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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河政发《[2003]22号! ,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 河池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  :为进一步改》善河池?市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私房】建设:的管理? ?第,。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在《。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给个人自建住宅! 第二条 城区!范围内的危旧—私房:如确需进行加—固翻修的由法定资格!单位出具有关鉴定书!经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才能】进行加固翻修—但不得扩大原—有占地面《积和建设规模 】 ,第三条 已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而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依照【。河,池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 ,。。    《已动工建设》且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而中止【建设:的,可以续建但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内建成 二】、单位集资建—房的:管理: : ,第四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空闲地内集资建房 ! 第五《。条 不准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三》、商住开发区建【房的管理 — ,第六条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业!、住宅开发》区凡没有经法定【程序批准详细规划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手续开发区—内的空闲地原—则,上由开发《。商按规划统》一建设商品房出售 ! 第七条 2【。003年1》月1日后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住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市政设施全面【配套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将?土地分割成》小块转让、出让【给,个人:自建住宅不得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 , 四、?拆迁建房的管理【 第《八,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拆迁国有土地上】个人房?产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 第—。九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的】原则上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可以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确有实际困【难的被拆迁户可【以给予?土,地补偿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原拆迁协议内容执!行 五、城市重!点地:段建:。设,的管理 《 第?。十一条 城》市行政?办公、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公共】建筑集?中的广场、》街道、街区以及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周围属于!城市规划建设重点控!制地段 第十】二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对重点控制地【段要加强《管理:对新建、改建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重点地段内建筑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办理计!划、:规划、建设等手续】 第十》。三条 重点控—制地段主《要布置办公、商业】服务:、金融、交通—及市政?设施的建设,建筑】物应具有一定的体量!造型和色彩》应该充分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色重点?地段内不准搭建临时!。铺,面现有临时铺面【必须依法拆除 !。六、建筑工程报建】及,竣工验收管理 】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报建《的管理?任何新建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等】手,续在没有《项目立项前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不得!办理建设土地使用批!准,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六—条 所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市)的【有,关管理?办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