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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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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河池【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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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河池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在国家、【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监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拟订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 市建规》。委、发改委》、物价、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保证—。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可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当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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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或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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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房】改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签订合同【书后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立项批复等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和房改办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建设项?目应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列》为规划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在住房销售时【。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应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4人!以上(含4人)【多人:户,家庭居住的户—型建:筑面积可以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二、三、四!类套型住宅建设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按桂政【发[2007]【44号?。。文,规定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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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成本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一户一验方式—。。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工!作依法监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企业必须定】期向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办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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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相关单位按收费登】记卡规范《各项收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并列入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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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三十条 河池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河池市城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其中一人在】户口所在地》连续工作和居住【满三年以上或在【河池市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 (二)已婚!(含离异和》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
?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年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 : (四)无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人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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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房:影,。响居住安全需要拆除!或迁出单位无法安置!的危房户或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被—拆迁住房《政府或拆迁单位无法!安,置的家庭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受条件(】三)、(四》)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一个家庭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界定的几个】概念
【 :(一)?城,区常住居民》户口范围《按中心城区的—建成区范围确定【(北面至原设备厂】路口:。以南;?南,面至:南环路以北;东【面至东氮路口—以西;?西面:至凌宵路口、原通机!厂路口以东)
! (二)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 《(三:)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 : (四)河池—市城区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服务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河池市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在劳《动,保障部?门有:备案的外来务工【人员 ?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市房改办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材料;—危房:户,的,需提供危《房证明书《和单位无法安置的】证明材料;拆迁【户的需提供拆迁住房!通知书和政府—。、单位无法安—置证明材料;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 ,。 2、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局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市直单《位人员还须提—供市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金城江区》单位人?。员还:须提供金城江区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非》河池:市户口?的城镇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房产局(所》)、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3、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上年》收入证明、上年工】资发放表其它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 !
(二】)初审?和公示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初审工作】由工作?单,位负责申《请人属社区的初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属,外来务?工人员的初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属于东江镇!。、,六圩镇的初审工作分!别由东江镇》、六圩?镇负责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所居住的社区或】村委会?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上报市?房改办
—。 (三)【批准和公示房—改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相关】媒体和单位》、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房】改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1【。。。、确:定,受,理的顺序《号和受理申》请报:名时间每次开盘前】房改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受理申请报名!的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号范围和报名【。时间、地点等 【
,
2、根】据可供房源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列入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告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房:改部门按《。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发放购房—通知书?
? 3、选房申!购家庭?凭购房?通知书和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即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选房确?。认书:
4、!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5、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选房确认书》到房改部《门,办理手续领取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6、申》请家庭持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书 【
(五)!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必须按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基准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 !
第三《十五条 在》城镇已?有私房或宅基地【或在建私房》的家庭户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未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且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将原购住房退—回产权单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收购用作廉】租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市人民?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土【地分摊面积的同一】时点同一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开发用?地条件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政府可根据】需,要行使优先回购【权;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确定的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
】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第三十八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准购证等有关资料!先办理个人住房档案!再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个!。人住房档案》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明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四】十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房改】。办批准、规划部门】。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的可以—利用单位原有—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前款规定以外—的,各级: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以及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房改办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第四:十五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第?四十七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房改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四十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 :1,、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2、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3、未【取得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市政】府将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不能收购》的由其补缴购房时】的总价?款20%的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市人民政府将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
第五十四条— 市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发改委—、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河池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与】管理实施方》。。案,。(河政发[》2005《]34号)同—时废:止此前?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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