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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河政发《[2003》]22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 河池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为进一步《改善河?。池市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私房建》设的管理 第】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在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给个人—自建住宅 第二!条, 城区范围内—的危旧?。私,房如确需进行—加固翻修的由法定】资格单位出》具有关鉴定书经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才能进》行加:固翻修但不得扩大原!有占地面《积和建?设规模? : 第:三条: 已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而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依照河池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    已动工【建设且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而中止?建设的可以》续建但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内!建成: 二、单位集】。资建房的管理 !第四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空闲地《内集资建房 【。 第五条 》不准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三、】商住开?发区建?房的管理 》 第六条》。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业—、,住宅开发区凡没有经!法定程序批准—详细规划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手续】开发区?内的空闲地原则上由!开发商按规划统一】建设商品房出售 ! 第七?条 :2003年1—月1日后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住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市政设—施全面配套》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将土地分割成小块!。转让、?出让给个人自建住】宅不得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 ,四,、拆迁建房的管理 ! 第八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拆迁国有—土地上个人房—产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 第九【。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的原:则上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可以《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确有!实际困难的被拆迁】户可以给《予土地补偿 【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原!拆迁协议内》容执行 》 五、?城市:重点地段建设的管理! , 第十一条— 城市?行政:办公、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公共建筑集中—的广场、街道—、街区以及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周—围属于城市规划建】设重点控制地—段 ? 第十二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对!重点控制《地段:。要加:强管理?对新建、改建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重》点,地,段内建?筑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办?理计划、《规划、?建设等手续 第!十三条 重点控制】地段主?。要布置办《公、商业服务、金融!、交通?及,市政设施的建—设,建筑物应—具有一定的体—量造型?和色:彩应该充分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色!重点地段内不—准搭建临时铺面现有!。临时铺面必须依法】拆除 六、建筑!工程报?建及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报建!。的管:理任何新建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等手续—在没有项目》立项前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不得办理建】设土地使用》批准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六:条 所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市)的有关管【理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