,指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的患者》
—
— ㈤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被《拆迁申请《人计5分
【
】 ㈥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的申请【人计5?分
—
】㈦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55岁以上》的孤老申请人计5分!。申,请人家庭保障—人口每增加一人加1!。分
》
第七条】 ,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可以重新!选择实物配》租原有租《金补贴?在,。准予实物配租—后取消?
《 ,。。。
?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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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存!申请人所在》居委会、镇(办事】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
《
? ㈡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证: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 ,
— ,。 ㈢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申请!人所在居《委会、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
】 ㈣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相关证明
【。
!。 :㈤“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人员证明 —
《
— ㈥市级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
【。
? ㈦由市、!旗县区颁发的残疾证!明
【
㈧】属,于被拆迁户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㈨其他相】关材料(烈属、复】转,军人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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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申请、审查!程序
》 ㈠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社【区、:居,委,会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印章》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评分】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送镇《、办事处
【
】 ㈡镇、办事处组】。成评审小组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送至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
! ㈢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
,
?
? 》㈣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
《
: 《 ㈤?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人?大、民政、》镇(办?事处)、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实物房源数》量按照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确定实物配租】申请家?庭并将?确定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持住房保》障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手续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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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房号—保,障家:庭取得房号后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旗县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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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保障家庭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接受该申》请人的实物配租保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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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管理和【房屋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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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廉租!住房房源的》管理符?合享受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在入【住,前,保障家庭成员按【照,房屋成本价》格缴纳?10%住房保—证金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后方可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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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成员如有—经济能?力也:可以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廉租住房给予】。办理全?部产权并减免全部】费用保障家庭缴纳的!保证金和《。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住【房的购?房,款,由房管局管》理财政?监督
!。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并责令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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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 ? ㈡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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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标准的— ,
《
— :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 《 ㈤:。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连续3个月—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
: , 》㈥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
— ?㈦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
? ㈧》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其他损坏房屋行】为的:
《
】 ㈨有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行为的
!
《 ?㈩,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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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在每年3月!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等,;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待遇的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
》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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