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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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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府,发,[20?06]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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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 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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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 : 依法申请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区别不同!情形分别《按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式进行《处,。置
(一】)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办理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情!形,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 2?、不改?变土地用途》未翻改扩建》的产权?合法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转让的
】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
? : 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办理出让手【续
《 : 1、申请用途【与原批准用》途一致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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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单体建筑【物局部使用》功能发生变》化,导致部分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后】改变:用途部分按实际【用途提出申》。。。请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 : :3、整宗地申请【用途虽与原批—准用途不一致但申】请,用途:为非:商,业经营性用》地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租赁
【 , 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办理出—让,条件的除住宅—用地外均可》办理租赁但申请用】途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只,能办理短期租赁且应!服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
?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
》 ?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 依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处置申请不】予批:准
1】、正在?改造或已经》列入城市改造范【围内的;《
2、】列入退城进园(【。区)企?业的工业用地;【
3【、列入?政府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
! 4、?非住宅?用地:改变为住《宅用地的;
【 : 5、按照商业】。经营性用途申请【对,原使用现状》进行翻改《。。。扩建的;
【 , 6?、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涉案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
《 ,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有偿?使用程序
【 1、由—原划拨土《地权:利人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书;
—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改变用途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书面意见;》
?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
: :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
—。4、土地勘测、评估!和确:。定,地价(租金)
! : 5、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处置方案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6、申请人与—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 7》、申请人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
1!、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资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
《(6)改变用—。途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书面【意见:;
: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 ,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在土地勘测、!地,价评估基础》上,将处置?方案及确《定的:土地:收益标?准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产—权合法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转让申请人申请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 4、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办《理土地交易手—续,确定受让人
—
? 5?、经批?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有》偿使用的由》受让人持申请、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按批《准的出?让金(租金)标准缴!纳出让金(租金)】。
《 经?批准转让后可以【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由,受让人持申请、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应注明土地取得】。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
—。
,。 6、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程序
【 :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由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 (1)土地登记!申请书(由抵—押双:方共同填《写);?
(2)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 (3《)国有土地使用证;!
? (4)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 (:5)抵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6)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
《。(7)有效》土地估?价报:告;:
《 (8)抵押—双方确?认的土地勘测抵【押,范围图;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审批
3!、经批准《准,予抵:押,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办理程【序
依】法办:理了划拨土地抵【押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的可按照下列程!序依法对《被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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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人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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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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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3【),房地产抵押合—同;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同?意的处置意见;【。
? (5)抵押权人!、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 ,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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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决定受?理处置情况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在】地价评估基础上提出!处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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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
: 5、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处!分后处?分所得?价款在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受让人持申》请、成交证明书、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土地收!益缴纳证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与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6、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抵押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处分具体程—序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国土资源局商定!的办法?执行
三、土】地收益缴纳标准及收!购补偿标准
【 (《一):经依法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暂【不缴纳?土地收益《
?。 (二)不—改变:用途申请有》偿使:用的经依法批准【办,理协议出让(租【赁)手?续住宅?用地暂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他用途暂按现—土地市?场,价,格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
】
(三)【经依法批《准,。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现土地市场》价格的7《0%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及改?。变用途?的已按市政府关于转!发,市国:土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的通—知(扬政发[1【998]32—2,号)规定《的最低保《护价:标,准,缴纳租金的》仍执行原标》准租金最低保护【价调整?后,从调整后次年按新】的标准执《行
(五)!土地储备机构—对原划拨土》地进行收购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现行的收购】政策进行补偿—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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