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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6]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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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
【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
—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依】。法申请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区—。。别不:同情形分别按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式进行处—置
《 :(一)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办理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情形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2!、不改变土地用途未!翻改:扩建的?产,权合法?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转让的【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
:
》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办理出让】手续
》 ?1、申请用途与原】批,。准用途一致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 2、》。因单体建筑》物局部?。使用功?能发生?变化导致部分—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后改变用途部分【按实际用途提出申请!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3【、整宗地申请用途虽!。与原批准用途不一】致,但申请用途》为非商业经营—性用地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租赁
【 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办理出让】。条件的?除住宅用地外均可办!理租赁但申》。请用途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只,能办理短期租赁【且,应服: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
: :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
《 依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处置申请不予批准
!
1、正】在改造或《已,经列入城市改造范围!内的;
《
, 2》、列入退城进—园(区)企业—的工业用地;
! ?3、:列入政府《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
【。 , : 4:、非住宅《用地改变为住—宅用地?的;:
—5、按照商业经营】性,用途申请《对原使用现状进行】翻改扩建的;
【
, : 6?、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六)涉》案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
—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有偿使!用程序?
》 1:、由原划拨》。土地:权利人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书;
! (2)国有土地!使用证;
】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改?变用:途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书面?。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
4【、土地?勘测、评估》和确定地价(租金】)
— 5、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处置方案—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6】、申请人《与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 7、申请人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
《 1、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资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
(1—。)申请?书;
《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 :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 : (6)《改变:用途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书面意见》;
《。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在—土,地勘测?、地:价,评估基?础上将处置方案及确!定的:土地收益标》准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产权《合法: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转让申?请人申请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 , 4、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办—理土地交易》手续确定受让—人
《 : 5、经《批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有偿使】。用的由受让人持申请!、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按批准【的出让金《(租金)《标准缴纳出让—金(租金《。)
? 经批准转】让后可以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由受—让人持申请》、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应【注明土地取得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
— 6、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程序
— 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由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
: :(1)土地登—记申:。。请书(由抵》押双方?共同填写);
! (2)》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
: ,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
《(5)抵《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6)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 (:7)有效《。土地估价报》。。告;
(】8)抵押双方—确认的土地勘测【。抵,押范围图;
】 ,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审批
》 ? 3、?经批准准予抵—押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办理?程序
— 依法办理—了划拨土地抵押【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的可《按照下列程序依法】对被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
! , 1、抵》押,人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 (《1)申请书;
】 (2)—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3)房!地,产抵押合同;
】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同意】的处置意《见;
(】。。5)抵押权人—。、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决定—受理处置情况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在地:价评估基础上提【。出处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 4、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 5、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处分后处分【所得价款在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受让人持!申请、?成,交证明书、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土地收益缴》纳证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与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6、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抵押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处:分具体程序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国土资源—局商定的办法—执行:
三、土地【收益缴纳标准及【收购补偿标准
【
(》一,。)经依法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暂不》缴纳:土地收益
【。 (?。二)不改变用途申】。请有偿使用的—经依:法批准办理协议出】让(租赁)》手续住?。。宅用地暂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他用途暂按现土!地市场价格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
【 (三)经依【。法批准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现《土地:市场价格《的7:0%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及改《变用途的已按市政】府,关,。。于转发市国土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的通《知(扬政《发[1998]32!2号)?规定的最低保护价】标准缴纳租》金的仍执行原标准】租金最低保护价调】整后从调整》后次年按新的标【准执行
(!五)土地储》备机构对原》划拨土地进行收【购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现行的《收购政?策进行补《偿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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