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扬州?市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扬《府发[200—6]1?89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
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
【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 , 依法?。申,。。请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区【别不同情形分—别按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式进行处置!
》(一)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办,理,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情形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 2、》不改变土《地用途未翻改扩【建的产?权合法?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转让的
!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
— 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办理:出让手续
! ,。1、申请用途与原批!。准用途一《致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 2、因单【体建筑物局》部使用功能发生【变化导致部》分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后改变用!途部分按《实际用途提出申【请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
? 3、《。整宗地申请用途虽与!原批准用途不一致】但申:请用途为非商业经】营,性用:地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租赁】。。
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办!理出让条件的除【住宅用?地外均可办理租赁但!申请用途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只能办理短期租赁!且应服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
?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
【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 《依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处—置申请不予批准
】。
1、【正在改造《或已经列《入城市改造范围内】的;
》 2、列入【退城进园《(区)?企业:的工业用《地;
3!、,列,入政府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
?
:。 4、非住【宅用:。地改变为住宅用【地,的;
】5、按照商业经【营性用途申请对【原使用现《状进行翻《改扩建的;》
,
《 6、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涉案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有偿使—。用程序
【 1、由原划【拨土地权利人—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书;
】
(2)【国有土?地使用证《;
》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 (:6)改变《用途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书面意见;
【
?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
】
4、土地!勘测、评估和确【定,地价(租金》)
5】、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处?置方案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6、申请人与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 7、申请—人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
【
? 1、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资—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 :(1)?申请书;
— (2)国有土!地使用证;
【 :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
: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
(6)【改变用途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书面意见【;
?。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 ,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 ?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在土地勘测、!地价评估《基础上将处置方案及!确定的土地收益标】准,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产权合法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转让申请人》申请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 4、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办理土《地交易手续确定受让!人
:
, 5、经【批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有偿使用的由【受让:人持申请、》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按批准【的出让金(租金)】标准缴纳《出让金?(租金)《
—经批准转让》后可以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由受让人持—申,请、: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应注明土地!取得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
—。
6、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程【序
【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由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1!)土地登记申请【。书(由?抵押双方共》同填:写);
— (2)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 (:3)国有土地—使用证;
】。 (:4)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 (5)抵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6)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 (7)有效土地】估价:报,告,;
:
? (8)抵押双【方,确认的土地》勘测抵押范围—图;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审批
《 3、经【批准准予抵》。押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办理程序
【 依法办理】了划:拨土地抵押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的可按照《下列程序依法对【被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
? 1《、抵:押人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
? (1)申请—书;
— (2)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3)房地产》抵押:合同;
》。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同》。。意的处置意》见,;
? (《5,)抵押权《人,、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决定受理处置【情况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在地价评估基】础上提出《处,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4、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 5、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处分后处分所—得价款在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受让人持申请、成!交证明书、》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土地收益缴【纳证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与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6、:。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抵【押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处,分具体程序》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国土资源局商】定的办法执行
】
三、土地收益【缴纳标准及收购补偿!标准
?
: (一)经—依法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暂不缴纳《土地收益
》
? ,(二)不《改变用途申请有偿】使用的经依法批准】办理协议出让—(租赁?)手续住宅用地暂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他用途暂按现】土地市?。场价格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
—
? (:三)经依法批—准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现土地【市场价格的》70%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及改变用途》的已按?市政府关于转—发市国土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的】通知(扬政》发,[19?98:]322号)规定的!最低保护价标—准缴:纳租金的《仍执行原《标准租金《最低保护价调整后从!调整:后,次年:按新的标准执—行
》 (五)土地储备机!构,对原:划拨土地进行收购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现行的收购政策!进行补偿
》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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