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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河政发[2!003]《22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 : 为进《一步改?善,河池市?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私房建设的【管,理
第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在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给个人自建》住,宅
第二条 城!。区范围内《的危:。旧私房如确需进【行加固翻修的—。由法定资格单位【出具有?关鉴定书经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才能进行加固【翻修:但不得扩大原—有占地?面积和建设》规模
第三条】。 已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而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依照河池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已动!工建设?且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而中止建设的可!以续:。建但: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内建成 【
二、单》位集:资建房的管理— ,
第四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空闲地内集资建房!
第《五条 不准》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三、商住开发区建房!的管理
第六条!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业、:住,宅开发区凡没有经法!定程序批准详细规】划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手续开?发区内的空闲地原】。则,上由开发商按规划】统一建设商品房出售!
?第七条 20—03年1《月1日后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住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市政设施全面配套!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将土地分割成】小块转让、》出让给个人自建住宅!。不,得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
四、拆迁建【房的管理
【第八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拆—迁国有土《地上个人房产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 【
第九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的原则上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可以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确有实际!困难的?被拆迁户《可以给予土》地补偿?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原拆迁协议内容执】行
五、城市】重点地段《建设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行政办公、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公:共建:筑集:。中的广场、》街道、街区以及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周围属—于城市规《划建设重点控—制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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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对重?点控制地段要—加强:管,理对新建、》改建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重点地段内建筑【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办理计划《、规划?、建设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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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重点:控,制地段主《要布置办公、商业】服务、?金融、交通及市政设!施的建设,建筑【物应具有一定的体量!造型和?色彩应该充分—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色重点地段内不准!搭建:临时铺面现》有临时铺《面必须依法拆除 】
六、建筑工程】报,建及:竣工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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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报建的管【理任何新建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等《手续在没有项目立项!前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不?得办理?建,设土地使《用批准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六条 所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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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市《)的:有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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