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讨?论稿)? ?   ?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为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留足空—间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 ! ,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镇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中心?村改造完善已有的农!村居:民,点在规?划,撤并:的村庄或不在—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内除!危房修缮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房 】 : 《第四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严禁农村村【民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 : 第—五条 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农村宅》基地占用农村村民】承包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机动田或补充的新】增耕地中调整同等】质量和数《量的土地给农村【村民继?。续承包也《可用经济方式—给,予补偿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充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面:积不减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 :  :。 ,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不能补充相【应的耕地面积的【应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缴纳耕地开》垦费 》 ? 第六《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计划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度前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申请【下一年度宅基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的管理不—得超计划批地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集中!1-2次申》请办理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    (一)多】子女家庭且其—中一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   《 (二)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 ,    (四)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    》。(五)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申请; ! ?   (二)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  !  (三)农村村】民宅基地《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后?再申:请宅基地; !。   (四)迁【入农业人《口不承担农业—义务无承《包田:、不完?全从:事农业生产而申请宅!基地的;  ! , (五)《未达到分户条件现申!请宅基地为目—的变相进行户口、房!产分离?;   【 (六)城镇户口】居民迁入《农村后申请宅基地】; 《    (》七,)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以购买房屋方—式申请?宅基地 《 第】八条 宅基地申请!及报:批程序 —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   《。  1、村》民应: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报批表;《 《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原土地使用证、建!房村民同《意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并交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新建户除外)—。;    】。。 4、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证明并经原】籍国:土,部门:盖章(迁入》。户提供?) ? : ,。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查讨论通过后在】所在村组予以公【告张榜公《告不少于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告期《满有异议《的暂缓报批待—调查核实后符合建】房条件的方》可按:规定报批 —  ?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村委会】上报材料后》对,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一同到】实地勘测确定规【划用地范围》绘制规划红线图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三)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经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批准《用地的各镇国土【资,。源所和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公告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一同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对村民?宅基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将【材料退?回村委会并》说,明理由  】  (四)》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到?实地验收村》民住:。宅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 — 第九条 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宅:基地:。范围:内改建住宅或扩【建面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经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规划部门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建》成后:报,乡镇国土资源所申】请集体土《。地使:用证附图《。变更登记《 】第十条 农》民住宅?。小区或中心》村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    申》请农村村民小区或中!。心村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申《请; 《  ? , (:二)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小【区规划用《地许可证及红—线图; 《 ?   (三)拟建】房户名单及用地【情况说明; !   ?(四)小区总平面布!置,图; —。  :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在小:区或中心地内—建设住宅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申请批】准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分?。户,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O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 》。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办理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可!收取工本费免—收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  : 村委?会可:以根据当地农村基】础,设,施,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在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召!开,村民大?会集:体,讨论采?取,有偿提?供住宅建设用地的办!法,筹集资金所》筹集的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本《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四?条 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另行安排利用农】村村民因房屋破旧等!原因且原住宅不符】合规划申请》迁建:住,宅的其原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 , 《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  严?禁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 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