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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贺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试《行规:定(2010—) 贺政【办发〔20》10:〕209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     【贺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已经【贺州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面?积的计?算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的核【定,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 ?   ? 为: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对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的地下建筑物,】。。如地下?室、半地下室、配电!。。。室、各类《泵(站)房》、防灾?减灾通道《、地下通道》等配套设施》用房,其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对:地下空间作为商【。场等经营性》用房的fd》cew.co—。。。m,,其面?积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 ! 架空》层用作公共通道【、绿化、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其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 , 第四条 —容积率是《规划设计条件中重】要的开发强度指标】,必须经法定程【序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并在规划】实施管理中严格遵】守 :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严格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第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开发》强度、?建筑后退红线等规划!条件和建筑体量【方案(含建筑—长、:宽、高指标),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及?建筑体量方案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为将贺州市建—设有:贺州特色的》国家级园林城市和】华南生态旅游名【城,规划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1.】绿,地率不得低于:【新区建设项目33%!,旧城改造项目2】8,%,,,工业区项目25%】;   【  2?.停车?位不得低于:商业建!。设项:目按照规范执行,】新区建?设项目按住宅户数】1:1配备》,旧:城,改造项目按住宅户】数1:0.7配【备;   】。  3.《建筑红线后退:按】规,定的建?筑后退为基础,每加!高一层,建筑后退增!加0.?5米; 《     4】.在:规划区范围有石山的!,在山体起》伏点起50米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在山体起伏—点起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中,!必须严格容积率【指标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严】格审查?容积:率指标,并》对各环节审批结果】公示;对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与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确需调整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镇!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   2.》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  3.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  ?   4.住宅【建设用地,在符【合本条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须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所能?承担的条《件,; —。。    5.城市总!体规划或专》业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    《 6.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   7.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8.【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的建!设项目?,应: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变更》容积:率的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 《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容:积率的申请后,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容积率》调整不?降低绿地率,提高容!积,率必:须降低建筑》密度; 《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示,并收集、】梳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  :  : ,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专《家的论证意见—及征求到的》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   《  5?.经城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6.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等【材料,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备查【 第十二条【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经国土》部门追缴《土地出让金或重新挂!牌出让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许可》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用地?容积率和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允!。许的容积率和总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查时,【发现实?。际容积率超》出,规划条?件或者超出按规定程!序批准调整的—。容积率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行为,对擅自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要追究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