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河池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河!。池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在国家、》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 第六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监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拟订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   市建规委、】发改委?、物价、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保证—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可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当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 第十一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或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房改!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签订合同书后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立?项批复等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和房改】办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建设项目—应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列为规划】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在!住房销售时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应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4人:以上(含4人)多人!户家庭居《住的户型建筑面【积可以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二、—三、四类《套,型住宅建设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按【桂政发?[,2007]》44号文规》定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成!。。。本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一户一验《方式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工作依法监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 第二十二》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企业必须【定期:。向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办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相关单位按收费登】记卡规范各项收【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并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三】十条 河池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河池市城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其中一人在户—口,所在地?连续工作和居住【满三年?以上或在河》池市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 ,  (二)已—婚,(含离异和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年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     (四)】无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人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原住房影响居住安】全需要?拆除或迁出》单位无法《。安置的危房户—或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被拆迁—住房政府《或拆迁单位无法【安置的家庭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受条件(三)、(!四)的限制 — 第三十一—条 一个家庭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界定的几!个概念 》     (一)】城区常?住居民户《口范:围按中心城》区的建成区范围确】定(北面至原设【备,厂,路口以南;南面【至南环路以北;东面!。至东氮路《口以西?;西面至《凌宵路口《、原通机厂路口【以东)  【   ?(二)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    (三)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   (四》。)河池市《城区: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服务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河池市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在劳动保障部—门有备?。案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市!房,改办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材料;危房户—的需提供危房证明书!和,单位无法安置的【证明材料;拆—迁户的需《提供拆迁住房通知】书和政?府、单位《无法安?置证明?材,料;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  2、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局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市直单位人员【。还须提供市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金城江】区,单位人员还须—提供金城江区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非河池市户口的城!镇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房《产局(所)、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  3、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上【年收:。入证明、上年工资发!放表:其它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 】    (二)【初审和公示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初!审工作由工作—单位负责《。申请人属社区的【初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属外【来务工人员的初【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属于东】江镇、六圩镇的【初审工作分别由东江!镇、:六圩镇负《责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所?。居住的社区或村委会!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上报市房—改办 ?     —(三)批准和公【示房:改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相关媒体【和,单位、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房,改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 :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1、》确定受?理,的顺序号和》受理申?请报名时间每次开盘!前房改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受理—申,请报名的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号范?围和报名时间—、地点等   !  2?、根据可供房源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列入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告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房改部门按!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发放购房《。。通,知书 》   ? 3、选房申购【家庭凭购房通知书和!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即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选—。房确:认书: :     》4、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5、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选房】确,认书到房《改部门办理手续【领取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6、申请家庭持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书 !     》(五)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必须按《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基准《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 第《三十五条 在城镇】已有私房或宅基【地或在建《。私,房的家庭户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未《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且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将原购住房退】回产:权单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收购用作!廉租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市人民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土地分摊面积!的同一时点同一【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开发用地条件!。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政府可》根据需要行使优【。先回:购,权;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确定的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准购】证,等,有关资料先》办理个人住房档【案再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个:人住房?档案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明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四】十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四十》二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房:改办批准《、,规划部?门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的】。可以:。利用单位原有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各级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以及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第?四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房改办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五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第四十七》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房改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四十!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1、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2、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3—、未取得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市政府将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不能收—购的由其补缴购房】时的总价款2—0%的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市人【民政府将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五十四!条 市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发改委、—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河池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与管【理实施方案》(河:政发[20》05]?34号)同时废【止此前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