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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 淮政?规〔20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现将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 ? 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年度!防震减灾业》务经费应当》与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 !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责任?。制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日:常管理工作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教育、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 《 第?六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承担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第七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群测群防网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应当】配备:防,震减灾?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和防震减灾有关方面!工作 — 第八—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全民科学素质教【育规划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 ?。 ,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在本【。。单位、本《区域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     学—校应注重地》震,应急:。知识教育每》年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    新闻媒体】应当注重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扩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面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 》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的《结果并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科技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重大科研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加大:科技投入支》持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十二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 !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包括地—震宏观观测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地震!监测台站《(点:)密度?。应,。当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需要 ? 第十!四条: 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县(—区):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正常运行和》维护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 : ,    地震监【测台网正常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 : 第【十五条 大型水】库,、油田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大型水库大坝、】发射塔、城市轨【道交通、150米】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运行】经费及?管理由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 】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具:体保护工作》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震监测信息的管理!做好各类《地震:。监测信息的检测【、传输、分》析、处理《。。、存:贮、报送等工作【并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安全和质—量 《 》第十八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级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告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接:到异常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立即?组织核?实必要?时应当?向,上,级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告 《 第】十九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关于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或者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的要求建设和完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抗—。震救灾?工作和工程建—设提供依据 —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梁中?长隧道?机场5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 !   (二)大中】型发电厂《。(站)、50—万伏以上《的变电站输》油(气)管》道大型涵闸》、泵站工程; !    (三)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省级》电视广播中》心、20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省、市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 】 ,  :  :(四)大、中型城市!的,。大型:供气、供水、供热主!。体工:程; 》    (五)【。地震烈度七》度以上设防地区的】80米以上》高层建筑、六度设】防地区的《100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性,建,筑设:施; ?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6千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大型剧场!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七)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千米区域内】的新建大中型建设】工程;  】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     【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包【。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建设工程不予【批准 【 第《二十三?条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将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地震部《门审定后《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交?设,。。计单位?使用: 【 第二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工作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应当到工程》。项目: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进行《登记:验证和工程》项目备案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 第二十五【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 :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 【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图纸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抗?震施:工质量负责 】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的要求和施》工规范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一!并组织验收 【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保证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的地震小区划工!作编:制地震小区划—图 《     地震【小区划图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应当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辖区内《既,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对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的—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或者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第二十?。九条 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枢纽变【。电站、主干》输油:输气管网等重大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应当逐步将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纳》入,安全运行控制系统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的能力 《 , , : :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农村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开展农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制定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免—费提供给建房—村民;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农村!住,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 —  ?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建】筑抗震知识 【 ?。 《第三十一条 — 县(?区)政府及》乡(:镇)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统一】。。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跨,度超过12米—的生产性建筑等纳】入管理程序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村!民自建的《住宅应当《采取抗?震措: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 农:村公共建筑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进行抗震加》固鼓励?村民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自建房《屋进:行抗震加固》 , 《 第三》十二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就,近疏散、安全通【达,的原则按照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不同类别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防部门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编【制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等!工作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   人员》密,集场所和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明显的》应,急标志?牌, 】第三十三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市、县(区)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   市、县(区】),。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根据?市,、,县(区)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和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 — 第》三十四条 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下列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    (一)!采矿:、冶炼?。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可能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单】位;:    (】二)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    》(三:)铁路、《机场、大型港口、】大型汽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   》 (四)幼》儿,园、:学校、医院》、剧场剧院、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 》   (《。五)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 (六?)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 ,。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 ?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者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 《 第三十八条 】 市、县(区)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现有的各类志愿者】组织可充实地震应】急救援志愿服—务,内容有关部门—和地震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和人—员培训 【 :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事件?新闻发布《制度   】 ,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地震烈—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房屋《及各类工程破坏、次!生灾:害、环境资源破坏、!抗震救灾等情况震灾!调查与评价结果等信!息 》    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澄清事实维护】社会稳定 —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    《 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灾区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安置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 】 《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     接到举报!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防震减灾活动!是指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活动 】    (二)强】震动监测是指用专门!的地:。震仪器观测》(记录?)强烈地震引起的】地面运?动过:程和工?程结构的《地震反应  !  (三)地—震烈:度速:报,。系统是指强震动【观测仪监测系统 】    (四)!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条件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  :(六)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指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    (七)地】震小:区划图是指根据某】一区域?的具体场地条件【对该区域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详细划分】的图:件 【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0《日起施行《淮安市人民》政府:2001年7月3】1日印发的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