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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河池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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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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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河池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在》国家、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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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监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拟》订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
市【建规委、发改—委、物价、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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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保【证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可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当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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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或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房改—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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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签订】合同书后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立项批复等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和,房,改办: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建设《项目应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列为规划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在住《房销售时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应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4人以上(含4人)!。多人:户家庭居住的户【型建筑面积可以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二、三、四】类套型住宅建设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按桂—政发[2007]4!4号文?规定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成本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一户一验方式—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工作依法》监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企业必须定期向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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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办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相关单位—按,收费登记卡规范各】。项收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并列入》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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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三十条 !河池:。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河池!市城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其:中一人在户口所在地!连续工作和居住满】三年以上或在河【池,市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 《。(二)已婚(含离异!和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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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年《。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 (四)无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人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
原【住房影响居》住安全需要拆—。除或迁出《。单位无?法安置的危房户【或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被拆迁住【房政府?或拆迁单位无法【安置的家庭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受条件(!三):、,(四)的限制
】
第三十一条 一】个家庭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界定的几》个概念
— :。 (?一)城区常住居民户!口范围按中心城区的!建,成区:范,围确定?(北面至原设备【厂路口以《南;南面至》南环路以北》;东面至东氮路口以!西;西面至凌宵【路,口、原?。通机厂路口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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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 (三)《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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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河!池市城区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服务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河《。池,市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在劳:动保障部《门有备案的外来务】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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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市房—。改办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材料;危—房户的需提》供危房证明书和【单位无法安置的证】明材料;拆迁户的】需提供拆迁》住房通知书和—政府、单位无法安置!证明材料;》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 2、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局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市》直单:位人员还须提—供市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金《城江:区单:位人员还须提—供金城江区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非河池市户口的城!镇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房产局《(所)?、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 ?3、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上年收入证【明、上年工》。。资发:放表其它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
! ?(二:)初审和公示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初审工!作由工作单位负责申!请人属?社区的初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属外来务工人】员的初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属于东—江,镇、六圩镇的初【审工作分《别由东江《镇,、六:圩,镇负责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所居住》的社区或村》委会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上】报市房改办 —。
: (三)批准!。和公示?房改:。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相,关媒体和单》位、: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房?改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1!、确定受理的顺序号!和受理申请报名【时间每次开盘—前房改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受理申请报名的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号《范围和报名时—间、地点等
【
, ? 2、根据可—供房源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列入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告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房改部门《按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发放】购房通知《书
【 3、选房申购【家庭凭购房通知书和!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即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选房确认书
!
? 4、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5、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选》房确认书到房改部门!办理手续领取—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6、申请家庭持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书 !
》 (五)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必须按【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基准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
【第三十五条 在【城镇已?有私房或《。宅基地或在建私【房的家庭《户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未: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且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将?原购住房退回—产权单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收购用!作廉租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市人民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土地分摊面积的】同一时点同一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开,发用地条件》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政府可根《据需要行使》优先回购《权;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确定的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
!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三《。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准购证等有关】资料先办《理个人住房档案再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个人住房档案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明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四十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房改办】批准、规划部门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的可以—利用单位《原有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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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款规定以外【的各级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以及—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第四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房改办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五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第四十》七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八条 市房改】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四十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1、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2、?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3、未取得—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市政府将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不能收购》的由其补缴购房时的!总,价款:20%的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市】人民政府将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五十四条 市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发改委、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河池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与管理实施方—案,(河政发[20【05]3《4号:)同时废止》此前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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