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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河池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河池!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在国家、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监,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拟订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    市建—规委、发改委、物】价、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保证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可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当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或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房改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签订》合同书后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立项:批复等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 第十七》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和【房改办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建设项目应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列为规!划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在住房销售时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应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4人以—上(含4《人)多人户家—庭,居住的?户型建?筑面积可以》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二、?三、四类套型住宅建!设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按《桂政发[2007】]44号文规—定,。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成《本,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一户一《验方式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工作依法监—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企】业必须定期》向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办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相关单位按】收费:登,记卡规范各》项收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并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三】十条 河池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河池【市城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其中一人在—户口所在地连续工作!和居住满《三年以上或在河池市!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   《  (二《)已婚(《。含,离,异,和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 ,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年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四)无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人【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原!住房影响居住安全】需要拆除或迁出单位!无法安置的危房【户或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被拆》迁住房政府或拆迁单!位无法?。安置的?家庭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受条件(三)、(四!)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一,个家庭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 第?三十二?条 界定的》几个概念   !。。 , (一)城区—常住居民户口—范围按中心城—区的建成区范围确定!(北面至原设—备厂路口以南;南】面至南环路以—北;东面至》东氮路口以西;西】面至凌宵路口、原】通机:厂路口?以东) 》。     (二)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三,。)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 (:四):河池市?。城区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服《务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河池市!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在劳动保】障部门有《备案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市房改办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材料?;危房户的需提供】危房证?明书和单位无—法安置的证明材料;!拆迁户的需提供拆】迁住房通知书和【政府、单位无—。法,安置:证明材料《;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  2、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局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市直单位人员!还须提供市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金城》江区单位人员还【须提供金城》江区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非河池市户口【的城镇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房?产,局(所)《、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3、】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上年收入《证明、上《年工资发放表其它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 》    (》二)初审《和公示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初》。审工作由工作单位负!责申请人属》社区的初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属》外来务?。工人员的初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属于东—江镇、六圩镇—的初审工作分别由】东江镇、《六圩镇负责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所居》住的:社区或村委会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上报市【房改办    ! (三)批准—和公示房《改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相关【媒体和单位、—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房改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  : 1、确定受理的】。顺序号和受理申请】报名时间每次开【盘前房?改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受理申请报名的!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号:。范,围和报名时间、地点!等     】2、根据可供房【源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列入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告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房—改部:门按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发放购—房通知?书     3!、选房申购家庭凭】购房通知书和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即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选房【确认书 》    《 4、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5、》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选房确【认书到?房改部门办理手【续领取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6、申请【。家庭持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书 ?  ?   ?(五)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必须按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基准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 ? 第三《十五条 在城镇【。已有私房《或宅基地或在建私房!的家庭户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未!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且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将》。原购住房退回产权单!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收购:用作廉?租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市人民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土地分摊面【。积的同一时点同【一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开发!用地条件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政!府可根据需》。要,行使优先回购权;】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确定的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  —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第三十八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准购证等有—。关资料先办》理个人?住房档案再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个人住房档案【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明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四十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四十二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房改办批准!、规划部《门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的可【以利用单位原—有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各:级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以及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房?改办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五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第四十七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房改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四十—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1、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2、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3、未取!得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市政—府将: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不能收购的由其】补缴购房时的总【价款20%》的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市—人民政府将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 第五十四条 市】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发改委、—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河池—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与管理实施方—案(河政发[—20:0,5]3?。4号)同时废止【此前: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