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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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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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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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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为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留足空间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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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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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镇《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中心村改!造完善已有》的农村居民点在规】划撤并的村庄或【。不在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内除危房!修缮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房?
【 第四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严禁:农村村?民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 :第五条 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农村宅基!地占用农村村民【承包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机动田!或补充的新》增耕地中调整同等】质量和?数量的土地》给,农村村民继续—承包也可用经济方式!。给予补偿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充【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面积不减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不能补充相—应的耕地面积的应】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缴纳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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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计划: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度前:。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申请下!一年:度宅基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的管理!不得超计划批地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集中】1-2次申请办理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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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 (一《)多子女家庭—且其中一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 (二)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 ?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 (四)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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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
?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申!请;
!(二)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
! (三)农》村村民宅《基地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后】再申请?。宅基地;
! (四)迁入农】业人口不承担农业义!务无承包田、—不完全?。从事农业生产而【申请宅基地的;【
(】五)未达到分—户条件现《申请宅?基地为目的变—相进行?户口、房《。产分离;
! (六)》城镇:户口居?民迁入农村后申【请,宅基地?;
(!七)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以购买房屋》方式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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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宅基地》申请及报批程序
!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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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应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报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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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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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原土地使用证!、建房?村民同意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并交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新建】户除外);
】 4、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证》明并经原籍国土部】门盖章(迁入—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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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查讨论》通,过,后在所在村组予以公!告张榜公告不少【于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告期?满,有异议的暂缓报批待!调查核实后》符,合建房条件的方【可按规定《报批: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村委会!上报材料后对—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一:同到实地勘》测确定规划用—地,范围绘制规划红【线图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经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批准用地》。的各:镇国土资源所和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公告—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一同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对村民宅基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将材料退【回村委会并说明【理由
!(四)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到实地验收村民】住宅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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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宅基地范围!内改建住宅或扩建面!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经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规划部!。门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建成后报乡镇国土!资源所?申请集?体土地使用》证附图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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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农民住宅小区!或中心村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农村村民小区】或中心村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申请;
! (二)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小?区规划用地许可证】及红线?图;
【 :(三)拟建》房户名?单及用地情况—说明;
【 (四)—小区总?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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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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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在小《区或中心《地内建设住宅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申—请批准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分户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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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O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办理【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可收取工本费—免收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村委会可《。以根据当地农—村基础设施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在》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召开村民【大会集?体讨论采取有偿【提,。供住:。宅建设用地》的办:法筹集资金所—筹集的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本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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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另行安排利用农村!村民因房屋》破旧等原因且原住】宅不符合规划—申请迁建《住宅的?。其原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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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 : :严禁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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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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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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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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