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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河政!发[2003]22!号 :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   为进一步【改善河池市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私【房建设的管理 】 第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在—。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给》个人自?建住宅 第二】条 :城区:范围内的危》旧私:房如确?需进:行加固翻修》的由:法定资格《单,位,。出具有关《鉴定书经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才能?进行加固翻修但不】。。得扩大?原有占地《面积和建《设规模 《 第三《条 已?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而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依照河池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已动!工,建设且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而中止》建设的可以续—建,但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内建成 】 二、?单位集资《建房的?管理 》第四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空闲地内集资—建房 》第五:条 不?准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 , 三、商住》开发区建房的管理 !。 , ,第六条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业、?。住宅开发区凡—没有经法定程序批】准详细规划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手续《开,发区内的空闲地【原则上由开发商按】规划统?一建设?商品房出售 【 第七条 2—003年《1月1日后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住】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市政设施全面配套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将土地分】割成小块《转让、出让给个【人自建住《宅不得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 , 四、拆迁》建,房的管理 第】八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拆】。迁国有土地上个人房!产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 : 第九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的原《。则上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可以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确—有实际困难的被【拆迁户可以给予土】。地补:。偿 ?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原拆迁协议】内容:执行 》五、城市重点地段建!设的管理 》 第十一条 【城市行政《办公、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公共【建筑集中的广场、街!道、街区《以及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周围!属于:城市规划《建设重点控》制地:段 ? 第十二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对重点控制地【段要加强管理对新】建、改建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重点地段内建—筑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办理计】。划、规划、建设【等手续 《 第十三条 【。重,点控制地段主要布置!办公、商业》服务、金融、交通及!市政:设施的建设,建【筑物应具有》一定的体《量造型和色》。彩应该充分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色重》点地段内不准搭建】临时铺面现》有临时铺面》必须依法拆除— ,。 六、建筑工程】报建及竣工验收【管理 ?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报—建的管理任》。何新建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等手续在没有项】目立项?前,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不得办理!建设土地使用批准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六条 】。所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市)!的,有关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