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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规,〔2011〕—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现将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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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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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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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运《行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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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鼓励】、扶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推《广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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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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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经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管】理等内容同时提出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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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时应当】在规划布局和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形状、《朝,向、体量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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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推广和?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定【期发布在本市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目录】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鼓励按照—节能:和环保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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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相关: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咨询服务、—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江苏《。省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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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限制建筑《物外墙围护结构【使用保温浆料系【统鼓励采用墙体【。自,保温体系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公共建筑的!内隔:墙,采取保温节能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保证建筑物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用成熟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节能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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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新建?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鼓,。励新建建筑物—利用: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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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能耗指标、节能技术!措施等建筑节能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编制节?能专章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
第—十六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不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
— 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施—。。工现场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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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专篇内容【并附相应的》节能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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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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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需要复检的应及】时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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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 》 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制,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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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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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内容和实施情况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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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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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并《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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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居住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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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市、?县(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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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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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门窗】改造、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 : ,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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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 , 第三十一》条 : 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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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新建】宾馆、酒店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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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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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鼓励】新建居住小区—配置水资源》循环回收《利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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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鼓?励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
【。 , 采用—。地源热泵封闭—。循环技术应当符合水!环境:。保护标?。准
】 第三十《六条 ? 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
】鼓励对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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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农》村地区推广》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应用
】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建筑!节能规定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不得】人,为损:。坏;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 《 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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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
】 第三十九条 !建筑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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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可】将公共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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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是指】民用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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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但!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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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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