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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 ?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    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0,6〕10号)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以》下简称实《。。物配租)《适用本规定》。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实物】配,。租申请人提供(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相关情况按照【本规定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排,序轮候 — 《 第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 ㈠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生?活,的无: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的住房困难】家庭:; : 】    ㈡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并连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满一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 : 《     ㈢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  ㈣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以及】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等生活特殊困难】的优先?考虑解决 — 第】。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 《    【 ,㈠,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 】  :  : ㈡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 , 第—五条 实《物配租办法》。 】    《 ㈠一个保》障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 ,     ㈡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     ㈢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为4人》户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3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2人户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保障标准!不得:超出50平方米【; : 《    【 ㈣保障《家庭: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维》修基金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担其租金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租赁期间发!生的租金和水、电、!暖、物?业等项费用》。由享受实《物,。配租家庭负担—对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等生活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给,予租金和《费用上的减免照顾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按—评分:的方法由镇(—办事:处):社区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评定分数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年能提供的实物配】租房源由高》分,到低分划线》确定保障资格—具体评分标准 【 】  :  ㈠符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的计:30分每《低1平方米加计1分!加计:分不得超过》5分 【 ?     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满1?年,的计:2,5分每增加1个年】加计1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   》  ㈢对家庭成员】中有伤残的申—请人计?5分申?请,户家庭?成员每增加一名残疾!人员:。。的加:1分 ! :  :。  ㈣对有重大疾】病患者的申请人计5!分每增?加1人加《计,1分重症病》人特指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的患者 ! 《     】㈤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被拆迁申—请人计5分》 ?  【   ㈥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的申请人—计5:分 《 , 》   ? ㈦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55岁—以上的孤老》申,请人计5分申请【人家庭?保障人口每增—。加一人加1分 【。 ? : ?第七条 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可以:重新选择实物—配租原有租金补【贴在:准予:实物配租后取—消 ? , 《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   ㈠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存】申请人所在》居委会、镇(办【事,。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    ㈡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证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 《 :     ㈢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申请!。人所在居委会、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 【     ㈣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相关?。证明 【。 《    ㈤“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人员证明 !     ㈥!市级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 , —     —㈦由市、旗县—区颁发的残疾证明】 【   《  ㈧?属于被拆迁户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㈨其他相关材料【(烈属?、复转军《人等证件) 【。 【第九条 《申请、审查程序【     ㈠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社区、》居委会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印章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评分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送镇、办事处 【 《 , ,     》㈡镇、办事处—组成:评审:小组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送至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   】  ㈢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     —㈣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 》 ,   ㈤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人大、民政、镇(!办,事处:)、: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实物房源数!量按:照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确定实物配租】申请家?庭并将确定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持住房保障【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手?续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条 【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房号保障家庭】取得房号《后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旗县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十《一条 ?保障:家庭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接受该申】请人的实物》配租保障申请 】 : :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管?理和房?屋维护 》。 》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廉!租住房房《源的管理《符合享?。受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在入住前保!障,家,庭成员按照房屋成】。本价格缴《纳10?%,住房保证金》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后方可入住 】 》 , 第十四《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成员如有《。经,济能力?也可:以,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廉,租住房?给予办理全部产权】并,减免全部费用保障】家庭缴纳的》保证金和《。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住房的购》房款由房管局管【理财政监督 【。 :。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并责令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  》  : ㈠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 《     ㈡!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标准的 !     ㈢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标准的 】 《   》  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 《  :  ㈤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连续3个月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     》㈥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 ?     ㈦】。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    ㈧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其他?。损坏房屋行为的【 【     ㈨有】。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行为的 【 【     ㈩—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 】第十六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在每年3月—。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等;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待遇的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 《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