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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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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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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政规〔》2011〕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现将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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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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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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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运行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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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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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鼓励、扶—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推》广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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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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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经!。。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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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管》理等内容同》时提出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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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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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时应当在规!划布局和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形状、朝向》、体:量,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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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推广和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定》。期发布在本》市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目录【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鼓励按【照节能?和,环保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
】
第—十一条 《 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相关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咨【询服务、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江苏省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
】
第—十二条? 限?制建筑?物,外墙围护结构使【用保温浆《料系统鼓励采用墙体!自保温?体,系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公共建筑的内】隔墙:采取保温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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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保证建筑!物,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用成熟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节能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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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新:建,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鼓励新建建筑【物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能!耗指标?、节:能技术措施等建筑节!能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编制节能专》章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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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不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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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
— 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施工现?场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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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专,篇内:容并:附相应的节能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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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需要复》检的应及时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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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 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制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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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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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内容和实施情况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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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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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并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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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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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市、?。县(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 :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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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门窗!改造、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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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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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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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新建】宾馆:、酒店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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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
】 第三十《四条 鼓励新建】。居住小区配置水【资源循环《回收利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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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鼓励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
! 《 采用地源热泵封】闭循环技术应当符合!水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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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
《 :。 鼓励对【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
》 ? ?鼓励农村地区推广】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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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建筑节能!规定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不得人为损【坏;: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 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
】 第三十八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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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筑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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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可将公共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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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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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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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是指民用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但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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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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