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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及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 ! ,。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   》。。  5、装修工程】为2年 《     其】他项目的质量缺陷】。责任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 第五条 ! 保:证金的数额》按工程价款总额【的3%?5%比?例预留?具体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 第六!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预留】保证金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将,。保证金交由》受,托银行托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并与开发单位】、受托银行签—定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见》附件1) 》 —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开发单位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受托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纳单”(【。见附:件2) 】 ,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时【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告知质量监—督,机构经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受托银《行出具“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见附件3《)受:托银行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   《  :如开发单位和承包人!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经质量监督!机构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后由质量监督!机构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经!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受托】银,行,出具“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受?托银:行,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  ?  : 由建设《单位委托队伍维修】或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维修后不》免除原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 第九!条 保证金》一般分两次返还【第一:。次返还时间为竣工】验收满2年》返还预留工程保【证,金的:70%第二次返【还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满5年【返,。还预留保证金的【3,0% — , 第《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保》金到:。。期返还管《理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或5:。年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保证金返还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申请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单—”(见附件》4)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在质监信息网上公!示,一周无?质量:异议后向受托银【。行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见附件5)】受托银行应在14】。日,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后承包【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 【 :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 第—十一条 受托银行!。。未接到?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或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的不得?擅自返还或挪用【保证金 】 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方式处理 】。 《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淮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