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及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 》 第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   —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 ,   5《、装修工程为2【年 》    其他项目的!质量缺陷《。责任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 》。保证金?的数额按工程价款总!额的3%5%比【例预留具《体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 】 : 第六条 》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预》留保证?金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将保证—金交由?。。受托:银行托?。。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并与—。开,。。发单位、受》。托银行签定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见附件1【) 《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开!发单位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受托《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纳单”!(见:附件2) !。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时: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告知质量】监督机?构经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受托银行出具“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见附件3》)受托银《行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   如开发单【位和承包人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经—质量:监督机构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后由质量监督【机构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经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受托银》行出:具,“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受托银行【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由!。建,设单位委托队伍【维修或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维修后?不,免除:原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 第九条! 保证金一般—分两次返还》第一次返还时间【为竣工验收满2【年返:还预留工《程保证金的70【%第二?次返还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满5年返还【预留保证金的3【0%: 《 《第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保金到期—返还管理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或,5年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保证金返还!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申请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单”(《见附:件,4,)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在质监信息网上公】示一周无质量异议后!向受托银行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见!附件5?)受:托银行应在14日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后承包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 】    《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 第【十一条 受托【银行未接到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或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的—。。不,得擅:自返还或挪用保【证,金 : : 》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方式处?理 【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淮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