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河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河池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河—池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在国家、】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监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拟订【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     市建规!委、发改《委、物价、》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保证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可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当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 第十一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或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房改《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进行】约定 ?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签订合《同书后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立项》批复:等,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和房改办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建设项目】应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列【为规:划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在住房销售时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应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4人—以上(含4人)多】人,户家庭?居住的户型建筑面积!可以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二?、三、四类套型【住宅建设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按】桂,政发:[,2007《]44号文》规定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成!本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一户!一验方式《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工作!。依法监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企业必须—定期向?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办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相关单!。位按收费登记卡规范!各项:收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并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 , 第三十条 河【池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河池市城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其中一人】在户口所《在地连续《工作和居住》。满三:年,以上:或,在河池市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已婚(含—离异和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 , ,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年—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 (四)无》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人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     原住房!影响居住安全—需要拆除《或,。迁出单位无法—安置的危房户—或,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被拆迁《住房政府《或,拆迁单位无法—安置的家庭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受条件(三)、(四!)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一—。个家庭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 ,。 第三十《二条 界定的几个】概念 ?   《  (一)城—区常:住居民户《口范围按中》心城区的建成区范】围确:定(北面至原设【备,厂路口以《南;南面至南—环路:以北;东面》至东氮路口以西;西!面至:凌宵:路口、原通》机厂路口以东) 】  ?。 ,  (二)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     —(三)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  ?  : (四)河池市【城区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服务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河池市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在劳】动保:障部门有备》案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市房!改办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    1、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材料;危房户的】需提供危房证明书和!单位:无法安置《的证明材料》;拆迁户的需提【供拆:迁住房通知书和政府!。、单位无法安置【。证,明材:料;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   ? 2、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局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市直单位人—员,。还须:提供市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金城江!区单位人员》还须提供金城—江区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非《河池市户口》的城镇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房产局(!所)、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 ,  3、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上】年收入证明、—上年工资发放表其它!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 !  :  (二)》初审和公示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初【审工:作由工作单位负责】申请人属社》区的初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属外来务—工,。人,员的初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属于东江镇、】六,圩镇的初审工作【分别由东《江镇:、六圩镇负责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所居住的社区或【村委会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上报市房》改办 《 ,    (三)【批准:和公示房改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相》关媒体和单位—、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房改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   ?。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1、?确定受理《的,顺序号和受》理,申请:报名:时间每次《开盘前房改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受理申?请报名的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号范围和报名时间!、地点等 【    2、根【据可供房源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列入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告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房—改部:门按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发【放购房通知》书 《    3》、选房?申购家庭凭购房通】知,书和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即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选房确】认书: ?    4、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5、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选房确认书到—房,改部:门办:理手续领取》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6、!申,请家庭持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书 ?     (五】)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必须》按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基【准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 】第三十五条 在城】。。镇已有?私房或宅基地或【在建私房的家庭【户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未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且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将原】。购住房退回产—权,单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收:。。购用:作廉租?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市人:。民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土地】分摊面积的同一时】。点,。同一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开发用?地条件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政府可!根据需要行使优先回!购权;?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确定的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 ,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第三十八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准购证等有!关资料先办理个人住!。。房,档案再?。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个人?住房档案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明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四十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四十二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房改【办批:准、规划部门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的可《以利用单位原—有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前款规】定以外的各级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以及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房改办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五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第四十七》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房改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 第四《十,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    1、—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2?、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3、未取!得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市政府将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不能收【购的由其补缴购房时!的总价款20%【的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五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市人民》政府将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五!十四条 市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发改—委,、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河【池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与《管,理实施方《案(河?政发[2005]3!4号)同时废止此】前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