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扬州市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扬,府发[2006]】189号《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
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
—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
: ?依法申?请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区别】不同情形分别按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式,。进,行,处置:
《 (一)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
:。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办理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情形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
, ,。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 2、不改变!土地用途未翻改扩建!的产权合《法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转让》的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
— ,。 ?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办理】出让手续
!。 1、?申请用途与原批准用!途一致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 ?2、因单《体建筑?物局:。部使用功能》发生变化导致部分】。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后改变》用途部分按实际用途!提出申请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
:。 3、》整宗地?申请:用途虽与原批准用途!不一致但申请用【途为非商业经营性用!地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租赁
】
《 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办理出—让条件的《除住宅用地外均可】办理租赁但申请用途!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只能办理》。短期租赁且》应服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
》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依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处置申》请不予批准
! 1、正在改【造或已经列入城市】改造范围内的;【
2、】列入:退城进园(区—)企业的工》业用地;《。
3、列!入政府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
! ? 4、非住宅用地】改变为住宅用—地的;
》 5、—按照商业经营性用途!申请对原使用现状】进行翻改扩建—的;
》 , 6、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涉案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
《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有偿!使用程序
! 1、由原划拨土】地权利人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 (4)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 (6《。)改变用途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书面意见!;,
?。 ,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
》。 4《、土地勘测、评【估和确?定地价?(租金)《
?。。 5《、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处【置,方案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6:、申请人与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 7、?申请人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
【1、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资: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1)申请书;
! (2)国有土地!使用证;
】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改变用途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书面!意见;
《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在,土地:。勘,测、地价评估基础】上将处?置方案及确定—的土地?收益标准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产权合?法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转让申》请人申请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 4、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办》理,土地交?易,。。手续:确定受让人
【 5、经【批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有!偿使用的由受—让人:持申请、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按批!。准的出?让金(租金)标准】缴纳出?让金(?租金)
《
经批准】转让后可以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由—受让人持申请、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应注明】土,地取得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
: , 6、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程序
】 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由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1)】土地:登记:申请书(由抵押【双方共同填》写);
【 ,(2)?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证;
《 : (4)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
《(,5,)抵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 :(6)?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 (7)有效土】地,估价报告;
—
(8)抵】押,双方:。确认:的土地勘测抵押范围!图,;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审批
—
《 3、经《批准准予抵》押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办理程序
! 依法》办理了划拨土地【抵押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的可按照下列】程序依?法对被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
?
? 1、抵押人【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
(》1)申请书;
】 (2)—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 (3)房地产抵押!合同:;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同意的处置意!见;
【。(5)抵押权人、】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
《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决定【受理处置情况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在地《价评估基础》上提出处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 4:、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 5、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处分后处分》所得价款在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受让人持申请、成】交证:明书、?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土《地收益缴纳证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与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6—。、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抵押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处—分,具体程?序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国土资《源局商?。定,。的办法执行
【
,三、土地收益—缴纳标准及收购【补,偿标准
】(一)经依》。法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暂《不缴纳土地收益
】
(二)不改!变,用途申请有》偿使用?的经依?法批准办理协议【出让(租赁)—手续住?宅用地暂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他!用途暂按现土—地市场价格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
(三【)经依法批准—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现》土,地市场价格的70%!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及改变用》途的已按市政—府关于转发市国土】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的通知(【扬政发?[199《8]32《2号)?规,定的最?低保:护,价标准缴纳租金【。的仍执行《原标准租金最—低保护价《调,整后从调整后次年】按新的标准执—行
(【五)土地储备—机构对?原划拨?土地进?。行收:购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现:行的收购《政策进行补偿
!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