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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6]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
《 依法申请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区别不!同情形分《别按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式】进行处置
【 :(一)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办理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情形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2】。、,不改变土地》用途未翻《改扩建?的产权?合法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转《让的
》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
】 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办理出让手【续
《 1、申请用】途与:原批准用途一致【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 2、?因单体建筑物—局,部使用功能发生变】化导致部分》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后改变—用途部分按》实际用途提出—申请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 3、整宗地!申请用途虽与—原批准用途不一致但!申请:用途:为非商业经营性用】地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租赁
! 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办理出让条件【的除住?宅,用地外?均可办理租赁但申请!用,。途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只能办理短期租】赁且应服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
《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
— :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 : 依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处置【申请不予批准
】 1、—正,在改:造或已经列入城市改!造范围内的;—
: 2、列入退!城进园(《区)企业的工业用地!。;
3、!列入政?府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
! 4、《。非住宅用《地改变为住宅—用地的;《
5、按!照商业经营性用途申!请对原使用现状【进,行翻改扩《建的;
【 6、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涉案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有偿使用【程序:
: , 1、由原【。划拨土地《权利人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书;
【 :(2)国有土地使】用证;
》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
(4)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 , (6)《。改变用途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书面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
—。
4—、土地勘测、评估和!确,定地价(租金)【
—5、: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处置方案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6【、申请人与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 : 7?。、申:请人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
— , 1?、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资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 (1)申请书;
!。
(》2)国有土》地使用证;
】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改!变用途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书面意见;
!。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在:土地勘测、地价评】估基础上将处置方案!及确定的土地收益标!准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产权合法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转让申请人】申请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 4、》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办—理土地交易手续确】定受让人
】 5?、经批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有》偿使用的由受让【人持申请、》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按批!准的出?让金(租金)—标准:缴纳出让金(租金】)
【经批准转让后—可以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由受让人持申请、!。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应注明土地取得【。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
《
: 6、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程序:
,
? 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由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 (1)》土地登记申请书(】由抵:押双方共同填写【);
》 (2)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证;【
?。 (4)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 (?5)抵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6)?。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 (7)有效土!地,估价报告;
! (8)抵押双方】确认的土地勘测抵押!范围图;
—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审批
【
3、经】批准准予抵押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办理程序
》
: 依法办理了划!拨土地抵押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的可按照下》列程序依法》对被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
【
》1、抵押人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 (1)申请书【;
(2】)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3)!。房地:产抵押合同;
】 :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同意的处置》意见;
(!5)抵押权》人、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决定受理处【置情况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在地:价评估基础上提出】处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4》、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5!、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处分后?处分所得价》款在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受让人】持申请、成交证明】书,、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土地—收益:缴纳证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与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6、》。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抵押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处分【具体程序《。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国土资《源,局商定的办》法执行
—三、土地收益缴纳标!准及收购《补偿标准
】 (一)经依—法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暂不缴【纳土地收益
—。
: (二)》不改变用《途申请有偿使用【的经依?法,批准办?理协议出让(租【。赁)手续住》宅用地暂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他用途暂按】现土地市场价格【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
(三)!经依法批准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现土地市场价格的】。70%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及,改变用途的已按市】政府关?。于转发市国》土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的通知(扬政【发,[1998]322!。号)规定的最低保护!价标准缴纳租金【的仍执行原标准租金!最低保护价调整后从!调整后次年按新【的标准执《行
》 (五)土地储【备机构对原划—拨,土,地进行收购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现行的收!购政策进行补偿
】
?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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