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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河政发[】2003]22【号 ?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 河池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为进一步改善河【池市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私房建设的【管理 ? 第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在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给个人自】建住宅 《。。 第?二条 城区范—围内的危旧私—房如确需进行加固翻!修的由法《定资格?单,位出具有关》鉴定书经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才能进行加固翻修】但不得扩大原有占地!面积:和建设规《模 ? 第三?条, 已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而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依照河—池,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    已动工建】设且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而中止?建设的可以》。续建但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内建?成 二》、单位集资》建房的?管理 第四【。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空闲地内集!资建房 《 第五条 不准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三】、商住?。开发区建《房的管理《 第六条—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业、住—宅开发区凡没有经】法定程序批准—详细规?划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手续开—发区内的空闲地【原则上由开发商【按,规划统一建设商品】房出售? 第七条 【。。2003年》1月1日《后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住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市政设施《全面:配套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将—。土地分割成小块转】让、出让《。给个人自建住宅【不得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 四、拆迁建—房的管理 》 第八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拆迁国?有土地上个》人房:产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 第九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的原?则上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可以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确:有实际?困难的被《拆迁户可以给—予土地补偿》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原拆迁协议内容【执行 》五、城市重点地段】建设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行政办公》。、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公共建筑!集中的?广场、街道》、街区?以,及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周围:属于城市规划建设】重点控制《地段 第十二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对】重点控?制地段要加强管【理对新建、改—建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重点地段内建筑!。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办理计划、规划【、建:设等手续《 第十三条 重!。点控制?地段主要《布置办公、商—业服务、金融、交通!及,市政设施的建设,】建筑:物应具?有一定?的体量?造型和色《彩应该充分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色重点地—段内不准搭》建,临时铺面现有临时铺!面必须?依法拆除 【六、建筑工程报【建及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报建的管理任何】。新建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等手续在没有项!。。目立项前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不得办理建设【土地使用批准—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 ,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 第十六条— 所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市—)的有关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