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规!〔20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  现将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 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年度防震【减灾业务经费—应当与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 ? ? 第五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责任制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日常管理工—作,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教育、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 《第六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承担: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群》测群防网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应当配】备防震减灾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和防震减》灾有关方面》工作 ? 【第八: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全民科学素】质教育?。规,划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在》本单位、本区—域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   》  学校应注重地】震应急知识教育【每年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  新闻媒体应当注!重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扩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面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的结果【并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科【。技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重大科研》。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加大科技投》入支:持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 第十一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 》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包括地【震宏观观测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地!震监测台站(点)】。密度应当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需要 》 — 第十四《条 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县》(区)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正!常运行和维护—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    地》震监:。测台网正常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 《 第十【。五条 大型水【。库、油田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大型水库大坝!。、发射?塔,、城:市轨道交通、150!米,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 ,。。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运行经】费及管理《由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 :。 ?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具体保护工—作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第十七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震监测—信息:的管理做好各类地】震监测?信息的?检测、?传输、分析》、处理、存》贮,、报送等工作并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安全和质量 — ? ?。 第十?八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级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告  】 ,。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接到!异常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立即】组织核实必要时【应当:向上级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告 《 , ?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关于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或者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的】要求建设和完—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抗震:救灾:工作和工《程建:设提:供,依据 ?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 (一)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梁中长【隧道机场5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 》    (二)【大中型发《电厂(站)、5【0万伏以上的变电站!输油(气)》管,道大型涵闸、泵站】工程;?。    (三!)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省:级电视广《播中心、20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省、市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 —。    (四)大、!中型城?市的大?型供气、供水、供】热主体?工程; 》 ,   ? (五)地震—烈度七?度以上设防地区的8!0米以上高》层建筑、《。。六,度设防地区的10】0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性建】筑设施; —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6》千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大型》剧场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    —。(七)?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千米区域内的新!建大中型建设工【程; ?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  :  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包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建设工程不—予批准 》。。 , 》第二十三条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将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地震部门【审定后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交】设计单位使用 !。 第—二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工作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应当到工—程项目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进【行登:。记,验证和工程项目备案!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第二十五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图?纸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抗震施工质量【负责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的要求和施【。工规范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一并组织验收 !。 : ?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保证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的地震小区划工作!编制地震《小区划图 】    地》震小区划《图,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应【当,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辖区内既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对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的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或者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第【二十九条 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枢纽变【电站:、,主干输油输气管【网等重大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应,当逐:步将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纳入:。安全:运行控?制系统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的:能,力 ? :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农村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    《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开展农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制定: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免费提供给建】房村民?;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农村住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   —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建筑抗震—知识: 》 第三十【一条 县(—区)政府及乡—(镇)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统一—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跨【度超过12》米的生产性建筑等】纳入管理程序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村民自》建的住宅应当采取】抗,震措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农村公共建筑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进行》抗震加固鼓》励村民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自建房屋!进行抗震加》固 【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就近疏—。散、安全通达的原则!按照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不【同,。类别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防【部门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编【制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等?工作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    《 人员密集场所和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明显?的应:急标志?牌 :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市《、县(区)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  市?、县(区)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根据市》、县(区)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和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 【。 第】三十四条 》 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下列【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一)采矿、冶—炼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可能【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单:位; 《   《 (二)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  《  :(三)铁路》、机:场、大型港口、大】型汽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   (四)幼儿园!。、学校、医院—、剧场剧院》、,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  》  (五)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 ,   (《六)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 ?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者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现有的各类志愿】者,。组织可?充,实地震应急救援【。志愿服务内容有关】。部门和?地震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和【人员培训 —。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四十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事件新闻—发布:制度: 《。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地震烈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房》。。屋及各类工程破坏】、,次,生灾害、环境资源破!坏、:抗震救灾《。等情:况震灾调查》与评价结果》。等,信息 《     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澄,清,事实维护社》会稳定 《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 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灾!区,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安置《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 ?。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 ,    《接到举报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 ?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    (一)】防震减灾活动—是,指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活动 【    》(二)强震》动,监测是指用专—门的地震仪器—观测(?记录)强《烈,地震引起的地面运】动过程和工》程结构的地震—反应    !(三)?地震烈度《速报系?统是指强震动观测仪!监测系统 —。 , ,   (《四,)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条件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六)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指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    (七)地】震小区划图》是指根据某一区域】的具体场地条—件对该区域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详细划?分的图件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0日》。起施行淮安市人民】政府:20:01年7月31日】印发:。。的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