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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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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政《发,[2:003]22号 】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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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 : 为进一步改善【河池市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一、私》房建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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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在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给个人?自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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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城区范】围内:的,。危旧私房如确需进行!。加固翻修《的由法定资格单【位出具?有关鉴定《书经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才能进行】。加固翻修但不—得扩大原有占地面积!和建设规模
第!三条 已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而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依照河》。池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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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动工建设且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而中止建!设的可以续建—但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内建!成
二、—单位集资建房的管理!
第四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空闲地内!集资建房
第五!条 不准《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三、商!住,开发区建房的管理】
第六》条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业、!住宅开发区凡没有】经法定程序批—准详细规划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手!续开发区内的—空闲地原则上由【开发:。商按规划统一建设】商品房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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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2003年1—月1日后《。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住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市政:设施全面配套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将土地】。。分割成?小块转让、出让给个!人自建住宅不得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
四?、,拆,迁建房?的管理
—第八: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拆迁国有【土地:上个人房产》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
】第九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的原则上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可以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确《有实际困难的被拆】迁户可?以给予土《地补偿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原拆【迁协议?内容执行 》
五、城市重【点地段建设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行政办公、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公共建筑集中的广场!、街道、街区—。以,及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周《围属于城市规—划建设重点控制【。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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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对重?点控制地段》要加强管理》对新建、改建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重点地段内建筑】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办理计划、》规划、?建设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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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重点】控制地段《主要布?置办公、商业服务】、金融?、,交通及市政设施的建!设,建筑《物应具有一定—的体量造型和色彩】应该充分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色重点地段【内不准搭建临—时铺面现有临时铺】面必须依法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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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筑工—程,报,建,及,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报建的!管理任何新建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等手】续在没有项目—立项前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不得办】理建设土地使用批准!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六】条 :所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市)【的,有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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