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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根据规【划要求需要搬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保留其房《屋并需要对被搬迁】人、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11月15日!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原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122!号)及补充意—见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