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 构件焊缝
13.4.1 钢结构构件的各种连接焊缝,应根据产品加工图样要求的焊缝质量等级选择相应的焊接工艺进行施焊,在产品加工时,同一断面上拼板焊缝间距不宜小于200mm。
13.4.2 焊接作业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有关规定。
13.4.3 焊缝无损探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焊缝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T 11345和《钢结构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G/T 203的规定进行探伤。焊缝质量等级和探伤比例应符合表13.4.3的规定。
表13.4.3 焊缝质量等级
注: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对同一类型的焊缝,工厂制作焊缝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现场安装焊缝按每一接头焊缝累计长度计算百分比;当探伤长度不小于200mm时,不应少于一条焊缝。
13.4.4 经探伤检验不合格的焊缝,除应将不合格部位的焊缝返修外,尚应加倍进行复检;当复检仍不合格时,应将该焊缝进行100%探伤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