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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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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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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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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贺!州市市区《范围内?(包括贺州》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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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贺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贺州: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
? 贺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委托?贺州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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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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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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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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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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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城,市建设?。方面: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馆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见附件)落实—档案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保:。证档案的收集与【工程:的建设同步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属于市重【点工:程的并应《有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凡没【有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签】发准予备案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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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城市建设】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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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在建设部—有关规定出台—前可:结合本?。规定按现成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负责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贺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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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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