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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河政发】[2003]2【2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 河池?。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 ,    为进一【步改善河池市—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私房建设的管理【 第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在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给个人自建住【宅 ? 第二?条 城区范围—内的危旧私》房如确需进行加固】翻,修的由法定》资,格单位出《。具有关鉴定书—经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才能】。进行加固翻》。修但不得扩大原【有,占地面积和建设规模! 第三条 已】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而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依?照河池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     —已动工建设且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而中止【建设的可以续建但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内《建成: , 二、《单位集资建房的【管理 》第,四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空闲?地内集资建》房 : 第五条》 不准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 :三、商住开发—区建房的管理 【 第六条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业、住宅》开发区凡没有经法定!程序批?。准详细规划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手续开发】区内的空闲地原【则,上由:开发:商按:规划统一《建设商?品房出售《 第《七条 2003年1!月1日后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住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市政设—。。施全面?配套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将土地分割成小块转!让、出让给个人自建!住,宅不得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四、拆迁建房—的管理 《 :第八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拆迁国有土地上】个人房产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 第九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的原则上—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可以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确有实际困难的!被拆迁户可以给【予土地补《偿 ?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原【拆迁协议内容—执行 《。 ,五、城市重点地段建!设的管理 》 第十《一条 城《市行政?。办公、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公共建!筑集:中的广场、》街道、?街区以及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周?围属于城市》规划建?设重点控制地段 】 第十二》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对重点!控制地段要加强管理!。对新建、《改建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重点地段内【。建筑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办理计】划、规划、建设等】手续 第十三】条, 重点控制地段主】要布:置,办公、?商业:服务、金融、—交通及市政设施的建!设,建筑物应具有】一定的体《。量造型和色彩—应该充?分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色重点地段内不!准搭建临时铺—面现:。有临时铺面》。。。必须:依法:拆除 ? :六,、建筑工程报建及】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报建的管—理任何新建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等】手续在没有项目【立项前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不:得办理建设土地使用!批准: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 第十六《条 所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市)的有关管理【。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