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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河政《发[2003]2】2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  为进一步改善】河,池市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一、私房建设的!管理 第—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在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给个人自建住宅 】 第二条 城区范!围内:。的危旧私房如—确需:进行加固翻修—。的由法定资格单位出!具有关?鉴定书经《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才能进行加—固,。翻修但不得扩—大原有占地面积和】建设规模 — 第三条《 ,已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而《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依照!河池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   ?  已动工建设【且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而中止建设的可以】续建:但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内建成 二【。、单位集资建房的】管理 第四【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空闲?地内:集资建房 》 第五条 不【准,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三、商?住开发?区,建房的管理 第!六条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业?、住宅开发区凡【没有经法《定程序批《准详细规划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手续开发【区内的空《闲,地原则上由开—发商按规《。划统一?建,设商:品房出售 【第七:条 2003—年1月?1日后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住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市政设施全面【配套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将土地分割】成小块转让、出让给!个人自建《住宅:不得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四、拆迁】。建房的管理 第!八,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拆迁国有土【地上个人房产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 》第九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的原!则上: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可—。。以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确有实《际困难?的,被拆迁户《。。可以:给予土地补偿 【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原拆迁协议【内容执行 — 五:、城市重《点,地段建设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行政办公【。、,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公共建筑《集中的广场》、街道、《街区以及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周围属于城】市,规划建设重点控制】地段 第—十,二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对重点【控制地段要》加强管理对》新建、改《建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重—点地:段内建筑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办理计划、规】划,、建设等手续— 第十三—条 重?。点控制?地段主要布置—办公、商《业服务、金融、【交通:及市政设施的建设】,建:筑物应具有一定的】体量造型和》色彩应该充分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色》重点地段内不—准搭建临时铺面【现有临时铺》面,必须依法《。拆除 六、建筑!工程报建及》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报建的管理任何【新建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等手续在没有】项目立项前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不得办理建设】土地使?。用批:准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六条《 所: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市)的有《关,管理: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