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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规!〔201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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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 现将—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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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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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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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运:行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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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鼓励、扶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推广【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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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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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经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管理等内容》同时提出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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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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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时应当在规!划布:局和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形状、!朝向、体《量,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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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推广和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定期!发,。布在本市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目?录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鼓励【按照节能和环保【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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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相关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咨询服》务、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江苏省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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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限制建筑物!外墙围?护结构使用》。保温浆料系统鼓【励采:。用墙:体自保温体系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公共建筑《的内:隔墙采取保温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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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保证建筑物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用成熟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节《能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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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新建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鼓励?新建建筑物利—。用可再?生能源
! 第十五》条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能耗指【标,。、节能?技术措施《等,建筑节能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编制节【能专章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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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不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
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施工现场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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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专篇《内容并附相应的节】能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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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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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需要复检的应及时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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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
【 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制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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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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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内容—和实施情况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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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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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并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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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居住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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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 ,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 第二《十九: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门!窗改造?、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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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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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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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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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新建宾馆】、酒店?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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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
】 :第三十四《条 鼓励新建居】住,小区配置水资源【循环回收利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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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鼓励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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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地源热泵封】闭循环?技,术应当符合水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六条 — 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
》 》 鼓励对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
》 》鼓励农村地区推广】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应用
!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建筑?节能规定《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不得人为—损坏;?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 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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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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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筑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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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可将公共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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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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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是指《民用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但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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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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