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及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
】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
, : 5、装修工!。程为2年
— ? , 其他项目的质】量缺陷责任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
第五【条 保证金的【数额按工程》价款总额的3%5】%比例预《。留具体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 :
?
第六【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预留》保证金?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将保【证金交由受托—银行托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并与开发单位、!受托银?行签定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见附?。。件1)
】。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开—发单位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受!托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纳单”(见附!件2)?
》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时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告知质【量监督机构》经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受托银?行出具“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见?附件3)《受托银行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 如开发!。。单位和承包》人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经质!量监:督机构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后?由,质量:。监督机?构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经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受托【银行:出具:“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受托》银行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 , 由建设单位!委托队伍《维修或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维修后不免除原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
,。 , ,第九条 保证金一般!分两次返《。还第一次返还—时间为竣工验—收满2年返》还预留工程保证金的!70%?第二次返《还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满?5年返还预留保【证金:。的30%
》
第】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保金】。到期:返,还管理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或】5年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保证金返还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申请《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单”(见附—件4)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在质监信息网上】公示:一周无质量异议后向!受托银行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见附—件5)受《托银行应在14【日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后承包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
【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
?。 第?十一条 受—托银行未接到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或》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的不得擅【。自返还或挪用保证】金
《
:
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方式处理
!
?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淮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
,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