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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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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政规〔2—0,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 现将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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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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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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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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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年度防震减灾业务!。经费应?当与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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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责任制
【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日常管理工】作
? ,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教育、?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承担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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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群测群防】网,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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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应当?配,备防震减《灾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和防震减灾有关!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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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全【民科学素质教—育规划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在本单】位、本区域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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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应注重!地震应急《知识教育《每年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 : 新闻媒体【应,当注重?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扩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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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的?结果并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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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科技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重大科【研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加【大科技?。投入支持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
【
: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包括地震宏观观】。测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地震监测台】站(点)密度应当】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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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县(区)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正,常运行和维护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 ? 地震监测台网正常!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
— :第十五条 —大型水库《、油田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大《。型水库大坝、发射】。塔、:城市:轨,。道交通、1》50:。米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运行:经,费及管理《由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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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具!体保护工作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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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震监测》信息的?管理做好各类—。地震监?测信息?的检:测、传输、》分析、?。处理、存贮、报送等!工作并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安全: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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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级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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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接到】异常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立】即组织核实》必要时应当向上【级,。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告—
《。
:。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关】。于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或者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的】要求建设和完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抗】。震救灾工作》和工程?建设提供《依据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 (一—)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梁中长隧道!机场:。5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
》 (二)大中【型发电厂《(站)、50—万,伏,以,上的:变电站输油(气)管!道大型涵闸》、泵站工程;
【
: (三)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省级电视广播中【心、20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省、市】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
《 》(,四,)大、中型城—市的大型供气、供】水,、供热主体工程【;
? (五【),地震烈度七度以【上设防地区的8【0米以上高层—建筑、六《度设:防,地区的100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性建筑设施;【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6千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大型】。剧场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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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千米?区域内的新建大中型!建设工程;》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 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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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包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建设工《程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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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将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地震部门审定【后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交设计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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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工作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应,。当到工?程项目?。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进行登【记验证和工程项目备!案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二十五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
—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图纸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抗震】施工质量负责
!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的要!求和施工规范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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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一并组织!验收
】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保证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的地—震小区划工作—编制地震《小区划图《
: 地【。震小区?划图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应!当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辖区内既!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对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的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或者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九条 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枢纽变电站、主干!输油输气管网等【重大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应当逐步将【。。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纳入安全》运行控制系统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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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农村》。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开展农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制,。定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免费提【供给建房村民;【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农村住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
—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建筑抗】震知识 《
【 ,第三十?一条 县(—区)政府及乡(镇)!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统一《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跨度超过12!米的生产性建筑【等纳入?管理程?序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村》民自建的住》宅应当采取抗震措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农村公共建筑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进行抗震加【固鼓励村民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自《建房:屋进:行抗震?加固
】 :第三十二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就近疏散、【安全通达《的原则按照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不同类别—。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防—部门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编制》。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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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 人员》密集场所和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明》显的应急标志牌【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市、县?(区)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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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区)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根据市、》县(区)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和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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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下列】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 ? (一)采矿、】冶炼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可能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单位—;
:。
(二】)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 (三)铁路!。、,机场、大型港口、】。大型汽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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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幼】儿园:、学校、医院、【剧,。场剧院、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
!(五)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 ? (六?)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者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 , ?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现—有,的各类志愿者组【织可充实地震应急】救,。援志愿服务》内容有关《部门和地《震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和人员培训
!
—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
《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事件新闻》发布制度
】 ?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地《震烈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房,屋及各?类工程破坏》。、次生灾害、环境资!源破坏、《抗震救灾《等情况震灾调查与评!价结果等信》息
!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澄清:事实:维护社会稳定
! ,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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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灾区—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安置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
— ,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 ? ,接到举报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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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防震?减灾活动是指—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活》动,
》 (二)强震【动监测是指用—专门的?地震仪器观测—(记录)强》烈地震引起的地面】运动过程和工程结构!的地震反应
! , :(三)地震烈度速报!系统:是,指强震动观测仪监】测系统
】 (四)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
《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条件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
, : : (六)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指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
(【七,。)地震小区划图是】指根据某一区—域的具体场地条件】对,该区域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详细划分《的图:件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0日起施行淮安市人!民政府2001年】7月31日印发的】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