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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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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河池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河》。池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在国《家、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监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拟订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 市建规委、发改!委,、物:价、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保证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可】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当!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或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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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房】改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签订合!同,。书后: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立【项批复?等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和房改《办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建?。设项目应《。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列为规划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在住房销售时【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应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4人以》上(含4人)多【人户:家庭:居住的?户型:建筑:面积可以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二、三—、四类套型住—。宅,建设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按桂政【发[2007]44!号文规定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成本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一户一验》方式: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工作依法监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企业必须】定期向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办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相关单位按收!费登记卡《规范各项收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并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
第三《。十条 河池》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河《池市城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其中一人】在户口所在》地连续工作和居住】满三年以《上,或在:河池市?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
? (二《)已婚(含离异和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年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
(四】)无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人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
? 原住房影响居住!安全需?要拆:除或迁出单位无法】安,置的:危,房户或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被拆迁住房!政府:或,拆迁单?位无:法安置的《家庭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受条件(三)、(!四)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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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一个家《庭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界定的几个概念
!
(一【)城区常住》居民户口范围按中】心城区的建成—区范围确定》(北:面至原设备厂路口以!南;:南面至?南环:路以北;东》面,至东氮路口》。以西:;西面至凌宵路口】、原通机厂路—口以东)《
》 (二)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
? (三)》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 (四)河池市【城区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服务【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河池》市,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在劳?动保障部门有备案的!外来务工人员 【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市,房改办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材料;危房户的!需提供危房证—明书和单位无法安置!的证:明材料?;拆迁户的》需提供拆迁》。住房通?知书和政府》、,单位无法安置证明材!料;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
—2、: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局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市直单位人员还须提!供市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金】城江区单位人员还须!提供:。金,城江区?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非河池《市户口的城镇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房产局(—所):、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3、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上年收入证明、上】年工资发放表其它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
(二!)初审和公》示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初审工作由工】作,单,位负:责申请人属社区的】初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属?外来:务工人员的初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属于【东江镇?、六圩镇的初—审工作分别》由东:江镇、六圩镇负责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所居》住的社区或村委【会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上报市房改【办
【。 (三)《批准和?公示房改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相关媒体—和单位、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房【改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 1、确定受理】的,顺序号?和受理申《请报名时《间每次开盘前—房改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受理申请报名的!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号范围和报名—时间、地点等—。。。。。
2】、根据?可,供房:源,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列】入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告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房改部门按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发放购房通【知书
— 3、》选房申购家庭凭【购房通知《书和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即!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选房确《认书
》 4、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5、《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选房确认书到房】改部门办理》手续领取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 6、申请家庭【持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书
【 (:五)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必《。须按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基准《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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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城!镇已有私房》或宅基地或在建【私房的家庭户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未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且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将原购住房退回!产权单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收购用作廉】租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市人民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土地分!摊,面积的同一时点同一!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开发用地条件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政府可》根据需要行》使优先回购权;【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确定的】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
!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准,购证等有关资—。料先办理个人—住房档?案再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个人住房档案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明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四!十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四十《二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房改办批准!、规划部门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的可以利用单位】原有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各级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以?及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房改办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五【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四十七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的监督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房改】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
第四?十,。。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 1、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2】、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3、未取得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市政府《。将,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不能!收购的?由,其补缴购房时的【总价:。款,20%的《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市人《民政府?将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五—十四条 市》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发改委、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河池: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与管理【实施方?案(河政《。发[2005—]34号)同—时废止此前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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