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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规〔201!1〕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现?将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运,行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活动: ?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鼓励、!扶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推广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第,六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经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管【理等内容同时—提出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 】 ?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 【第九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时—应当在规划》布,局和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形状、朝向、】体量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 【 :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推广和》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定期发—布在本市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目录】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鼓励!按,照节能和环》。保,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 ? 《 第十一条 】 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相关《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咨询服务、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江苏省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 》 第十二条】 限制建筑物外墙!围护结构使用—保,温浆料系统鼓励【。采用墙体自保温【体系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公共建【筑的:内隔墙采取保温节能!措施 —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保—。证建筑物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用成熟!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节能:技术、产《品 《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鼓励】新建建筑物利用可再!生能源 —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能耗指标、节能技!术措施等建》筑节能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编制节!能,专章: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 第十?六条 ?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不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 ! 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施工现场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专篇内容并—。附相应的节能计【。算书 》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 —。 第:二十条 《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需要复?检的应及时送检 ! 》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   ?  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制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内容《。和实施情况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五《条 :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 , : 第二十—六,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并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 —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    《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 :第二十九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门?窗改造、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 :  :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 : 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 第三十一—条 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 ? 第三十—二条 新建宾馆、!。酒店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 第三十三—条 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 》 第【三,十四条 鼓励【新建居住《小区配?置水资源《循环回收利用系统】 】第三十五条》 , 鼓励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 —   《。  采用地源热【泵封闭循环技术【应当符合水》环,境保护标准》 《 第三十六】条 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 】    — 鼓:励,对,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 ! :     鼓励农】村地区推广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应用 ? —。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建筑节能规定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不》。得人为损坏;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   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 】第三十八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 —。 — ,。第,三十九?条 建筑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 第【四十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可将公共—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二条— ,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是指民》用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 , ,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但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措施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