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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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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政发[2—0,0,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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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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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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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三年四月一日】
: : 为进一》步改善河《池,。市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私?房建设的管理—
?第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在—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给个人自建住】宅,
第二条 城】区范围?内的危旧私房如确】需进行加固翻修的由!法定资格单位出具】。有关鉴定书经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才能进行加【固,翻修:但不得扩大原有占地!面积和建设规模 】
第三条 已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而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依照河—池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 ?已动工建设且—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而中止建设的!可,以续:建但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内,建成
二、单位!集资建房的管理 】
第四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空闲?地内集资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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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不准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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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住开发区建房—的管理 《
第六条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业:、住宅开发区凡【没有经法定程序批准!详细规划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手续开发区内—的空闲地原则上由】开发:商,按规划?统一:建设商品房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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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20【03年?1月1日后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住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市政设施全面【配,套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将土地【分割成小块》转让、出让》给个人自建住—。宅,不得建设《垂,直分割的多层—。住宅 ?
四、拆》迁建房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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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拆迁国有【土地上个人》房产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
第《九条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的《。原则上不再以土地】进,行补偿可以实行【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确,。有实际困难的被【拆迁户可以给予土】地补偿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原拆迁协》议内容执行
】五、城市重》点地段建设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行《政办:公、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公共【建筑集中的广—场、:。街道、街区以及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周!围属于城市》规划建设重点—。控制地段
第】十二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对重点!控制地段《要加强管理对新【建、:。改建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重点:地段内建筑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办理计划、【规划、建设等—。手续
第十【三条 重点》控制地段主要—布置办公、》商业服务、》金,融、交通及市—政设施的建设,建】筑物应具有一定的体!量造型和色彩应该】充分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色重点地段内不【准搭建临时铺—面现有临时》铺面必?须依法拆除
】六、建筑工》程报建及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报建的?管理任何新》建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等手续在没有项目立!项前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不得办理》建设土地使用—批,准手续;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六条 所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市)的《有关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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