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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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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06〕—。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以下简》称实物?配,租)适用本规定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实《物配租申请人提供(!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相关—情,况按照本规》定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排序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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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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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㈠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生活的无】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的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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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并【。连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满】一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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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㈣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以?及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等生活特殊困】难的:。优先:考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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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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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㈠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
!。
】 ㈡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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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实物配租】办法:
《
— , ㈠一个保障【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
《
㈡!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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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为4人户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3!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2人户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保障标准】。不得超?出50?平方:米; ?
》
㈣保!障家庭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维修基金》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担其租?金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租赁》期间发生《的租金和《水、:电、暖、物业等【项费用由享受实物】配,租家庭负担》。对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等生【活,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给予《租金和费用上—的,减免照顾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按:评分的方法由—镇(办事处)—社区: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评【定,分数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年能提】供的实物配租房【源由:高分到低分划线确定!。保,障资:格具体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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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㈠符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的计—30:分每低1平方米【加计1分加计分不】得超过5《。分
! 》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满1年的计【25分每《增加1个年加计【1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 :
— :。㈢对家庭成员中有伤!残的:申请人计5分申请】户家庭?成员每增《加一名残《疾人员的加1分
!
— ㈣对【有重大疾《病患者的《申请人计5分每增加!1人加计1分—重症病人特指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的患!者 :
【 ㈤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被拆迁申请人计5】。分
?。
》 : ㈥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的申》请人计?。5分
—
【 , ㈦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55岁】以上的孤老申请人】。计5:分申请人家庭保【障人口每增加—一人加1分
】 ,
第七条】 ,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可以:重新选择实物配租原!有租:金补贴在准予实物配!租后取消
!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 》 ㈠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存】申请人所《在居委会、镇(【办,事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
— ,。 ㈡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证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 》 ㈢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申请?人所在?居委会、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
?
:。
㈣】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相关证明 —
【。 》㈤“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人员证明 》
》
: ㈥市级】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
《
》 ? ㈦由市、旗县区颁!发的残疾证》明
】 》 ㈧属于被拆—迁户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㈨其他?相关材料(烈属、复!。转军人等证件) 】
《
? 第九条 申请【。。、审查程序》
㈠】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社区:。、,居委会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印章》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评分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送】镇、办?事,处
! ㈡镇—。、办事处组成评审】小,组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送至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 :
㈢!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 , : ㈣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 《 ㈤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人大、民政、!镇(办事处)、【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实物房源数量按照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确定实物配租—申请家庭并将确【定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持住房保—障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手续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条 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房号保障家庭取得】房号后?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旗县: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一条 《保障家庭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接受:该申请人的实物配】租保:障,申请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管理和】房屋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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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廉】租住房房源的管理符!合享:受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在》入住前保障家庭成】员按照房屋成本【价格缴纳10—%住房保证》金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后方】可,入住 ?。
】第十四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成员如有经济!能力也可《以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廉租住房给予!办理:全部产权并减免【全部费用保障家【庭缴:纳,的保证金和》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住房的—购房款由房管局管】理财政监《督
》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并责令【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
?
!㈠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
【 , ㈡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标准?的
—
《 : , ㈢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标准【的
》
】 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
《。 》 ,㈤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连续3个!。月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 ㈥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㈦【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
, , :。 , :㈧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其:他损坏房屋行为的 !
:
》 ? ㈨有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行为的!
】 》㈩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
《
第》。十六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在每年3【月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等;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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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待遇的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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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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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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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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