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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河池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河池!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在国家、【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监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拟《订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   《。  市?建规委、发改—委、物价、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保证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可?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当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或?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房改?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签订合同》书后: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立项】批复等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和房改办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建【设项目?。应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列为规?划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在住房销】售时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应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4人以】上(含4人)—多人户家庭》居住的?户型建筑面积可【以,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二、三、—四类套型住宅建设】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按桂政《。发[20《07:。]44号文规定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成:本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一户》。一验方式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工作【依法监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企业?必须定期向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办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相关》单位按收《费登记卡规范—各项收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并列《入开发成本 【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三【十条 河池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河池市城【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其中一人—在户:口所在地连》续工作和居住满【三年以上或在—河池市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    《(二)已婚(—含离异和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 ,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年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     (四)无!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人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   原住》房影响居住安—全需要拆除或迁出单!位无法安置的—危房户或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被拆迁住房政府或】拆迁单?位无法?安置的家《庭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受条件》(三)、(四)【的限制? , 第三《十一条 《一个家庭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 第:。。。三十二条 界定的几!个,概念  —   (一)城区】常住居民户口范【围按中心城区的建成!区范围确定(—北面至原《设,备,厂路口以《南;南?面至南?环路以北;》东面至?。东氮路?口,以西;?西面至凌宵路口【、原通机厂路口【以东)   】  (二)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   ?(三)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  (?四)河?池市城区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服务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河池市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在,劳,动保障部门有备案】的外来务工人员 !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市《房改办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材料;—危房户的需》提供:。危房证明书》和单位无《。法安置的证明材料】;拆迁户的需提供】拆迁住房通》知书和政府》、单位无法安—置证:明材料?;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     2、【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局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市直:单位人员《还须提供市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金城江—。区单位人员还须【提供金城江区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非》河池市户口的—城,镇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房产局(所)、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3、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上年收入【。证明、上年工资发放!表,其它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 》 ,     (—二)初?审和公示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初审】工作:。由工作单位负—责申请人属社—区的初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属外来!务工人员《的初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属于?东,江镇、?。六圩镇的初审工作】分,别由东江《镇,、,六圩镇负责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所居?住的社区或村委【会,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上报市房改办【  《   (三)—批准和公示房改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相关媒体《和单位?、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房改—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   1《、确定受理的顺序号!。和受理申请报—名时间每次开盘前】。房改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受理申请报名的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号范围【和报:名时间?、地点?等   —  2、根》据可供房源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列入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告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房改部门【。按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发放!购房通知书 —。 :    《3、选房《申购:家庭凭购房》通知书和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即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选房确认书 —。 :    《4、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5?、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选房确认书到房改部!门办理手《续领取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  6、申》请家庭持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书 — ,   (五)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必须!按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基》准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 》。 :第三十五《条 在城镇已—。。。有,私房或宅基地或【在建私?房的家庭《户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未【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且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将原购!住房退回产》。权,单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收:购用作廉租》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市人民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土地分摊面积的【同一时点同一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开发】用地条件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政府可—根据需?要行使优先》回,购权;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确?定的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 【 ,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准购】。证等有关资料—先办理个人住房【档案再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准购证》、,个人住房档案上的】购房人是否与登【记所有?。权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明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四?十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四十二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房改办批准】、规划部门》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的可以利用】单位原有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前款规定以外的各】级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以及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第四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户:。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房改办》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五】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  :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第四十七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房改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四十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 1、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2、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3、未取!得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市政府将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不能收购的!由其补缴购房时【的总价款2》0%的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市—人民:政,府将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五十四条!。 ,市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发改委、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河池《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与—管理实?施方案?(河政发[》200?5,]34号)同时废止!此前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