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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河政:发[2003]【。22号 《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 :为进一步改善河池市!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私房建设的管【理
第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在【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给个人《自,建住宅
第二条! 城区范围内的【危旧私房如确需进行!加固翻修的由法定】资格单位出具有【关鉴定书经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才能进《。行加固?翻修但不得扩—大原有?占地:。面积和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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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已?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而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依:照河池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已动!。。工建设且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而中止》。建设的可以》续建但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内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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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集资建】房的管?理
第》四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空【闲地内集资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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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不准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三、商住开】发,区建:房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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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业、住宅开发—区凡没有经》法定程序批准—详细规划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手续开发区内【的空:闲地原则《上由:开发商按规划—统一建?设商品房《出售
第—七条 20》0,3年1月1日后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住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市!政,设,施全面配套》。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将土】地,。分割成?小块转让、出让给个!人自建住宅不得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
四、拆迁建【。房的管理
第八!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拆迁】国有土地上个人房】产,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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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的原则上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可【以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确》有实际困难的被【拆迁户可以给—予土地?补偿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原拆迁协—议内容执行》
?五、城?市重点地段建设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行政办公、》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公共建!。筑集:中的广场、》街道、街区以及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周,围属:于城市规划建设【。重点控?制地段
第十】二,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对重点》。控制地段要加强管理!对新建、改建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重【点地段内建》筑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办理计划—、规划、建》设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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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重点控【。制地段主要》布置办公、商业服务!、金融、《交,通及市政《设,施的建设,建筑物应!具有一定的体量造】型和色?彩应该充分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色重》点地段内不准搭【建临时铺面现有临】时铺面必须》依法拆除
【。六、建筑工程报建及!竣工:验收管理 》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报建的《管,理任何新建》。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等手续在没有】。项目立项前》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不得办理建—设,土地使用批准—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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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六条 ?所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市)的有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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