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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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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规发〔2!010〕1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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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镇江市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3月31【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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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镇江市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范住宅《区参建各方行为改善!居住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包括》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主要】包,括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讯:、绿:。。化、路灯、停—车场等设施;—公建配套设施主要】包,括行政?管理、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邮政、!有线:电视网络、环卫等】设施
第三条 本!市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建、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住,建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组,成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负责协调会商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重大!问题会审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工作制度由》市住建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 市规划局会同】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具体配置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具体】配置标?准实施与居》住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市【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居》住区应?当配置的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未确定上述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 】。
第九条! ,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及配】套设施建设方案【时,应当在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中】注明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承诺期限等施】工图审查《部门应按要求—。严格把关
第十】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配套设施等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并!。将实施情况纳入【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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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如配套!设施与居住区开发建!设同步确需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建部《门办理备案申请手】续备案申请》。书应明?确配套设施分期建设!的内容及承诺期【。限市住建《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市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转,让时其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和义务一并转移受让!人需:在受让后1》5日内持转让有效文!件到市住建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完成后?开发建设单位要【向市住建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 (三《)配套基础设—施已: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的相关?资料:;
(四)!配套公共建筑和【综合管线总》。平面竣工图;
】 , , (五?)与配套设施建【设相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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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住】建部门必须自收【到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之日起1【0日:内牵头组织市规划部!门,及相关配套设施【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单位及?所在地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配套设》施建:。设方案情况进行【检查
【 对未完《成或未?完全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由住!建,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市住建部门对已!经完全落实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履行确认证—明并在本《市,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履行?确认证?明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履行确认证明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
第十八!条 居?住区配套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其移【交,给相:应的: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维:护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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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改!变用途?社区服务、管—理,用房纳入《公房管理由社区使】用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配套设?施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行政】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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