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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河政?发[2003]【。22号 《。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  :   为进一步【改善河?池市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私房建设!的管:理 : :第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在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给个人自!建住宅 第二】条 城区范围内【的危旧私房如确需】进行加?固翻修?的,由法定资《格单位出具》有关鉴定书》经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才能进行【加固翻修但不得扩】大原有占地》面积和建设》规模 第三条 !已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而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依照河池】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     —已,动工建?设且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而中止建设的!。可,以续建但《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内建成 二、!单位集资建房的管理! 第四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空闲地内集】。资,建房: 第五条 不】准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三、商住开!发区建房的管—理 《第六条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业、住宅开—发区凡没有经—法定程序批准详【细规划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手续开发!。区内:的空闲地原则上【由开发商按规—划统一建设商品房】出售 ? 第七条》。 2003年1月1!日后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住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市政!设施全?。面配套?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将:土地分割成》。小,块,转让:、出让给个人自建】住宅不得《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 四、《拆迁建?房的管理 第】八,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拆迁国有!土地上个人房—产,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 第九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的原—则上: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可以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确《有实际困难的—。被,拆迁户可以》给予:土地补偿 —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原拆:迁协议内容执行 】 五、城市重【点地:段建设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行【政办公?、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公共建筑【。集,中的广场、街道、】街区:以及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周,围,属于:城市规划建设—重,点控:制地段 《 第?十,二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对重点控!制地段要加强管【理对新建、改建【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重点地段内【。建筑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办理计!划、规划《、建设等《手续 》。第十三条 重—点,。控制地段《主,要,。布,置办公、商》。。业服务、金融、交通!及市政?设施的建设》,建:筑物应具《有,一,定的体量造型和色彩!应该充?分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色重点地段内】不准搭建临时—铺面现有临时—铺面必?须依法?。拆除: : 六、建筑工程【报建及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报建的管理任何】新建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等,手续在没《有项:。目立项前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不得办?理建设土地使用【批准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六条 所》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市)的有》。关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