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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    《。    !。 ,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06〕1!0,号)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以下》。简称实物《配租)适用本规【定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实物?配租申请人提—。供,(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相关情况按照本规!定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排序轮候 》 】。第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㈠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生活的!无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的《住,房困难家庭; !   】  ㈡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并连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满一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    【。 ,㈢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㈣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以!及,。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等》生活特殊困难的【优先:考虑解决 【 ? 第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 :  【   ㈠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 ?    !。 ㈡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 》 第五?条 实物配》租办法 【 《。     ㈠—一个保障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 》     —㈡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 :    【 ㈢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为4《人户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3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2人户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保】障,标准不得超》出5:0平方米; 【 ,  【   ㈣保障家庭】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维修基金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担其租【金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租赁期间发生的!。租金和水、电、暖、!物业等项费用由享受!实,物配租家庭》负担对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等生活!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给予租金《和,费用上的减免照顾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按!评分的方法由—镇(办事处)—社区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评定分数—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年能提?供,。的实:物配租房源由高【分到低分划线—确定保障资格—具体:评,分标准 】    【 ㈠符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的计3】0分每低1平方米】加计1分《加,计分不得超过5分】 【 :    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满1?年的计25》分每增加1个年加】计1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 :   【  ㈢对家庭成【员,中有伤残的申—请人计5分申请户家!庭成员每增加一【名残疾人员的加【1分 ?。 : :     ㈣!对有重大疾》病患:者的:申请人计5》分每增加1》人加计1分》重症病人《。特指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的患者— :。   ! , ㈤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被拆迁—申请人计5分 【 》 ?    ㈥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的》。申请人计5分 【 】 ,。。   ㈦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55岁以上的—孤老申请人计5【分申请人《。家庭保障人口—每增加一人加1【。。。分 《 : ? ,第七条 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可以重新选【择实物配租原有租金!。补贴在准予实—物配租后《取消 !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㈠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存申》请,人所在居《。委会、镇(办事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    ! ㈡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证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 : : :     ㈢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申请:人所在居委会—、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  !   ㈣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相关证—明 : 》     ㈤“!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人员证》明 — ?   ?  ㈥市《级,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 ! ? ,    ㈦由—市、旗县区颁—发的残疾证明 】 【   ? ㈧属于被拆迁户】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㈨其他相《关材料(烈属、复转!军人等证件) ! 第九】条 申请、审查【程序    】 ㈠: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社区、居委会!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印【章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评分?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送镇!、,办事处 — 》 ,  : ㈡镇、办事处组】成评审?小组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送至: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  【   ㈢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 》 :     ㈣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     ㈤—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人大、民政—、镇(办事处)、】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实物房源《数量按照《。。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确:定实物配租》申请家?庭并将确定》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持住房?保障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手续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条 《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房号保障!家庭取得房》。号后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旗县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一条】。 ,保障家?庭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接》受该申请《人,的实物配租保障申】请 【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管理》和房屋维护 【 ,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廉租住房房源的管!理符合享受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在:入住:前保障?家庭成员按照房屋成!。本价格缴纳》10:%住房保《证,金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后方可入住 ! ? , 第十?四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成员《如,有经济能《力也可以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廉租住!房给予?办理全部产权—并减免全部费用保障!家庭缴纳的》保证金?和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住房的】购房款由房管局【管,理财政监督 】 《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并责令?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 》     【㈠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  】   ?㈡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标准:的, : ?     ㈢!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标?准的 ? 》   》  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 ,   —  ㈤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连:续3个?月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 ,    ㈥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 :    — ㈦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  :  ㈧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其他损坏房屋!行为的 【 ,  》 ,  :㈨有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行为的】 , 【     ㈩—。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 《 , 第十《六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在每年】3月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等;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待【。遇,的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