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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    】。  《 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06〕《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以下简【称实:物配租)适》用本规定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实物配租》。申请人提供(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相关情况按】照本规定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排序轮候 】 第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    ㈠》。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生活【的无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的—住房困难《家庭:; —。   —  ㈡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并连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满一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 《 ?     ㈢—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     ㈣【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以及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等生活【特殊:困难:的优先考虑》解决 ? , 【第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 :  》   ㈠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 —。 ?    》。 ㈡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 《 : 第五条 实物】配租办法《 》   —  :㈠,一个保障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     ㈡!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   【  ㈢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为4人户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3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2:人户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保障标准【不得超出50平方】米; 》  【   ㈣保障—家庭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维?修基金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担其租金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租赁期》间发生的租》金,和水、电、》暖、物?业等项费《用由享?受,实物:配租家庭负担对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等生活—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给:予租金和费用上的】减免照顾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按评分的方法由镇】(办事处)社—区,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评定分【数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年能提供【的实物配租房源由】高分:。到低分?划线确定保》障资格具体评分标准! 【。     ㈠【符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的:计30分每低1平】。方米加计《1分加计分不—得超过?5分 —。 》    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满《1年的?计,25分每增加—1,。个年加计1》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  】   ?。㈢对家庭成员中【有伤残的《申请人计《5分申?请户家庭成》员每增加一名残【疾,人,。员,的加1分 】     !㈣对:。。有重大疾《病患者的申请人计】5,分每增加1人加计】。1分重症病人特指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的患者 【 ?     ㈤】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被拆迁申》请,人计5?分 —    【 ㈥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的申请人【计5分? 》。。 ?     》。㈦,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55?岁以上的孤老申【请人计5分》申请人家庭》。保障人?口,。每,增加一人加1分【。 【 第七条 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可以重新选择!实物配租原有租【金补贴在准》。予实:物配租后取消 】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     ㈠】。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存申—请人所?在,。居委会、《。。镇(:办事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 ?。。   《  ㈡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证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 : 》     ㈢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申!请人所?在居委会、》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   !  ㈣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相关:证明 !   《  ㈤“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人员证!明, !    ㈥市级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 》。 》    《㈦由市、旗县区颁】发的残?疾证明 !  《   ㈧属于—被拆迁户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㈨?其他相关《材料:(烈属、复转军人等!证件) — ? 第《。。九条 申请、审查】程序 ?     ㈠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社区、?居委会?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印章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评分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送镇、办—事处 !    《 ㈡:镇、办事处组—成评审小《组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送?至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 ?   》  ㈢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    【 ,㈣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    ! ㈤: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人?大、民?政、镇(办事处【)、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实—物房源?数量按照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确定实】物配租申请家庭并】。将确定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持住房保障!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手续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条《 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房号保障!家庭取得房》号后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旗县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一:条,。 保障家庭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接!受该申请人的—实物:配租保?障申请 《。。。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管理和房【。屋维:护 —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廉租住房房》源的管理《符合:享受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在入住【前保障家庭成员【按照房屋《成本价?。格缴纳10%住房】保证金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后方可入住 ! 第—十四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成员如有经济能【力也可以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廉租【住房给予《办理全部产权—并减免全部》。费用保障家庭—缴,纳的保证金》。和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住房的购房!款由房管局管理财】政监督 !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并责令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     ㈠【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 : ?    ㈡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标准的 】。 ?  ?  : ㈢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标准的 《 《 《    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  ㈤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连续3个月》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㈥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     ㈦【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㈧!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其他损坏《房屋行为《的 《 : 《    ㈨有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行为的 》。 》 ,     —㈩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 第十六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在每年】3月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等;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待遇的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 ,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