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对特殊电力用户供电的技术要求
10.5.1 特殊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根据电网供电条件、用户负荷性质和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5.2 特殊电力用户应分别采取下列不同措施,限制和消除对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的危害影响。
1 具有产生谐波源设备的用户应采用无源滤波器、有源滤波器等措施对谐波污染进行治理,使其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和引起的电压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和《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1的有关规定;
2 具有产生冲击负荷及波动负荷的用户应采取措施,使其冲击、波动负荷在公共连接点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闪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 12326的有关规定;
3 下列不同电压等级的不对称负荷所引起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的有关规定:
1)对60A以下的220/380V单相负荷用户,提供单相供电,超过60A的宜采用三相供电;
2)中压用户若采用单相供电时,应将多台的单相负荷设备平衡分布在三相线路上;
3)10kV及以上的单相负荷或虽是三相负荷而有可能不对称运行的大型设备,若三相用电不平衡电流超过供电设备额定电流的10%时,应核算电压不平衡度。
4 对于电压暂降、波动和谐波等可能造成连续生产中断和严重损失或显著影响产品质量的用户,可根据负荷性质自行装设电能质量补偿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