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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 淮政规〔2—011〕6》 ,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现将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运行—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活动 —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鼓励!、扶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推广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第六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经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管】理等内容同时—。提出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 :。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 ?第九: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时:。应当在规划布局和】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形】状、朝向、体量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 !。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推广和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定期:发,布在本市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目《录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鼓励:按照:节能和环保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 【 《 : 第十一条 — 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相关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咨询《服务、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江苏省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 【。。 第十!二条 限制建筑】物外墙围《。护结构使《用保温浆料系—统鼓励采用墙—体自保温体系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公—共建筑的内隔—墙采:取保温节能》措施 ? —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保】证建筑物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用成—熟,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节能技术【、产品?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鼓励新建建—筑物利用可》再,生,能,源 】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能》耗指标?、节能技术措施等】建筑节?能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编制节能专章—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 — 第十六条 —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不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 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施?工现场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 第【十八条 《 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专?篇内容并附》相应的节能计算书】 , :。。 ,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需要复【检的应及时送检【 :。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     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制—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内容!和实施情况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 第《二十六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并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 ?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 : ,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  :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 第二十》九条 ?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门《窗改造?、,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 第三—十一:条 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 —第三十二条》 新建宾馆、【酒店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 第三十三条 】 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 【 : 第三【十四条? :鼓励新?建居住小区配置【水资源循环回收【利用系统 【 》第三:。十,五条 《鼓,励,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 —     采用【地源热泵《封闭:循环技?术,应当符合水环境【保护:标准 【 第三十—六条 《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 —     —。。鼓励对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 》     鼓励!农村地区推广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应用 ! 》。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建筑节能规定—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不得人《。为损坏;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    》 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 》 第三十八条 !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 ! 第三十九】条 建筑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 》 第四十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可将公?。共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 【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是指民用】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但【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措施 【 第四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