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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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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政发《[2003]22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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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三年四月—一日
— 为进一步改善】河池市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私房建设的—管理
第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在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给个人自建住宅【
第《二条 城区范—围内的危旧》私房:如,确需进行加固翻修】的由法定资》格单:位出:。。具有关鉴定书经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才能进?行加固翻修但不【得扩大原有占地面】积和建设规模—
第三条 【已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而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依:照河池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已!动工:建,设且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而中止建设的可【以续:建但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内建成 】
:。二、:单位集资《建房的管理
】第四: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空闲?地内集资建房 【
第五条 不【准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
三、《。商住开发区建—房的:管理
第—六条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业?、住宅开发区凡没有!经法定程序批准详】细规划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手续开发区内—的空:闲,。地原则上由开发【商按规划统》一建设?商品:。房出售
—第七条 2003年!1月1日后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住,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市政设施—全面配套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将土》地分割成小》块转让、出让—给个人自建住宅【不得:。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四、【拆迁建房的管理【
第八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拆迁国有土地上个!人房产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
第九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的原则上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可以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确有》实际困难的被拆迁户!。。可以给予土地—。补偿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原拆迁协【议内容执行
】五、:城市重点《地段建设《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行政办公、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公共《建筑集中的广—场、:街道、街区》以及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周围属于【城市:规划建设《重点控制地段
】
第十二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对重点控制地段要】加强管理对新建【、改:建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重点:地,。段内建筑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办理计》划、:规划、建设等手续 !。
第十三条 【重点控制地段主【要布置办公》、,商业:服务、金融、交【通及市政《设,施的建设,建—筑物:应具有一定的体量造!型和色彩应该充分】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色重点地《段内不准搭建临时铺!。面现有临时》铺,面,必须依法拆除—
六、建筑工程!报建及竣工验收管理! ,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报建:的管理任何》新建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等手】续在没有项目立项】。前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不得《办,。理建:设土:地使用批准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六条 所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市)的有》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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