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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规〔!。2012《〕,2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现将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年!度,防震减灾《。业务经费应当—与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 】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责任—制, :  ?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日常管理工作 !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教育、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承担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 第七《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群测群?防网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应:当配备防震减灾【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和防震减灾—有关方面《工作 《 :。 :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全民科《学素质教育规—划,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在本单位】、本区域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     学校【应,注重地?震应急知识教育每年!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  :新闻媒?。。。体应当注重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扩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面】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 第九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的结果并《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科技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重大科研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加大科技投入支持!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 》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包括地震宏观!观测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地震监测台【站(点)密度—。应当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需要 【 第十四【条 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县(区《)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正常:运行:和维护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     地】震监测?台,网正常?。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 — , 第十五条 ! 大:型水库、油田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大型《水库大坝、发射【塔、:城市轨?道交通、《150米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运行经》费及:管理由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 》 ,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具体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震监】测信息的管理做好】各类地震监测信【息的检测、传输、】分,析、:处理、存贮》、报送等工作并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安《全,和质量 》 ?。 , , 第十八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级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告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接】到异常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立—即组:织核:实必要?时应当?向上级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告: ,。 , ?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关于—。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或者!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的要求》建设和完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抗震救灾工!。作和工程建设提供依!据 》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梁中长隧!道机场?5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 》    (二)】大,中型发电厂(站【)、50万》伏以:上,的变电站输油(气】),管道大型涵闸—、泵:站工程;《。    (三!)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省级电视》广播中?。心、2?0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省《、市: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 【   (四)大【、中型?城市的大型供气、】供水:、供热主《体工程; 》  《  (五)地—。震烈度七《度以上设防》地区的80米以上】高,层建筑、六度—设防地区的1—00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性建筑设施;】 , :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6千《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大型剧?场,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   (七)—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千米区【域,内的新?建大中型建设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  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包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建设工程!不予批准《 】第二十?三条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将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地!震部门审定》后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交设计单【。位使用 【 第二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工》作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应当到工程!项目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进行登记—验证和工程项目备】案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 第二十五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 【。。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图纸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抗震:施工质量负责 】 :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的要求和施工—规范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一并组织《验收 !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保证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第二十七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的地震小》区划工作编制地【震小区?划图 《。     地震小!区划图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应当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辖》区内既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对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的,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或者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 : :第二:十九条 《 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枢纽变】电站、主干输油输】气管网等重大—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应当逐步《将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纳入】安全运行《控,制系统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的!能力 》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农】村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开展农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制定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免费》提供给建房村—民,;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农村住》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  【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建筑抗震!知识 ! 第三十》一条 ?。 县(区)政府及】乡(镇?)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统一!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跨度超过1【2米的生产性建筑】等纳入管《理程序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村民自建】的,住宅应当采取抗【震措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农村【公共建筑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进行抗震加固!鼓励村?民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自建》房屋进行抗震加【固 】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就近疏散】、,安全:通达的?原则按照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不同类别》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防部门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编制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等工作!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 , ,    人员密【集场:所和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明显的应急!标志牌 —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市、?县(区)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 ,  市、县》(区)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根!据市、县(区—)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和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 【 , 第三十】。四条 《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下列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一!)采矿、冶炼—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可能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单位;  !  (二)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   (三)—。铁,路、:机场、大型港口、】大型汽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   ?(四)幼《儿园、学校、—医院、剧场剧院、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 ?  :  (五)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六)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者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  ?  :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现有的各类志【愿者组织可充实地震!应急救援志愿—服务内容有关部门】。和地:震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和人!员培训 — 第三十】九条: , 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事件新》闻发布制《度 《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地震烈】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房!屋及各类工程破坏】、次:生灾害、《环,境资源破坏、抗震救!。。灾等情况震灾调查】与评价结果等信【息, ,    — 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澄清?事实维护社》会,稳定 ?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   ? 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灾区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安置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 , 》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     接到举】报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 ?。 ?。 第四?。十四条?。 ,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防震减灾《活动是指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活动   ! (二?)强震动监》测是指用专门—的地震仪器观测【(记录?)强烈地震引起的地!面运动过程和工【程结:构的地震反应 】  ?  (?三)地震烈度速报】系统是?指强震动观测仪【监测系统《 :    (—四):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   —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条件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    》(六)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指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    —。(七)地震小区【划图是指根据—某一区域《的具体场地条件对该!区域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详细划分的图件!。 — 第四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0日起施行!淮安市人民》政府2001年7】月31日印》发的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