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13-2010 建标库

9.4  配电网通信

9.4.1  配电网通信应满足配电网规模、传输容量、传输速率的要求,遵循可靠、实用、扩容方便和经济的原则。

9.4.2  通信介质可采用光纤、电力载波、无线、通信电缆等种类。优先使用电力专网通信,使用公网通信时,必须考虑二次安全防护措施。

9.4.3  配电远方终端至子站或主站的通信宜选用通信链路,采用链型或自愈环网等拓扑结构;当采用其他通信方式时,同一链路和环网中不宜混用多种通信方式。

9.4.4  通信系统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并适合本系统要求的通信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