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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河【池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河池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在国家、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监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拟订《。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     市建】。规委、发《改委、物价、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保证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可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当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 第十一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或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房改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签订合!同书后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立项批复等】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和房【改办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建设项目应【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列为规划《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在住房销售时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应: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4】人以上?(含4人)多—人户家庭居住的【。户型建筑面积—可以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二、!三、:。四类:套型住?宅建设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按【桂政:。发[2007]4】4号文规定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成本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一户】一验方式《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工作依法【监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企业?必须定?期向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 第二十四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办》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相关》单位按收费登记【卡规范?各,。项收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并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三十条 河池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河池市《城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其—中一人在户》口所在地《连续工作和居住满三!年以上或《在河池市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 , (二)已婚(含离!异和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年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 ,  (四)无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人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    《原住房影响居—住安全需要》拆除或迁出单—位无法安置的危【房户或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被拆迁住】。房政:府或:拆迁单位无法安【置,。的家:庭,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受条件(三)!、(四)的限制 ! 第三十《一,条,。 一个家庭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 第三十二条【 界:定的几个概念 【 ,  :   (一)城【区常:住居民户口范围按】中心城区的》建成区范围确定【。(北面至原》设备厂路《口,以南;南面》至南环路以北;东】面至:。东氮路口以》西;西?面至凌宵路口—、原通机厂》路口以东)》     【(二)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  (三)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  (?四)河池市》。城区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服务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河—。池市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在《劳动保障部门有备案!的外来务工人员 !。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市房改?办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材料;危房—户的:需提供危房证明【书和单位无法安置】的证:。明材:料;拆迁《户的需提供拆迁住】房通知?。书和政府、》单位:无法安置证明材【料;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2】、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局?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市直单位人》员还须提供市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金城!江区单位人员—还须提供金城江【区,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非河池市户口的城】镇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房【产局:(所:)、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    3、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上年收入!证明、上年工—资发放?表其它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     (!二)初审和公示【。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初审工作《由工作单位负责申】请人属社区的初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属】外来务工人员的初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属于东!。江镇、六圩镇的初审!工作:分别由东江镇、六圩!镇负责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所居住的社【区或村委《会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上报市房改!办, ,。 ,。     (三【。)批准和公》示房改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相关媒体和单位、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房改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1、确!定受:理的:。顺序号和受理—申,请报:名时间每次开盘前】房改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受理申请》。报名的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号范围和报【名时间?。、地点等  】 ,  2、《根据可供房源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列:入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告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房改!部门按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发放】。购房通知书  ! ,  3、选》房申购家庭》。凭购房通《知,书和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即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选—。房确:。。。认书 ?    》 ,4、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5、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选房确认书】到房改部门办理手】续领取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  6、申请家【。庭持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书    】 (:五)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必?须按: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基准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 【 第:。三,十五:条 在城镇已—有私房或宅》基地:或,在建私房的家庭【户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未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且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将原】购住房退回》产权单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收,购用作廉租》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市【人民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土地分摊面积的同!一时点同一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开【发用地?条件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政府可根》据需要行使优先回购!权,。;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确定的!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 !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三?。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准购证等】有关:资料先办理个—。人住房档《案再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个人—住房档案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明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四十—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房改办】批准、?规划部门《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的可以利用单位原!有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各—级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以及《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房改办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第四十五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四【十七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的监督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八条 市房改】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四十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1、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2、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3、未取得】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市政府将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不能!收购的由《其补缴购房时—的总价款20%的】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市人—民政府将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五!十四条? 市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发—改委、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河池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与管理实】施方案(河政—发[2005]【34号?)同时废《止此前?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