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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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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政》发,[,200?3]22号 —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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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 为》进一步改《善河池?市,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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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房建设的】管,。理
第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在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给个人自建—住宅
第二【条 城区范围内的】危旧私?房如确需进行—加固翻修的由法定资!格单位出具有关【鉴定书经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才能进行!加固:翻修但?不得扩大原有占地面!积和建设规模 【
第三《条 :已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而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依照河池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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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动工建设且【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而》中止建设的可以【续建但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内建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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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集资建房—的管理 《。。
第四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空闲地!内集资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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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不准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三】、,。商住开发区建房的管!理
第六条【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业、住宅《开,发区凡没有经法定】。程序批准详细—规划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手续开发区】。内的:空闲:地原则上由》。开发商按规划—。统一建设商品房出】售
第》七条 20》。03年?1月:1日后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住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市政设》施全面?配套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将土地分割成小【块转让?、出让给《个人自建住宅不得】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四、拆迁建房!的管理
第【八,。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拆迁国有土!地上个人房产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
《第九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的—原则:上,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可以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确—有,实,际困难?的,被拆迁户可以给【予土地补偿 —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原拆迁?。协,。议,内容执行《
五、城市重点!地段建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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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行政办公】、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公共—建筑集中的》广场、街道、街区】以及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周《围属于城市规—划,建设重?点控制地段》
第十二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对重】点控制地段要加【强管理对新》建、改建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重点地段内【建筑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办理计划、【规划:、建设等手续—
第十》三条: 重点控制地段【主要布置办公、商业!服务、金融、交通及!市,政设施的建设,【建筑物应具有一定的!体,量造型和色彩应【该,充分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色重点地《段内不准搭建临时】铺,面现有临时铺面必】须依法拆除
六!、建筑?工程报建及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报建—的管理任何新建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等手续在】没有:项,目立项?。前,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不得办理!。建设土?地使用?批准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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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所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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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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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市?)的有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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