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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 淮政规〔201】。1〕:6 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现将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 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运行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活动 》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鼓励:、扶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推广【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第六【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经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管理等内容》同时提出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 ! ,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 《 第九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时应【当在规划《。布局和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形状、—朝向、?体,量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 !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推广和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定期—发布在本市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目《录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鼓?励按照节《能,和环:保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 —。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相关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咨询?服务、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江苏省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 ? 》 第十二《条 限制建—筑物外?墙围护结《构使用保温》。。浆料系统鼓》励采用?墙体自保温体系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公共建》筑的内隔墙采—取保温节能》措施: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保证建】筑物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用成熟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节能技》术、产?品 《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鼓励新建建》筑物利用可》再生能源 ! :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能?耗指标、《节能技术《措施等建筑节能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编制节能专【章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 第十【六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不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 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施工现!场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 :。 : 第十八条 】 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专,篇内容并附相—应的节能计算—书 ? 《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需要?复,检的:应,及时送检 !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 :    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制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内容】和实施情况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 :第二十四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第二十五条 —。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 : ? 第二十六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并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 , ?。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 第二【十九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门窗改《造、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 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三十一条 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 《 第三十二条【 新建宾馆—。、,。酒店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 【 第三十四条】 鼓励新建居住】小区配置《水资源循环回收利】用系统?。 】第三十?五,条 鼓励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 【 :     采用地】源热泵封闭循环技术!应,当符合水环境—保,护标准 【 , , 第三十六条 !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   【  鼓?励对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 ? ,     —鼓励农村地区—推广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应《用 ?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建筑节能规【定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不得人为损坏;【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     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 【 【第三十八《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 】 : 》第三十九条 建筑!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 第四十条 —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可将【公共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是【指民用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但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措施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