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规〔—20: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现将: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 《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年度防震减灾业务经!费应当与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
!
: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责任《制
: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日常管【理工作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教—育、: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
第六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承担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群测群防!网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应《当,配,备防震减灾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和防【。震减灾有关方面工】作
: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全民科学素质教】育规划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 :。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在本?。单位、本区》域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 ?学校应注重地震【应急:知识:教育每年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注重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扩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面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
—第九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的结果并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科技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重大科】研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加大科】技投入支持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二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
【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包括地震宏【观观测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地震监测台》站,(,点)密?度应当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需要
—
第【十四条 》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县(区《),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正常运》行和维护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 , 》地震监测台网正【常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
【
第十五条】。 大型水库、油】田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大?型水库大坝》、发射塔、城市轨】。道交通、150米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运行经费及—管理由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
】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具体保—护工作?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震监测信息的管理做!好各类?地,震监测信息》的检测?、传输、分析—、处理、存贮—、,报送等工作并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安全和质!量
?
第【十八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级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告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接到!异常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立即【组织核?实,必要:时应当向上级—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告
》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关?于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或者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的要求建设和—完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抗震【救灾工作和》工程建设提供依【据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 (一)《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梁:中长隧道《机场5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
(二!)大中型发电厂(站!)、:50万伏《以上:。的,变电:站输油(《。气)管道《大型涵闸、泵—站工程;
— (三【)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省级电视广播中】心,、20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省、市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
:。
—(四)大《、,中型城?市的大型供气—。、供水、《供热主体工》程;
【 (五)地震烈】度七度以《。上,设防:地区:的80米以上高【层建:筑、六度设防地区】的10?0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性建筑—设施;
《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6千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大型】剧场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 (七)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千—米区域内的新建大】中,型建:。。设工程;
!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 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包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建:设工程不予批准【
《
第二十三】条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将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地震!部门审定后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交设计单位》使用
《
》 第二十四条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工作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
: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应当】到工程项目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进行登记验—证和工程项》目备案?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第二】十,五,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
】
《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图纸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抗震【施工质量负责—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的要】求和施工规范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一并组!织验收
!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保证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的:地,震小区划《工作编制《地震小区划》图
? 《 :地震小区划图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应当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辖区:内既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对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的?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或者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第:。二十九?条 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枢纽变电站—、主:干,输油输气管网等重大!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应当逐步将】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纳入安全运行控制!系,统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的能】力
《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农《村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开展农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制定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免费提供给建房村!民;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农】村住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
】。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建筑!抗震知识
【
《 第?三十一条 县【(区)政府及—乡(镇)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统一!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跨度超过1【2米的生产性建筑】等纳入管理程序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村民—自建的住宅应当【采取抗震措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农村《公共建筑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进行抗震加固鼓励村!民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自建房屋进!行抗震加固
—。
》。 , 第三十二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就近【疏散、安全通达的原!则按照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不同类别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 ,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防部门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编制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等!工作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 , 人员密】。集场所和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明显的应!急,标志牌
—
?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市、:县(区)《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 《 市、县(区)】。。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根据市、县(】区)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和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
:。
【第三十四条 【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下列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 (一【。)采矿、冶炼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可能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单位;?
(】二)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 : (三)铁路、机场!、大型港口》、大型汽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
(四】)幼儿园、学校、医!院、剧场剧院、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
,
:。 : , (五)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六)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
?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者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 《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
:
?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现有的》各类志愿者组—织可充实地震应【急救援志愿》服务内容有》关部门和地震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和人员培训!。
,
—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
第四十】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事件—新闻发布制度
【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地!震,烈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房《屋,及各类工程》。破坏、?次生灾害、环境资源!破坏、抗震救灾等情!况震灾调查》与评价结果等信息
!
》 , 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澄《清事:实维:护社会?稳定
《 :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 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灾?区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安置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
】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
: 》。接到举?。报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 ?(一)防震》减灾活动是指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活动!
,
—(二)强震动—监测是指用》专门的地震仪器观测!(记录)强烈地震引!起的地面运动过程】和,工程结构的地震【反应
】。。 (三)地震烈度速!报,系统是指《强震动观测》仪监测系统
!。 (四》)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
—。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条件【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 (六)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指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 (七)【地震小区《划图是指根据—某一区域《的具体场地条件【。对该区域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详细划】分的图件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0日】起施行淮安市人【民,政府20《01年7月31日印!。发的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