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河池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河池?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在国《家、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监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拟订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
? ?市建规委《、发改?委、物价、》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保证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可《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当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或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房改《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进行约定!。。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签订合同书》后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立,项批复等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
第十七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和房改!办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建设项目应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列为规划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在?住房销售时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应—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4人以上(含4】人)多人《户家庭居住的户型】建,筑面积可以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二、三、四类套!型住宅建设》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按桂政发[!20:07]?44:号文规定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成》本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一户一验方式!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工作依法监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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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企业必!须定期向《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办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相关单位《按收费登记卡—规范各项收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并: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销售!管理
?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三》十条 ?河,池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河!。池市城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其中—一人在户《口所在地《。连续工作和居住【。满三年以上或—在河池市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
,
《 ,(二)已婚(含【离异:和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年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
(四】)无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人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
原住房】影响居住安》全需要拆除或迁出】单,位无法安《置的危房《户或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被拆迁?住房:。政,府或拆?迁单位无《法安置的家庭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受条件(三—)、(四)》的限制
》
第三十一条 一】个家庭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界定—。的几个概念
【
(一)】城区常住居民—户口范围《按,中心城区《的建成区范围确定(!北面至原设备厂路】。口以南;南面至【南环路以北》;东面至东氮路口】。以西;西《面至凌宵路口、【原通机厂路口—以东:)
(!二)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 (三—)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 : (四)河—池,市城区?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服?务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河池市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在:劳动保障部门有备案!的外来务工人员 】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市房!改办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材料?;,危房户?的需:。提供危房证明—书和单位无法安置的!证明材料;拆—迁户的需提》。。供拆迁住房通知书和!政府、单位》无法安置《证明材料;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2、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局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市【直单位人员还须提】供,市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金城【江区单位《人员还须提供金城】江区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非河池市【户口的城《镇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房产局(所)、!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3《、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上年收?入证明、上年工资】发放表其它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
】。。 (二)初—审和公?示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初审工作—由工作?单位负责申请人【属社:区的初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属外来务工人员的初!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属于东】江镇、六圩镇的初审!工作:分别由东江镇、六圩!镇负:责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所居住的社区或村】委,会,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上报:市房改办
】 (三》)批准和公》示房:改,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相关》媒体和单《位、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房】。改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1、《确定受理《的顺:序号和受理申请报名!时,间每次开盘前房【改,。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受理申请报名的【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号【范围和报《名时间、地点等
!
《 2、根据》可供房源《。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列,入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告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房《改部门?按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发放!购房通知书
! ?3、选房申》购家庭?凭购房通知书和【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即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选房确认【书,
》 4、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5》、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选房确认书到房!改部门办《理手续领《取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6、申请家庭持【。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书
【 ? (五?)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必须按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基准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
—第三十五条》 在城镇已有私房】或宅基地或在建私】房的家庭户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 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未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且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将原购住房》退回产权单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收购用作廉【租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市人民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土地分摊面积】的同一时点》同一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开发用地条件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政府可根据需要行!。使优:先回购权《;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确】定的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
】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三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准购证等有—关资:料先办理《个人:住房档案再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个人住—房档案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明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四十—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四十二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房改》办批准、《规划部门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的可以?利用单位原有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前款规定以外的!。各级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以及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房改办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第四十五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四,十七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八条 市房改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四十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1、》。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2、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3、未—。取得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市政府将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不能收购的由其【补,缴购房时的》总价款20%的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市】人民政府将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五十四条 市【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发改委、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河池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与管【理实施方案(河【政发[2《005]《34号)《同时废止此》前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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