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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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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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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为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留—足空间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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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镇—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中心】村改造完善已有的】农,村居:民点在?规划撤?并的村庄或不在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内除危房修!缮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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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严禁农村》村民: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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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农!村宅基地占用农村村!民承包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机动!田或补充的新增耕地!中调整同等质—量,和数:量的土地给农—村村民继续承包也】可用经?济方式给予》。补偿: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充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面积不减!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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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不能补充—相应的耕《地面积?的应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缴纳耕地开垦费】
— 第六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计划—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度前—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申请!下一年度宅基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的管?理不得超《计划批地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集中1-2次申【请办理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 ,。 (一)多子!女家庭且《其中一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二:)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 《 (四)《。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
(五】)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 :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申请;》
《 : (二)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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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农村村民》宅基地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后再?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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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迁入农业人口不【承担农业义务无【承包:田、不?完全从事农》。。业生产而申请宅基地!的;
— : (五)未达—到分户条件现—申请宅基地为目的变!。相进行户口、—房产:分离;
— (六)【城镇户口居民迁【入农:村后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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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以购买房屋方式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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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宅?。基,地申请及《报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 1、村民应】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报批表》;
— ,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 ? ?。3、原?土地使用证》、建房?村民同意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并》交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新—建户除外);
【
4、!。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证明并经原籍国土】部门:盖章(?迁入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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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查讨!论通过后在》所在村组《予以公告张榜公告】不少于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告期满有异议—的暂缓报批待调查核!实后符合建》房条:件的方可按规定【报批
】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村委会上【报材料?后对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一同:到实:地,。勘测确定规划用地范!围绘制规划红线【图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三)【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经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批准?用地:的各镇国土资—源所和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公告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一同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 对村民宅基—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将材料退回村委会】并说明理由》
: ? (四)》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到实!地验收村《民住宅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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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宅基地范!围内改建住宅或【扩建面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经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规划部门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建成后【报乡镇?国土资?源,所申请集《体土地使《用证:。附图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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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农民住宅小区】或,中心村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 申—请农村?村,民小区或中心村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申请《;
? : (《二)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小区规划】用地许可证及—红线图;《
《 (《三)拟?。建房户?名单及?用,地情况说明;
】 (四)小!区,总平面布置图;
】
, ,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 ,
?。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在小【区或中心地内建【设住宅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申请批—准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分户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O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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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办理—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可收取工本》费,免收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 村委会可以根】。据当地农村基础【。设施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在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召?开村民?大会集体讨》论采取?有偿提供住宅建设】用地的办法》筹集:资金所筹《集的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本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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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另行安排—利用农村《村民:因房屋破旧等—原因且原住宅—不符合规《划申请迁建住宅的其!原,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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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 —严禁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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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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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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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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