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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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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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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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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九年:三月三日
—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0》6,〕10号)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以下简称》实物配租《)适用本规》定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实物配租申—。请人提供《(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相关情—况按照本规定—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排序轮候】
—
第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㈠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生活的无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的住房!困难:家庭;
!
《 ㈡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并—连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满一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
㈢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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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㈣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以及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等【生活特殊困难的优先!考虑解决
】
第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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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 :
! ㈡《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
【第五条 实物—配,租办法
!。。
《 ㈠一个保【障,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
】 《。㈡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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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为4人户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3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2人户】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保障:标准不得《超出50平》。方,米;
【
》 , ㈣保障》家庭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维修基金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担其租》。金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租赁期!间发生的《租金和水、电、暖、!。物业等项费用由【享,受实物?配,。租家庭?负担对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等生活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给》予租金和费》用上的?减免照顾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按》评分:的方:法由镇(办事处【)社区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评!。定分数?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年能提供的实物配!租房源由高分到【低分划线确定—保障资格具》体评分标准
】
! ,㈠符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的—计30分每》低1平方米加计【1分加计分不得【超,过5分
!
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满?1年的计25分每】增加1个年加计1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
《。 《㈢,对家庭成员中有【伤残的申《。请人计5分申请户】家庭成员《每增加一名残疾【人员的加1》分,
?
【 ㈣对有重大疾!病患者的申请人计】。5分每增《加1人加计》1分重症病人—特指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的患者
】。
》。 , ㈤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被【拆迁申?请人计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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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㈥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的:申请人计5分 【
?
— ㈦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55岁以上的孤】老申请人《计5分申请》人家庭保障人口每增!加一人?加1分
》
第】七条 ?。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可以重【新选择实物配—租原有租金补贴【在准予实物配租后取!消
—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㈠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存申!请人所在居委会、镇!(办事?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
— ㈡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证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
【 ? :㈢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申—请人所在居委会、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 ㈣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相关证明 !
?
》 ㈤“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人员证明! ,。
】 ㈥市级【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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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㈦由市?、旗县区颁》发的:残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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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㈧属于被拆迁户】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㈨其他相关材料(烈!属、复转军人等【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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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审查程序
! ㈠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社区、居委会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印章?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评分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送镇、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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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㈡镇、办事!处组:成评审小组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送至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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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㈢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 ㈣【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
? 《㈤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人大、!民政、镇(办事处】。),、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实物房源【数量按照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确—定,实,物配租申请》家,庭并将确定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持住房保!障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手续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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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房号?保,。障家庭取《得房号后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旗【县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保障《家庭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接受该!申请人的实》物配租保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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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管—。理和房?屋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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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廉租住房—房源的管理符合【享,受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在《。入住前保障家庭成员!按照房屋成本—价格缴?纳10%住房保【证金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后方可!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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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成员如【有经济能力也可【以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廉租《住,房给予办理全部产】权并减免《全部费?用保障家庭缴—纳的保证金》和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住》房的购房款》由房管局管理财【政监督
!
, ,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并责令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
㈠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 ? ㈡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标准的—
《。 ,
: 》 ㈢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标准的
!
— 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 : ,㈤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连续3《个月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 ㈥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㈦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 , ㈧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其他【损,坏房屋行为的 【
【。。 ㈨有【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行为的
!
! ㈩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
】第十六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在—每年3月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等;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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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待遇的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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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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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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