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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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及《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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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 第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
! ?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 5、装修工程为2!年
】 其:他项目的质量缺陷】责任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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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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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保证!金的数额《按工程价《款总额的3》%,5,%比例预留具体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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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预留:保证金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将保证—金交由受托银—行托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并与开】发单位、受托银行签!定,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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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开】发单位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受托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纳单”《(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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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时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告知质量监》督机构经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受托银行出具】“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见附件3!)受:托银行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 如开》发单位?和承包人《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经质量监督—机构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后》由质量监督机构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经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受托银行【出具“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受托银!行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 ? 由建设单位委【。托队伍维修或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维【修,后,不免除原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
第九条 】保证金一般分两次】返还第一次返还时间!为竣工验《收满2年返还预【留工:程保证?金的:70%第二次返还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满,5年返还预留—保证金的30—%
【 第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保金到》期返还管《。理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或5年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保证【金返还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申—请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单”—(见附件4)—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在质【。监信:息网上公《示一周?。。无质:量异议后《向受托银行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见,附件5)受托银【行应在?14日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后?承,包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
】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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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受》托银行未《接到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或【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的不得【。擅自返还或挪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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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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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淮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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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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