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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规〔20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现—。将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年度防震减灾】业,。务经费应当与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 ? ? ?。第五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责》任制:  》。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日常管理工作【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教育、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 , , 第六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承担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群测群》防网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应当配备防震减灾】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和防震减灾有关】方面工作 【 ? 第八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全《民科学素质教育【规划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    》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在《本,单位、本区》。域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  : ,学,校应注重地震应急知!识,。教育每?年,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注重】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扩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面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 : ,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的结果并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科技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重】大科:。研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加大科技投》入支持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 第十》一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 ?。 》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包括】地震宏观观测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地震监测》台站(点)密度应当!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需要 】 第十!四条 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县(区)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正常!运行和维《护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     地震监测!台网正常《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 《 》。 ,第,十五条 大—型水库、油田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大!型水库大坝、—发射塔、城市轨道】交通、1《50米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运行—经费及管理》。由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 【 ? ?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具体保护工作【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震—监测信息的管理【做好各类地震—。监测:信息的检测》、传输、《分析、处理、存贮、!报送等工《。作并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安全:和质量 ! , 第十八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级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告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接到异常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立?即组织?核实必要时应—当向上级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告 【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关于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或,者,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的】要求建设《和完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抗震救灾工作和工】程建设提供依—据,。 ,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   ? (一?)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梁中长【隧道机场5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    (】。二)大中型发—电厂(站)、5【0万伏?以上的变电站—。输油(气)管道大】型涵闸、泵站工程;! : ,    (三)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省级电?视广播中心、20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省、市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 【    (四)大】、中型城市的大型供!气、供水、供热【主体工程; 】    (》五)地?震烈度七度以上【设防地区的8—0米:以上高层建》筑、六度设防地区的!100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性建筑设施;】 ?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6千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大型剧场!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  (?七)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千米区域!内的新建大中型建】设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    《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包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建设工程不予】批准 《 》 第二?十三:条 :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将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地震部门审定后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交设计单!位使用? — 第二十》四条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工作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应当》到,工程项目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进行登记验【证和工程项目备案】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二十五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图纸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抗震施?工质量负责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的要求和施工规范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一并组织验收】 【 ,第二十六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保【证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的地震小区划—工作编?制地震小区划图 】 :     地震【小区划图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应当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 《 第二十八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辖,区内既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对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的—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或者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 ? 第二十九条— 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枢纽变电站、主干】输油输气管网等重大!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应当逐】步将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纳入安】全运:行控制系《。统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的能力 !。 ?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农村】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 :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开展农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制定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免费提》供给建房村民—;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农《村住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 —    《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建筑抗震】。知,识 : , 《 : 第三十一条 【 县(区)政府及乡!(镇)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统一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跨度超过】12米的生产性建筑!。等纳入管理程序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村民自建《的住宅应当》采取:抗震措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农村—公共建筑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进行—抗震加固鼓励—村民: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自建房屋进!行抗震加固 —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就近疏散、!安全通达《的原则按照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不同类?别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防部门《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编制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等工作 《 ,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    人员—密,集,场所:和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明显的应】急标:。志牌 《 第三十!三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市、县(区【)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   市、》县(区)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根据市、县(区)】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和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 【 第】三,十四:条 ?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下—列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    (【一)采矿《、冶炼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可能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单位; 【   (二)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铁路、机场、!。大型港口、大型汽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   (《四)幼儿《园、学校《、医:院,、剧场剧院、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 《 ,    (—五,)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   》 (六)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 ?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者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 —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现有的各类》志愿者组织可—充实地震应》急,救,援志愿服务内容【。有关部门和地—震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和人员】培训 !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 —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事件新《闻发布制度》。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地震烈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房屋及各!。类工程破《坏,、次生灾害、环境】资源破坏、抗震救】灾,等情:况震灾?调查与评价结果等】信息  【。   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澄清事实维护【社会稳定 》 : ,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     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灾《区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安置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 【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防震减灾活【动是:指,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活动】。。    【(二)强震》动监测是指》用专门的地震仪【。器观测(记录)强烈!地震:引起:。的地面运动过程和】工程结构的地震反应! ?   ? (三)地震烈【度速报系统》是指强震动观测仪】监测系统 】   (四)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 : :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条件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 ?   (《。六)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指《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    (【。七)地震小》区划图是指根据【某一区域的具体场】地,。条件对该区域—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详细划分的图】件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0【日起:施行淮安市》人民政府2001年!7月31日印—发的:。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