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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规〔20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现将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 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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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年度防震减灾业务】经费应当与》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
】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责任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日常管理工作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教,育、: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承:担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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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群测!。群防网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应当配备防震减【灾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和?。。防震减灾有关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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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全民!科学素质教育—规划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 :。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在本单—位、:本区域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 学校】。应注重地震应急知识!教育每?年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
, :。 : :新闻媒体应当注重】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扩【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面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
《。 第九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的结果并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科技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重大科研《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加—大科技?投入支持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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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
《
《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包括地震宏观观测!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地震监》测台:站(点?)密度?应当:。。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需要《
【 第十四条 【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县(区)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正常】运行:和,维护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 地震监【测台网正常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
?。
? 第?十五:条,。 大型水库、油】田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大型水库!大坝、发射》塔、城市轨道交【通、150米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运行经费—及管理由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
—
?
: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具体保护《工作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震监测信息的管理!做好各?类地震?监测信息《的,检测、传输、—分析、处《理、存?贮、报送等工作并】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安全和质—量
《。
《 ,第,十八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级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告
《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接到异常》。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立即组织核实必要时!。应当向上级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告
】 第十九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关于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或者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的要求建设和完】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抗震救灾工作和【工程建设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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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一)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梁—中长隧道机场5【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
:。 ? (二)大中【型发:电厂(站)、50】万伏以上的变电站】输油(气)管道大型!涵,闸,、泵站?。工程;?。
【(三)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省级电视广—播中:心、20《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省、市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
! (四)大、中】型城:市的大型供气、供水!、供热主体工—程;
【 (五)地震【烈度七?度以上设防地区【的80?米以上高层建筑、六!度设防地区的100!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性建筑设施;!
》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6—千,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大型剧—场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七)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千:米区域内《的新建?大中型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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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 《 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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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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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包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建《设工程不《。予批准
! 第?。二十:三条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将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地震部门审【定后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交设计单】。位使用?
》
第二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工:作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应当到工】程项目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进行登【记验证和工》程项目备案》。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二十五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
【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图》。纸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抗震施?工,质量负?责
? ,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的要求和施工】规范: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一并组织【验收
《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保?证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的地?震小区划工》作编制?地震:小,区划图
】 地震小区划图!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应当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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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辖区内《既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对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的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或—者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 第二?十九条? 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枢纽变电—站、主干输》油输:气管网等《重,大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应当逐—。步,将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纳入安全运行控!制系统?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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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农,村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开!展农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制定】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免费提供》给建房村民》;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农村住】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
?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建】筑抗震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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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县【(区)政府及乡(】镇)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统一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跨度】超,过12米的生产性建!筑等:纳,入管理?程序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村民自—建的住宅《应当采取抗》震措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农村公—共,。建筑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进行抗震!加固鼓励村民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自建:房屋进行《。抗震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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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就近:疏散、安《。全通达的原则按【照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不同类别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防部门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编制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等工作
!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 人员密!集场:所和:。。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明《显的应急标志牌
】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市、县(区)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 , ,市、:县(区)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根据市、县(区】)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和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
《
? 第三十四条 【 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下列: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
: : (一《)采矿、冶炼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可能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单位;?
《 ?(二)?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
—(三)?铁路、机《场、大型港口、大型!汽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
《 (四)幼—儿园、学校、医院、!剧场剧院、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
》 (五)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六)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 第?三十六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者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
,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现有的各类志愿者】组织可充实》地,。震应急救《援志愿服务内—容,有,关部门和地》震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和【人员培?训
《
》。第三十?九条 ?。。 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
》第四十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事件【新闻发布制度
【。
: , ?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地震烈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房屋及各类【工程破坏、》次生灾?害、:环境资源《。破坏、抗震救灾【等,情况震灾调》查与评?价结:果等信息
】。 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澄清—事实维护社会稳定】
,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 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灾区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安置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
】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 接到举《报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 (一)防震减灾】。活动:是指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活【动
【 ,(二)强震》动监测是指用专【门的地震《仪器观测《(,记,。录)强烈《地震引起的地面【运,动过程和工程结【构的地震反应—
(】三)地震烈度速报】系统是指《强震动观测仪监测系!统
《 : , (四)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
【 :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条件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 ?。(六)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指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七)地震小区【。划图是?指根据某一区域【的具体场《地条件对该区域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详—细划分的《图,。件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0日起施《行淮:。安,。市人民政府2001!年7月3《。1日:印发的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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