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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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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贺州市?市区范围内(—包括贺州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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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贺—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贺州!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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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委托贺】州,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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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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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城市建设《方面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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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馆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见附件)落【实档案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保证档案的收集与工!程的建设同步—进行
》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 ,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属于市重!点工程的《并应有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凡没有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签发准予备案的文件!
:第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城?市建设?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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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在建?设部有关规定—出台前可《结合本规定》按现成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负责】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贺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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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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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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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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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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