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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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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规〔?2011〕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现【将,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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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运行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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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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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鼓励、扶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推】广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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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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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经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管理等—内容同时提》。出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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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时应当在【规划布局和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形—状、朝向、体量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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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推广和【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定【期发布在本》。市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目录?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鼓励【按照节能和环—保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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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相?关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咨询服【务、: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江苏省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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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限:制建筑?物外墙围护结—构使用保温浆—。料系统鼓励采用墙】体自保温《体,。系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公共建筑的—内,隔墙采取保温节能】措施:
【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保:。证建筑物《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用:成熟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节能】。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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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鼓励新建建】筑物利用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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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能耗指标、节能】技术措施等建筑【节能: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编制节《能专章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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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不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
— 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施工》现场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 ,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专篇内容【并附:。相应的节能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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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需!要复检的应及时【送检
】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 , 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制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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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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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内容和实施情况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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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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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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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并【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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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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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市、县(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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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门窗改造、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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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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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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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新建宾馆、酒【店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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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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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鼓】。励新建居住小区配置!水资源?循,环回收利用》系统
! 第三十五条— 鼓励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
】 , 》。采,用地源热泵封闭【循,环技术应当符合水】。环,境保护标准》
—。 第三十六条 】 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
: : 鼓励对【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
》 鼓励农村】地,区,推广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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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建筑节能规定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不得人】为损坏;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 《 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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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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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筑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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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可将:公共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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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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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是指《民用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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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但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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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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