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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 ,淮,政规:〔2011〕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现将?。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 ,。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运行: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活动 ? ?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鼓励、扶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推广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第】六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经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管!理等内?容同时提出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 》。。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 第】九条 ?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时应当在规划布】局和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形状、》朝向、?体量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 《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推广和【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定期发【布在本市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目录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鼓励按照节—能和环保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 !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相关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咨询服务、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江苏省》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 》 《 第十二》条, 限制建筑物外墙!围护结构使》用保温浆《料系:统鼓励采《用墙体?自,保温体系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公共建筑的】内隔墙采取》保温节?能措施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保证建筑物—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用成熟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节能!技术:、产品 】。 第十四条 】 新建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鼓!励新建?建,。筑物利用可再生【能源 》 ?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能耗指—标,。、节能技术》措施等建筑》。节能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编制节能专章【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 第》十六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不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 《 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施工现】场,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 ?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专篇内容并】附,相应的节能计算【书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需要复检的应及【时送检 【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 :     —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制!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 第二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内容和实施情况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 《 第二十六—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并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 :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 ?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 ? 第二十九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门窗改造!、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 :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 ? : :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 第三十一条 】 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 第?三十二条 新建宾!馆,、酒店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 第三十三!条 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 》 【第三十四条 鼓】励新建居住》小区配置水》资,源循:环,回收利用系统 】 第三十!五条 ? ,鼓励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 【     采用地】源,热泵封闭循环技术应!当,符合水环境保—护标准? 【 ,第三十六条 — 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   【  :鼓励对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 ? ,   ? , ,鼓励农?村地区推广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应用 《 —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建筑节!。能规定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不—。得人为损《。坏;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   《  :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 《 【第三十八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 【 ? 第三十九条 】 建:筑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 第四】十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可将公共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是【指民用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 ,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但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措施 ! 第四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