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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河池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河池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在国家、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 第六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监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拟订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   市建规—委、发改委、物价、!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保证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可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当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或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房改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签订合同书后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立项批《。。。复等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和房!改办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建?设项:。目应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列为—规划:。。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在住房销售—时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应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4》人,以上:(含4人)多—人户家庭《居住的户型》。建筑:面,积可以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二、三、四【类套型住宅》建设: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按桂政!发,[2007]4【4号文规定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成本《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一户—一验:方式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工作依—法监:。。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企业必?须定期向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 第二十四》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办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相关单位》按收:费登记卡规范—。各项收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并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三十!条 河池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河池市城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其【中,一人在户口》所在地连续工作【。和居:住满三?年以上或在河池市】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    (》二)已?婚,(含离异和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   《。 ,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年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 ,     (—四,)无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人《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    原住房影响!居住安全需要拆除或!迁出单?位无法安置》的危房?户或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被拆迁】住房政?府或拆?迁单位无法安置的家!。庭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受条】件(三)、》(四:),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一个家?庭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 第三十》二条 界定的几【个概念 》     (一【),城区常住居民户口范!围按中心《城区的建成区范围确!定(北面至原—。设备:厂路口以南;南【。面至南环路》以北:;东面至东》氮路口以西;西【面至凌宵路口—、原:通机厂路口以东)】 ,     (【二):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   ?(三)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     —(四)河《池市城区《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服—务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河池市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在劳动保障【部门有备案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市房改!办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 , 1:、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材:料;危?房户的需《提,供危房证明》书和单位《无法安?置的证明材料;拆迁!。户的需提供拆—。迁,住房通知《。。书和:政府、单位无—法,安置证明材》料;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2、!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局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市直【单位人员《还须提供市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金城江】区单位人员还须提】供金:城江区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非河!池,市户口的《城,镇,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房产局(—所)、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3、?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上年收】。入证明、上》年,工,资发放表其它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  !   (二)初【审和公示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初审工作》由工作单位》负责申请《人属社区的初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属?外来务工人员的初】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属于!。东江镇、六圩镇的初!。审,工作分别由东—江镇、?六圩镇负责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所居《住的社区《或村委会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上报市房改办 】     (三【)批准和公示房【改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相关!媒体和单位》、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房改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1、确【定受理的顺序号和受!理申请报名时间每】次开盘前房改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受理申请报》名的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号范:围和报名时》间、地点等 【     2—、根据可供房源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列?入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告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房改?部门按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发放购房通】知书     !。3、选房申购家庭凭!购房通知《书和: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即】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选房确认书 —  ?   4、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5、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选房确认!书到房改部门办理】手续领取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  6、申请家庭持!。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书 《    (五)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必】须,。按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基【准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 第】。三十五条 》在城镇已有私房或宅!基地:或在建私房的—家,庭户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未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且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将原购住房】退回产权单》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收》购用作廉《租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市人—民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土地—分摊面积《的同一时点》同一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开发用地条》件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政府可根据需要行使!。优先回?购,权,;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确定的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 —  :。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三《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准购证等《有关资?料先办理个人住房档!案再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个人住房档案】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明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四十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四十:。二,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房改办批【准、规划部》门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的可以—。。利用单位《原有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各级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以及—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第四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房改办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第四十五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 ,第四十七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房改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四!十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1、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2、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3、未】取得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市政府将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不能收【购的由其补缴购房】时的总价款》20%的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市人民】政府将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八章《 附则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五,十,四条 市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发:改委、?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河池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与管《理实施方案(河【政发[200—5]34号)同【。时废:。止此前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