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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河》池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河池》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在国家、】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监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拟订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  市建规》委、发改委》。、物价、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保证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可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当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或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房改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进行!约定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签订!合同书后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立项?批复等?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和房改办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建设!项目应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列为规划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在:住房:销售时?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应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4人以上(含4人!)多人户家庭—居住的户《。型建筑面《。积可以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二、三!、,四类套型住宅建【设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按桂政发[2【007]《44号文《。规定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成本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一户一》验方式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工作》。依法监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企业必须定期向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办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相关单位按收费【登记卡规范各项收】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并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 第三十条— 河池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河池市【城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其【中一:人在户口所在—地连续工作和居住】满,。三年以上《或在河?池市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     (二)!已婚(?含离异和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年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   ?。(四:)无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人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   原住房影响居!。住安全需《要,拆除或迁出单—位,无法安置的危房户或!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被拆迁?住房政府或拆迁单位!无法安置的》家庭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受条件!。(三:)、(?四)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一个:家庭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 第?三十二条《 界定的《几个概念 —     (一【)城区常住居民【户口范围按中心城】区的建成区范—。围确定(《北面至原《设备厂?路口以南;》南面至南环》路以:北;东?面至:东氮:路口以西;西面至凌!宵路口、原通机厂】路口以东) —。     (【二):。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     (三【)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    (四)【河池市城区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服!务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河—池市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在劳》动保障?部门有备案的外【来,务工人员 —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市房改》办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材料;危房户的!需提供危房》证明书?和,单位无?法安:置的证明材料;拆迁!户的需提供拆迁住】房通:知书和?政,府、单位无法—安置证明《材料:;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  :  2、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局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市《。直,单,位人员还须提供【市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金?城江区单位人员还】须,提供金城江区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非河池市户口的城】镇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房产局(所!)、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  : 3、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上年!收入证?明、:上年工?资发放表其它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 】    (二—),初,审和公示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初审?工作由工作单位【负责申请人属社【。区,。的初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属外!来务工?人员的初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属于东江镇、—六圩镇的初审工【作分:别由东江《镇、六圩《镇负责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所居住的社》区或村委会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上报—市房改办《    — (三)批准和公示!房改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相】。关媒:体和单位、》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房改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1、【确定受理的顺—序,号和受理申请报名】时间每次开盘前房改!。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受》理申请报名的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号范围!和报名时间、地点】等 :     —2、根据《可供房源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列入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告?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房改部门按】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发放购房通》知书 》    3》、选:房申购家庭凭购房】。通知书和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即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选房】确认书  【  : 4、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选房确—认书到?房改:部门办理手续领【取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 ,6、申请家庭—持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书    ! (五)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必须按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基准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 》第三十五条 —在城镇已有私房【或宅基地或在建私】房的家?庭户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未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且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将原购】住房退回产权单【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收购?用作廉租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市人民【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土地分摊面积的】同一时点同一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开发用地条件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政府可根据需要】行使优?先回购权;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确定《的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  【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第三十八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准购证】等有关?资料先办理个人住】房档案再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个人住房】档案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明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四—十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房【改办批准、规划部门!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的可《。以利用?单,位原有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前款【规定以外《的各级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以及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房改办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五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第四《十七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房改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 ,第,四十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  :  :。 1、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2、—。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3《、未:取得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市政府?将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不能:收,购的:由其补缴购房时【的,总价款20%的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五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市人【民政府将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则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 第五十四—条 市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发改【委、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河池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与管理—实施方案(河政发[!2005《]34号)同时【废止此前《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