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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及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  ?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 《 第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 《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    — 5:、装修工《程为2年 】    其》他项:目的质?量缺:。陷责任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 》第五条 保证【金的数额按工程价款!总额的3%5—%比例预留具体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 《 第六条 【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预】留,保证金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将保证【金交:由受托银行托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并与开发!单位、受托》银行签定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见附件1)— !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开发—单,位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受托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纳单”】(见附件2) ! 《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时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告知质量监督】机构经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受托银行出具“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见?附,件3)受托银行【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     —如开发单位和承包人!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经《。质量监督机构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后由质量监》督机构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经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受托银行出具!。“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受托银行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     由建【设单位?。委托队伍维修—或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维】修后:不免除原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 , 《 ,第九条 保》证金一般分》两次返还第一次返还!时间为竣工验收满】2年返还预留工【程保证金的70%】第,二次:返还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满5:年返还预留保证金】的30% 》 》 第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保金到期返—还管理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或5年《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保证金?返还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申请【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单”(见附件4!)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在质监信息网】上公示一周无质【量异议后向受托【银行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见?附件5)受》托银行应在14【日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后承?包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    !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 第十—一条 受托银行未!接到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或【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的不—得擅自返还或挪【用保证金《 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方式处理 》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淮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