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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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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河?池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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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河池【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在国家、—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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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监—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拟订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 :市建规委、发改【委、:。物价、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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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可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当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或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房改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签》订合同书后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立项批!复等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和房》改办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建设项目应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列为规!划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在住《房销售?时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应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4人?以上:(含4人)多人户】家庭居住的户型建筑!面积可?以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二、三、!四类套型住宅建设】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按桂政?发[2007]【44:号,文规定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成本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一户一《验方式?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工作依法【监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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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企业必》须定期向《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办: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相关单位按收【费登:记卡规范各》项,收,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并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
第?三,。十,条 河池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河池市城《。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其中一?人在户?口所在地连续工作和!居住满三年》。以上或在河池市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已婚(》含离异和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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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年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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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人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 原住房影—响居:住安全需要》拆,除或迁出单》位无法安置》的危:房户或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被拆迁住房!政府或拆迁单位无】法安置的家庭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受条件(三)、(!四)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一个家庭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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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界定的几《个,概念 ?
《 :(,一)城区常住居民户!口范围按中心城区的!建成区范围确定(】北面至原设》备厂路口以南;【南面至南环路以北】;东面至东氮路口以!西;西面至凌宵路口!、原通机厂路口以东!)
《 (二)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三)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
(【四,)河池市城区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服务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河》池市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在劳动保障!部门有备案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市房改】办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材》料;危房户的—需提供危房》证明书?和单位无法安—置,。的证明材料》;,拆迁户的需提供拆迁!住房通知书和政【府、单位无法安【置证明材《料;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 2、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局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市直单位】人员还须《提供市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金城江《。。区单位?。人,。员还须提供金—城江区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非河池!市户口的《城镇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房产局(所)、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上年?收入证?明、上年工资发【放表其它《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 》
(【二)初审和公示【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初【审工作由工作单位】。负责申请人属社区】的初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属外来—务工人?员,的初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属,。于东江镇《、六圩镇的》初审工作分别—由东江镇、六圩【镇负责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所居】住的社?区或村委会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上?报市房?改办
!(三)批准和公【示房改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相关【媒体和单位、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房改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1、:确定受?理,的顺序号《和受理申请》报名时间《每次:开盘前房改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受理申请报名的【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号范《围和报名时间—、地点等
【 2、—根,据可供房源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列入—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告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房改部】门,按,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发放购房通知书!
3】、,选房申购家庭凭购房!通知:书和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即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选房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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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选房确认书【到房:改部门办理》手续领取《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6《、申请家庭持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书 !
: (五)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必须按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基准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 !
第三十五条 在!城镇已有《私,房或宅基地或—在建私房的家庭户】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未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且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将原购住房退回】产,。权单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收购用—作廉租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市人民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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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土地分摊面积的同】一时点同一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开发《用,地条件?。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政府可》根据需要《行使优?先回购权;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确定的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准!购证等?有关资料先》办理个人住》房档案再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个人】住房档?案,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明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四十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四十二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房改办批!准、:规划部门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的可以利用单位原有!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前!款,规定以?外的各级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以及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第?四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房改办—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五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四—十七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房改》。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四十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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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2、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3:、未:取得:。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市政府将!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不—。能收购的由》其补缴购房时—的总价款20%的】。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市!人民:政府将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
第五十》。四条 市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发改—委、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河池: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与管理】实施方案(》河政发[200【5]34号)同时】废止此?前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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