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建设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招标投标活动相关当事人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九条 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使用信息平台,将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定标办法、资格审查结果、招标控制价、评标结果、中标情况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各级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行为的管理,严肃查处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无效投标、业绩证明材料未被认可、投标文件雷同而被废标、提交虚假材料等情况,应在扬州市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调查认定事实后依法进行处理。
    对不按招标文件等规定参加招标投标、无故放弃投标等非正常投标行为,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在扬州市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调查认定事实后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认真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

第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县(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