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构造要求
3.4.1 根据目前国内材料供应情况,檩条壁厚不宜小于1.5mm;根据我国目前制作和安装的一般水平,刚架构件的腹板厚度不宜小于4mm;由技术条件较好的企业制作,当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时,允许采用3mm。
3.4.2 轻型房屋钢结构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可比普通钢结构的规定适当放宽,表3.4.2-1所列数值系参照国外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拟定的。
3.4.3 本条是针对轻型房屋钢结构由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控制结构设计时,根据轻型钢结构的特点采取的相应抗震构造措施。除本条外,还可采取将构件之间的连接尽量采用螺栓连接;刚性系杆的布置应确保梁或柱截面的受压侧得到可靠的侧向支撑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